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明清盐史研究的市场史视角
明清王朝出于财政和社会控制的需要,对盐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管制,建立起一套繁琐的制度和官僚系统,常令执其政者以及后来的研究者难以得窥其门径。因而,民国以来,“盐糊涂”的说法不胫而走,明清盐史研究成为门槛相对不低的一个学术领域。所幸学术界并未因其门槛而退缩,自现代社会科学引入中国研究以来,中西学者纷纷投身于此话题,明清盐史研究成果不断面世,成为中国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热门领域。由于制度与官僚体系的复杂性,明清盐史研究的成果首先集中于食盐产运销的国家制度层面,并重视食盐产地和生产技术、盐商及其组织和运作、私盐的形成机制及其贸易等问题。一批知名学者的明清盐史研究,比如徐泓关于明代盐法和清代盐场、刘淼关于明代盐业经济、陈锋关于清代盐政与盐税、萧国亮关于清代食盐专卖制度、寺田隆信关于山西商人、藤井宏和王振忠关于徽州商人、曾小萍关于自贡盐商、关文斌关于长芦盐商的研究,都成为后来研究者的重要基础,明清盐史的诸多制度及其实施细节被逐步揭示,正在慢慢走出“盐糊涂”的泥潭。近年来,一批受过社会科学训练的年轻学者加入明清盐史研究的阵营,在前辈学者奠定的基础上,引入新的问题意识,逐步将明清盐史的经验事实与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问题结合起来,推陈出新,将研究不断引向深入。杨久谊关于清代盐法的研究,在经验事实层面总结出湖广等地盐引一体通销规定等新见的同时,努力阐释清代盐政的行政运行机制与政治过程,并力图通过公共财政、国家与盐商的关系等问题的叙述,挑战太平天国之前清朝廷可以高度集权并控制地方政府的传统观点。张小也将古典经济学、倪玉平将博弈论、杨德才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鲍俊林将地理学方法引入明清盐史研究。舒瑜、李晓龙、叶锦花、徐靖捷等人的研究,在努力拓展史料、揭示明清盐场的运作细节与运作机制的同时,将区域社会变迁的诸多学术热门话题,诸如环境、宗族、行政系统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纳入视野之内。此类成果不少,作为学术史的讨论,本书不详尽展开。总之,随着问题意识的拓展,明清盐史研究正在超越对盐政、盐法的细节探索,不断揭示出明清国家运作逻辑的更多环节。
但是,也许是因为明清食盐贸易一直处于王朝的严格控制之下,与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自由市场体系有着重大差异,从市场史的角度探讨明清盐史的成果并不丰富。这方面的既有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直接研判明清食盐贸易的市场性质;另一类则透过政府的管理和盐商的经营,研究中国的商业路径,以分析中国的经济体系走向;第三类研究私盐贸易,关注私盐贸易的市场逻辑。第一类研究以刘翠溶为代表,她的“Features of Imperfect Competition of the Ming-Ch'ing Salt Market”长文,系统讨论了明代余盐的变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边商、内商、水商的分化以及纲法的出现,也讨论了清代官盐配额、盐课、盐价的历史变化过程以及官盐市场及税收升降的情况,分析了清代士大夫希望放开食盐垄断的舆论,总结了明清食盐贸易的盐法、盐额、盐课、盐商、舆论等六个方面的变化,指出:明清的官盐贸易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其不完全性主要体现在:1.政府设定盐区,并限制盐区间竞争;2.盐商由政府募集而来,有准入和退出条件,纲法实施后世袭;3.盐引或盐票是食盐买卖的合法且有价凭证,盐价大部分由官方制定而非市场决定;4.政府严禁私盐,并用各种方法来应对私盐以维持官盐市场。这说明清代盐政的垄断性和专卖性不容忽视。不过,她同时指出,在这样的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直到19世纪初,官盐在与私盐的竞争中,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盐税上升,并且盐价随着整体市场价格波动,表明清政府食盐专卖体系下的盐价,虽然主要由政府设定,但仍然跟市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她辩证地认为,“即使私盐盛行,明清政府都努力保持官盐市场,垄断系统并没有完全控制市场,每时每刻都有舆论建议放开市场。但是,明清时期并没有将不完全竞争的盐市场改变为完全竞争市场”。
