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临床中药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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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论

第一章 中药与中药学

第一节 中 药

中药,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对其内涵的揭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应用中药,是中医学从古至今用以治病和保健的主要手段,因此中药对中华民族的健康和繁衍,起着重要的作用。据清代及之前的本草文献所载,临床应用的中药已超过3000种;经20世纪中后期调查,中药资源可达12 800多种。目前,由国家组织的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已经开始,可以预期,资源品种和人工种植、驯养的品种将会增加。但其中功效明确、疗效可靠的药物,仅有500种左右,这是临床医生必须掌握的,也是本书介绍的重点。在上下几千年,纵横近万里的国土上,无数人次口尝身受,以观察和利用这些药物,其实践基础和历史底蕴,都是举世无双的,所积累的用药经验,是值得珍视和发掘的。
“中药”一词,最早见于汉代成书的《神农本草经》,但其只是三品分类中“中品药”的简称(详见后面“中药分类”),与现在的含义完全不同。目前广泛使用的“中药”称谓,在我国古代医药书籍中,一直被单称为“药”,或者出于药性普遍具有偏性,为了强调用药安全而称为“毒药”。“药”字的认识历史悠久,已见于数千年前古钟鼎上之铭文(即金文)。《说文解字》将其训释为:“治病草,从草,乐声”(繁体字写法为“藥”,训释为“治病草,从艸,樂声”)。从其繁体字的结构中可以清楚看出,该含义不但比较准确,而且还反映了我国传统药物以植物类居多的客观事实。
在西方医药全面系统地传入我国以后,大约在19世纪后期,为了将我国传统的医药与西医药相区别,才逐渐普遍使用了中医与中药的称谓。
一、中药及其相关术语的含义
1.中药
何谓中药?目前还缺乏深入全面的探讨,一般认为,中药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在中医药理指导下认识和使用的药物”。
中药除了上述本质属性以外,还因为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中药的来源主要是天然的植物、动物和矿物,大多不能直接入药,在制备各种制剂之前,还必须结合临床的需要和药材性质,经过必要的加工和处理,使之更能符合临床用药安全而有效的要求。
中药被中医理论认识之后,对其有关知识的表述不能离开中医药理论,需要中医药特有的“语言”。这些“语言”,反映了我国历史、哲学、文化、自然资源等方面的若干特点。因此,中药必须赋有中医药理论体系的特有内涵,如性能、功效等。这是古人在长期特殊的医疗理论和实践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并用以阐述药物对机体影响及其应用规律,也是中医认识和使用中药的重要依据,迄今仍卓有成效地指导着中医药的临床实践。
对于中药的含义,有人称为“中国出产的药物”“中医使用的药物”或将其等同于天然药。这些认识都是不准确的,都未能揭示中药的本质属性。
首先讨论“中药是中国出产的药物”。虽然在历代使用的中药品种中,绝大多数是我国原产之物,但自秦汉以来,不断有域外舶来之品作为中药使用。如乳香,原产于非洲东部,东汉至魏晋时期并非以药物形式传入中国,迄今仍主要进口于索马里、埃塞俄比亚等地,其传入我国且被中医药理论认识后,成了著名的活血止痛药;再如常用的行气药木香,也是秦汉时期从西亚经海上丝绸之路的舶来品,长期需要进口,并以广州为集散地,故又有广木香之名,一直到20世纪中叶才引种于我国云南地区。另一方面,产于中国的药物,如果不经中医药理论认识和使用,也不能称为中药。如紫杉,虽然是我国著名的珍稀物种,但文献中未见其按中医药理论入药的记载。现代研究,紫杉茎皮所含紫杉醇有较好的抗肿瘤作用,但至今仍不能称为中药,所以,中药的“中”字,并不是单纯的地域概念。
再看“中药是中医使用的药物”。不可否认在古代,对汉民族而言,只有中医一种医学,中药自然只是中医使用的药物。这种理解在当时情况下,未尝不可。但当代中医和西医所掌握的医药知识结构发生了变化,中医使用西药,西医使用中药,尤其是西医使用中成药的现象较为常见,已经不能单凭使用者的身份来判断他们使用的药物是中药或是西药。中药的使用者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按中医药理论指导用药。
