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纠纷与秩序: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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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社会基层矛盾纠纷的状况

中国的城市与乡村社会之间,无论在体制上还是在发展水平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城乡二元体制将城市和乡村在经济生活中分割开来,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经济活动及利益分配形成二元格局;另一方面,城市和乡村就社会发展的水平或结构变迁的程度而言,也存在显著差异。(注:参见厉以宁:《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载《北京大学学报》,2008(2)。)所以,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考察,有必要将两者区分开来分别加以考察,这样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现实状况。

对社会矛盾纠纷现状的认识,比较理想的途径就是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调查,了解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是否经历过矛盾纠纷,以及经历了什么样的矛盾纠纷。无论什么样的矛盾纠纷,都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将个体行动者卷入进来。从事件—过程角度看,矛盾纠纷是不同个体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矛盾纠纷也是个体所感受到的一种关系状态。所以,从个体行动者角度来考察和研究矛盾纠纷,不仅可以更确切地了解一个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事实,而且可以把握一个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总体情况和宏观趋势。

图3—1显示的是2005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2005CGSS)关于城市社会中个人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在四年当中,城市居民与他人有过矛盾纠纷的人占8.0%,92.0%的城市居民在一段时期内并没有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

在城市社会,四年中纠纷发生率为8.0%,即有8.0%的市民四年中与他人发生过纠纷,这一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城市社会的民间矛盾纠纷并不突出或严重。这一结果与人们的一般直觉以及一些理论推导可能显现出一定反差。在一般的观念中,常常把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看作快速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理论的推论中,又把社会快速转型期与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期联系起来,认为社会转型的加速必然带来矛盾纠纷的增多,因为转型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利益格局和价值观念的变化,这些改变也就会产生相应的矛盾纠纷。这样的推论在理论逻辑上似乎没有问题,然而从居民所报告的事实来看,这样的推论却得不到经验事实的充分支持。

城市居民个人所报告的与其他人的纠纷是各自理解的纠纷,尽管不同个体对纠纷的理解可能存有一定差异,但在抽样调查中从个体那里所获得的信息,能够系统地反映出现实生活中矛盾纠纷发生的总体情况,以及现实社会关系或人际关系的总体特征。城市相对较低的民间纠纷发生率,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处于较为平稳和基本和谐的状态之中。这一调查结果也说明,社会转型过程中虽然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变迁,但这些变化并不一定改变基层社会关系的均衡格局,因而转型和改革的加速并不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社会转型加速期也不一定就是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期。

如果再来看城市居民在四年中与政府机关的矛盾纠纷发生情况(见图3—2),我们可以发现其发生率更低,四年中发生过矛盾纠纷的人仅占2.4%,97.6%的人并没有经历过与政府机关或权威机构的纠纷。也就是说,城市居民中,100个人当中有2.4个人在四年中经历过与政府机关的矛盾纠纷。从数据结果来看,城市居民与权威机构的纠纷发生率也算是较低的。

个人与政府机关的纠纷发生情况反映的是居民或个体行动者与政府或机构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状态。相对于政府机构或权力机关,个体的力量显然是较为弱小的,两者在力量上是不对称的,但两者的关系又是相互统一的。如果两者之间出现较多矛盾冲突,那么就从一个方面反映出现实社会关系面临了较多问题。

市民与政府机关之间相对较低的矛盾纠纷发生率,一定意义上反映出城市发展与社会管理过程中,促进和维持了个人与政府较为和谐一致的关系,同时也在一意义上说明城市社会关系总体上处于较为和谐稳定的状态。

如果再看2006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2006CGSS)的结果(见表3—1),我们会发现城市矛盾纠纷的发生情况与2005年的调查结果基本相当:城市居民中有11.77%的人在过去五年中遇到过纠纷,2005年调查结果显示有10.4%的城市居民在过去四年中与他人或政府组织发生过纠纷。

此外,在2006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中,我们还调查了城市居民所经历的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表3—2显示了城市居民五年中发生的房产纠纷的基本情况,调查反映出有1.90%的城市居民在五年中经历了房产纠纷。也就是说,在现实的城市生活中,有近2%的人五年当中发生过房屋产权方面的争执纠纷。房产对于个人及其家庭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财产构成之一,因而房产问题涉及个人的核心利益。在房产问题上,城市居民个人与单位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之间通常由于产权的界定、分配和继承等方面的分歧而发生矛盾纠纷,这方面的纠纷属于城市社会主要的民间纠纷范畴。

在征地和拆迁方面,城市居民遇到的纠纷也相对较多,关于这方面纠纷发生情况的调查结果如表3—3和表3—4所示。

由调查结果可看到,城市居民报告其在五年中遇到过土地征用方面的纠纷的为1.60%,报告遇到过拆迁方面纠纷的人有1.85%。虽然发生纠纷的比例不算高,但相对于其他纠纷来说,征地和拆迁方面的纠纷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也算是主要矛盾纠纷了。