第二类研究则从政府与商人的双重角度探讨明清食盐贸易与市场的关系。墨子刻(Thomas A.Metzger)关于两淮食盐专卖的论文,从商业组织能力的角度,分析了清代的食盐专卖与市场的关系,强调清代两淮食盐产销过程显示出来的清廷商业组织管理能力,既非西方学者所认为的政府可以压倒一切,也非行政僵化、官员缺乏专业水准并且腐败混乱,而是以一整套执行、监督、咨询、协调的官员体系,在生产、运输、销售、征课等领域都建立了复杂的系统,大部分时候取得了有效的结果,显示出清政府有较好的商业组织管理能力,表明清王朝的盐政制度安排,许多时候保证了官盐贸易的有效和盐课征收的成功,是一套特别却有意义的市场制度。
从盐商的经营角度关注传统中国经济走向,特别是与市场相关的走向,是明清盐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首先由西方学者提出,并得到了中国学者的注意。1954年,何炳棣关于扬州盐商的著名论文在《哈佛亚洲研究》刊发。何炳棣通过对18世纪两淮盐商在商业经营中积累的财富数量的考辨,确认他们是当时中国最富裕的商人,同时也发现由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限制,这些商人利用其资本,努力寻求文化身份和政治身份,在耗费大量资本的同时,也失去了代代相传不断积聚资本的可能,从而并未由他们发展出商业资本主义,说明18世纪中国最有力量的商人及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市场体系中,没有突破的可能。此后,王方中撰写了题为《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与盐业生产》的关于清代盐法的长文,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明代纲法到清代盐法的来龙去脉,其问题意识与何炳棣上文一致,也是讨论盐商资本有没有引发资本主义萌芽。在分析了盐商资本和盐业生产的组织形态与变迁之后,得出结论:海盐包括淮、浙、粤盐等,由于榷盐制度以及盐商对土地的垄断,盐业是“商业支配产业”的典型,盐商资本没有向组织生产转化,惟有四川井盐情况与此有异,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成为“一般投资的一个特殊要素”。因此,除川盐有所突破外,清代盐业整体上并未改变传统性质。汪崇筼则努力搜集徽商经营史料,深入考察了徽商经营从明初追求“糊口”到明中叶以后追求获取“巨额利润”的演变过程,并研究了其具体利润与利润率,证明了明中叶徽州盐商的经营实现了向商品经济形态的转变,从而奠定了其基本观点:明清徽商是封建晚期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意义,它有助于农业人口向商品生产的转化,在思想观念上也具备了商业化的色彩。汪氏的意见,与前述不少学者的观点相左,认为明中叶以来徽商的食盐贸易,具有商品经济色彩,从市场史的角度推而论之,则这一贸易是市场化的。不过,何为商品经济,何为市场化,汪氏并未充分界定,只是提出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变革的重要标志是巨额利润的实现。显然,这一颇为感性化的界定,必然需要进一步的逻辑论证。
关注盐商经营,自然不能只计算其成本、利润,研判其资本性质、盐商的经营手法亦属题中应有之义。盐商,作为国家特许商人,其经营必然与官府发生众多联系。因此,牵涉盐商经营方式的官商关系问题,一直是明清食盐贸易史中的重要问题。对此,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明清时期的盐商实施的经营策略是官商勾结,基本判定这一领域的官商关系与自由市场体系相悖离。王振忠《徽商与盐务官僚——从历史档案看乾隆后期的两淮盐政》、刘德仁和薛培《略论清政府对盐商的控制与利用》、吕一群《清代湖广盐业贸易中的官商关系》等一大批学术论著,均涉及到这一课题,并揭示了清政府与盐商之间的互相利用、官员与盐商之间的利益勾连等现象。说明明清食盐贸易不在自由市场体系之列。
