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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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胎儿、死者人格利益

【案例】甲为我国近代著名文学家,已于七十多年前去世。丙企业为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将甲的肖像印在了其生产的性药品的包装上,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印制了甲的名言。甲的儿子乙认为,该企业未经其同意对其父亲的肖像进行商业化利用,构成对其父亲肖像权的侵害,造成其精神损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简要评析:该案涉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采取了间接保护模式,即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人格利益的方式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该案中,甲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已经终止,无法享有人格权,但是其肖像的人格利益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侵害死者人格利益造成其近亲属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如前所述,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通常情况下,无人格主体即无人格权。但是,即便在主体尚未形成或者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为了有效保护未来潜在主体的人格权,或者满足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需要,有必要扩张法律所保护人格利益的主体范围,这即为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概括来说,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是指对自然人在出生之前,或者死亡之后的某些人格利益的保护,这些利益具体是指死者的人格利益和胎儿的人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