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献综述
(一)地方税权的研究
1.国内有关地方税权的研究
目前关于地方税权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经济学与法学这两个领域。除论文、专著与博士学位论文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论文与期刊文章。
一是经济学领域,其对中央税权与地方税权的确立、税权的纵向划分等问题有着一定广度、深度的研究。主要论文、专著与博士学位论文如下:
刘冰认为税权是税收分配活动中,各涉税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权利的统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法强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它既是一种具体的分配活动,又体现着特定的分配关系。由此可见,就涉税主体来说,税权主要由国民税权、政府税权和国际税权所构成。其中,国民税权包含国民的整体税权和个体税权;政府税权可进一步细分为政府的征税权与用税权;国际税权则是政府税权行使效应外溢所引发的国际税收分配权。在一个开放的经济环境中,国际经济活动与国民经济活动并无明显的分界,各类经济活动和不同经济主体,既受制于各国与地区所固有的政府税权,也同时受制于政府税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分配,即受制于国际税权的冲突与协调。(注:参见刘冰:《国民税权的内涵界定及其引申》,载《改革》,2009(11)。)
魏少婷分析了税权划分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认为税权划分的正式制度是指由国家立法机构及相关部委制定和颁布的,强制实施并且受国家公权维护的,关于税权划分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指令等;税权划分中的非正式制度是指影响税权划分的各种传统的、无形的、却能够影响人们行为选择的各种非正式的规则和习惯。其主要包括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习惯性行为、伦理规范、意识形态及传统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在实际的税权划分中,非正式制度也正深刻地影响着中央与地方以及同级政府不同部门的税权关系,是我们在完善横向和纵向税权关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税权划分的过程中,应该既看到正式制度改革,也要有全局性的观念,看到非正式制度的重要影响,要进一步深化税权划分改革,应该调整总体的改革思路。(注:参见魏少婷:《论税权划分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载《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5)。)
汤玉刚、关凤利认为由于地方政府不具有包括税收立法权、税率调整权和税收征管权等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税权,地方税权仅指狭义上的税收征管权。分税制改革之后,“买税卖税”现象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间浮现出来,并呈蔓延之势。这种现象被称为税权交易。在当前的压力型体制下,以税收计划指标为依托的纵向税收竞争诱发了地区之间横向的非正式税收合作,使税权交易双方的福利同时得到改进。税权交易的兴起与衰落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税权交易的存在使政府间纵向财政关系发生变化。由于税收超收返还、跨期税权交易和跨区税权交易的存在,实际税收集中指标的计算变得复杂。随着税收制度规范化程度提高,上级通过税收指标控制税收征管效率的收益递减,内生于纵向指标化管理的税权交易也将淡出历史舞台。(注:参见汤玉刚、关凤利:《税权的跨区跨期交易与税收制度规范化》,载《经济研究》,2010(9)。)
白彦锋在《税权配置论——中国税权纵向划分问题研究》一书中区分了国家税权和政府税权等不同层次的概念,将税权细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又在研究税权划分过程中,形成了税权划分悖论这一特有的研究方法。作者对以中国税权划分悖论为核心的我国的税权划分现状做了深入分析,以中美税权划分悖论为核心论证了我国税权划分改革的方向。作者在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的基础上,又将税收收益权细分为初次收益权和最终收益权。此书研究的初衷是关注政府间财政关系中的相关问题,因此将税权概念界定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取得税收收入,在税收立法、税收征管和税收收益方面的权力和权利。(注:参见白彦锋:《税权配置论——中国税权纵向划分问题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作者博士学位论文为《中国税权纵向划分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靳东升主编的《依法治税: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研究》中所收录的论文既包括税收理论基础研究,又涉及税收工作的实践经验,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及世界各国对税权划分的经验,综合我国的国情及国内市场经济的特点,围绕着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课题进一步开展研究与探讨的。(注:参见靳东升主编:《依法治税: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许善达在《中国税权研究》一书中将税收领域的权力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并从国家税收权益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高度,全面探讨、研究如何健全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税收秩序、制裁税收违法行为、使税收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还从公共财政理论的高度提出了“研究中国税权问题”,为进一步深化税费改革、理顺分配关系、规范“费权”运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仅如此,还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关于税权问题的国别研究”和“关于中国税权问题的历史研究”,从宏观决策和历史实证的视角,提供了一个可供比较和借鉴的平台。(注:参见许善达:《中国税权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杨文利写作了《中国税权划分问题研究》一书。该书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外到国内、从历史到现实对中国税权的纵向划分等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注:参见杨文利:《中国税权划分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
二是法学领域,其中主要以经济法学领域的成果为代表,从税权的内涵与税权的分配角度探讨中央税权与地方税权之间的关系;并且探讨了地方税权的运行构建与运行机制等问题。针对地方税权的确立及其运作机制这一问题,并无相应的专著或博士学位论文,而有关“税权”这一问题有一定数量的专著、博士论文与期刊论文,根据目前通过公开检索渠道可以收集的资料情况来看,基本上包括:
(1)代表性观点
张守文的《税权的定位与分配》和《税法原理》是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维度对税权概念进行考察的。其认为税权在不同的层面、不同参照系中的坐标是不尽相同的。这些层面包括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国家层面与国民层面、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等。在国际层面上,税权就是一国对税收事务的管辖权。在国内层面上,税权又分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国家税权包括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前者指国家的征税权,后者指国家对国民的税收债权;国民税权包括国民总体的税收权力和个人享有的税收权利。提出从效率的角度而言,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提供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这已为经济学理论和相关国家的制度实践所证明。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对税权进行有效的配置,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税权,实行“财政联邦主义”所要求的分权,也是有其意义的。(注:参见张守文:《税权的定位与分配》,载《法商研究》,2000(1);张守文:《税法原理》,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徐孟洲在《税法原理》一书中提出:税权,也称课税权,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税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权力在税收上的表现;它具有专属性、法定性、优益性、公示性和不可处分性。