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种实体环境权利保护标准高低的区分性
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的实现要借助于现有科技条件下的环境利益与精神利益保护的标准来设定和操作,而这些标准的确立有赖于科技与社会发展的融合,主要依托于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现实状况,包括了生态学、环境科学、物理学、生物学、化学、地理学、数学、医学、心理学法等科学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所达到的具体程度,这些标准被法律认可后就上升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制度规范,从而成为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实现的客观性指标。在这里,仅探讨公民实体环境权保护标准高低的区分,而不涉及具体标准的制定。
公民实体环境权有生存性权利与发展性权利之分。其中,生存性权利,即为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权利;发展性权利,即为维护权利主体获得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公民享有生存性权利是其获取发展性权利的基础,获取发展性权利则是享有生存性权利后的必然追求。对生存性权利的保护关系到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能否得到基本保障,这对环境保护有较高的要求,应提供保护的标准也较高,这就要求权利人享有生存性权利而对他人权利要承担的容忍义务限度比享有发展性权利更低。发展性权利较生存性权利对环境保护有更高的要求,因其建立在生存性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上,其实现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应提供保护的标准更高,这就要求权利人享有发展性权利而对他人权利承担的容忍义务限度比享有生存性权利更高。清洁环境权、休闲审美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这三种权利的区分正是基于生存性权利与发展性权利在社会科学发展条件下对公民实体环境权保护标准的不同,是由生存性权利向发展性权利的逐步过渡,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与应提供保护的标准也逐步提高。
进言之,人类社会的进步离不开经济发展,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的实现与提升也有赖于物质财富的增长,但要发展经济就要对环境加以开发利用,在此过程中难免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进而引发与维护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间的矛盾。一方面,人的生活品质与生存环境的好坏休戚相关,若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势必难以正常实现,人们的生活品质无疑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造成环境遭受侵害的原因事实,诸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等行为,本身就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因此这些原因事实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也即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有价值的侵害,属于“可容许的危险”;若为了保护环境而全面限制经济的发展,势必造成社会的停滞不前,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的保护也难以很好地实现,人们的生活品质也难以提高。因此,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只有当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超过一定程度、危及人的生存与发展时,才能为法律所禁止;反之,若侵害环境的行为在可容忍的限度内、不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又能给人类带来较大的利益,就应为法律所允许。因此,公民环境权的行使应当是有限度的,恰当地区分公民实体环境权,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把经济发展的速度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使二者能够相互促进、和谐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因此,在经济发展与维护清洁环境权、休闲审美环境权、文化环境权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就应考虑这三种权利各自的限度该如何设定,以达到法律制度设计的最佳效果。
前文已提及,清洁环境权、休闲审美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对公民生活品质的影响情况各有不同,即对公民的重要性及保护标准高低的不同,因此当经济性利用环境可能危及环境生态性利益实现时,就需要有所区别地考虑这三种环境权利保护的程度,这就引出了这三种权利保护标准的区分性问题。由于清洁环境权属于生存性权利,其对权利人的重要性相对最高,实现该权利的需求最为迫切;有关该权利的环境保护标准最低,以维持人的健康生活为最低限度,需保护的严格程度最低,要实现该权利的条件最容易达到,在这三种权利中最容易实现;同时,从理论上讲,地球任意角落人类都可能居住,虽然人有很多地方目前不适宜人类居住,但不应排除人类在这些地方生存或这些地方被改造得适宜人类居住的可能性;地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各处的环境问题都会波及其他区域,因此该权利实现的区域应是整个地球,该权利在宏观上应是最大范围、最大体量的,经济发展在宏观上应作最大范围、最大体量的让步;因此,经济性利用环境要素的权利人对该权利的实现应作最大幅度的让步,即在宏观上应保持生态环境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在微观上应保持任一局部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任何地方都不应受到污染和破坏。由于休闲审美环境权处于生存性权利向发展性权利的过渡地位,其对权利人的重要性相对较高,实现该权利的需求较为迫切;有关该权利的环境保护标准相对较高,以人在环境中休闲审美的权利得到满足为限,需保护的严格程度较高,要实现该权利的条件较容易达到,在这三种权利中较容易实现;同时,为人提供休闲审美环境的区域划定应以方便生活为准,能为人提供休息放松、娱乐审美环境的区域应是较大的,因此该权利实现的区域范围应是法律加以规定的较大地域,该权利在宏观上应是较大范围、较大体量的,经济发展在宏观上应作较大范围、较大体量的让步;因此,经济性利用环境要素的权利人对该权利的实现应做较大幅度的让步,即应保持诸如法律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域的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在这些特定的较大区域内的保护程度要求较高,而在其他众多区域对该权利的保护程度要求相对较低。由于文化环境权属于发展性权利,其对权利人的重要性最低,实现该权利的需求最不迫切;有关该权利的环境保护标准相对最高,以环境中所承载的人类文化遗存和自然遗产得以保留和继承为限,尽管其是实现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所必须,但要实现该权利的条件最不容易达到,需保护的严格程度最高,在这三种权利中最不容易实现;同时,为人提供文化环境的区域划定应以保障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为准,能承载人类文明的区域相比前两者最小,该权利实现的区域范围应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较小地域,该权利在宏观上应是最小范围、最小体量的,经济发展在宏观上应作最小范围、最小体量的让步;因此,经济性利用环境要素的权利人对该权利的实现应作最小幅度的让步,即应保持诸如法律规定的自然与人文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在这些特定的较小区域内的保护程度要求最高,而在其他众多区域对该权利的保护程度要求相对较低。总之,这三种权利对权利人的重要性依次降低,实现该权利的迫切性依次降低,保护标准依次升高,实现权利的条件容易程度依次降低,需保护的严格程度依次升高,权利实现的区域范围依次减小,权利在宏观上的范围、体量依次减小,经济发展在宏观上应做的让步依次减少,经济性利用环境要素的权利人对其应做出的让步依次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