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与形式: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研究(Z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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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分的多种意义和质料部分的被排除

现在,我们就知道了,Ζ 10,进而整个Z 1016都是在讨论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

任何一个东西——即便是实体这样一个单纯物——都是有部分的[1],都是可以被分析为部分的,那么,就此而言,显然,作为这个实体,它是一,但是,作为它的这些部分,它又是多。假如对于它来说,它作为它本身、是一是重要的,那么,如何来理解它和它的部分亦即多的关系呢?它当然可以被分析为多,即它的种种部分,因此,毫无疑问,它是有部分的整体;但是,它是否因此就是“部分的”呢?亦即是否因此它就是可以被归结为“部分的”呢?从而,进一步地,它的部分便先于它的整体,它的整体是由它的部分决定的,它的整体不过是它的部分之和?假如不是这样,而是应当整体在先,应当从整体的角度来考察部分,把部分一定看成“整体的”部分,从属于整体,只有作为整体的部分才有意义,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整体和部分、一和多的这种特殊的关系呢?

显然,柏拉图给予了这个问题一个特殊的解决方案,这就是辩证法。但是,他在《巴门尼德篇》中通过关于一的八组辩证推论只是一般地表明了一必然同时是多,任何一个单一的东西同时也是一个多样的东西,却并没有根本解决多样性究竟是如何辩证统一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现在看得很清楚,正是亚里士多德在Ζ 10-16中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难题。亚里士多德通过别的方式,也就是逻辑分析的方式,给予了这个难题以一种完全不同于柏拉图辩证法式的解答。

这当然也符合我们在最初有关Z卷的总体思路的一个判断,即Z卷不是像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把Ζ -3作为一个提纲(实际上不是,我们已经表明了),对其中所列的实体的四个候选项的逐个的讨论;相反,在一开始便明确了形式亦即“是其所是”是实体后,它便是针对形式实体的从多个侧面、多个角度的、层层深入的讨论,由此为后面进一步追寻那最高的实体准备条件。[2]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Ζ卷的一个统一的、连贯的思路,Ζ 10-16正是沿着这个思路的对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的展开和讨论。

在明确了这一点之后,具体到这里的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亚里士多德自己是怎样回答的呢?

就亚里士多德自己最初的讲法来看,回答似乎是:部分并不因为内在于整体之中便先于整体或者说基础于整体,相反,倒是要说整体先于部分或者说基础于部分。因为,就在提出“究竟应当各部分的描述内在于整体的描述之中还是不在”这个问题之后,亚里士多德就以假设推理的方式作了这样的分析:

如果部分先于整体,而锐角是直角的部分,手指是动物的部分,那么,锐角就可能先于直角,而手指就先于人。但似乎后者是在先的;因为在描述上前者由后者得到说明,并且后者在没有另一方而存在上也是在先的。(1034b28-32)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非常清楚的,这就是:直角先于锐角,尽管直角可以被分析为锐角,锐角是直角的部分;人先于手指,尽管手指是人的部分,人是由手指和其他器官、部分构成的。而理由就是:锐角需要通过直角才能获得对自身的准确界定,同样,手指也需要通过人才可能获得对自身的说明。而此外,直角和人可以独立存在,但是,无疑,锐角和手指只有分别作为直角和人的一部分才能够存在。这样,问题似乎很清楚:整体先于部分。

但是,稍作思考,这里立刻就会产生一个疑难,这就是,究竟部分先于整体还是整体先于部分,实际上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在有些情况下,确实,部分先于整体,而在有些情况下,确实,整体先于部分,我们不能绝对地说整体一定先于部分,或者说部分一定先于整体。而其中的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立刻指出的,或许是由于“部分”有多种意义。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举的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数量单位。数量单位毫无疑问是任何一个被它所衡量的数量的部分,但是,同样毫无疑问的是,数量单位要先于或者说基础于它所衡量的任何一个数量,因为,针对任何一个数量,我们都可以合理地说,它是由多少个这样的数量单位构成的,它就是这么多个数量单位。这样,数量单位的例子似乎便证明了部分也确实先于整体。从而,结合到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如果我们从单纯数量的角度来考察实体,那么,显然,我们的回答当然就只能是部分先于整体。但是,正是在这里,亚里士多德立刻指出,数量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应当被从考虑中排除出去,我们应当集中考虑的是实体所由以构成的那些部分和实体整体之间的关系。[3]这自然也就等于是在向我们暗示: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绝不是一种单纯的数量加和的关系,我们必须要针对实体本身的部分来考察它作为一个整体和它的部分之间的关系。

显然,一旦我们在思想上明确了这一点,这里立刻便涉及两个需要着力加以说明的问题:第一,实体是有部分的;第二,实体的“部分”是有多种意义的。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实体是有部分的,即实体作为一个单纯物却同时具有一种部分构成的关系,显然,这一点是在《物理学》第一卷中通过对可感实体的生成结构的分析被表明的。这就是,任何一个可感实体,由于其是有生灭的,从而,它必然可以被分析为一个属于其生灭的生成的结构,亦即,它必然要有一个生成的主体和生成的对立面双方。而我们知道,在《物理学》第一卷中得到分析的事物的这个生成的结构,在《形而上学》Ζ 7的一开始被概括为“被什么—从什么—生成为什么”的结构,其中“被什么”和“生成为什么”都是形式,尽管不是同一个东西,而“从什么”则是质料。[4])这样,实体,可感实体,因其生成就被分析为一个生成的结构,而这就是说,它是由质料和形式构成的,它具有一个质料—形式的结构,它是一个质形合成物。我们说,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第一卷和《形而上学》Ζ 7中所阐明的,而亚里士多德在Ζ 8-9中还进一步阐明了形式和质料基于生成的那种一而二、二而一的统一、同一的关系。