不管是集中税权还是分散税权,都是针对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情况而言的,所以,税权的主体应该是国家并仅限于国家。当然,国家的权力总要通过权力分工的方式实现,所以,税权主体包括抽象意义的国家和国家机关。(注:参见徐孟洲:《税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刘剑文、熊伟在《税法基础理论》一书中提出,横向的课税权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收权、税收司法权和税收违宪审查权;纵向的课税权主要涉及地方的税收立法权、收益权和征收权。作者认为,目前的地方财政危机主要是由税收收益权分配不合理造成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应当从划分税收收入的归属入手。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问题,当前的谨慎做法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不宜轻易改变。如果非要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除非将我国国体改为联邦制,或者实施地方自治,否则地方税收立法权只能通过中央授予,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性。(注: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朱大旗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国地方税权问题的研究》一文中认为,税权从广义而言,可分为纳税人(人民或国民)税权和国家(政府)税权;从狭义而言,税权仅指国家(政府)税权。国家(政府)税权,简而言之,是指国家(政府)依法享有的征税权(税收权力)和税收债权(税收权利),其内容大致可包含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税种归属权)和税收司法权。前述税权内容,除税收司法权外,在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公共财政框架下,往往要依法(宪法、地方自治法、财政收支划分法等)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较明细的划分,从而形成中央(政府)税权和地方(政府)税权,以切实保障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基本财力,更好地满足全国性公共产品(或服务)和地方性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要。(注:参见朱大旗:《“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国地方税权问题的研究》,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2)。)
史际春、张扬、冯辉三位作者合作撰写了《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地方经济法治》一文。他们在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也要求地方拥有独立的税权。因为政府的所有权是来源于财政权,而财政权在目前的中国又是来源于税权。只有赋予地方以独立的税权,才能使地方得以更好地发展,地方政权得以稳固地存续。因为“地方政权的存续,需以财产权为基础,依法治国家的通例,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这种财产权都应该是所有权,而不能只是法律上权利(力)义务不明、约束和驱动不足的管辖权”(注:史际春、张扬、冯辉:《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地方经济法治》,载《法学家》,2007(5)。)。
熊伟、傅纳红两位作者共同完成了《关于“税权”概念的法律思考——兼与张守文先生商榷》一文。他们认为税权主体既包括抽象的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也包括抽象的国民和具体的纳税人,他(它)们不是处在同一层面的主体,彼此间不具有同质性。税权的主体、标的和内容不具有同质性,难以总结出一般的特性和共性,只能对税权的各项子权利作个别的描述,所以无法将“税权”定位为所有税法权利的上位概念,而只能在非严格的意义上将其视为税收权利的简称。(注:参见熊伟、傅纳红:《关于“税权”概念的法律思考——兼与张守文先生商》,载《法律科学》,2002(1)。)
张富强认为税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是国家税权(力)与纳税人税权(利)的统一。前者为国家的课税权和公共产品提供权,后者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和公共产品使用权。税权是否能够成为税法学的一个概念或范畴,并非取于词汇的频繁使用或简约便利。税法学范畴体系的构建,依赖于一以贯之的逻辑方法,对丰富感性材料的科学抽象,以及对已有的知性和理性知识进行系统整理与升华。客观而言,由于兴趣与理念的不同,加上学术环境的不同,即便面对相同或是相似的实践,学者们所建立的概念范畴体系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税权概念“百家争鸣”的状况源于学者们的不同学术理解,但这并不能成为断定税权概念本身是否科学的依据。税权作为税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或范畴,其存续的时间确实不长,但在课税实践中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时间应该是不会很短的,只不过没有用文字明确加以表述而已。对“税权”一词的正本清源,须经由方法论的引入与运用才可得以实现。(注:参见张富强:《论税权二元结构及其价值逻辑》,载《法学家》,2011(2)。)
王惠借用刑法谦抑性理论,认为税法必须也要具有谦抑性,并且其核心是税权的谦抑性。中央政府的税权谦抑性是确保实现地方税权的基础;结构性减税是我国经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税权谦抑之必然结果,中央与地方政府减税权分配问题尤应以立法强调与规范。对国家而言,“谦抑”意味着国家征税应当有限、节制、节俭,其内在要求是国家税权的自我克制,通过税收立法来划定征税的范围、数量,征纳税双方权利(权力)义务,征纳税程序以及违法处罚程度等;对政府而言,谦抑性要求政府不得高估自己的能力、以正义守护者自居甚至对所有的市场风险和社会矛盾加以强势干预,肆意闯入经济自治领域、增加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而导致社会经济失去活力,要求政府收敛其税权,做到税款聚之有度,取之有道,用之有方。而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谦抑”包括谦和、谦让、谦逊之意;他们应明白“权力越谦抑,权利越自觉”的道理,坚守纳税人权利本位理念,以真诚谦和、热情周到、仁爱宽宏的态度对待纳税人。(注:参见王惠:《再论税法谦抑性——兼论税权谦抑与结构性减税》,载《江西社会科学》,2012(4)。)
叶姗在考察国务院、中央财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近二十年来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后,发现了其中隐含的税权集中的形成及强化轨迹。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权集中在中央的基本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因此,地方财力由地方自有财力以及上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构成,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促进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自此,税权持续向中央集中。税费改革后,非税收入也逐渐纳入预算管理,同时,事权却不断向地方分散。中央既要抑制地方要求分享税权的冲动,又必须在税收立法时适度兼顾地方税收利益诉求。
她认为地方税立法权只能由中央行使,但是,应当给地方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中央当然要承担更重的向自有财力不足地区转移支付的责任。税权集中本身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税权集中在中央财税主管部门,就违背了分税制的初衷。相比之下,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的划分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更加重要。从近二十年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来看,不管是税种自身课税要素的设计还是税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比例的调整,都越来越复杂精细,任何一个技术细节都会直接影响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率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无论采取税收分成还是税权分散模式,都需要很高的立法智慧。(注:参见叶姗:《税权集中的形成及其强化:考察近20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载《中外法学》,2012(4)。)
崔威认为税收立法高度集权的体制在实践中常受争议,与公共财政理论和法治理念也构成某些根本冲突。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当代政治体制一个固有的传统。但是其在《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一文中对这种普遍认识提出了质疑。首先,税收立法权集中仅开始于1977年,之前该体制并没有形成;其次,该体制在1977年至1993年间逐渐强化,而这恰恰是财政分权的黄金时代,税收立法权的分布和当时流行的财政分权之间形成强烈反差。
