道德社会学引论(Introduction to Morality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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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埃米尔·迪尔凯姆:道德社会学的奠基人

埃米尔·迪尔凯姆是孔德之后法国贡献最大和最有影响的社会学家。布格勒说:“为了继续孔德的研究工作,涂尔干(即埃米尔·迪尔凯姆,译法有别,实指同一个人,下同)发现,确定和限定他自己的研究领域是非常必要的……为了科学研究的进展,每个人都必须把自己与特定的问题系列绑在一起。涂尔干本人就遵从了这条纪律,集中关注道德问题。从《社会分工论》到《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包括《自杀论》在内,他所关心的主要事情一直是解释道德的本质和道德的社会作用,以及在表达这些社会的理想时,道德生长和发展的方式。所有的这些研究,都多少与道德社会学直接有关。”[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梁栋译,序言,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据此,也可以说,迪尔凯姆是从“道德视角”研究社会学的,比如《社会分工论》一书,就是“根据实证科学的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第一版序言,6页,北京,三联书店,2000。。再比如,厄内斯特·沃尔斡克认为“涂尔干首先是一位道德哲学家,他的社会学是从他的道德立场生发出来的”[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47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雷蒙·阿隆也说:“他(迪尔凯姆)是法国人,因而他提出科学与宗教关系这一问题的方式肯定受19世纪末法国知识界气氛的影响。在那个时代,世俗学派正在寻求某种与宗教道德不同的道德。这种道德,首先出现于按新教精神解释的某种康德主义之中,后来又从社会学思想出发作了部分修订。”[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211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迪尔凯姆终其一生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就是:“怎样才能使分为无数专业的社会保持必要的精神和道德上的协调一致?”[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211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可见,“道德视角”确是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的主要特色;也可以说,迪尔凯姆的所有研究,都直接与道德社会学紧密相联。迪尔凯姆不仅确立了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提出了道德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而且确立了道德社会学的学科地位和研究任务。正是迪尔凯姆的努力,使得道德社会学成为一门新的学科,迪尔凯姆也因此成为道德社会学的奠基人。

与一般社会学家不同的是,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是从他的道德立场生发出来的”[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47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与一般伦理学家不同的是,迪尔凯姆所研究的道德是“道德事实”,而道德事实是最重要的“社会事实”之一,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那么,对道德的研究就要遵循“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等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迪尔凯姆把“纪律精神”、“对社会群体的依恋”和“自主或自决”看成构成“道德事实”的三个基本要素参见[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第一部分 道德的要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有人称之为“涂尔干范式”[美]约翰·马丁·里奇等:《道德发展的理论》,姜飞月译,10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本书所使用的“迪尔凯姆范式”的概念,内容更为宽泛。。不可否认,迪尔凯姆对道德事实的研究,他所倡导和使用的原则和方法,确是开风气之先、引领道德研究潮流的,而且也正是迪尔凯姆的努力,使得道德社会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一)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在《道德事实的确定》一文中,迪尔凯姆详细分析并讨论了“道德事实”的特征,在他看来,“所有道德呈现给我们的,是一个行为规范系统”[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梁栋译,3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这个系统体现出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方面,“道德规范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威,正因为这些规范令行禁止,所以人们必须服从它们……这样,义务便成为了道德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同上。另一方面,“某种程度上的可求性是道德的另一个特征……这种自成一类的可求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善。”同上书,38页~39页。由此可见,迪尔凯姆所研究的道德事实是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系统,而这一道德规范系统是客观存在的,因其权威性而对人具有约束力,而人们必须知道这种约束,接受这种约束并且是诚心、自愿地希求它,把履行规范作为一种义务并努力实现道德行为之内在必然,即必然向善。道德事实往往通过两个不同的方面呈现给我们,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迪尔凯姆关注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我将处理客观的道德实在,即我们借此对行动进行评价的、共同的和非个人的标准。”同上书,44页。可见,迪尔凯姆所研究的是“客观的道德事实”,即一个民族或社会在其特定历史时期存在的普遍的道德,而不是道德的主观方面,即每个人道德良知的多样性,由此使得道德社会学与哲学、伦理学区别开来。迪尔凯姆说:“我并不关心某个特定的人看待道德的方式,同样,我也会撇开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意见。无论如何,我与他们解释和重构道德实在的体系毫不相干。”同上。

