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相关市场的界定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相关市场概述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经营活动总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进行,经营者从事的各种各样的竞争行为也总是在一定的市场内针对特定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而实施。脱离一定的市场范围,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及其行为效果都无法予以评价。在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中,除了对所谓“核心卡特尔”(注:“核心卡特尔”行为是欧盟竞争法中对恶性垄断协议行为的习惯称呼,意指这些协议行为本身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效果非常明显,以至于反垄断主管机关无须进行更多的调查取证,而根据行为本身就可以判定其违法。实践中,这些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协议、分割市场、联合拒绝交易以及串通投标等行为。在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法实践中,法院经常根据“本身违法”的原则对这些行为进行判决。)行为一般不需要对市场进行界定之外,其他都涉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界定相关市场是随着人们对竞争行为认识的强化以及实施反垄断法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其理论在美国得以发展与运用。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公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注:Commission Notice on the 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Competition Law,Official Journal C 372/309/12/1997.),专门对界定相关市场的概念、原则以及方法等进行系统的阐述,但整体上仍然是对美国界定相关市场的理论的借鉴和总结,欧盟委员会自身并没有提出独特的界定相关市场的理论。除了欧美之外,包括日本和韩国在内的亚洲国家,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基本上模仿了美国的做法,更谈不上形成新的理论或者实践运用。本章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论述主要引用美国的理论。
所谓相关市场,简单地说,就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竞争的场所。经营者从事的市场竞争总是围绕着某种产品或服务,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由此,在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践中,相关市场一般被区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具有竞争或者替代关系的一组产品范围。例如,针对商店里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号码的男式皮鞋,消费者会根据皮鞋的价格、款式以及自己的喜好来决定购买哪一款皮鞋。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号码的皮鞋之间即具有竞争或相互替代关系,属于同一产品市场。但是,男式皮鞋和女式皮鞋各有自己的消费对象,即便是由不同厂家生产,男鞋和女鞋彼此都不能取代对方。因此,男鞋和女鞋之间不具有竞争或相互替代关系,也不属于同一产品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具有竞争或者替代关系的产品的地域范围。某一地区的商品价格上涨后,如果相邻地区的同种商品价格没有上涨,消费者就会去相邻地区购买该商品,价格上涨的地区的销售商因此无利可图。这两个相邻的地区之间就具有竞争或替代关系,属于同一地域市场。但是,某一地区的商品价格上涨后,由于交通不便或者交通费用高昂,即便相邻地区的同种商品价格没有上涨,价格上涨地区的消费者购买相邻地区商品的价格加上交通费用超过了在价格上涨地区购买的总费用,消费者也不会选择去价格没有上涨的地区购买。这种情况下,两地之间就不具有竞争或替代关系,因此不属于同一地域市场。
上述情况从供应商的立场来看同样成立。也就是说,当一个地区的商品价格上涨后,相邻地区的供应商感到有利可图,如果愿意远道赶来供应该价格上涨的商品,该两个地区之间就具有供给竞争或替代关系,因此属于同一地域市场。相反,如果一个地区的某种商品价格上涨后,相邻地区的供应商因为交通不便或者运输成本超过了其远道赶来供应所能获取的利润,相邻地区的供应商就不会选择远道赶来供应该价格上涨的商品,该两个地区之间就不具有竞争或者相互替代关系,因此也不属于同一地域市场。事实上,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因为相邻地区的供应商是否会选择来供应该价格上涨的商品,不仅取决于交通成本,可能还会受到商品性质的影响。对于一些附加价值高并且轻便的商品,如照相机或者电脑,其供应商能够快速地将其商品运往销售价格上涨的地区,但是对于一些附加价值低,或者运输成本较高或者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商品,如水泥或者啤酒,即使一个地区的商品价格上涨,其他地区的供应商也难以快速地进入该地区进行销售。此外,能否进入价格上涨地区进行销售,还要受到该地区的销售限制或者质量检查、税收等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
除了上述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之外,在实践中还存在关于“时间市场”的提法。所谓“时间市场”,是指经营者围绕特定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时间跨度。任何竞争行为都是在特定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围绕特定产品所展开的竞争行为,评价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时不可能将两个时间跨度过大的行为置于一起评论,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竞争的相关要素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没有必要将不同时段的竞争行为进行比较。与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不同,时间市场只是在特定的场合下才予以考虑。相关时间市场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融入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之中,特别是在涉及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时,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需要考虑时间因素。(注:参见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载《法律科学》,2008(1)。)因此,实践中,时间市场的界定并不是评价经营者竞争行为时的一个必须考量的问题。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相对的,如果将相关市场的范围进行足够小的界定,则可以说每一个经营者在一个特定的市场范围内都是一个垄断者;相反,如果市场范围界定过大,则可能每一个经营者都不具有市场支配力。由此可见,市场范围的界定是一个具有裁量性质的主观判断,以此为基础来评价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采用何种标准来界定相关市场就变得至关重要,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大力导入经济学的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就是为了避免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时的主观任意性。但是,相关市场本来就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观界定的一个范围,无论如何都无法界定一个真正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或者地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