其对税收立法权集中提出三个解释:第一个解释是,有人可能会承认20世纪90年代税收立法权集中化发展过程的偶然性,但认为之所以实行集中,是因为它是那个历史时期最好的体制安排;第二个解释是,中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在历史上与中央政府的联系更加紧密;第三个解释认为,应当根据当代中国政治的逻辑来看待1977年以后的持续集权。立法权也许像政治任命和地方政府的人员编制一样,是“文化大革命”后执政党认为越来越需要集中的一项权力。当一个制度按照被广泛接受的标准可以判断为不合理,它为什么能够继续存在就成为一个明显且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在我国财税法研究领域,学者们出于各种各样的想法,回避了税收立法权为什么能够在1993年以后这样高度集中这个问题。要寻找到近三十多年税收立法集权的政治或其他偶然原因,无疑尚需大量、深入的研究。重新对相关概念和历史事实进行考证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一定共识,可能是财税法研究中意义重大的一项任务。(注:参见崔威:《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载《中外法学》,2012(4)。)
由上述代表性观点可见,是否赋予地方税权这个问题是大家争论的焦点,而厘清“税权”的内涵是地方税权确立的基础。总结上述观点,从是否赋予地方税权的角度说,基本上分为赞同与不赞同两种,其中的相关理论与结论正是本书探讨的基础与前提。
(2)其他相关著作
施正文在《税收程序法论——监控征税权运行的法理与立法研究》一书中提出征税权依法理性行使,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是实现税收法制的核心,成为现代国家国民财产法律保护体系和法治社会建构的突破口。本书以税收征纳活动及程序制度的界定为逻辑起点,以现代控权理论为基础,分析论证了税法实施过程中(“程序”视野下)的价值、原则、范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税法要素等基本理论问题,并对税收立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了理论分析,以高扬现代税法在监控税权、保障民权中的“权利之法”的属性和本位。(注:参见施正文:《税收程序法论——监控征税权运行的法理与立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梁文永撰写了《人权与税权的制度博弈》一书。此书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研究了人权与税权的内在逻辑关联,运用人权与税权的二元博弈分析框架,考察了我国人权与税权制度博弈机制的现状,对税制运行的制度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从博弈论视角分析了税制逆优化(恶化、劣化)的成因,并得出结论——财政宪政是构建有效的人权与税权制度博弈机制的现实路径。(注:参见梁文永:《人权与税权的制度博弈》,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钱俊文的《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一书,基于宪法和行政法学的部门法范畴,以税为视角,观察了现代国家政治的全部内容,无非就是税的收取和使用,控制了税的征收与使用权,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从而具备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这就是近代宪政主义制度肇始或导因于有关税的斗争之原因所在。在立宪主义看来,纳税并非人与生俱来的义务,征税也非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力。人们之所以纳税,是为了让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更切实有效的保障;国家之所以征税,是为了具备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能力。税收之课征需经人民同意,乃税收合法性之效力来源;税收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标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家向个人请求“公法上债务”之履行。由此,税收法定和量能课税构成宪法上税之建制原则,基本权利保障成为国家征税权之宪法界限。正义的税法必须具有阻止或纠正国家征税权因“过度课征”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之功能,税收法治的实现和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最终有赖于规范的违宪审查制度之建立。(注:参见钱俊文:《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刘丽的《税权的宪法控制》采取批判和反思的态度,在宪政的框架内重新界定了税和税权的内涵。其认为“税权”是近年来财政学和税法学中使用频率较高的关键词,但是关于该语词的内涵和外延,真可谓众说纷纭。“西方社会国的税权及其控制”部分以“社会国”为线索,通过对“社会国”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及其危害与成因的分析,试图破解社会国危机的治理之道,进而在走出社会困境的社会背景下控制税权的恶性膨胀,在寻求国家合理规模过程中,实现财产权与税权的制约与平衡,并最终化解社会宪政危机,从而实现从现代到后现代社会的温和转型。(注:参见刘丽:《税权的宪法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相关博士论文
王相坤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税权关系研究——法权分析的视角》中提出:税权是税法研究的核心,税权概念是税法学的重要范畴。税权是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的复合结构、是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的统一体。这样的逻辑构成不单单是源于法权分析的方法,更得益于税权内部各子系统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权属结构。从两权分离的结构模型出发,税权可以从主体上界分出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正是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萌生、博弈、演变和配置谱写了税法运行的轨迹,构筑了税权关系的核心内容。本书以税权关系研究为题,通过法权分析方法的引入,对税权关系的应然构成和实然建构进行了逻辑分析和科学考察。(注:参见王相坤:《税权关系研究——法权分析的视角》,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姚明铭的博士学位论文是《税务机关征税权的界限理论》。他认为在复杂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的征税权至关重要。划定税务机关征税权的法律界限,对于正确实现税法的国家目的和功能,保护纳税人的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除了经济、政治、文化甚至征税技术等外在原因的制约外,如何结合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特点和目标,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科学、务实地设定税务机关征税权的法律界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在法学方法和法学理论上确定依靠何种原理界定税务机关的征税权。作者认为,单独依靠行政法中的“限权理论”、“平衡理论”或者民法中“债的理论”都无法帮助税法学在理论上圆满解决这一问题。为此,作者主要借鉴宪法、经济法、行政法和民法的有关法学理论、原则和制度研究税务机关征税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界限。(注:参见姚明铭:《税务机关征税权的界限理论》,北京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另外,相关优秀硕士论文如刘正伟的《宪法上地方课税自主权之研究》。(注:参见刘正伟:《宪法上地方课税自主权之研究》,台湾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综观上述研究成果,经济学领域对税权纵向分配的探讨是比较系统、全面的,对相关问题的法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及借鉴意义。法学领域对税权、税权的纵向分配等问题的探讨,相关研究也是比较充分透彻的,也对本书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2.国外有关地方税权的研究
