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历史与现状二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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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白益王朝和塞尔柱帝国时期

945年,属于波斯人支系、起源于高加索地区、信仰什叶派的白益人创立白益王朝(945-1055年)。从此开始,伊斯兰国家进入了分裂、衰落时期,阿拉伯人成为被统治者。1055年,属于逊尼派的塞尔柱突厥人建立塞尔柱帝国(1055-1194年)。

有学者认为两个王朝仍隶属于阿拔斯王朝,但由于哈里发权力的下降,起源于游牧军事贵族的白益人和塞尔柱人是事实上的统治者。

这一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哈里发逐渐成为宗教和精神领袖。这一过程始于阿拔斯王朝后期。到白益王朝时,该王朝定都波斯的设拉子,逊尼派的哈里发的世俗权力基本上被剥夺,他只控制了巴格达城内及邻近地区的世俗权力,其控制地域依据国王和哈里发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变化。

在塞尔柱王权强盛时期,塞尔柱皇帝把伊拉克的哈里发领地视为帝国的一个省和哈里发的伊克塔(采邑),甚至哈里发也必须获得素丹的承认,前者甚至在巴格达城内也受到限制,帝国任命的“阿米德”负责哈里发领地的税收及其开支,另有军事长负责治安和教派关系。参见黄民兴:《中东国家通史·伊拉克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四章。在其他地区,他的权力仅限于宗教、司法方面,但仍为帝国的最高名义元首,素丹依然接受其册封。

(2)世俗君主的出现。在阿拔斯后期出现由突厥将军担任的“总埃米尔”一职,为国内最高军政长官,权力高于宰相,为事实上的统治者。白益君主也自称“总埃米尔”,自封为“马立克”(国王)。从此,波斯成为西亚政治、经济中心,作为精神中心的巴格达逐渐衰落。国王也借鉴了波斯的君主传统,自称“诸王之王”和“正义之王”,宣传君权神授,把祖先追溯至萨珊宗室,其仪式、货币均模仿波斯。他们也大修清真寺,赞助文化发展。

著名的阿富汗加兹尼王朝国王、同样身为突厥人的马穆德(998-1030年在位)最早使用了“素丹”(意为“权力”)称号,而塞尔柱人曾称臣于加兹尼王朝。伯纳德·路易斯认为,阿拉伯语中的“素丹”很早用于指称政府和权威人士,甚至哈里发。见路易斯:《中东:激荡在辉煌的历史中》,第191页。显然,塞尔柱皇帝由此沿用了“素丹”称号,他们自认为是伊斯兰世界最高的行政统治者,宣传君权神授思想,真正形成了世俗君主与宗教领袖并治的二元政治结构。塞尔柱帝国解体后,素丹的称号日益泛滥,从此成为逊尼派穆斯林君主的流行称号。

白益和塞尔柱时期政教进一步分离的原因如下:

第一,阿拔斯王朝的衰落。

第二,突厥政教分离的政治传统。

第三,伊斯兰世界已形成一种共识,即哈里发只能由古来西氏族成员担任,而白益和塞尔柱君主均无意破坏这一传统而夺取哈里发封号。

第四,阿拉伯人和逊尼派对政权垄断的削弱(异族和什叶派国王出现)以及奴隶军人的兴起。拉皮杜斯认为,从加兹尼王朝开始,奴隶军人、分权的政府和对波斯伊斯兰文化的保护就成为中东政权的特征。见Lapidus,A History ofIslamic Societies,p.141.

但是,上述权力分割是相对的。哈里发仍有一定的世俗权力,甚至在塞尔柱衰落时期能控制伊拉克中、南部的大部地区。而世俗君主也宣扬君权神授,他们(包括什叶派的白益君主)仍尊奉哈里发为名义上的最高领袖,接受其册封,在胡特巴中把自己的名字列在哈里发之后,并力图与哈里发家族联姻。

(3)伊斯兰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伊斯兰化基本完成,在伊拉克中、南部这一过程结束于11世纪。伊斯兰教由此成为民众而非精英的宗教,基督教仅残存于叙利亚、黎巴嫩和小亚细亚,而小亚细亚也处于塞尔柱移民形成的伊斯兰化中。这一时期出现了新的局面,即交替出现什叶派和逊尼派君主,如什叶派的白益、法蒂玛王朝与逊尼派的塞尔柱、阿尤布王朝等。这就推动了两派仪式、典章制度的发展。像白益王朝规定阿术拉节为什叶派教派节日,信徒须朝拜圣陵,这些都加强了什叶派的凝聚力。

塞尔柱帝国建立了大批宗教学校“马德拉萨”,主要教授四大教法学派的学说。在国家保护下,乌里玛成为新的上层阶级,掌握了司法、教育大权,并通过国家赠予和自动托庇获得大量土地和资金(瓦克夫),参与地方的税收、水利、警察、慈善事务;马德拉萨毕业生成为新式官员,取代了从上古以来就存在的书吏阶层。路易斯:《中东:激荡在辉煌的历史中》,第122页。乌里玛由此加强了与政府的联系,成为政府与民众的中介,稳固地确立了自身地位。

不过,由于卡迪接受政府任命和薪金而在民众中威望较低,穆夫提和其他宗教人士在经济上依赖瓦克夫,依旧保持着独立性。

苏菲派的思想与仪式也最终成熟,出现了以教团为代表的完善的组织体系。苏菲派深入民间,尤其是农牧民中,其势力在北非特别强大,在伊朗则最弱。这样,伊斯兰社会最终成熟了,这保证了伊斯兰教发展的连续性,独立的伊斯兰民间力量形成了牵制政府的力量。

对于本阶段政治形势的变化,教法学家进行了新的理论阐释。著名的中古伊斯兰哲学家安萨里(1058-1111年)指出:政府主要取决于军权,新的哈里发制度为一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哈里发,握有实权的地方素丹和沙里亚的监护人乌里玛。陈德成主编:《中东政治现代化——理论和历史经验的探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第201页。哈里发制只是权力的象征,素丹制成为伊玛目(即哈里发)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