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3.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使这些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凡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则予以保护;违反民事法律的,则不予保护,有些时候还要给当事人以民事制裁,从而发挥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的情况下,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同时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如因商品买卖合同的签订而发生的买卖之债的关系,作者基于其作品与非作者之间形成著作权法律关系等。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它只是抽象地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有了民事法律规范,又有了民事主体的行为或其他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了协商一致买卖某商品的事实,才形成买卖关系;甲与乙有了结婚的事实,才成为夫妻关系。这些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具体的社会关系的结果。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这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极为广泛。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甚至地方政府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相互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有民法规范才能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因此民事法律规范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另一特征。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法律关系等。有些法律关系中如债权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是对等的,相互的。有些法律关系如人格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为一方,只享有权利;义务主体为一方,只负有义务(不作为)。这种关系仅从某项具体的法律关系形式上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但从整体和实质上看,每个民事主体既作为权利人享有权利(如所有权),同时又作为义务人负有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相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