目前通过研究各国的税权分配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特点,对税权进行了因地制宜的纵向划分,现代国家都多少通过不同程度的立法、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地方间财政与税收竞争等加以规范和限制。相关代表作如下: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澳大利亚著名经济学家布伦南(Geoffrey Brennan)合著的The Power to Tax:Analytical Foundation of a Fiscal Constitution(注:See Geoffrey Brennan,James M.Buchanan,The Power to Tax:Analytical Foundation of a Fiscal Constitu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 (1980).)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集中对税权(the power to tax)、特别是对税权的约束问题进行了研究;它从宪政经济学角度阐明了不同财税规则约束对制约公权的不同作用,实际上等同于阐明了一个民主财政规则体系的应然结构,从而为一国制定财政宪法(基本法)或者税收宪法(基本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这种立宪分析与正统的公共财政理论不同。正统的公共财政理论,比如最优税收理论以及与之相关的收入比较法,强调分析若要获得相同数额的财政收入,应该采用哪种税收结构(最优税收),是采取征税还是负债形式。它首先想解决的是国家收入来源问题,因而具有国家本位的踪影。其中的立宪分析首先是要解决如何限制公权和防范对公权的滥用,从而是以人为本位的。这两种分析理路与其说是相互竞争的,毋宁说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两者着眼于解决不同层次的问题。该书以收入最大化政府预设取代传统的仁慈政府预设,得出的规范性结论向大部分传统智慧发起挑战,对于税收政策的结构具有绝对不同的含义。
澳大利亚著名经济学家Geoffrey Brennan的另一著作The Reason of Rules: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注:See Geoffrey Brennan,The Reason of Rules: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此书通常被译为《规则的理由》,既是布坎南和布伦南对上述The Power to Tax:Analytical Foundation of a Fiscal Constitution一书读者反馈信息的回应,也是对其宪政经济学思想的一次系统性扩展。其注意力已经不是财政宪法,而是对政治生活和市场生活赖以维系的整个规则体系的一项系统性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其意旨更体现为宪政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美国学者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的《比较财政分析》(注:参见[美]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比较财政分析》,董勤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一书所涉及的比较财政研究,完全是在现代财政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现代财政理论,作为一门公共部门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从组成整个国民经济的公共部门经济与私人部门经济两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其所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在一个经济社会中界定财政作为公共部门经济与私人部门经济之间的合理界限问题,即哪些经济活动必须或应该划入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范围,哪些经济活动可以或应该划到私人部门经济活动的范围内,以及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方式及其对私人部门经济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所产生的影响。财政学所研究的这些问题,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经济的封闭与开放等不同条件下,是会有所不同的。该书在现代财政理论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封闭经济与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财政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它所含有的思想与信息涉及当今世界上的任何一种经济(不论是发达的或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原计划经济国家,或者仍固守计划经济的少数国家),也关系到任何一个国家在开放经济背景下所可能面临的共同的财政问题。
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与国外的联邦制国家形式迥异。国外大部分的专著与教材基本上均是与联邦财政(Federal Fiscal)、联邦税收(Federal Taxation)、税收筹划(Tax Planning)等问题相关联,并无特别论及地方税权的确立与运作机制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与法律法规之时,只能通过抽象或归纳总结的方式予以借鉴。同时,研究地方税权的相关问题,必须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的分析工具,国外学者在制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是本书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研究
1.国内有关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持续高速增长。成就的背后,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功不可没。张五常先生认为中国经济奇迹的产生原因在于政府间竞争,尤其是县跟县之间的竞争。税收竞争是政府间竞争的重要内容。学者们在研究政府间竞争时,税收竞争是其重点研究内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不仅常见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存在于经济转型国家。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经济学领域。(注:在中国期刊网中以篇名“税收竞争”为搜索项,共有336篇文章。其中最早一篇是1997年的;以2007年和2008年为研究的高峰期,分别为47篇和43篇。在此前后的篇幅相当。以题名“税收竞争”为搜索项,在中国期刊网中的博士文库中结果为9篇,最早一篇是2002年的,且每年的数量比较均衡。以题名“税收竞争”为搜索项,在中国期刊网中的硕士文库中结果为66篇,最早一篇是2001年的;以2010年和2009年的学位论文数为多,分别为13篇和10篇,其余年份学位论文数量相当。)法学上对地方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认识不足、研究较少。以下就具有代表性的期刊论文、专著和博士学位论文作一简要的综述。
宫经理认为在诸多地方政府竞争理论中,引用最广的西方观点为蒂布特(Tiebout)“用脚投票”理论,何梦笔(Herrmann-Pillath)的制度竞争理论,布雷顿(Breton)的竞争性政府理论,亚当·斯密的资本税、要素和地方政府竞争理论。而国内研究者的观点诸如钱颖一的市场维护型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张维迎和栗树和的分权、竞争和民营化理论,樊纲和张曙光的地方政府“兄弟竞争”理论,周业安的竞争模式、竞争和经济增长理论,冯兴元的制度竞争理论等也被广泛宣介。不过,上述国内外研究者都从属于经济学领域,相比较而言,公共管理、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者其理论观点不太被引用。可以说,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者在地方政府竞争理论方面无疑成为当前的“赢家”(注:宫经理:《中国地方政府竞争研究二十年》,载《太平洋学报》,2011(2)。)。
周业安、冯兴元和赵坚毅提出地方政府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又有负面效应。这要求我们既要允许地方政府竞争存在,又要建立一种地方政府竞争秩序。这种竞争秩序不能只依靠在发现问题之后由上级政府改正下级政府的通常方法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就说明了上级政府往往并没有出面解决地方保护问题,反而放纵了地方保护。因此,政府竞争秩序问题的解决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建立地方政府竞争秩序的关键是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明确写入维护国内统一大市场,即维护国家内部的产品、劳务、人员和资本四大自由流通。
同时公开竞争比非公开竞争更有利于建立和维持一个国内统一大市场。可以通过改变税制为面向规则的地方政府竞争创造条件。比如中央政府可以事先统一规定一些地方税费种类的名称和征收范围、税(费)基、普通税(费)率,税(费)基和税(费)率允许变动范围,然后把这些地方税费的部分立法权下放到地方,比如地方人大可以在所允许的税基和税率变动范围内确定和公布一个加征率,也可以选择一个新的税种。这种税制竞争将是透明的、公开的,面向规则的。事实上,我国地区差别巨大,这要求我国在税收立法权分散化方面也应像在企业改革领域那样存在试错过程。这方面的试点工作远远落后于地方政府对这方面的需要,而公开的面向规则的税费制度应取代隐性的制度,这对于地方政府获得必要的收入来源至关重要,对于改变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行为也十分重要。(注:参见周业安、冯兴元、赵坚毅:《地方政府竞争与市场秩序的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1)。)