在说明这一点后,我们看到,当亚里士多德指出考察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主要不是就数量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言时,他立刻就诉诸了实体的质料、形式、质形合成物这一基于生成的结构,诉诸了实体和这三者之间我们已经在前面阐明的统一、同一的关系。[5]这就清楚地表明,Ζ 10并非同Ζ 7-9无关,而是在思想上内在相关的,是在Ζ 7-9已经阐明的实体理论的基础上的一个更进一步的、更具问题针对性的研究。

这样,现在,既然实体是有结构的,而这也就是说,是有部分的,那么,当然,就应当考察实体的整体和它的这些部分之间的关系。但显然,这样一来,上述的第二个问题就要首先探讨,即实体的“部分”是有多种意义的。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参考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Δ25中的论述。因为,在这个章节,亚里士多德讨论了“部分”的多种意义。他这样说:

部分在一种方式上指数量不管怎样所可能被分析为的东西;因为那从作为数量的数量中拿走的总被说成后者的部分,例如2在某种意义上被说成3的部分;但在另一种方式上,只有其中那据以度量的才是;因此,2一方面被说成3的部分,另一方面则不然。再者指形式在数量以外所可能被分析为的东西,这些也被说成形式的部分;因此,人们说种是属的部分。再者指整体或者形式或者具有形式的东西所被分析为的或者所由以构成的,例如铜是铜球或铜立方体的部分(这便是形式在其中的质料),角也是部分。再者指那些在揭示每一个东西的描述之中的东西,这些也是整体的部分。因此,属也被说成是种的部分,但在另一种方式上种是属的部分。(1023b11-25)

这是对Δ25整章的引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按照亚里士多德,“部分”主要有四种意义:(1)数量的部分,这包括任一数量的部分和(或)数量单位;(2)形式的部分,这主要是就作为形式的种、属之间的属于谓述的逻辑关系而言的[6]);(3)质料的部分,这不仅包括通常所理解的物质材料的部分,也包括更接近于形式的质料的部分,例如,角,或者Ζ 10本身当中所举的弧;(4)定义的部分,这样,在属加种差的定义中,属就成了定义所指向的种和个体的部分,而在意义(2)上,种却是属的部分。这样,亚里士多德便揭示了“部分”的多种意义,而和Ζ 10所讨论的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相关的,显然便是意义(3)和(4),即质料的部分和定义的部分。而在这里顺便还可以指出的是,在探讨“出自什么”这个概念的多种意义的Δ24中,亚里士多德同样涉及了“部分”的这些意义。其中,不仅同样有与质料的部分和定义的部分相对应的内容[7],而且亚里士多德还明确地告诉我们,在有些“出自什么”的意义上,整体先于部分,我们不能说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而反倒只能说部分出自整体。[8])这当然符合亚里士多德上面关于锐角和直角、手指和人之间的关系所讲的内容,无疑也启发了我们应当如何来理解这种关系。

这样,在澄清了实体的“部分”的多种意义之后,我们现在当然就可以说,任何一个东西,就其作为实体而言,它都有其质料的构成部分和形式的构成部分,从而,针对任何一个东西的实体,我们总可以说它是由什么材料构成的,也可以说它是由什么样式规定的。从而,在一种意义上,我们就必须说,质料的部分是一个实体的内在的部分;但在另一种意义上,我们则必须说,质料不是一个实体的内在的部分,而形式的部分才是一个实体的内在的部分。这样,很显然,我们就应当在“部分”的多种意义的基础上来考察实体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问题。亚里士多德接下来的论述证实了我们的这一判断是正确的。

因为,就在表明实体可以被分析为质料、形式和质形合成物,实体既是质料,又是形式,又是质形合成物的那一段中,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因此,如果确有质料、形式和由它们所构成的东西,并且实体既是质料又是形式又是由它们所构成的东西,那么,一方面质料被说成一个东西的部分,另一方面则不然,而是形式的描述所由以构成的那些被说成一个东西的部分。例如,肉不是凹陷的部分(因为它是它在其上被生成的质料),但却是扁鼻的部分;铜是这整个合成的雕像的部分,但不是这就形式而言的雕像的部分。(1035a-17)

这就表明,当我们考虑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时,这个问题并不像它初看起来那么简单和容易回答,至少,不是像柏拉图所想的那样是一个一般的有关整体和部分、一和多的辩证关系的问题;相反,我们必须足够复杂地来考虑实体的不同意义和由此而来的它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因为,诚如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向我们表达的,实际上恰恰实体是可以有多种意义的,我们至少可以在这样三个不同的意义上来把握实体,即质料、形式、质形合成物。显然,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在Ζ 3中已经向我们指明的,即当我们首先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实体时,实体既可以是指质料,又可以是指形式,又可以是指质形合成物。一旦我们这样来认识实体,那么,很显然,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当然,也变得丰富和有层次起来。在一个方面,当我们主要是从一个质形合成物的角度来看待实体时,显然,质料就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但是,在另一个方面,当我们主要地是从形式的角度来看待实体时,则只有形式的部分或者说形式的构成成分才是实体的部分。上引亚里士多德的话显然支持我们这样的理解。因为,对于一个质形合成物,例如扁鼻[9]、整个合成的雕像,显然,质料毫无疑问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但是,对于一个仅就形式而言的实体,例如凹陷[10]、这个雕像,则质料毫无疑问不能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而只有形式的部分才可以是。

这样,对于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我们就必须充分意识到实体的多种意义以及由此而来的部分的多种意义,在层层厘清这些意义的基础上来对这个问题加以准确的回答。但仅仅是如此吗?显然,这似乎不是亚里士多德这里论述的重点,至少不是他企图表达的全部。因为,就在这一段话的后面,他紧接着说了这样两句话:

因为应当就形式和按其具有形式来称呼每一个东西,而有质料的东西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就其自身来称呼。(1035a7-8)

这就表明,尽管实体是有多种意义的,它既可以是指质料,又可以是指形式,又可以是指质形合成物;但是,形式却是首要的实体,我们首先是就形式来指称每一个东西的,形式就是“这一个”,它不仅是每一个东西的“是其所是”,而且就是这个东西的实体本身。

显然,这样的理解合乎亚里士多德在整个Z卷中有关实体的基本思想。因为,正是在Ζ -3中,亚里士多德向我们表明了形式是首要的实体,而质形合成物和质料是后于它的,而这也就是说,是在次要意义上的实体。[11]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当我们指出了一个东西的形式,我们才指出了它本身之所是,从而,形式就是这个东西的存在本身。[12]相反,如果我们仅仅指出一个东西的质料,很显然,质料只能是这个东西所由以构成的一个部分,但并不是这个东西本身,从而,我们并没有指出这个东西的存在本身。至于质形合成物,则如亚里士多德在Ζ 3中所指出的,由于它也是“可分离者和这一个”,从而它相比于质料更是这个实体,但是,由于它又可以被分析为形式和质料,从而,它不可能先于形式,而只能是次要的实体。我们在《存在与实体》探讨Ζ 3的一章中曾经对此作过讨论。

此外,如我们所已经知道的,在Ζ 6中,亚里士多德集中论证的就是这样一个命题,即“是其所是”和个体事物的同一性。他从多个角度证明了:“是其所是”尽管是对一个事物之所是的揭示,但是,它并不与这个事物的存在相分离,相反,它同时也就是这个事物的存在本身。亚里士多德根本反对在柏拉图那里由于理念的分离所带来的事物的本质和存在根本分离的理论困境。这样,假如我们理解正确的话,那么,很显然,Ζ 6同样是在向我们表明形式是首要的实体,形式就是“这一个”,它就是事物本身。

当然,对这里的这段话更能形成相互发明作用的无疑就是Ζ 7,1033a6-13的一段话,在那里,亚里士多德这样写道:

但是对于一些从诸如质料中被生成的东西,一旦被生成,它就不叫作那个东西,而叫作那个东西的,例如这座雕像不叫作石头,而叫作石头的。但是我们却不把这个在恢复健康的人叫作那个他所从中被生成的东西,原因是,尽管他既是从缺失又是从我们称作质料的主体中被生成,例如,既是这个人又是这个生病的人在被变得健康,但是我们却更多地说例如从生病的被变成健康的,而不说是从一个人;所以,这个健康的人就不被叫作生病的,而是叫作人以及一个健康的人。

这段话的语境自然和上引Ζ 10,1035a7-8那段话的语境有所不同,因为,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的,Ζ 7的这段话是要说明形式在生成中的在先性,从而,当它表明在我们的语言中我们从来不是通过一个东西的质料来称呼一个东西时,它要由此说明的恰恰是形式的这种即使是在生成中的在先性,表明即使是在生成中我们也是首要地从一个事物的形式来考虑这个事物的。但是,当我们撇开语境的这一差异,那么,我们看到的恰恰是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一个非常重要的原理,这就是:形式是首要的实体,一个东西首先是就它的形式而言的,只是在次要的意义上,例如,考虑到这个实体的生成而非单纯所是的意义上,我们才说到这个实体的质料,和它作为质料和形式的合成物的内容。显然,这也正是Ζ 10,1035a7-8那段话的基本意思。

这样,我们就知道了,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相比于质料,形式更是实体,从而,当考虑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在逐层厘清实体的部分的多种意义后,当要特别考虑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在先性问题时,显然,作为形式的实体和它的部分的关系问题就更应当被考虑,因为,这涉及究竟形式本身还是形式的部分更是实体的问题。因为,一旦我们确定形式就是“这一个”,就是一个事物的实体,那么,形式所由以构成的那些部分假如具有相较于形式的一种在存在论上的优先性,那么,我们无疑就会得出例如“实体的实体”这样的概念,即形式的部分相较于形式更是实体,但是,由此,我们的思想便会陷入新一轮的无限的循环之中,因为,即便是形式的部分也依然是有部分的。这样,形式和它的部分的关系显然在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上就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而质料的部分则自然应当首先被排除。

假如我们掌握了这一点,那么,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在Ζ 10,乃至整个Ζ 10-16所贯彻的问题思路就明确了。这就是:在提出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应当被作为一个专题来加以考虑后,便首先通过对“部分”的多种意义的分析将质料的部分首先从这个问题中排除出去,然后集中考虑作为形式的实体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在这一考察中要明确的就是,尽管形式实体同样也是可以被分析为部分的,但是,形式的部分却并不因此就先于它的整体而成为更为基本的实体;相反,它们在存在上同样也是在后的,从而,我们只能从一个事物本身之所是的整体性来考虑它的实体性。显然,只是在这个基础上,从一个基于潜能和现实的原因—目的论关系的结构出发来对实体作进一步的分析,并将这一寻求引向最高的实体,就是一条自然而然的思路,而这也就是ΗΘ卷的思路。

显然,一旦我们洞察这一点,那么,在关涉一个事物的定义的问题上,由于定义就是一个事物的“是其所是”,它所给出的就是这个事物的实体本身之所是,而这也就是它的形式,亦即仅仅就形式而言的实体,那么,在它之中当然就不必、也不能含有质料的部分的描述,而是必须严格地将质料的内容从它之中排除出去,而集中考察形式和它的部分的关系。我们看到,这正是亚里士多德下面做的工作。就在指明了我们更应该按照形式而不是质料来考察一个事物的实体之后,亚里士多德立即就这样说:

