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分三种环境实体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
如前文对三种权利关系的论述那样,清洁环境权、休闲审美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所保护的利益位阶不同,由此体现出来:依次递增的环境精神利益价值,逐渐提高的环境保护标准,依次递增的实现难度,依次递减的追求利益实现的迫切性。相应地,这些权利与相其他权利冲突时,权利人的容忍义务限度就依次提高、相冲突的其他权利人的容忍义务限度就依次降低。由此,经济性地利用环境要素的其他权利人应作依次递减的让步,上述三种权利遭受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此递减,基于这三种权利受到侵害所生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在现实中出现的概率依次递减。因此,相比之下,当清洁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大,损害赔偿额度最大;当休闲审美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较小,损害赔偿额度较小;当文化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小,损害赔偿额度最小。总之,这三种权利受到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依次递减,损害赔偿额度在宏观上依次递减。
在正常的社会发展状况下,每个人都有追求更高品质生活的愿望,基于这三种权利实现的迫切性及对生活品质的影响程度不同,只有在生存性权利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才能谈及对发展性权利的追求,因此,在这三种权利中,享有前一种权利应是实现后一种权利的基础,获取后一种权利是前一种权利实现后的必然追求;同时,为了实现环境权益与精神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获取后一种权利必然竭力追求前一种权利的实现。具体来说,享有清洁环境权是实现休闲审美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的基础,只有能在清洁无污染的环境中生活,才能谈及对获取环境的休闲审美与文化价值的愿望,而获取休闲审美环境权是享有清洁、无污染的生存环境后的必然追求。休闲审美环境权是清洁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中间位阶的权利,获取环境的休闲审美价值是享有清洁、无污染的生存环境后的必然追求,也是获取环境文化价值的必由之路,同时,为了获取休闲审美环境权必然竭力追求清洁环境权的实现。文化环境权是清洁环境权与休闲审美环境权发展的必然结果,人们在清洁、无污染的环境生活并享受环境的休闲审美价值后必然会追求环境的文化价值,同时为了获取文化环境权必然竭力追求清洁环境权与休闲审美环境权的实现。总之,通过公民环境权的不断追求,以实现环境权益与精神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对这三种权利中某一权利的侵害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权利遭受损害,但若某一环境集这三种权利于一身,那其中某一权利受到侵害极可能导致其他权利遭受损害,基于这三种权利中在前的权利是在后的权利存在的基础这样一种逻辑关系,故对在前权利的侵害势必会造成在后权利遭受损害,而在后权利的侵害并不必然造成在前权利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