那么,究竟可以通过哪些特征来认识和区分道德事实呢?对此,迪尔凯姆认为应该采用这样的反应机制:“通过‘违反’来验证各种各样的规范,由此发现道德规范与行为技术之间是否有所不同。”[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梁栋译,4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在迪尔凯姆看来,违反了规范,就要受到制裁,正是由于有了预先设立的规范,所以,违反就是对规范的反叛,因此,制裁也就成为必需的了。这样也就印证了道德规范所具有的强制性的特征和意义。当然,责备与惩罚只是消极性的制裁。此外,还有一种制裁,即“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会受到赞扬,完成行为的人会获得荣誉”同上书,47页。。当然,惩罚也好,赞扬也好,这不是两种类型的道德规范,而是同一道德范畴中的两个门类。而且,“无论怎样,道德都不是虚幻的,而是实在的。”同上书,48页。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现实生活中人们受到惩罚或者得到赞扬这样的行为效果,来揭示一个社会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道德状况。这样,迪尔凯姆的道德事实就从道德规范的层面走向了具体的道德行为或道德实践的层面。按照迪尔凯姆的逻辑,“各个民族已经实践的所有道德体系是这些民族的社会组织的功能,它们维系于它们的社会结构并随之发生变化。”同上书,66页。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有些道德观念和道德体系已经不合时宜,行将就木,那么,“最恰当的做法,也许就是既从理论上,也从行动上否认这些观念。”同上。但是,如何才能确定哪些道德体系已不合时宜了呢?迪尔凯姆认为:“我们只有尽我们所能,我们经常会在看似不可能的条件下,用更概括的、不成熟的科学取代有条理的科学……这种科学不仅不会阻拦我们去评价现实,反而会向我们提供某些手段,使我们能够做出有理有据的评价。”同上。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建立一种新的科学,即以道德事实为研究对象的道德社会学,通过对现实的道德行为实践的观察,才能提供判断某些道德体系是否具有存在合理性的评价标准。迪尔凯姆为这门新的学科的建立已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用他自己的话说:“我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足足有二十余年的时间了。”[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梁栋译,6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迪尔凯姆把“纪律精神”、“对社会群体的依恋”、“自主或自觉”看成构成道德事实的三个基本要素。纪律精神是道德的首要要素,它由行动的常规性与权威性构成。迪尔凯姆认为:“道德是各种明确规范的总体,道德就像许多具有限定性的边界的模具,我们必须用这些模具去框定我们的行为。我们不能通过从某些普遍原则中推导出这些规范,并在行动的那一时刻去建构这些规范;它们已然存在,已经被制定出来,它们生活在我们周围,并围绕着我们起作用。”[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2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可以看出道德是外在的、客观的行为规范系统,对人的行为发挥着约束作用。而人的行为无时无刻不受到道德的规定,因此,就具有了义务的特征。与之相对,康德的道德律令,边沁、穆勒或斯宾塞所构想的功利法则,只不过是哲学家的概括,理论家的假说。“人们称之为道德普遍法则的东西,根本不是现实本身。它只是一种采用速记的办法来论述所有道德规范之共同特征的多少令人满意的方式,而不是一种现实的、既定的、有效的规范。”同上。因而与迪尔凯姆所理解的道德是截然不同的。道德具有常规性。“道德基本上是一种持续的事物,只要我们考察的时间段不是很长,道德始终会是同样的道德。”同上书,29页。所以,“道德的前提就是能够在相似的环境中举止相似的某种能力,因而道德也就是一种能够养成习惯的能力,对常规性的某种需求。”同上。正是由于道德具有常规性,因此与社会习俗往往有较大的相似性。另外,在规范的概念中,还有某种能够超出常规性的东西,那就是权威观念。“借助权威,我们一定能够理解所有我们承认高于我们的道德力的、强加给我们的影响。有了这样的影响,我们才会按照被规定的方式行动,这不是因为被要求的行为对我们有吸引力,也不是因为某种先天的或后致的禀性使我们产生了这种倾向,而是因为在命令我们行动的权威中有某种强制作用。”[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3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在权威观念扮演着绝对优先角色的地方,道德才能构成规范的范畴。道德对我们的意志产生的全部影响,都是从赋予它的权威中派生出来的。这样,就道德规范来说,权威是自行运作的,因此可以说,“所有规范都能下命令,道德规范完全是一种命令,而非其他。”同上书,32页。所以,道德不只是一个习惯行为体系,而是一个命令体系。“在道德生活的根基中,不仅有对常规性的偏好,也存在着道德权威的观念。进一步说,道德的这两个方面是紧密相连的,两者的统一性来源于一个更为复杂的、能够将两者都涵括在内的观念,这就是纪律的概念。”同上书,33页。纪律就是使行为符合规范。纪律意味着在确定的条件下重复的行为。而纪律存在的理由来自自身,人受到纪律的约束却不动摇,这就是善。纪律何以为善?首先,从社会制度的层面看,“纪律有一种社会效用,这种效用是其本身和本来就有的效用。”同上书,39页。纪律预先决定了恰当的反应模式,有了纪律,人们就可以从无休无止地寻找恰当行为的做法中摆脱出来。如果没有这些反应模式,那么秩序和有组织的生活就是不可想象的。其次,从个人的层面看,纪律也是对个人的约束需求的呼应,从而使个人能够持续地实现各种明确的目的。没有这种限制,欲望就会无限膨胀,个人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挫折和打击。“学会合乎道德地行动,也就是学会有秩序的行为,即遵循各种永恒的原则并超越各种偶然的冲动与联想而形成的行为。所以,通常说,意志是在义务的学校中形成的。”[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4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在迪尔凯姆看来,道德基本上是一种纪律,所有纪律都有双重目标:使人的行为有某种常规性;为人们提供各种明确的,同时也能限制他们视野的目标。纪律可以强化对习惯的偏好,也可以速写为各种限制。纪律既具有规定作用,也具有约束作用,可以对人际关系中任何重现的、持久的东西作出回应。所以,纪律是有用的,不仅对社会利益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工具,因为没有这种工具,常规活动就不可能产生,而且对个人自身的福利来说也是有用的。通过纪律这种手段,我们可以学会对欲望进行控制,没有这种控制,人类就不可能获得幸福。