因此,圆的描述便不包含弧的描述,但音节的描述却包含字母的描述;因为字母是形式的描述的部分,而不是质料,而弧却是作为圆在其上被生成的质料那样的部分;虽然它比铜更接近于形式,如果圆在铜中被生成的话。(1035a9-14)

这就表明了,定义所关涉的仅仅是形式实体,从而,当我们描述一个事物是什么时,我们确实不需要涉及它的质料,在这里通过分析获得的绝不是其质料的部分,而只能是其形式的部分。这样,弧的描述之所以不包含在圆的描述中,乃是因为它是圆由以构成的质料,却不是圆的形式的定义的部分;但反过来,字母的描述之所以包含在音节的描述中,乃是因为字母恰恰是音节的形式的描述的部分,当我们对一个音节进行定义时,我们是通过描述它所包含的字母来完成的。这也就解释了Ζ 10一开始那个看似模糊不清的回答。因为,在Ζ 10一开始,当问到“究竟应当各部分的描述内在于整体的描述之中还是不在”时,亚里士多德的回答初看起来是让人摸不着头脑的,因为他回答说:“在一些情况下显然内在,而在一些情况下则不然。”这说的是什么意思呢?但现在我们就明白了,这就是,既然问题涉及的是定义,而定义所给出的是形式实体,那么,很显然,对于定义来说,形式的部分的描述就应当内在于整体的描述之中,而质料的部分的描述则不然。这样,正是在针对一个事物本身之所是的定义中,质料的部分的描述应当首先被排除出去。我们看到,为了更为强调地表明定义的这种仅仅指向形式实体的特征,在上面那段话的最后,亚里士多德在指明了圆的描述不包含弧的描述后又特别补充说,即便相较于铜来说它更接近于形式,这也就是说,甚至像弧这样更接近于形式而更少质料性的东西,只要它不是属于圆的形式的部分,也必须被严格地从定义中排除出去,在针对事物本身之所是的定义中绝对不能包含任何质料性的内容。

但是,或许是嫌这样的表述仍然不够严格,我们看到,甚至针对字母和音节这一仿佛极其理想的有关形式和它的部分的例子,亚里士多德也考虑到了可能存在的特殊的情形。这就是,我们也可以不就这个音节本身是什么来说,而是就这个音节作为一个具体的有生灭的东西来说,例如,一个由蜡质的字母所构成的音节,或者一个由在空气中的作为声音的字母所构成的音节,这时,诚然,它的质料性的部分,例如,蜡质的字母,或者作为一个具体的发音的字母,就内在于其中。因此,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但是并非所有的字母都内在于音节的描述中,例如蜡制的字母或空气中的字母;因为甚至它们也已经是音节的作为可感质料的部分。(1035a14-17)

这样的表述显然就将质料的部分能够被包含在形式实体的定义中的一切可能性都排除掉了。我们看到,从这一角度出发,亚里士多德在后面就更为明确地表明,我们并不能因为一条直线可以被分解为线段,一个人可以被分解为骨、肉和筋,就说一个事物的实体本身就是由这些东西所构成的。这些东西确实构成了这个事物,但是,不是作为它的实体本身的部分,而是作为它的质料的部分。这样,在涉及对一个事物的实体之所是的定义中,在考虑实体的定义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时,质料的部分就被严格地排除了出去,亚里士多德向我们指明了,我们更应当从形式和形式的部分的关系角度来考虑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它相较于从实体和构成它的质料的关系的角度来考虑要更为根本、更为本质,它能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和回答“什么是实体”这个根本的难题,认识实体和它的部分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只是在澄清了所有这一切的基础上,现在,我们才能够回过头来处理这样一个看似复杂的问题。因为,如果我们没有忘记的话,那么,我们在《存在与实体》中,在对Ζ 8-9进行研究的时候,曾经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说明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理论来说非常重要的一个原理,即形式和质料的不相分离。我们指出,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形式和质料是不相分离的,形式是含有质料的形式,而质料是含有形式的质料,形式和质料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同一、统一的关系。[13]但是,现在,在Ζ 10中,当我们阐明了关于实体的定义必须严格排除对质料的部分的描述,这是否意味着亚里士多德推翻了前面的论述,转而主张有不包含质料的形式,甚至柏拉图意义上的与质料完全分离的纯形式?

初看起来似乎是这样的。在排除质料的部分的论证中,假如我们不注意的话,我们确实会以为亚里士多德是在同时提出一个仅仅作为形式的实体的概念,并且将这个概念同作为质形合成物的实体的概念对立起来。这样,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仿佛就有了两个彼此矛盾的实体概念,一个是单纯的形式,一个则仿佛是一个具体的、有质料的事物,从而,这也就似乎支持了将亚里士多德在Ζ卷中的实体从柏拉图意义上的纯形式和普遍的类的角度来理解的观点。

