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研究
我们合作研究的初衷是围绕城市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及公民参与方式进行比较案例研究,不论是当地政府发起的或是人民发起的公民参与,都是对城市化固有进程的一种反应。我们认为,尽管细节上有所变化,但还是坚持了既定目标。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以下大部分论文的研究对象来自这两个国家的同类案例。加拿大和中国各有一篇关于城市贫民的公民参与(布鲁内特杰利和丁煜)、社会住房(厄巴尼克和孟华)以及中产阶级参与环境保护(余章宝和阿戈克斯、格雷厄姆)。有两篇关于加拿大的国际移民参与城市事务(昆兹和安德鲁),一篇关于中国农民工的地方性公民参与(李学),还有一篇是关于中国村委会选举(胡荣)。尽管不尽完美,但采用同类案例有助于在最后一章对两国进行比较分析。
如前所述,我们首先呈现的是关于两国公民参与框架的论文。凯瑟琳·格雷厄姆在关于加拿大的论文中(第二章)声称,加拿大地方政府集体完成了(没有任何形式的中央指导,不包括大多数省份的土地使用规划立法)从温和的公民协商阶段发展到目前的地方民选官员与公民组织、私营企业“共享”权力的阶段。在中国方面(第三章),陈芳详尽描述了中国共产党近年来为促进各种形式的地方性公民参与而实施的改革。陈芳认为,中国鼓励“社团”的发展,尽管它们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章和第五章是关于城市贫困人口的参与。在第四章中,伊曼纽尔·布鲁内特杰利强调地方政治、社区团体以及其他各级政府共同行动,以改变温哥华市中心东区(Downtown Eastside),这个地方的社会问题恐怕是加拿大城市中最严重的。丁煜(第五章)介绍了厦门中华街道低保及其他社会服务管理,强调其与各种政府发起的参与之间的联系。
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余章宝以及卡罗尔·阿戈克斯和凯特·格雷厄姆(注意:与凯瑟琳·格雷厄姆不是同一作者)研究中产阶级在地方事务上的参与案例,均涉及环境问题。中国案例中,公民参与出乎意料地导致厦门市政府的行为发生明显逆转;加拿大案例则是关于公民与政府机构如何持续地努力与合作,以保护贯穿伦敦住宅区的一条岌岌可危的小河。
第八章和第九章涉及保障性住房。汤姆·厄巴尼克以加拿大新斯科舍省卡普顿地区(Cape Breton)作为研究背景,孟华着眼于厦门市公民参与。
第十章至十三章之间有一些不同关联。关于中国的有两章(胡荣和李学)均涉及农村人口:胡荣的论文涉及村委会选举,李学的论文涉及城市里的农民工子女教育。另外两章,一章(昆兹)是关于国际移民子女在加拿大的教育,另一章(安德鲁)是有关近年来渥太华的国际移民对地方事务的各种参与。
第十四章总结我们所知道的加拿大和中国在地方参与方面的异同。然而,从许多方面来看,本研究最重要的成果是,我们做了这项研究。西方学者和中国学者就公民参与展开合作研究实属不易,但这种合作创造了宝贵的学习机会,为此付出的所有努力都是值得的。(注:关于已出版的北美和中国的学术合作成果,参见Arthur Sweetman,Jun Zhang,eds.,Economic Transition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Social Change during Thirty Years of Reform,Montreal: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2009;Robert Grafstein,Fan Wen,eds.,A Bridge Too Far?Commonal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Lanham,MD:Lexington Books,2009。与我们这个合作项目不同的是,所有这些合作项目之所以几乎都涉及中国,是因为北美方面的参与者大多为某方面的中国问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