对社会群体的依恋是道德的次要要素。如果人们的行为只是指向行为者个人的目的,那么该行为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因此,“由道德规范规定的行为,总是追求非个人目的的行为。”同上书,59页。那么,这种超个人的目的是什么?迪尔凯姆认为:“除了个人的联合所形成的群体,即社会,就不再有任何外在于或超越于个人的东西了。于是道德目标也就是那些以社会为对象的目标。”同上书,60页。于是,就可以确立这样的原则,即“真正意义上的道德生活领域的起点,就是集体生活的起点,换言之,只有在我们作为社会存在的意义上,我们才是道德存在”同上书,65页。。这里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无法表达的对立,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难分难舍的一致:“除非是个人投入社会之中,否则他无法成为真正的自己,无法完全认识他的本性。”同上书,68页。即只有在社会中,个人才能认识自己的本性,而且,社会也是构成我们自己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们身上,存在着一种与我们自身不同的状态,即社会,社会在我们身上并通过我们把这种状态表达出来。这样的状态构成了社会本身,同时也存留在我们的身上,在我们的身上起作用。……它在我们外面,围住我们,它也在我们里面,完全是我们的本性的一个方面。我们与社会融为一体。”[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7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可以看出,社会虽然外在于个人,但也是每个人自身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也是个人与社会之间最有力和最密切的联系。事实上也是如此,人总是生活在一些群体之中,这些群体可以划分为家庭、民族或政治集团以及人类等不同的等级序列,(这些群体)“代表着我们社会进化和道德演化的不同阶段,而且,这些阶段是一些互为准备和互为依赖的手段”同上书,74页。。其中真正占有首要位置的是政治社会,即民族国家。而在个人和这些群体之间,“如果人要成为一种有道德的存在,他就必须献身于某种超越他自己的东西;他必须感到与社会一致,而不管这个社会可能多么低级。”同上书,78页。这就是个人对他作为其中一员的那些社会群体的依恋。其实,个人只有属于几个社会团体才是完整的,比如家庭、工会、俱乐部、政党、国家和人类,道德本身也只有在人们感到认同于他们参与其中的那些不同的群体的时候,才是完整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道德的功能是把个人与一个或几个社会群体连结起来,而且道德是以这种依恋关系为前提的。道德是为了社会而被制定出来的。”同上书,85页。我们能感受到道德规范对我们的约束作用,比如,“不能杀人”、“不能偷窃”,这些千百年来世代相传的箴言本身并不具有任何魔力,但是在这些规范之外,还有一种力,它与物质世界的力一样是实在和能动的,而这种力就直接来自社会。