第三类研究关注私盐与市场的关系。归根结底,私盐是相对于官盐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其出现与运行,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逻辑:官盐与私盐的市场价格差异,是私盐得以出现以及私盐市场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因。在这个意义上,私盐贸易中必然存在理性经济选择逻辑,即以市场为导向的理性选择。在这方面,张小也的《清代私盐问题研究》一书建构了完整的理论框架。她认为,中国历代盐法过于僵化,盐产分配的固定化与实际生活中变动不羁的消费状况不相吻合,容易造成某些地区食盐供应不能满足需求的状况,不得不由私盐来填补市场空缺。而更为重要的是,官府对高额盐课的追求,导致官盐价格过于高昂,在食盐生产技术被普通盐工掌握并且人口流动频繁的背景下,私盐的生产与销售有利可图,私盐遂大量涌入市场并在官府的重重打压之下展开与官盐的竞争。前一类私盐需求,可以看作是市场对私盐的绝对需求,而后一类则属于相对需求。她指出,官盐与私盐属于替代商品,它们为消费者提供的效用基本相同,其一价格上升,必然导致另一商品的销量增加。在私盐的相对需求和绝对需求都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私盐的供给群体众多,包括灶户、盐商、官员和兵弁、受雇参与盐斤运销的各类人员、盐枭等等,私盐贸易相当盛行,成为清代食盐贸易中的重要现象。虽然清政府努力打击私盐,但它还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张小也的研究揭示了私盐问题的经济逻辑。这一逻辑,得到了经验事实的广泛支持。吕一群则考察了清末私盐对湖广市场的争夺,指出“私盐的兴盛和缉私难以奏效,表明经济杠杆在市场中的强大作用,也反映了商品经济日益活跃,全国市场日益走向统一的趋势”。总体来说,学术界关于私盐的研究成果众多,专门著作亦有多部,限于篇幅,本书不作详细综述。这类研究有一个总的趋向,那就是认为官盐贸易是政府垄断专营,而私盐贸易是市场化的商业行为,基本确认了私盐贸易的市场性质。
由此可见,关于明清食盐贸易与市场之间关系研究的众多成果,已经得出了一些重要结论,比如明清官方食盐贸易的性质为不完全竞争市场,私盐贸易主要是市场行为,官盐贸易中盐商的经营及其与官府的关系均显示其市场化程度不足等等,虽然尚存争议,但已成为继续研究的基础。沿着这些研究往前发展,必然需要回答为何明清时期会形成既有市场性质却又不能完全展开市场竞争的食盐贸易体系?其中的内在逻辑何在?在这种既市场化又不完全竞争的体系下,明清食盐贸易中的官府与商人如何运作?其运作机制如何?明清时期尤其是明中叶以后,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繁荣的市场体系,食盐贸易与这一市场体系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等等一系列问题。本书的目的,就是希望透过宏观研究和区域性个案研究的结合,回答上述问题,分析明清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理解传统中国市场体系的性质。
在明清市场性质的研究方面,学术界已有极为精深的研究。马克斯·韦伯曾睿智地指出,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兴起的逻辑相反,在中国,以贵金属为代表的货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家财政的扩大,却强化了传统主义,从而一点也没有激发出资本主义,说明明清中国的市场形态并不能走向资本主义市场体系。梁方仲经过细致扎实的实证研究指出,明中叶以来,与古典经济学生产力发展带动交换发展的逻辑不同,中国市场的发展呈现出“商业资本一马当先”的态势,说明当时的商业繁荣仍然主要取决于贡赋经济体系,即贡赋的征缴及其形态,引发了商业的繁荣。这说明,明清市场体系与传统中国的贡赋体系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因果关系,明清市场的主体是贡赋市场。