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纠纷与秩序: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五、核心概念

为了让本书研究的理论指向和理论所涉范围更加明确,在这里对一些关键概念做出如下限制性的界定。

1.基层社会

基层社会在这里是指由普通居民及其日常生活所构成的社会世界,它是一个社会的基础,也是认识和理解一个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因此,选择基层社会的视角,可以更加具体、清晰地看到一个社会的基本形态和运行状态,由此也能看到一个社会中矛盾纠纷的发生状况以及矛盾纠纷之于社会的意义。

基层社会既代表一种社会空间,又指实践和互动的场域。作为一种社会空间,基层社会是民众日常生活的空间。从结构的角度来讲,日常生活世界是构成社会关系的基础,即基础性结构。作为一种实践和互动的场域,基层社会又承载着社会实践和互动过程。通过观察基层社会,可以看到和了解人们的实践和互动过程,进而可以认识到社会是如何在实践中建构的。选择从基层社会的视角来考察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某种意义上是为了缓和结构论与建构论的对立。在结构论那里,社会矛盾和纠纷主要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是不可避免的。如社会转型论就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转型在加速,导致利益结构的分化和多元化,这一多元化的结构不可避免地带来多种多样的社会矛盾。而建构论则过于强调社会情境与行动者的能动性对社会行动或实践的建构,忽视了行动与社会结构之间可能存在的某种联系。因而建构主义者把对具体经验现象的考察和研究局限在微观层面的情境意义之上。

在操作层面上,用以反映基层社会事实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普通居民的问卷调查。在问卷调查中,每一个被访者都是通过随机抽样方法选取的,他们所报告的纠纷经历及解决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二是对社区的实地调查。社区可以说是基层社会的载体,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其所发生的各种事件,基本上都在社区这一空间之内。所以对社区的考察,可以了解和认识基层社会的基本事实。

2.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这一概念是将矛盾与纠纷糅合在一起而组成的,目的是将广义与狭义、抽象与具体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以便从更加开阔、更加开放的视角来看待和认识社会中的矛盾、纠纷、对立和冲突的关系和行为。“矛盾”(contradiction)是一个通常在哲学和政治学研究中使用的广义的、抽象的概念,如“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干群矛盾”等。矛盾是指不统一、相对立、相冲突的社会关系。既有理论上的矛盾,如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阶级矛盾就是指任何阶级社会里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基本社会关系;也有具体的矛盾,如现实社会中,劳资双方因薪酬意见的不一致发生的劳资矛盾,既可体现为一种潜在的不一致、相抵触的关系状态,也可能表现为劳资纠纷,甚或演化为劳资冲突行为,即集体罢工和斗争。

法学意义上的“纠纷”(dispute)通常是狭义的、具体的,主要指纠纷双方为主张权益而发生的争执和权益诉求的事件及过程。所以,狭义的纠纷通常是指诉诸法律系统或仲裁机构的争端事件,如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等各种各样的民事和商事纠纷。事实上,进入到司法领域里的民事纠纷往往只是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纠纷的很小一部分,即类似于纠纷金字塔理论所指的处于塔尖部分的纠纷。(注:See Miller,R,A Sarat 1980—1981.“Grievance,Claims,and Disputes:Assessing the Adversary Culture,”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5:525-566)在这个意义上,即便是具体的纠纷关系或纠纷事件,也并不仅仅局限在正式的法律领域。人们日常世界中还存在着诸多比法学意义上的纠纷范围更广的纠纷,这些纠纷或许介于抽象的矛盾关系与具体的争端事件之间的状态,这一状态也是社会学常常加以关注和研究的部分,因为这样一种社会关系状态是构成社会系统及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运用“矛盾纠纷”概念,就是要把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多种具体的矛盾关系、冲突行为和争执事件囊括进来,使其纳入考察和分析的范围。矛盾纠纷主要用来指称居民在平常生活中所感受到并报告的或已经发生的相对立的、矛盾的关系和争执事件,包括人们感受到并报告的冤屈、不公、抗议,以及与他人或机构发生的争端与纠纷事件。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混合概念,矛盾纠纷所包含的矛盾关系,既有抽象的特征,同时又是社会成员所感受到并提出的具体矛盾。同样,其中所包含的具体冲突行为和纠纷事件,既反映纠纷当事人的具体争执过程,也代表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关系。

3.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是本书理论构建和理论创新的核心概念之一。化解机制是指从矛盾纠纷产生到消解乃至恢复和谐秩序的过程中,人们所采取的解决方式和运用的纠纷管理策略,其中既包括纠纷当事人所选择的解决方式,也包括矛盾纠纷过程中各种介入力量所采取的使矛盾关系得以消解的策略。在法律社会学中,关于民间纠纷的研究通常会采用“纠纷解决”(dispute resolution)这一概念。(注:See Vago,S 2000 Law and Society Prentice Hall Inc,p281)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主要突出和强调行动者个体或纠纷当事人在纠纷产生后所采取的应对策略或解决方式,以及人们选择和采用不同解决方式的原因。