由此可以看出道德的首要要素和次要要素二者之间的关系,“它们不过是同一个东西,即社会的两个方面而已。”[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9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社会在指挥、命令人们,把法则转交给人们,这就是纪律;而个人对社会群体的依恋,再次发现了社会,社会就像一个吸引人们的目标和他们渴望实现的理想。一方面,“它(社会)似乎是一种权威,约束我们,限制我们,阻止我们做出违规之举,并使我们对它怀有一种宗教的遵从感。另一方面,社会是仁爱的保护力量,是滋养我们的母亲,我们从她那里得到我们的全部道德和智力养料,我们的意志以一种爱和感恩的精神面对她。”同上书,92页。可见,道德具有两副面孔:作为一种绝对法则,一种纪律,需要人们服从它的权威;作为一种完美的理想,人们又在自觉自愿地追求着它。因此,这两个要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加强、密不可分的。

自主或自决是道德的第三要素。迪尔凯姆认为:“要合乎道德地行动,光靠遵守纪律和效忠群体是不够的,还必须对行为的理由有所了解,尽可能清晰完整地明了这些理由。这种自觉意识为我们的行为赋予了自主性。”同上书,118页。这种自主性就是道德的第三要素,也称为“道德的知性”同上。,是道德的最后一个要素,也是最重要的要素。这种自主性既不是从自然中预先建构出来的,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人们获得了有关道德的更加完备的知识的基础上,塑造出来的。人们可以借助于科学,利用自己的理性和智慧,去认识和控制对人自身产生影响的各种道德规范和这种影响本身,这样,人就不是被动的客体,而是成为了自己真正的主人。即便迪尔凯姆对道德诸要素的分析是直接为他的道德教育理论服务的,也不可否认,这一研究对于更深入地理解道德事实,对于“征服道德世界:创建一门有关道德问题的科学”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道德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由于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的道德事实,那么,对道德的研究也就不能用观念的分析或采用纯粹逻辑推理的方法,而应该像研究社会事实一样,必须坚持“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诸如“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等等。另外,对于具体的道德事实,要运用道德统计的方法。对于运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和道德统计的方法研究道德事实,迪尔凯姆提供了一个经典的研究范例,那就是《自杀论》。《自杀论》研究的是“每一个社会在它历史上的每一个时刻都有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1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这种倾向的强度用“自杀率”来衡量,那么,自杀率就是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而且是一种道德事实,既然是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道德事实),那么,对它的研究就要遵循最基本的规则,即“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对自杀率变化原因的分析就要遵循“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即“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同上书,125页。。另外,“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同上书,127页。,而在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有两个最重要的属性,一种是“社会容量”同上书,128页。(社会单位的数目),另一种是“动力密度”同上。(集合体的纯精神的凝结力)。迪尔凯姆在分析自杀的类型、解释自杀率变化原因的过程中对这些原则都做了充分的运用。