徐斌梳理了财政联邦主义理论,指出有关地方政府竞争政策的研究,在西方主要源于财政学与公共经济学的范畴。财政学或公共经济学以前主要集中于研究发达市场经济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开始关注转轨经济和发展中经济的财政问题。关于财政分权和集权的关系,公共经济学文献十分丰富,形成了“财政联邦主义”分支学科。
由分权政策导致的地方政府竞争在西方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西方理论界对地方分权提出质疑的最为著名的是“向下看齐的竞争(the race to bottom)”观和关于政府代理问题的“垄断寻租”理论。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都采取了积极的政策鼓励投资,如财政补贴、税收减让、财政贴息或政府担保的软贷款以及各种有利于投资的国际协定的放松。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进入,各个国家和地区主动减少自己应得的投资收益,这种不计代价的引资竞争就是“向下看齐的竞争”。
关于“垄断寻租”的理论是在委托—代理框架下解释地方政府行为。由于分权化导致的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代理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地方精英群体的寻租和腐败行为以及与官员的合谋,使社会总福利遭受损失。这就类似于奥尔森的社会分利集团,在整个世界国家兴亡的历史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尽管国外关于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及其地方政府竞争的研究差别较大,许多问题都是模糊的,但在实际经济发展中也不乏成功案例。欧洲范围最成功的例子是爱尔兰,其由于采取竞争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济出现了快速发展。中国学者的案例研究证明了地方分权的激励效果客观上能产生制度创新的过程,地方政府事实上在扮演“制度企业家”的角色,在中国各个地方的开发区的规划和设计方面,地方政府存在竞争的现象。然而,如何客观地评价这一历史过程,还远没有到下结论的时候,需要有关学者进一步的研究。(注:参见徐斌:《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与地方政府竞争》,载《当代财经》,2003(12)。)
陈明艺认为从广义看,税收竞争包括国际税收竞争和国内税收竞争。国内税收竞争则根据我国政治体制的划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对税收收入的竞争(纵向竞争);二是地方政府之间对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竞争(横向竞争);三是同级政府内部对税收资源的竞争(内部竞争)。由于我国财政分权改革没有到位,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晰,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问题愈加激烈。
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而在这一期间,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都不成熟,从而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发展的障碍,产生了一些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现象。我国目前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税收竞争,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是地方政府缺少基本的税收立法权,导致财权与事权不统一;二是公共财政体制尚未健全;三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缺乏稳定性。
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的情况已愈演愈烈。从各地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到各类企业在地区间的频繁转移,都提醒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及时加以规范。从理论上讲,通过地方财政返还、地价打折等措施可以吸引大量外资,从而使部分地区得益,但大量地区未能受益,甚至受损,而且当这种受损仅仅是政府财政或税收原因造成时,经济效率无疑会受到严重扭曲,违背了市场经济下的税收中性原则。(注:参见陈明艺:《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制度分析》,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2)。)
潘明星认为正是市场化改革、财政分权以及政绩考核等相关制度,才进一步引发了我国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横向税收竞争实际上是政府间的一种博弈,是一国范围内不同辖区政府之间为了各自利益最大化而采用税收手段进行的角逐行为及博弈过程。
自20世纪后半期以来,国际税收竞争愈演愈烈。国内税收竞争在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掌握了几乎所有的资源,形成了国家垄断。与此种体制相对应的便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发展经济,只不过是作为上级政府的一个执行机构而存在着。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基本上不存在税收竞争。但是,随着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财政分权改革的推进,拥有一定财政自主权的地方政府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目标和资源配置权限的组织。税收竞争作为地方政府利用中央赋予的资源配置权限来追求其自身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便构成了政府间竞争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税权高度统一、地方政府几乎没有税法制定权、合法税收竞争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制度外税收竞争就不可避免。制度外税收竞争其本身不合法、不规范,其结果将会扭曲税制,造成税收收入流失,弱化税收的调控效果,对经济发展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的实质是,地方政府之间为了各自利益最大化而采用税收手段进行制度内和制度外角逐行为及其博弈的过程。规范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权限;第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第三,改革政绩考核制度。(注:参见潘明星:《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的博弈及效应分析》,载《当代财经》,2010(7)。)
黄纯纯、周业安认为层级政府之间的分权会导致次级政府的竞争(又称地方政府竞争或辖区竞争),这种竞争可以表现为税收竞争,也可以表现为支出竞争或者标尺竞争。
许多研究者在早期理论的基础上,开始尝试在地方政府竞争问题中引入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并侧重于讨论某种竞争类型的存在性、程度及其后果。对政府来说,财政收支是最直接的可采用的策略或者行动集,所以这些理论拓展大多集中在财政竞争上,比如税收竞争、支出竞争等。又因为地方政府的首脑在民主制国家都是民选的,选民的投票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而标尺竞争问题也凸显出来。当然,就政府竞争的类别问题的讨论也有其他的视角。比如盖博瑞和维兰考特(Gaboury Vaillancourt)首先把税收竞争划分为显性(税法和管制作为策略)和隐性(实际税负作为策略)两类;威尔森和威尔德森(Wilson Wildasin)区分了三种类型的税收竞争;马蒂尔斯(Madies)等人则从财政竞争的外部性来区分不同类型的竞争,即层级政府间的外部性以及选民选择标尺过程中出现的外部性。
税收对企业和居民来说都是一种负担,高税负可能导致居民和企业流出,反之,低税负可能导致其流入。为了吸引居民和企业,一个辖区就会采用相对于其他辖区较低的实际税率,但如果这个辖区这么做,其他辖区就会跟进,以避免本辖区的居民和企业流出。反之,如果一个辖区为了提高自己的公共支出水平,增加税收,偏好高水准公共服务的居民就会流入,此时其他辖区也可能跟进。结果是辖区之间会出现税收政策的模仿行为。即税收竞争可能会导致不同辖区之间的税收政策趋同。由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主要依赖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大多数研究都是基于这两个税种的数据展开的。也有许多研究着眼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一些税种。(注:参见黄纯纯、周业安:《地方政府竞争理论的起源、发展及其局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3)。)
吴俊培、王宝顺运用地方税收竞争模型,以我国29个省级政府2006-2010年的财政收入以及地方税收收入为依据,对省级政府间税收竞争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省级政府间存在税收绝对竞争和税收相对竞争两种类型。在竞争能力方面,前者与地方的市场化程度成正比;后者与地方的规模经济效率成正比。当前我国省际税收竞争非常激烈,是现有财政体制的必然结果。作者将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分为绝对税收竞争和相对税收竞争两种类型。
