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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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我国大陆地区现行铁路法规体系

铁路法规体系是国家管理铁路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的统一整体,是保证铁路部门依法治路的重要前提。建立适合铁路特点的铁路法规体系是加强铁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铁路法规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国家法律;第二个层次为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原铁道部或其他部门发布实行的各种规定;第三个层次为行政规章,主要是原铁道部发布的各种实施细则、规程和规则、办法、规定等,也包括原铁道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或其他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职权所做出有关铁路管理方面的行政性规定。

在法律层次,主要有1991年通过的《铁路法》,共有6章94条,内容涉及铁路运输营业、铁路建设、铁路安全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规定。该法作为国家管理铁路的基本法律,调整铁路与国家、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在铁路建设、安全、运营、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铁路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是铁路法规体系的龙头。除了《铁路法》以外,其他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是铁路法规体系中法律方面的内容。

在行政法规层次,比较重要的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于2004年,该条例对铁路运输安全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保障铁路运输畅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是一个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由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营运安全、社会公众的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103条,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08条决定,自2014年1月1日废止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于2007年,该条例对铁路交通事故涉及的主体、内容及其权利义务都有详细的规定,对及时处理事故,恢复铁路运行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还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办法》和《铁路卫生交通检疫办法》等数十件法规,内容涉及客货运输、损害赔偿、安全保卫等,对调整铁路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铁路法规体系的骨架。

在部门规章层次,原铁道部在几十年的铁路管理实践中,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对加强铁路的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内容涉及客货运输、安全保护、运输市场准入、运输行为、铁路技术等方面,主要有:《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