运用化解机制这一概念,目的是要区别于“解决机制”及传统研究范式。纠纷解决机制概念的内涵主要包括:(1)纠纷当事人;(2)纠纷事件;(3)行动选择;(4)对纠纷的解决。从内涵可以看出其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个体性的行为选择;二是针对事件的解决方式。而纠纷化解机制的内涵则包含:(1)个体应对纠纷的行动方式选择;(2)社会的管理纠纷的策略;(3)对纠纷事件的处理;(4)对矛盾关系的化解。由此可以看出,纠纷化解机制不仅包含了纠纷当事人所采取的处理纠纷的策略,而且也包含社会如社区及其他机构所采取的纠纷管理策略。此外,纠纷化解机制不仅仅是针对纠纷事件而采取的解决方式,而且还强调对纠纷中所涉及的矛盾关系的缓和与化解,也就是对纠纷解决的效果和秩序的关心。例如,农村的两个邻里之间为宅基地而发生纠纷争执,其中一方选择向法院诉讼来处理纠纷,法院最终也通过判决形式来解决双方的争执。在这里,法律诉讼和判决只是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这种解决方式是否真正平息和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关系,那就要取决于纠纷过程中的化解机制。

4.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社会秩序是指人们按照一定方式组织社会生活,并维持有序关系的基本状态。狭义的社会秩序主要针对混乱、失衡关系而言,指人们在日常世界里所保持的正常、均衡、稳定的关系。

对矛盾纠纷问题的探讨,一个重要目的是要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因为秩序是支撑社会生活及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秩序与矛盾纠纷既对立又统一地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秩序中总有矛盾纠纷的产生,矛盾纠纷总会化解而回归于秩序。

如果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来理解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那么,社会秩序就不像结构主义所认为的那样,完全是由社会关系的结构所决定的,即一种结构状态。在这里,秩序既是一种存在状态,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变动的过程,即从矛盾到和谐、从反常到正常、从不均衡到均衡的演变过程。

5.社会建构

社会建构是相对于结构而言的。所谓建构,主要是指行动者通过自身的能动性,用各自的实践行动共同构建起社会现实。

“社会建构”是建构论的核心概念,本书引入这一概念,就是要在理论分析和解释中超越传统结构论的范式,增加建构论的视角。无论对矛盾纠纷还是对社会秩序的分析,建构论视角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第一,将关注的焦点从宏大结构转向微观行动。第二,从强调客观必然性到强调情境互动的偶然性。第三,从注重探寻因果规律转向注重对建构过程和意义的揭示。第四,强调社会现实的共构性,包括矛盾纠纷和社会秩序的建构过程及机制。

具体情境、行动者、互动行为和相互作用构成社会建构的基本要素。关于纠纷与秩序的社会建构分析,主要是对具体情境赋予行动者的行为以何种意义,以及这些行为又在具体情境下如何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效应或对事件演变过程产生了什么样的建构作用加以揭示。

社会建构与社会互构既有联系亦有所区别。社会互构是用来阐述社会共同体的发展即个人与社会之间互构共变构成的。(注:参见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当代中国“个人与社会关系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由此可见,社会互构是从宏观视角来概括社会系统及社会运行的基本关系及机制的,是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与协调、冲突与整合,以及互为前提、互为存在条件、不可分割的互构关系,以及这一关系的恒久性和常新性”的一种理论概括。(注:参见郑杭生、杨敏:《现代性的新发展与社会互构的时代——从现代性及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看社会学理论的个性》,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6)。)社会建构包含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对立与协调的关系,但社会建构更注重对微观情境下具体行动意义的分析和揭示。

6.法律性

法律性是用来表示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性质的一个重要概念。一个社会的法律性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接触、认知、理解、运用及对待法律的基本情况,也就是法律在一个社会中的运行状况及其社会反应。

任何社会都有法律,但法律在不同社会则呈现不同的形态、与居民的关系也具有不同的特点,这就是不同社会的法律性,以及法律的社会性。所以,法律性是从社会学角度来认识和理解法律的,即关注的是法律的社会学意义,而不是法律的专业技术。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受人们的主观法律意识及态度的影响,一个社会其成员是如何理解法律的,以及对法律持何种态度,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与法律相关的行为。因而法律意识(law awareness)和态度是构成法律性的重要部分,但并非全部,因为法律性还包含着法律及法制系统在一个社会中的位置、功能及运作过程。

作为规则系统,法律是人们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方式。通过纠纷及其化解经验的考察,可以了解到法律在这个社会中实际发挥的功能,以及这个社会的秩序形成机制的基本特征,究竟是法制秩序还是礼俗秩序,抑或是权威秩序。这就类似于尤伊克和西尔贝提到的法律性的基本图式(schema),即通过经验研究来描绘中国基层社会的法律性图式。(注:参见[美]尤伊克、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