《自杀论》的研究也充分运用了道德统计的方法,“涂尔干用堆成山一样的关于自杀的数据来建立他的理论”[加]伊恩·哈金:《驯服偶然》,刘钢译,112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这些关于自杀的统计数据主要是司法统计局塔尔德先生为他提供的,另外也有莫塞利提供的材料,迪尔凯姆还运用了厄廷根的《道德统计学》(1882)中的大量的数据厄廷根的《道德统计学》在迪尔凯姆的《自杀论》中被引用了15次,见该书的19页、39页、47页、120页、133页、134页、135页、136页、137页、138页、194页、280页、322页、327页、328页脚注部分。古雷利的著作在《自杀论》中也有涉及,见19页和319页脚注部分。参见[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在这本著作中,“迪尔凯姆是如此有才能地完成了理论和调查的组合,以至甚至在今天的社会科学中也被赞誉为调查研究的典范”[美]雷蒙德·保罗·库佐尔特等:《二十世纪社会思潮》,张向东等译,8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自杀论》无疑是道德社会学的一部奠基性著作。

(三)道德社会学的任务

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任务,任务的确定往往植根于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以及特定时代、特定社会结构的要求。迪尔凯姆的道德社会学的任务就是通过对具体道德事实进行研究,对现实的社会状况做出诊断,提出医治社会病态的方案,从而使社会维持正常状态。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有正常与病态之分,因此提出“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6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道德事实同样有正常与病态之分,对道德事实的研究就是从正常与病态的“社会分工”开始的。在迪尔凯姆的眼里,“社会分工”具有道德属性,是一种道德事实,“正因为分工需要一种秩序、和谐以及社会团结,所以它是道德的。”[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27页,北京,三联书店,2000。正常状态下的社会分工,其功能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是“文明的源泉”同上书,14页。相反,迪尔凯姆认为:“文明只不过是分工的副产品而已,文明不能解释分工的存在和进步,因为它本身没有固有或绝对的价值;相反,只有在分工本身成为一种必然存在的时候,文明才有自身存在的理由。”见该书296页。,“分工所产生的道德影响,要比它的经济作用显得更重要些,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建立一种团结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20页,北京,三联书店,2000。。即分工的真正功能是“社会团结”,由分工所产生的社会团结的类型是“有机团结”,即“这种团结是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这种自由发展的空间越广,团结所产生的凝聚力就越强”同上书,92页。。正常状态下的分工使得社会团结加强,而且,分工会随着“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同上书,219页。而不断进步。正是分工的这种功能,使得社会成为可能。“分工的作用不仅限于改变和完善现有的社会,而是使社会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没有这些功能,社会就不可能存在。”同上书,24页。

但是摆在人们面前的现实是,分工表现出了许多病态的形式,最普遍和最重要的病态有三种,即“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过于发达的分工”,这几种分工形式非但没有带来社会团结,相反,却带来了“截然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果”同上书,313页。,或者“使有机团结发生断裂”同上书,314页。,或者使“团结本身也就成了既很不完善,又常遭侵扰的形式了”同上书,335页。,或者“团结的纽带松弛下来,松散和混乱的状态就产生了”同上书,347页。,无论哪种病态形式,都不同程度地引起了社会的混乱。