综观国外的研究,地方税收竞争的类型主要为相对竞争。由于政府不从事生产性投资,因而竞争总的来说是有序的。但是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激烈的税收竞争,这种竞争是无序的。因为目前的税收竞争加剧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从而又加重了中央政府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责任,是一种不良循环。
从体制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财政体制本质上仍然存在“包干体制”的特征。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根据税收中性和预算中性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建立合理的地方税体系。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地方税收竞争能力实际上是地方债务的能力,而地方债务的能力主要是土地资本化的能力。我国法律上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存在大量的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因此,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合理的地方税体系,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解决省际税收不良竞争的必然选择。(注:参见吴俊培、王宝顺:《我国省际间税收竞争的实证研究》,载《当代财经》,2012(4)。)
徐孟洲、叶姗指出经济学上的财政联邦制理论与政治学上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有助于全面把握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成因,只有这样,法学研究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时才能有的放矢。他们认为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客观上基于财政分权的结果,主观上缘自地方政府绩效的考虑。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虽然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同样难以避免。若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能遵循一定的秩序要求,无疑将有益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经济转型期制度约束环境的弱化与地方政府事权界定的模糊,使得税收竞争进退失据、容易逾越正当的界限。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亟待全面的法律规制,以便为税收竞争提供常规性的制度保障,符合“依法治税”精神。(注:参见徐孟洲、叶姗:《论地方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法律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6(6)。)
闫海认为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是一系列发生在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的博弈,而所谓良性竞争或者恶性竞争其实都不过是可能的博弈结局。博弈的参与者是构成博弈的基本要素,其目的是通过策略选择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尽管“纳税光荣”受到广泛的提倡,但是理性纳税人的偏好是,承担尽可能少的纳税义务并享受尽可能多的公共产品。至于地方政府的偏好分析就比较复杂,将政府视为公共利益的化身显然过于幼稚,政府乃至其内部官员都是以自我效用为追求的,有的学者认为预算的最大化就是最理想的描述。以上主体的利益各自独立甚至相互冲突,纳税人欲通过与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将自己的税收负担转嫁给其他纳税人或者享受搭便车的机会,地方政府欲从其他地方政府处攫取更多资源为自己掌控,行为彼此作用,每个参与者的决策取决于他对其他参与者行为的预测。
博弈结局是一种均衡,是所有参与者最优策略的组合。“制度确定相互联系的交易各方的机会束”,不同制度会影响每个策略组合中参与人的受益分配,进而改变参与者的最优策略,并形成不同的均衡解。因此,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是趋向良性竞争抑或恶性竞争,取决于博弈行为所嵌入的制度框架,可以也应当考虑通过制度设计的方法,实现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向上而不是向下效果。宪政是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由无序导向有序的重要保障。构建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宪政环境应当着手进行:推行地方自治,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健全地方民主,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税收竞争行为;保障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地方政府良性竞争以及建立协商机制,合作反对恶性竞争等。(注:参见闫海:《论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宪政治理》,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
叶姗以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为对象论证了斜向府际税收竞争的制度成因和法律规制。府际税收竞争的形式包括税收优惠、先征后返以及地方政府通过综合配套政策增加特定财政支出和减少应当征收的税收等。在财政联邦制下,中央和地方的征税权相对独立,也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这就为府际税收竞争的开展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和现实中的必然性。尽管我国分税制改革确定的是“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的原则,地方政府的税收收益权和税收征管权也是由中央通过税收立法确定的,然而,地方政府享有较为广泛的财政支出决定权,这种不规范的财政分权是地方政府通过行使财政支出权来引进税源、变相达到税收优惠目标的原因。
财政主管部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理,不仅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行为选择,而且会促使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对策。地方政府竞相通过降低有效税率或给予税收优惠等方式吸引税源,属于税收竞争的范畴。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是造成府际税收竞争无序的重要原因,财政分权不尽规范使得地方政府在税收三权的分配上不占任何优势,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谋取税收利益。无可否认,府际经济竞争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同时,单一制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生成模式又使得地方政府必然会对中央政府有所顾忌。在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的压力下,除了通过发展经济开拓税源外,地方行政长官不得不积极寻求可以刺激经济发展或直接引进税源的策略。因此地方政府必然会利用财税主管部门规则设计不甚合理之处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措施来解决问题。
尽管斜向府际税收竞争是财政分权不尽规范和规则设计不甚合理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竞争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规制思路莫过于减少发生税收竞争的可能,又要解决税收竞争引发的问题。要减少这种税收竞争,既要限制财税主管部门的行为,又要约束地方政府的冲动,而根本途径是提高税收法治化程度和解决可税性问题。(注:参见叶姗:《斜向府际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以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为对象》,载《法学家》,2012(3)。)
周克清在其专著《政府间税收竞争研究》中对中国的税收竞争实践的理论与经验进行了详细分析。作者选择了一个比较新的研究视角,将我国从改革开放以后各级政府的行为纳入税收竞争的范畴来考量。作者不仅在新古典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税收竞争的效应,而且在演化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税收竞争的效应。作者认为,政府间税收竞争不仅有助于我国产权制度、金融制度及财税制度的演进与变迁,而且有利于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演进,有利于促进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