但是,我们说,这只是研究者的理解的错误所致。因为,形式作为实体,和质料作为实体,以及质形合成物作为实体,如我们已经讲过的,是根本不矛盾的。形式是首要的实体,这是就形式是一个事物自身之所是而言的,它就是这个事物的对象存在本身,亦即这个事物的实体。从而,形式就是“这一个”,单单说形式,我们就已经知道所指的正是这个事物本身了,从而,在对这个实体自身之所是的描述亦即定义中,当然不必包含对其质料的描述。但是,另一方面,就可感实体而言,这个形式同时又是在生成之中的形式,这样,它便内含有质料,它被表明是一个有质料的形式,这和说它是一个处于具体的生成过程之中、有一个从潜能到现实的实现过程的形式是没有任何区别的,这样,随着形式呈现出一个生成的结构,作为形式的实体也就被看成一个由质料和形式构成的合成物,而质料也成为这个实体的一个部分,是其作为潜能的部分,同时,这个实体也就可以被作为一个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来看待。这就是我们在《存在与实体》中已经反复讲到的由形式和质料的不分离所决定的实体的那种特殊的辩证关系。由此,显然,亚里士多德在他排除质料的部分的论证中,并不是在提出两个相互抵触的实体概念,而只是表明我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认识一个实体。当我们仅仅从其自身之所是来认识它时,那么,形式及其部分就是对这个实体的最充分的规定和最完全的占有;而当我们从它作为一个具体的生成物来认识它时,诚然,质料就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只有在揭示了其质形合成物的特性时,才算是对这个实体有了充分的认识。这一点从亚里士多德的整个行文中就可以明白看到了,因为,我们看得很清楚,亚里士多德在他具体的行文当中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说过质料的部分不可以是实体的一部分,他只是反复表明当我们从形式的角度来界定一个实体时,我们诚然不必包括对其质料的部分的描述。这样,质料的部分的被排除,不是就形式可以脱离质料而存在、形式不含有质料而言的,而是就我们主要是从定义的角度来考虑这个实体,从而只需要谈及其形式,不需要谈及其质料而言的,但是,一旦我们转而从生成物的角度来对这个实体加以考察,质料就作为这个实体的内在的一个部分必须被谈及了。

我们看到,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已经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向我们表明了这一点,即只是在考虑到实体的生成的问题时,实体作为一个质形合成物的事实以及实体的质料的部分才会被引入进来加以考虑,而当我们就其本身而言时,这诚然是不必考虑的。例如,在1035a4-7中,他这样说:

肉不是凹陷的部分(因为它是它在其上被生成的质料),但却是扁鼻的部分;铜是这整个合成的雕像的部分,但不是这就形式而言的雕像的部分。

显然,在这段话中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就是括号中的这句话,即“因为它是它在其上被生成的质料”,这就表明,只是在考虑到生成的问题,考虑到“凹陷”作为一个具体的东西,例如扁鼻实际地被生成的时候,质料的内容才出现了,并且成为这个具体被生成的东西的一部分;但是,仅仅就“凹陷”本身而言,肉诚然是不作为其一部分被考虑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当雕像仅仅作为雕像本身被考虑时和当雕像被作为一个具体的被生成物被考虑时。从而,很清楚,质料是同实体的生成的问题联系在一起时才被予以考察的。

而同样的意思在1035a9-14中再次被作了表达。在那里,针对为什么字母可以是音节的形式的描述的一部分,而弧却不能是圆的形式的描述的一部分,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因此,圆的描述便不包含弧的描述,但音节的描述却包含字母的描述;因为字母是形式的描述的部分,而不是质料,而弧却是作为圆在其上被生成的质料那样的部分;虽然它比铜更接近于形式,如果圆在铜中被生成的话。

在这里,同样,“作为圆在其上被生成的质料那样的部分”一句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它表明,圆的描述之所以不包含弧的描述,只是因为此时,圆并没有被从它具体是如何生成或构成的角度来考虑,但是,一旦这样来考虑,那么,弧就是这样被生成的圆的一部分,但很显然,是作为质料的一部分。同时,亚里士多德指出,假如我们考虑到更为具体的圆的生成,例如一个铜的圆的生成(这是亚里士多德常爱举的一个例子),那么,相比于铜来说,弧就更接近于形式。这就越发说明了质料恰恰是同实体的生成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作为生成的实体的一个部分来被考虑的。

显然,根据这个原理,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在下面甚至作了一个推广的运用,他指出,甚至就字母来说,也不是所有的字母都一定属于音节的形式的部分,因为,蜡质的字母或者空气中作为声音的字母就不能是音节的形式的一部分,它们是作为音节的质料的部分存在的,而之所以如此,原因正就是上面已经说明的,此时的音节是作为一个具体的有生灭的东西来被考察的。

只是在上述举例的基础上,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才对他的这一思想作了一个更为明确的说明:

因为直线并不是如果由于被分解为线段而毁灭,或者人被分解为骨、筋和肉而毁灭,便因此就由这些东西按照是实体的部分那样构成,而是作为由质料构成,并且是合成物的部分,而并不是形式以及描述所关于者的部分;因此,它们就不在这些描述中。(1035a18-22)

这就更为清楚地表明,质料的部分被作为实体的一个部分来考虑,仅仅是就我们将这个实体从一个具体的有生灭的质形合成物的角度来看待而言的,只是就这个实体同时是一个具体的有生灭的东西而言,我们才能够把它分析为一个具有质料的东西,从而质料作为它的一个部分才能够成立;但是,假如我们仅就这个实体之所是而言,那么,诚然,质料的部分就是不需要被加以考虑的,我们所需要考虑的就仅仅是其形式以及形式的部分。

一旦我们认识清楚了关于实体和实体的部分亚里士多德的这一主导思想,对于Ζ 3,1029a2-7[14]和Ζ 10,1035a1-4[15]这两处常常令人感到模糊不清的有关实体既可以是形式,又可以是质料,又可以是质形合成物的段落,我们也就可以获得更为深刻的理解,并且印证我们在《存在与实体》对Ζ 89的研究中通过指出形式和质料的不分离关系所阐明的那一根本道理(即质料、形式、质形合成物,它们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这就是,形式作为“这一个”,作为“这一个”之“是其所是”,它就是一个东西的实体本身,从而,在这一意义上,形式就是首要的实体。只是当考虑到它作为可感实体同时又是有生灭的,它才被分析为一个本质上依据生成的潜能和现实关系的质料—形式的结构,这时,就实体在其实现过程中不仅仅作为形式现实存在,而且还作为质料潜在存在而言,质料当然也是这个实体,而不是其他。而通过这样的基于生成的分析所获得的一个质料和形式的合成物,即一个具体的个体事物,它当然毫无疑问也同样是这个实体。我们说,这就是亚里士多德说“实体既是质料又是形式又是由它们所构成的东西”的意思。但现在我们就清楚了,它们是在不同的意义、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而言的,一个是就一个事物之所是而言的,一个是就一个事物的生成和生成的结构而言的。