如何医治这种病态?迪尔凯姆认为,要想构建一个更大规模的社会,必须以分工的发展为前提,分工产生团结,更重要的是“它在人与人之间构建了一个能够永久地把人们联系起来的权利和责任体系……分工也产生了各种规范,可以保证相互分化的各种功能进行稳定和正常的协作”[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364页,北京,三联书店,2000。。可见,是分工产生的规范保证了各种功能之间的正常协作,而这些功能能否正常协作,又直接体现为社会的健康或病态。同时,迪尔凯姆认识到,“只有规范还不够,还必须要有公平”同上书,365页。,而在社会由低级的环节社会进入到高级的组织社会,集体意识的力量不断弱化,个人信仰、个人人格的力量不断加强的状态下,道德在塑造社会公平的过程中越发显出合理性。对迪尔凯姆来说,从理论和实践的任一角度看,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在理论上,任何持久的人类关系体系,都必须被认为是本来就合乎道德的,含有一些强制行为的要素,而且,既然这些因素代表着人们所共享的善的观念,所以为社会的统一性提供了基础。在实践上……健全的世俗道德是国家健康,乃至国家生存的条件。”[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46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然而现实中的道德却“正在经历着骇人听闻的危机和磨难”[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366页,北京,三联书店,2000。。这样,要克服社会病态,最终的落脚点就是承认“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我们自己确立一种道德”同上书,367页。,而这种道德,更确切地说,来自职业团体或行会,应该是职业道德,对于这个结论,迪尔凯姆一以贯之。在《自杀论》的结尾,迪尔凯姆指出,最适合于不断地使人们恢复有益的、团结一致的感情的团体,既不是政治团体,也不是宗教团体和家庭,而是职业团体或行会,只有这种组织才能克服“令人不安的道德的贫困”[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36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另外,在《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中,迪尔凯姆对职业团体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在职业群体里,我们尤其能够看到一种道德的力量”[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第二版序言22页,北京,三联书店,2000。,尽管职业群体不是一副可以治愈一切的灵丹妙药,但是,也“只有职业群体才能胜任这项任务”同上书,第二版序言,43页。关于职业群体以及职业道德,在迪尔凯姆的另一本著作《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中还有更详细的分析和研究,限于篇幅,此处不予赘述。。可见,为消除社会弊端开具药方,从而恢复社会正常状态,是迪尔凯姆致力于道德事实研究的现实目标,用他自己的话说:“重要的不再是无望地追求越追越远的目标,而是要持之以恒地努力保持正常状态,一旦这种形态遭到破坏,就去重建它,一旦它的存在条件改变了,就去重新寻找条件。”[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同时,这也是迪尔凯姆道德社会学的目的所在,即“尽可能地使社会步入日臻完善之境,正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298页,北京,三联书店,2000。。其实,这个目标也是19世纪社会学创立之初,思想家们的一个共同理想,与孔德致力于“社会秩序的重建”是一脉相承的。尽管迪尔凯姆想通过建立一种“受科学精神启示的道德”[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208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来恢复和维持社会的正常状态,而这种观点还值得再思考,但是,他“把自己与特定的问题系列(道德)绑在一起”[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梁栋译,序言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确定了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任务。正是他的积极努力,使得道德社会学从社会学中走出,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此可以说,迪尔凯姆所确定的道德社会学范式,是道德社会学的滥觞。

尽管迪尔凯姆的道德社会学思想包含着许多矛盾和罅隙,面对着各种各样的批评与质疑,但是,它所蕴涵着的“必要的张力”却使其生命之树常青。诚如有学者所言,一种思想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并不是因为它可以通盘解决各种问题,而是因为它为后人铺陈了各种活生生的问题,就此而言,涂尔干社会思想对今天的意义,不仅仅表现为它所确定的各种概念、假设和命题,更重要的是,它始终蕴涵着必要的张力,为人们思考自己所切身感悟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各种可能的途径。因此,时至今日,迪尔凯姆的道德社会学思想和理论依旧闪烁着智慧之光,是弥足珍贵的理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