作者不仅研究了生产要素与税收竞争的关系,而且对税收收入的竞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者认为,中央政府及高层次政府在税收分成规则竞争和转移支付体制竞争中占有较大的优势,导致财税收入向中央政府及高层次政府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来支撑其运转。作者的研究表明,各级政府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不仅通过税收管辖竞争直接争夺税收收入,而且通过税负输出竞争来间接争夺税收收入。(注:参见周克清:《政府间税收竞争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葛夕良在其专著《国内税收竞争研究》中对国内纵向税收竞争和横向税收竞争进行了分析、梳理,借鉴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国内税收竞争的目标模式。作者认为对国内税收竞争进行研究,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提出财政分权,尤其是税收立法权分权引致规范的国内税收竞争,而财政集权又有可能遏制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实践,说明我们对税收竞争的认识上存在问题。研究国内税收竞争对于正确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国内税收竞争现象,以及我国进一步的财政分权改革、公共财政的构建等也都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注:参见葛夕良:《国内税收竞争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刘蓉在其著作《政府垄断与税收竞争》中指出政府垄断和政府间税收竞争有着天然的联系,这是源于政府行政性利益集团存在和生存的需要。作者认为奥尔森关于利益集团阻碍经济增长的观点特别适合于分析中国的政府垄断,并且将各级政府垄断实施主体看做是有自己共同利益的利益集团。承认诸如地方政府这类利益集团的合法存在,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作者认为各级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是政府垄断产生的前提条件,同时税收竞争又加剧了政府的垄断。
作者试图以政府垄断下展开的税收竞争为切入点以窥政府间竞争的全貌,进而探讨税收竞争对我国经济转型的影响,并提出造成恶性税收竞争扩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由于我国财政分权改革不彻底(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利益意识的复苏和扩张外,有效的法律控制制度的缺乏是其关键原因。(注:参见刘蓉:《政府垄断与税收竞争》,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蒋毅一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税制间的税收竞争效应研究》首先介绍了国内外税收竞争研究的现状,并对税收竞争研究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了概括,对与税收竞争研究相关的有关理论和概念进行了比较完整的论述。
为了有足够多的模型可以进行比较,并且使理论结论能够得到一般性验证,作者选择了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前后的各种税法进行比较研究。为此,论文对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演变过程进行了介绍,对1994年前后我国的多种税法建立了税负模型。在我国现有税收体制下,国内税收竞争主要是横向税收竞争,主要包括辖区间的税收竞争、行业间的税收竞争和不同所有制形式间的税收竞争。作者分析了我国出现政府间税收竞争既有税收制度的原因,也有利益分配的原因,还有政治体制等的原因。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原因比较复杂,一是中央政府制定的对不同地区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二是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措施。不过作者没有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规制提出自己的建议。(注:参见蒋毅一:《税制间的税收竞争效应研究》,复旦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张元军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研究》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间为经济利益的争夺由来已久。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的竞争焦点主要在游说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更多的投资项目和财政拨款,这种争夺的战场主要在中央政府的非制度层面。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扩大,地方政府官员更加关注本辖区的经济指标和财税利益,各级政府间政治、经济竞争日渐加强。而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明确了地方的财权,为经济竞争提供了依据和条件,其中税收竞争是政府间经济竞争的主要手段。
从理论上讲规范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有很多积极的效应,如有利于促进政府制度创新和经济扩张、引导着各级政府为改善自身的运作效率而不断变革、有利于增加纳税人利益、遏制政府对市场的无效干预行为等。但在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缺位、财政税收体制不健全、地方竞争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政府间税收竞争带来了很多问题:各地政府竞相降低实际税率,造成大量税收流失;扭曲税负,有悖于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影响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降低税收征管效率,影响税务机关执法地位;盲目税收竞争扩大了地区间经济差距,引起新的矛盾等。与之相对应,作者论述了规范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财税政策选择和相关制度建设。(注:参见张元军:《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罗秦的博士学位论文《税收竞争、贸易摩擦与中国贸易税制竞争力》从内容上来看应该是属于国际税收竞争范畴。不过在WTO的秩序框架下,全球的各个国家的政府其实就是一个个“地方政府”而已;而且我国“入世”后被诉至WTO的16个贸易争端案件中,40%都与税收紧密相关。这足以反映此问题的重要性。
税收竞争是对竞争概念在税收领域的扩大及延伸,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1986年美国减税改革所带动的世界性降税风潮一直持续到现在,税收竞争已经成为国外公共经济学领域研究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税收虽是一国的主权,但它与WTO规则产生冲突时,各国税制不得不做一定的妥协,以尽量WTO规则相容和协调,分为被动的协调与主动的协调,前者主要是遵从规则,后者更强调利用规则。
“入世”十余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GDP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已经深深融入全球经济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应仅仅体现为经济的增长,还应包括制度的完善。面临新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特别是后金融危机时代更严峻的国际竞争与挑战,包括层出不穷的贸易摩擦,进一步优化与完善我国的贸易税制,既是推进税制改革的自身需要,也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科学发展的需要,更是提高我国国家竞争力的需要。罗秦认为,应将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贸易税制作为优化我国贸易税制的目标。(注:参见罗秦:《税收竞争、贸易摩擦与中国贸易税制竞争力》,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我国学术界大规模对政府间税收竞争进行研究是在2000年之后。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是相一致的。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为了自己地方的利益,使出浑身解数来发展经济,以图造福一方。这其中既有诸如“羊毛大战”、“汽车大战”等封锁市场的行为,也有像苏州主动和上海对接来谋求自身发展的事例。
