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基本上是商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不问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及智力程度。《民法通则》第3章对法人作了专门规定。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业务性质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不同,但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在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在各种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必须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彼此地位平等。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也必须受民法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无论所有制性质如何,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有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所有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等。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这些权利义务对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有当事人依法通过合同约定的。任何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对人采取补救措施,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可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法院对任何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保护,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都平等地予以保护。
2.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规范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自愿原则的含义包括: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调整合同关系方面,应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例如在当事人设立遗嘱的情况下,要适用遗嘱继承而不适用法定继承。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外,通常均不否定其效力。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占有、使用或处分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等。民事主体有权抛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如抛弃所有权、债权,放弃继承遗产等。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共同设立公司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及形式需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与公正、合理、正义的概念相近,是人们崇高的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因此民法更强调公平。
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例如,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对合同的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40条)等。
(2)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公平、公平交易。民事主体在精神利益关系上,也应贯彻公平原则,例如共同的作品、发明、发现的署名的先后,应依贡献大小为序。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或在发生情事变更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
何谓公平?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观点。民事法律关系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一般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从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及学者的解释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合同法》第49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原则。交易上衡量诚实信用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衡量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是否平衡,从这一点看,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本质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具有应有的道德,其含义更广泛,适用性更广。例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关系发生后,出现情事变更时,法官裁决案件,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从维护社会利益的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在人身关系方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更应尊重道德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法律规范与公共秩序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有些法律规范是关系到维护公共秩序的,例如宪法、刑法、军事法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稳定、国防安全,财政法、金融法涉及经济秩序大局等。但有些法律规范与公共秩序无关或关系不大,例如继承法、保险法等。公共秩序比法律规范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的基本原则可涵盖的其他内容。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其含义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一般的违背善良风俗,不应认为是违法;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构成违反民法原则的,才具有违法性。
我国有学者从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作扩大解释,其内含包括禁止权利滥用。为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借鉴外国立法,明确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利益。
从学理上讲,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