至于“中药就是天然药物”的说法,是现代人们在“回归大自然”的潮流中相对于“化学合成药”而提出来的。天然药物泛指一切具有药用价值可直接供药用的植物、动物及矿物或这些天然产品的简单加工品,也包括从天然产品中提取出的有效部位或成分。中药主要来源于天然药物,有着“天然药物”的自然属性。但天然药物并不一定都是中药(部分天然药物也是制取西药的原料或作为其他医学的药物使用)。而且中药自古亦有少量合成之物(如轻粉、铅丹),所以中药与天然产物或天然药物存在区别,因而不能相提并论,更不可混称。
2.中药材与饮片
中药材是指可作为中药使用,但未经加工炮制的植物、动物和矿物的天然产物。因其往往存在杂质、非药用部分或有安全隐患等因素,尚不能用以制剂,只能是中药的原料。
饮片则是由中药材制成不同形状,或按要求经过特殊处理的加工炮制品,可以用以制备各种制剂或直接服用。由于饮片便于煎汤饮服而得名,古人又习称咀片。
饮片可以是单味药,也可以是复方(如神曲、芜荑、淡豆豉或复方中与其他饮片同煎的六一散、碧玉散等);大多数饮片是固体状的,但也可以是半流体或液体状的(如饴糖、蜂蜜、竹沥等)。固体状的饮片,可以是片状、块状、节段状、颗粒状,也可以是粉末状,如《伤寒论》十枣汤,以十枚大枣煎汤送服甘遂、大戟与芫花的粉末饮片;《温病条辨》三仁汤、《温热经纬》甘露消毒丹等复方,与薏苡仁、杏仁、茵陈诸药同煎的水飞滑石,就是极细的粉末饮片。饮片虽然以干品为主,但也可是鲜品,如保存条件许可,鲜品的作用会优于干品,因此,鲜地黄、鲜芦根、鲜石斛等,更受临床医家喜欢。
《神农本草经·序例》指出:“药性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水煮者,宜酒渍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可入汤酒者,并随药性,不得违越。”因其科学性强,实用价值大,两千多年来,一直是中药复方剂型和饮片状态选择的重要依据。一般说来,只有所含有效成分水溶性好而且耐热的药材或饮片才可以入汤剂,否则便应选择丸剂、散剂或酒剂。
由上可见,将中药加工为粉末使用,对于制剂而言,则为散剂;对于饮片而言,则是粉末饮片。粉末饮片可以直接用药汤或开水送服,属于直接服用饮片,但也可以包裹后与它药同煎。这样的用法自古如此,已经延续了两千多年,今天不仅不可偏废,而且值得进一步开发利用。
正如《神农本草经·序例》所言,散剂或粉末饮片的选择,是由中药的“药性”决定的,而且在临床用药之际“不得违越”。有效成分水溶性差的药物,如青黛、甘遂、琥珀;有效成分煎煮时容易挥发的芳香药,如冰片、豆蔻、沉香;有效成分受热容易被破坏的药物,如雷丸、鸡内金等,都应该选择粉末饮片和散剂,以确保疗效。名贵、珍稀、濒危药材,如人参、三七、冬虫夏草,应该大力提倡使用粉末饮片,这样可以减少服用量,降低药费,有利于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符合当前医保政策的导向。此外,需要先煎、久煎的药物,如磁石、茯苓、石斛,使用粉末饮片,可以缩短煎煮时间,不仅节约能耗,减少麻烦,并能提高疗效。直接服用粉末饮片,还可以弥补中成药不能随证灵活增加药味的缺陷,两者同时使用,实现个体化给药,能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当代拥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现实中,液体饮片不但不应该限制,而且更应该加速发展,如葛洪《肘后方》用青蒿鲜汁治疗疟疾,疗效可靠,成为当代研发著名新药青蒿素的实践基础。假如没有这种液体饮片的使用临床经验,恐怕青蒿素的发现和造福人类就没有那么顺利。
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除竹沥外没有收载液体饮片,致使临床医生用药形式受到很大影响。虽然其中规定了若干需要打粉使用的药物,也就是从法规层面承认了粉末饮片的合法性。但其可操作性存在问题,不仅具体品种很不完善,如已经证明必须以粉末饮片入药的水蛭、全蝎等,或最宜打粉使用的穿山甲等,在其用法项下只有入汤剂的不合理规定;就是许可使用粉末饮片的品种,也因为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在法规层面存在缺失,制约了粉末饮片、液体饮片和鲜品饮片的良性发展,在饮片行业中人为导致了一大产业被长期忽略了。古人一直感慨“膏丹丸散,神仙难辨”,有序发展,完善标准,加强监管,自然是药政管理部门必须面对和认真履行的职责。
3.中成药
中成药是以中药饮片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处方标准制成一定剂型的现成制剂。中成药的出现很早,《神农本草经》已指出“药有宜丸者,宜散者”,强调了从药物角度考虑剂型选择的依据,可谓是最早总结的中成药制剂理论;其后,《本草经集注》又提出了“病有宜丸者,宜散者”,补充了从病情需要考虑剂型选择的依据。北宋的“和剂局”和“惠民局”还分别是国家级的中成药生产机构和销售机构,其规模可想而知。现在中药药剂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中药学二级学科,理论更加丰富,技术更加先进,剂型更加多样。中成药是中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制药工业的进步,以及中成药使用方便、安全、有效等特点,中成药必将成为中药走向世界的先导。