现在,当我们阐明了这个根本的道理之后,亚里士多德下面的那些话的意思不是昭然若揭了吗?他这样说:因此,在一些情况下,这类部分的描述就内在于,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不应当内在于,除非它是关于合成物的;

因为,由于这个,一些东西便是由那些它被毁灭于的、作为本原的东西构成,而一些东西则不是。(1035a23-26)

这就是在告诉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应当将质料看成一个实体的一部分,而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则不应当这样做,而仅仅把形式的部分看成实体的一部分。而这具体来说就是,一个东西当从生成物的角度来考虑的时候,质料便是其内在的一个部分,它便是由这样一些作为质料的本原构成的;但一旦我们不这样来考虑,而仅仅就这个东西本身之所是来加以认识,那么,构成其部分的就只能是形式的部分,而不能是其他。

显然,只是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接下来的一段话所可能招致的误解才被排除了。这段话是:

因此,凡是通过结合形式和质料而存在的东西,例如扁鼻或铜质的圆,它们便毁灭为这些东西,并且质料就是它们的部分;而凡是不结合以质料而没有质料的东西,对它们的描述仅仅关于形式,它们就不被毁灭,或者整个或者不像这样。(1035a26-30)

因为,单就这段话来看,似乎亚里士多德是在暗示我们,既可以有仅仅作为形式而存在的东西,也可以有作为形式和质料的合成物而存在的东西,从而,可能的就是,形式可以脱离质料而存在,并且有所谓的纯形式。[16]显然,仅就这样的推论来看,就足以将亚里士多德的实体理论重新同柏拉图的理念论搅到一起去了,而Ζ 8-9所做的那番可以说是千辛万苦的有关形式和质料不相分离的论证工作也就似乎白做了。面对这一矛盾,假如我们不打算采用发展论经常的做法,宣布Ζ 7-9和Ζ 10这里的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两个不同的时期或阶段,那么,唯一正确的选择无疑就只能是这里我们所反复表明的,这就是: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就可感实体而言,没有同质料相分离的形式,也没有同形式相分离的质料。形式一定是有质料的形式,这样它才是真正现实的形式;而质料一定是有形式的质料,这样它也才是真正现实的质料。只是在承认这一前提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进一步说,当我们说一个实体是什么时,我们是就它的形式说的,正像Ζ 6所表明的,在这里,形式、“是其所是”与个体实在是完全同一的,形式就是“这一个”,就是“这一个”之所是,它和它的存在是同一的。但另一方面,当我们就这个实体同时是一个生成物来说时,我们便不能仅仅从它的形式来考虑,这不仅是因为形式是不被生成的,而且是因为作为生成物,它必然具有一个从潜能到现实的生成的实现的结构,而这就必须引入质料才有可能,从而,当一个实体被作为生成物来加以考察时,显然,它就是一个合成物,我们必须在质料和形式的复合关系中来对它加以说明。这样,按照这一理解,上面那段话表面的矛盾就被消除了。它所说的不是两类不同的实体或存在,一类有质料,一类没有质料,也更没有暗示所谓的纯形式;而是说我们观察或考察实体的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就其作为生成物来加以考察的,而另一种是就其自身之所是来加以考察的。显然,定义正是关于后一种,从而,在定义之中,当然就不包括一个东西的质料的部分的描述,而仅仅包括形式的部分的描述,而形式也就是这个实体、“这一个”。

假如我们对此还存有疑问,那么,亚里士多德接下来的一段话便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有力的证据。他说:

所以,那些东西便是前者的本原和部分;而既不是形式的部分也不是形式的本原。而且因此泥质的雕像便毁灭于泥,球毁灭于铜,卡利亚斯毁灭于肉和骨,再者圆毁灭于这些弧;因为它是一个结合以质料的东西;因为圆同名异义地既指那单纯而言的,也指那就具体而言的,因为对那些就具体而言的没有专门的名称。(1035a30-1035b3)

这段话的前半段当然是不会有争议的,它证实了我们所说的不应当将质料包括在实体的定义之中,它仅仅和作为质形合成物的实体有关。但是,这段话的后半段却足以引起我们的注意,特别是它所提到的圆的例子。因为,正是在这个例子上亚里士多德所作的特殊的解释表明,作为形式的实体和作为质形合成物的实体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东西或者两类实体,它们实际上是同一个东西,是同一个东西的两个不同的方面或存在,从而,它们是一种“同名异义”的关系。在这里,“同名异义”这个亚里士多德的特殊术语最准确不过地向我们传达了作为形式的实体和作为质形合成物的实体的那种特殊的关系,表明同一个东西如何既可以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又可以是就其作为一个具体的质形合成物而言的,它们是针对同一个东西的不同的把握方式。这样,对于“圆”来说,它当然既可以是指这个圆的东西本身之所是,也就是这个圆的东西的形式,又可以是指这个具体的圆的东西本身,我们对于这个具体的圆的东西,除了同样把它叫作“圆”以外,并没有别的任何称呼。这样,作为形式的实体和作为质形合成物的实体根本只是一个东西,是我们对同一个东西的不同方式的把握,如此而已。当我们把这个圆看作一个具体的生成物时,这时,它就是一个结合以质料的东西,从而,它诚然是可以被分析、被毁灭为它的质料的,例如弧,例如铜,假如它同时是一个铜质的圆的话;而当我们把这个圆仅仅当作其本身之所是来看待时,这时,它就是圆这个形式本身,而不再是其他,我们对它的描述也就仅仅针对其形式,而不必包括其质料。