吴承明则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典出发,深刻地剖析了明清中国市场上的各种交易行为,区分了其中具有商品经济性质的长距离民生日用品的贸易与小生产之间余缺调剂、城市市场的地租以及没有回头货的贸易等交易行为之间的性质差别,并经过统计分析,总结出鸦片战争前中国国内市场是“以粮食为基础,以布(以及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的交换结构”,与梁方仲异曲同工,他认为传统中国的市场体系并非古典经济学视野下的自由市场体系。不过,赵冈、陈钟毅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传统中国的市场建立在个人私有产权的基础上,市场的交易行为完全由产权所有者根据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作出理性选择,不管是小生产者的余缺调剂,还是长距离的民生日用品交易,都是理性的产权交易,因而传统中国繁荣的市场就是“市场经济”。显然,赵冈、陈钟毅的讨论将经济现象抽象化,并不深入剖析交易行为中人们的主观意愿,也不探究交易成功的制度、人际关系因素,更没有重视传统中国整个交易体系即市场体系的架构与逻辑,结论未必公允。在这一方面,匈牙利思想家卡尔·波兰尼的研究与梁方仲的研究有着共同倾向,重视传统中国市场运行中的国家因素,认为传统中国的市场属于“再分配型”市场,颇有启发。
波兰尼认为,有史以来,人类社会主要的交换模式主要有互惠、再分配和家计三种类型。所谓互惠,是人们基于情谊的互相馈赠性的交换;再分配则是在成员之间存在一个中心点,成员的劳动成果集中到中心点,再由中心点重新分配的模式;家计型交换,则类似于家庭生活,在家庭内部安排生产与消费,成员间的物品共享或互通。这三种类型中,人类行为主要取决于人们的社会关系、荣誉感而非经济理性,市场在其中的运转,完全内嵌于社会当中,就算市场经济形成以后,市场企图从社会脱嵌,但并未取得成功,它仍然嵌入于社会当中。波兰尼将中国传统时期的市场,列入“再分配型”体系,他说:“互惠与再分配这两种经济行为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小的初民共同体,也适用于大的、富有的帝国。……当少数家族的政治力量增长、僭主出现的时候,分配功能也就随之增长。首领接受农人的礼物,现在已变成了‘税’,并在他的官员——特别是他贴身的宫廷官员——中进行分配。……这种发展涉及更为复杂的分配体系,……所有的古式国——古代中国、印加帝国、印度诸王国、埃及、巴比伦,都利用一种金属货币来应对税收和薪俸问题,……分配给官员、士兵和各个有闲阶级,也就是说,分配给人口中的非生产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分配履行了一种极其重要的经济功能。”这种再分配体系,是人类经济史中的重要经济行为原则。“在古代巨大的再分配体系中,交易行为和地方市场都是常见的,但总是只具从属性的现象。”显然,波兰尼认为这种体系不是自发调节的市场,也不是市场经济意义的市场。波兰尼的观点,与梁方仲贡赋市场的观念,有相当大的契合度,也暗合了吴承明的小生产者之间产品交换的理念。
关于传统中国市场的上述经典研究,在深厚的理论与史料功底的基础上,入木三分地剖析了明清市场交换的性质,由此基本可以确认,明清中国的市场并非自发调节的体系,与市场经济意义的市场有巨大差异。差异形成的关键点,在于传统中国的市场交换,深刻地嵌入在国家与社会之中。因此,要进一步考察明清中国的市场属性,就需要寻找一个与国家、社会嵌入度相对紧密的市场作为观察点。恰好,专卖制度之下的食盐贸易,整体上由王朝所控制,却又采用了市场贸易的形式,“市场行为”“从属于”“再分配体系”,正是传统中国市场体系在国家与社会中嵌入最深的贸易系统。所以,本书选择明清食盐贸易制度及其运行的宏观与区域个案展开研究,希望回答明清中国的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市场的性质等重大问题。本书相信传统中国的市场嵌入国家与社会,建立在发达的市场基础之上。因此,具体而言,本书将从食盐贸易的实证材料出发,剖析嵌入概念倡导者波兰尼并未深入探讨的传统中国市场嵌入国家与社会的方式、机制及其形式,嵌入的收益,以及被嵌后的市场反应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