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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氏族社会
氏族公社
氏族公社是继原始群之后出现的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共同体,是原始社会的高级阶段。氏族公社的历史可分为母系氏族公社阶段和父系氏族公社阶段。
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居于支配地位,丈夫居于妻方,辈分从母系计算,财产由母系继承。这时期的婚姻实行族外婚制,只有不同氏族之间的同辈男女可以互为夫妻。后来婚姻又发展为对偶婚,就是在互婚的男女群中各有一个主要配偶,但并不严格,所生子女仍然只知其母不知其父。这时期氏族的财产实行平均分配。在我国境内,这时期的代表性人类和文化有河姆渡文化、仰韶文化、半坡村遗址。
父系氏族公社是由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时期的代表文化有龙山文化、大汶口文化。在父系氏族公社里,男子居于支配地位,妻子从夫而居,辈分从父系计算,财产由父系继承。男子不再以狩猎、捕鱼为主,而是代替妇女从事农业和饲养业。妇女在经济上退居次要地位,职能已经转向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和生儿育女。这时期的婚姻制度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父系氏族公社内部以男子为中心分裂为若干个大家庭,各大家庭内部又分裂为若干个一夫一妻的小家庭。这样,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逐渐瓦解,代之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私有制产生,随着贫富的不断分化,阶级在形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