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历史与现状二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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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蒙古统治时期

1258年,蒙古大军攻陷巴格达,阿拔斯王朝灭亡。蒙古人在西亚和中亚建立了两个国家,即伊儿汗国(1258-1353年)和窝阔台汗国。哈里发的传统中止了,但蒙古人最终皈依了伊斯兰教,合赞汗自称素丹。因此,成熟的伊斯兰社会同化了征服者。

在埃及,地方君主收留了落难的阿拔斯家族成员,从中任命了一位哈里发,但他们已沦为地方王朝手中的玩物。在此期间,印度和帖木儿帝国的君主继续寻求哈里发的授权。

这一时期有学者认为,阿拔斯王朝后期的哈里发国家已经演变为“穆尔科”(mulk),即“王国”。伊本·赫勒敦(1332-1405年)首次指出,国家是一个独立实体,从哈里发国向穆尔科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而穆尔科保留了哈里发国和伊斯兰的因素。Gabriel Ben-Dor,State and Conflict in the Middle East:Emergence of the Postco-lonial State,Praeger Publishers,1983,pp.43-49.此外,他认为人类社会可以没有神授法律而存在,国王可以核准法律。[巴基斯坦]赛义德·菲亚兹·马茂德:《伊斯兰教简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81页。

教法学家伊本·贾马拉(1241-1333年)指出,伊玛目的产生方式不但有选举,而且包括强权夺取,哈里发制应当并入素丹制。

此外,伊玛目和素丹已经成为同义词。伊本·泰米叶(1263-1328年)认为,哈里发制不再是一种义务性制度,先知去世后真主已将主权职能移交乌里玛;伊斯兰使命需要权威,即使伊玛目的统治是“不义”的,正如圣训所言:“60年不义的伊玛目的统治胜似一日国无素丹。”

而且,教法学家关于哈里发必须由古来西氏族成员担任且具备高尚品德、渊博学识和健康体质的要求是没有必要的。

法德尔·安拉(?—1521年)指出,素丹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即使不义的素丹也是合法的,并应被尊为哈里发,而且非阿拉伯人也可以担任哈里发。他把哈里发制的要素进一步简化为两项:伊玛目/素丹和乌里玛。他的学说对奥斯曼帝国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