这样,通过上面的阐述,现在我们就明白了:同一个东西,当它就其本身而言时,它就是它的形式,形式和它的存在诚然是不分离的,形式就是“这一个”本身,它既是它的形式又是它的存在,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诚然不必,也丝毫不能提及它的质料的内容,它就是作为它的形式之所是而存在着;只是当我们同时又把这个东西看作一个具体的、有生灭的东西(而这是极其合理的,不言而喻的)时,我们才需要而且也能够指出它的质料的内容,即把它作为一个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来看待。在这一意义上,它诚然是包含有质料的,质料是其内在的具体的一个部分。这样,同一个东西,既可以按其形式本身来说,又可以按其作为一个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来说,这是丝毫也不矛盾的,而亚里士多德通过对实体的部分的多种意义的辨明就向我们指明了这一点。在此基础上,将质料的部分排除在外,这也就是说,撇开作为质形合成物的实体不予考虑,而专就作为形式的实体本身来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加以研究,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思想的层次性的体现。这一点儿也不表明形式是不含有质料的,有完全脱离了质料的形式存在,而只是说我们现在不把它作为一个具体的生成物来加以考虑,而仅仅就其作为这个形式本身,来考虑它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

显然,亚里士多德在Ζ 10中在处理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思想的这种严格的层次性,给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以重要的启示。它表明,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初看是一个一般性的有关整体和部分的概念思辨的难题,仿佛在这里我们所需要的仅仅是就“整体”和“部分”这两个概念作一番笼统的、一般性质的、极具概念辩证法性质的思考,我们看到,柏拉图的研究即向我们表明了这一点。但是,当我们循着亚里士多德的思路,随着部分的多种意义被逐步地分析获得,这个问题内在的逻辑层次就体现出来了。现在,我们至少就知道了,这个问题绝不是可以通过对“整体”和“部分”这两个概念不作任何意义上的分析就得到解决的;相反,只是在对它们的多种意义取得认识的基础上,在按照这些不同的意义来分别考虑整体和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基础上,我们才能逐渐地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解决集中在对它来说更具核心意义的内容上,而这也就是就形式而言的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上。显然,思想的这种严谨的逻辑性,正是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研究所固有的品质,而这当然也有赖于他在逻辑学上精深的造诣。我们知道,这一点,耶格尔(Jaeger)在对其早期对话作品与柏拉图同主题的对话作品的差异的分析中就已经极其细致地表明了。[17]

但是,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在Ζ 10中撇开质料的部分,而仅就形式来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的思路,也给我们加深认识Z卷本身的篇章结构以启示。因为,这样一种细致的,甚至不厌其烦的思考,至少向我们表明Ζ 10绝不可能是简单地抛开Ζ 7-9,直接接在Ζ 4-6之后就可以得到正确理解的。因为,这样一种充分考虑了质料的部分和实体的整体的关系、然后再将它予以排除的思考,除非是有了基于生成论的对实体的深刻认识做基础,否则是完全不必要的。而我们知道,对实体的这样一种认识,也就是说,将实体,特别是形式实体放到生成论的框架中来作一番探究,这是在Ζ 7-9中进行的。这样,很显然,正是在充分考虑了Ζ 7-9所特别引入的质料和形式的那一重特别关系的基础上,当在Ζ 10-16中转而来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作一专门思考时,无疑,首先通过严格的逻辑分析,将质料的部分从这个问题中排除出去,就是一个必须要做的工作,而这自然就说明了亚里士多德在他的研究中肯定是有对Ζ 7-9的考虑在内的。

这样,我们现在就清楚地看到,在Ζ 10中亚里士多德正是通过这一针对实体的质料和形式的复杂的辨析,首先将实体的质料的部分从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的考察中排除出去,然后将研究的全部重点放在那首要的实体,亦即形式实体上,针对它来专门考察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的。而这样极其复杂的辨析,显然,若不是因为Ζ 7-9已经呈露了实体的质料和形式的特别关系的维度,本来是不必进行的,因为,在Ζ 4-6中实体的质料的部分的内容诚然没有被引入进来加以考虑。


注释

[1] 当然,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这自然是限于可感实体。正如我们在引论中已经说明的,可感实体第一是有偶性的,第二是有生灭的,第三是有部分的,而与此相应,不可感实体亦即亚里士多德的神,则不仅是纯粹的自身、没有偶性,也不仅是完全的现实性、没有生成,而且是绝对的单纯、没有部分。但是,这显然不属于《形而上学》核心卷所讨论的问题,因为,如亚里士多德已经讲明的,《形而上学》核心卷是对可感实体的研究,它由此逐渐地引向对不可感实体的研究。

[2] 这里可以简明指出的是,Ζ 4-6是在集中讨论本质和偶性的关系问题,本质总是在偶性之中的,但是本质根本不同于任何偶性合成物;Ζ 7-9则更进一步来讨论形式和生成的关系问题,主要涉及形式在生成中的在先性、形式的不被生成以及形式和质料的不相分离等问题;而Ζ 10-16,如上所说,是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关系的一个集中的讨论。只是在此基础上,当对所有这些有关实体的问题从逻辑上作了分析和说明之后,才能在严格的意义上针对实体本身来更进一步探究“什么是实体”这个核心问题,而这也就是从原因—目的论开始的对实体的一个新研究,这由Ζ 17作了宣告,而在ΗΘ卷中得到具体的实施。

[3] 1034b35-1035a1:“但是就让这个被撇开吧;而实体由以构成的部分,这个应当考察。”