征地拆迁问题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常常会面临的问题。城市建设和更新不可避免地要征用土地以及拆除征用土地上的居民住房,这一过程往往会涉及征用和拆迁的居民安置和补偿问题。在安置方式、补偿多少、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以及拆迁时间等方面,土地征用者与居民之间通常产生意见分歧乃至矛盾纠纷,因为被征地和拆迁者一般不是个人,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市民群体,群体内各个人的利益诉求和对待安置和补偿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的,而征地者和政府通常都倾向于用统一的标准来处理安置和补偿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征地和拆迁纠纷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也是城市发展和城市生活的一种过程形态。

从表3—5和表3—6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到,五年中遇到企业改制和失业保障方面的纠纷的城市居民比较多。有3.89%的城市居民在过去五年中遇到过企业改制方面的纠纷,有4.61%的人在过去五年中经历过失业保障方面的纠纷,这两类纠纷发生的比例数字虽不是很大,但相对于城市居民所报告的其他纠纷而言,则是发生率最高的两种纠纷。

失业保障纠纷和企业改制方面的矛盾纠纷在城市居民个人纠纷经历中显得更加突出,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中国城市社会变迁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所表现出的特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逐步向城市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方面迈进,城镇大量国有和集体企业开始推行体制改革,导致了大量城镇企业工人面临下岗失业。下岗失业对于部分工人来说,是对自身既得利益和社会地位的侵害,由此也就产生了委屈感乃至与单位和政府的矛盾纠纷。

在表3—7和表3—8中,我们可以看出城市居民在宅基地和基层选举方面发生的纠纷很少。过去五年中发生过宅基地方面纠纷的城市居民仅占0.75%,因基层选举而发生矛盾纠纷的只有0.67%,由此说明宅基地纠纷和基层选举纠纷在城市社会发生的几率很低。

城市居民之所以很少因征地问题和基层选举问题而发生矛盾纠纷,主要是因为这两个问题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几乎不会涉及市民的重要利益。首先,城市住房与农村不同,多数市民都居住在单元房的建筑之内,较少涉及宅基地问题。只有那些居住在老城区平房内的市民,才可能涉及房屋的宅基地问题。此外,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也不同于农村村委会选举,城市社区居民的流动性较大,而且居委会主要是服务性的,对社区居民的核心利益影响很小。所以究竟选谁进入居委会,难以引起较大的纷争。

此外,城市居民中有1.30%的人五年中与别人发生过借贷方面的纠纷(见表3—9)。债务纠纷反映了城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经济交往方面的关系状态。借贷关系在日常生活时常发生,但借贷纠纷通常是借方未能履行借款时的契约或约定所致,当然借方不履行合约的原因或动机各种各样,但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借款人不履约,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借贷纠纷。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会直接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且这种纠纷一旦发生,通常双方都难以自行解决。借贷纠纷的发生情况也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信任状况。借贷纠纷越多,表明社会的人际信任度越低。因为一个社会中不履行合约的人越多,那就意味着不守信用的人越多,越来越多的不守信用的人及其失约行为将会影响其他人对别人的信任,这样将大大增加社会的信任成本。目前城市居民中经历借贷纠纷的人的比例还不算高,反映城市社会中借贷关系的信用问题还不是很突出。

表3—10的统计结果显示,除了上面列出的8种纠纷之外,城市居民中有0.70%的人过去五年内还发生了其他纠纷,这一数字说明了城市社会中,其他的纠纷发生率并不高。

综合起来看,城市居民在一段时期内的矛盾纠纷发生率基本在12%左右,反映了城市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不算很多,且变化不大。发生率较高的纠纷与城市社会变迁的重要事件关系较密切,说明社会结构的变化,尤其是导致居民重要利益格局变化的事件,更容易引发矛盾纠纷。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因住房和就业两大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最为突出,主要因为这两类问题关涉城市居民的核心利益。

在2010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2010CGSS)中,我们并未直接询问被访者在过去几年内是否与人发生过纠纷,而是询问他们一年中是否受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结果得到的回答如图3—3所示。

调查结果表明,有8.21%的城市居民报告在一年中受到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当人们感受到并说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时,那就意味着个人对这种经历有不满的态度或情绪,所以,考察人们是否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也是了解个人与他人或机构之间相互关系状态的一种方式。个人意识到或感受到了不公待遇,实际上就代表了个人在主观意识上认为自己受到了委屈,亦即权益受到了损害。即便个人没有与对方发生行为上的争执或纠纷,那至少也意味着双方的关系中隐含了矛盾纠纷。正因如此,一些法律社会学关于纠纷的研究,也将人们所感受到的不公纳入到纠纷的范畴之中。(注:See Michelson,E 2007.“Climbing the Dispute Pagoda,”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72:459-485.)

提出受到政府不公正对待的居民,反映了个人与政府机关的关系中,发生了或潜藏着不和谐之处。从调查所显示的水平来看,官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不算严重,处于10%以下。也就是说,10个居民中与政府有矛盾纠纷的还不到1人。由此看来,城市社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社会关系基本上趋于相对和谐融洽的状态。

纵观对三次全国综合社会调查关于居民矛盾纠纷的发生情况的统计分析,城市社会的矛盾纠纷发生率并没有显现出很高水平,而且也未显现出不断增高的趋势。不过,影响到居民核心利益格局的社会变迁事件,会直接影响到矛盾纠纷发生率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居民的矛盾纠纷发生状况及类型,也是城市社会结构变迁的一种折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