政府间税收竞争是一把“双刃剑”,正确引导,运用得当则一举两利,不加规范,误用、滥用则两败俱伤。目前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正负效应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不过,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更多地表现为制度外的恶性竞争,其成因已经超出了单纯税收的领域,而和政府职能定位、公共财政建设、行政体制改革等诸多方面产生联系,因此,应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寻求规范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相应对策,以消除恶性税收竞争的土壤,为有益税收竞争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可见,研究如何强化政府间税收竞争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显然是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注:参见张元军:《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139页。)
2.国外有关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研究
国外对税收竞争研究有三种范式:Carsten Herrmann-Pillath“竞争性政府”范式、Buchanan的“利维坦政府”范式(注:See Geoffrey Brennan,James M.Buchanan,The Power to Tax:Analytical Foundations of a Fiscal Constitu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 (1980).)以及传统的“仁慈性政府”范式。其最早研究可以追溯到哈耶克。1945年,他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一篇文章提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适合为地方提供公共物品,因为地方政府在相关信息的获取上具有明显的优势。(注:See F.A.Hayek,“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35,No.(Sep.,1945),pp.519-530.)蒂布特1956年发表了一篇文章。其在文章中分析了马斯格雷夫和萨密尔森对公共物品的论述,认为他们的分析只能适用于联邦层次,还不能适用于地方的特殊情况。他认为地方的公共支出能更好地反映地方居民的要求。在蒂布特模式中,人们通过“以脚投票”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官员提供最优的财政收支组合,提高经济效率。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竞争“增进效率说”(注:Charles M.Tiebout,“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64,No.5,(Oct.,1956),pp.416-424.)。
奥茨从财政分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应该局限在其辖区内。地方政府可以为其辖区内的居民量身定做一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满足居民的特殊偏好。这种由地方政府量体裁衣式的提供方式更能够促进经济福利的提高。不过,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在地方政府为了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而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官员基于理性人的选择会倾向于降低税率,减少公共服务的供给量,以便减少当前和未来商业企业的运营成本。这就产生了“向下看齐的竞争”,从而导致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数量低于最优水平。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竞争“降低效率说”(注:Wallace E.Oates,“An Essay on Fiscal Federalism”,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37,No.(Sep.,1999),pp.1120-1149.)。
彼特·艾辛格和Reuven S.Avi-Yonah也持相同观点。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是以牺牲当地居民所使用的基本公共物品和服务为代价的。(注:See Peter Eisinger,“The Politics of Bread and Circuses:Building the City for the Visitor Class”,Urban Affairs Review,Vol.35,No.3,2000,pp.316-333.)Reuven S.Avi-Yonah认为在面对严重财政危机的发展中国家里,不受限制的税收竞争会威胁本国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他还认为税收竞争暗含了效率、公平和民主的考虑。前两者主张对其进行限制;而从民主角度来说,税收竞争则有利于降低公共部门的规模。(注:See Reuven S.Avi-Yonah,Globalization,“Tax Competition,and the Fiscal Crisis of the Welfare State”,Harvard Law Review,Vol.113,No.(May,2000),pp.1573-1676.)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8年提出了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研究报告。它早在1996年就关注了“有害税收竞争”问题。此报告的出台意味着税收竞争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现象,尽管在历史上一国的税收政策仅在本国内发生效力。本报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税收竞争:一个全球性的现象;避税地和税收优惠的认定标准;抵制有害税收竞争。尽管OECD拟采取一致行动来抑制税收竞争,但是仍然有为数不少的经济学家或企业家对税收竞争持欢迎态度。(注:See OECD,Harmful Tax Competition:An Emerging Global Issue,1998.)OECD在2000年、2001年、2004年和2006年均发表了“有害税收竞争”的研究报告。1998年报告的出台,是对早期税收竞争认识的一个总结。相当多的早期文献认为税收竞争是有害的,需要加以抑制协调。
Chris Edwards和Veronique de Rugy认为Vito Tanzi描述了全球化是怎样将新技术合并起来,去创造“财政白蚁”,迫使政府在维持自己税基的基础上去降低税率。科技与规制解除一起良性地促进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发展。税收政策作为一个影响全球投资流量的因素的重要性正在不断增强。也就是说,随着影响全球投资的非税收因素在各国之间变得愈来愈相似,税收竞争就变得更加激烈。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已经降低了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率。税收竞争同时也刺激了其他的税制改革。全球化也是推动税制改革的驱动力之一。税收竞争不是零和博弈。税收竞争迫使所得税、特别低效率的资本所得税不断下降,并因此推进了全球范围内投资和经济的增长。(注:See Chris Edwards and Veronique de Rugy,International Tax Competition:A 21st-Century Restraint on Government,http://www.cato.org/pubs/pas/pa431.pdf,January 31,200visited.)
Wilson和Wildasin(2004)在《公共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Capital Tax Competition:Bane or Boon”一文。文章非常全面地回顾了资本税收竞争的好处和坏处。税收竞争可能导致、减轻、加剧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无效率。在不同的模型中,税收竞争可能限制也可能是提高公共支出和对流动要素征收的税率,当然也会导致不同的福利效应。Wilson和Wildasin还探讨了税收竞争理论对再分配政策和处理风险方面的政策启示。他们对税收竞争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一个很好的阐述,认为税收竞争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关于税收竞争能够提高福利水平的分析还处于初级阶段,然而,在以后的研究中应该将合理的政治过程考虑到税收竞争模型当中去,以更好地区分有利税收竞争和有害税收竞争。(注:See John Douglas Wilson,David E.Wildasin,“Capital Tax Competition:Bane or Boon”,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4,(88):1065-1091.)
税收竞争是经济开放和全球化下的一个突出问题,也可以说是其副产品。由于国外的经济实践原因,对其研究比较早,也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正如每枚硬币总有正反两面,税收竞争也是利弊同时存在。但是无论经济学家如何论证它的弊端,税收竞争终将存在,不管是国际上的,还是一国之内的。因为对政府而言,竞争是其最为本质的特点。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虽然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同样难以避免。这需要我们能够从正反两方面借鉴、吸收国外有关税收竞争理论的研究成果,以期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