[4] 参见Ζ 7,1032a11-1032b1。特别是以下几句:“而从之被生成的东西就是我称作质料的东西,而被之被生成的东西是指某个自然存在物,而被生成为什么的那个东西是指人或植物或这一类的一个别的东西,那些我们尤其称为实体的东西。”(1032a17-19)“但一般而言,从什么是自然,就什么也是自然(因为被生成物具有自然本性,例如植物或动物),而且被什么也是就形式而言的相同形式的自然(但这是在另一个东西中),因为人生成人。”(1032a22-25)

[5] 1035a1-3:“如果确有质料、形式和由它们所构成的东西,并且实体既是质料又是形式又是由它们所构成的东西”。

[6] 显然,这反证了我在《存在与实体》中在对Ζ 3的研究中所曾指出的,“是其所是”、属、普遍者都是形式,本身又构成了形式的三个候选项,当形式被确定是首要的实体和主体之后,进一步的任务就是要从中确定何者更是实体,而这就落在了“是其所是”头上。所以,很明显,“是其所是”、属、普遍者等是形式的逻辑的部分。(参见聂敏里:《存在与实体——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研究(Z 1-9)》,第八章,第126页以下

[7] “‘出自什么’在一种方式上指出自那作为质料的”,“但有一些则指形式出自部分,例如人出自两足的,音节出自字母;因为这和雕像出自铜不同,因为合成的实体出自可感的质料,但是形式出自形式的质料。”(1023a35-1023b3)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和加以思考的是亚里士多德对音节和字母的关系的一个特别的说法,即字母是音节的形式的质料,它显然和亚里士多德在Ζ 10-16中打算论证的思想有着内在的关联。

[8] “在一种方式上指出自由质料和样式合成的东西,正像部分出自整体,诗句出自《伊利亚特》,石头出自房屋;因为一方面那样式才是目的,而另一方面那达到目的的才是完满的。”(1023a31-35)

[9] 显然,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举“扁鼻”为例,不是要否定他在Ζ 5中所作的耦合物不是实体的论证,而是要借用这个特殊的例子以说明在实体之为质形合成物这一特别的意义上,形式和质料的不可分,质料必然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扁鼻”的这一被用作质形合成物的比喻(它必然是比喻的,因为,如Ζ 5的分析所指出的,在根本上,“扁鼻”是偶性合成物,即实体和偶性的特殊合成物,而不是质形合成物,在这里,“扁鼻”之“扁”恰恰是偶性,而并非形式,但显然,亚里士多德借用了“扁鼻”之“扁”同“扁鼻”之“鼻”的不可分离性,在这里比喻地把“凹陷”说成了形式)的用法,在亚里士多德的文字中是常见的。例如,在《形而上学》Ε1,1025b30-1026a7中,亚里士多德这样说:“而在那些被定义的东西和是什么的东西中,有一些是属于扁鼻一类的,有一些则是属于凹陷的一类的。它们的区别在于,扁鼻性是和质料相伴随的(因为扁鼻就是凹陷的鼻子),而凹陷性则没有可感的质料。假如所有的自然物都类似于扁鼻而言,诸如鼻子、眼睛、面部、肌肉、骨头,总之动物,叶、根、皮,总之植物(因为对它们的定义没有一个是脱离了运动的,但总是具有质料),那么,在这些自然物中应当如何寻求和定义‘是什么’,以及为什么甚至对一些有关灵魂的东西的研究,只要它不与质料相分离,就是物理学家的任务,就是清楚的了。”

[10] 同样的道理,这里的“凹陷”只能被理解为一个比喻,用来表明仅就形式而言的实体。从而,这当然丝毫不表明亚里士多德会承认“凹陷”是实体。“凹陷”是属性,只是当在思维中来考虑时,它才具有了某种似乎可以和它所依附的东西相分离的独立性,而亚里士多德即就此来比喻仅就形式而言的实体。

[11] 1029a26-33:“对于由此考察的人来说,这就意味着实体是质料;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可分离者和这一个看起来最属于实体。因此,形式和由二者构成的东西可能相比于质料更是实体。此外,由二者构成的实体,我是指由质料和样式所构成的实体,应当放弃,因为它是在后的而且是表面的,而质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表面的。应当就第三种加以思考,因为它是最困难的。”

[12] 这也就是Z 6的主题。详见下文。

[13] 参见聂敏里:《存在与实体——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研究(Z 1-9)》,第333—336页、第346—352页。

[14] Ζ 3,1029a2-7:“这样,在一种方式上,质料被说是主体,而在另一种方式上,样式被说是主体,在第三种方式上是由它们构成的东西。质料,我是指例如这块铜,样式例如这个形式的构造,由它们构成的东西例如整个这座雕像。这样,假如形式先于质料更是存在,那么它也将由于同样的理由先于由它们构成的东西。”

[15] Ζ 10,1035a1-4:“因此,如果确有质料、形式和由它们所构成的东西,并且实体既是质料又是形式又是由它们所构成的东西,那么,一方面质料被说成一个东西的部分,另一方面则不然,而是形式的描述所由以构成的那些被说成一个东西的部分。”

[16] 门恩在他所写的《〈形而上学〉Ζ 10-16和〈形而上学〉Z卷的论证结构》中这样写道:“亚里士多德在任何现存的文本中从未把他本人所相信的任何分离的无质料的存在(这对立于他因为柏拉图相信它们而谈论的那些)描述成一个形式。”(Stephen Menn, "MetaphysicsΖ 10-16 and the Argument-Structure of Metaphysics Z ”,p.92)中译文参见聂敏里:《20世纪亚里士多德研究文选》,第398—444页。

[17] 参见[德]耶格尔:《亚里士多德:发展史纲要》,朱清华译,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42页。在那里,耶格尔分析了亚里士多德的早期对话作品《欧德谟斯篇》尽管与柏拉图的《斐多篇》有相同的主题,但是,却渗透了完全不同的方法,这就是他的逻辑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