4.草药
草药之名始于宋代,当时主要是相对于国家药局专卖的“官药”而言。后世一般将那些主流本草文献尚未记载,多为局部地区民间医生所习用的药物称为草药。历代所称的草药,也有动物药和矿物药,而不是专指草本类的植物药。从发展的眼光看,草药还是中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源泉,只是在一定时期内主要流传于民间。实际上,草药是中药的初级形式,中药是草药的提高阶段的称呼,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和截然的贵贱优劣之分,不能人为地把它割裂开来。基于这样的历史和现状,建议在翻译欧盟和美国等管理法规中的“herbal”一词时,最好不要直译为“草药”,可能翻译为“植物药”或“天然药”更加适合。
目前,还有一种“中草药”的说法,其使用并不规范,有的是中药与草药的合称,有的则是作为中药的同谓语。为了避免引起歧义,规范使用术语,其实没有必要这样标新立异。
5.民族药
我国自古便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严格地讲中药主要是汉族的传统民族药,但习惯上所谓的民族药是我国除汉族以外各兄弟民族使用的传统药。各民族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与疾病做斗争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积累了医药方面的知识,形成了具有其民族特色的医药理论体系,如藏药、蒙药、维药、傣药、壮药、苗药、羌药等,统称为民族药。
二、中药的名称与分类
(一)中药的名称
1.中药的命名
中药知识的传播和记载,需要名称才能“名正言顺”。其名称的提出是前人在实践中,根据各药物的某一特性而逐渐约定俗成的。了解中药的命名,是进行药物品种考证,澄清中药材混乱和正确使用中药名称,必不可少的基本知识,中药品种虽然数以千计,每一药物又有几种、十几种甚至几十种名称,但概括起来,其命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了解这些命名方式,有利于消除异名,统一正名,绝非提倡标新立异,故弄玄虚,制造混乱。
(1)以植(动)物的生长特点命名:
如金银花之原植物为藤本,其叶凌冬不凋,所以将其藤称为忍冬藤,其花又叫忍冬花,以此命名者,尚有半夏、夏枯草、夏至草、夏天无、四季青、月季花、款冬花、茵陈蒿、茺蔚、桑寄生、穿山甲、僵蚕、冬虫夏草等。
(2)以药材或原植(动)物的形态特点命名:
如紫金牛为矮小灌木,叶片如茶树之叶,因此称为平地木、矮地茶、矮茶风等。又如虎杖,则因其茎直立而生,粗可如杖,表皮散生红色或紫红色斑点,有似虎皮之纹,故得其名;因“节”稍膨大如竹,又有花斑竹之名。还有石韦、牛膝、乳香、海金沙、白头翁、乌头、冰片、钩藤、马鞭草、海马、血竭、栀子、丁香、覆盆子、鸢尾、金樱子、贯众、百部、百合、附子等。
(3)以药物的颜色命名:
如大青叶和青黛(黛即青黑色)皆因其颜色青黑而得命。其他如红花、姜黄、紫草、丹参、玄参、朱砂、黄芩、赭石、白矾、皂矾、蓝矾、绛矾、赤小豆、绿豆、茜草等药名均与其药材颜色有关。
(4)以药物的气味命名:
如蕺菜因全草有类似鱼之腥气,又称为鱼腥草;白鲜因其气颇类羊膻而获名;龙胆草则因其苦如胆而获名。还有麝香、甘草、豨莶草、茴香、木香、败酱草、细辛、五味子等。
(5)以药物功效命名:
如续断因其能续筋骨、通血脉而得名;益母草因其活血调经,为妇女经产要药得名。还有防风、锁阳、阳起石、肉苁蓉、骨碎补、大风子、威灵仙、淫羊藿、王不留行、远志、益智仁、合欢、石决明、番泻叶等。
(6)以药材产地或集散地命名:
这种命名多用于“道地药材”或进口药材,一般系在原有药名之前加上产地(或集散地)的简称。如芎藭自唐末以来皆以四川产量大而质量好,多称川芎;当归以古代秦州(甘肃岷县)所产质优,称为秦归。以此命名者,还有田七、怀山、云苓、广木香、吉林参、西洋参、安桂、天台乌药、茅苍术等。
(7)以植(动)物的入药部位命名:
在植物和动物药材中,这种命名方式最为广泛,也最为清楚,如桑树的不同入药部位有桑根白皮、桑枝、桑叶、桑椹;莲的不同入药部位有莲子、莲子心、莲须、莲房、荷叶、藕节等;动物药中,如鹿茸、鹿角、鹿心、鹿血、鹿胎、鹿冲、鹿尾、鹿角胶、鹿角霜等。但是,有的植(动)物药材,只是原植(动)物的一个部位,而药名中并未反映出来,如茜草、牛膝以根入药,并非全草;牡蛎、玳瑁,仅是其甲壳,而非原动物的整体。
(8)以传说中的人物命名:
如使君子的得名,是相传汉代潘州郭使君多以此物治疗小儿之疾;何首乌则是相传何氏祖孙三代服此,均至高寿而发乌容少。其余还有杜仲、刘寄奴、徐长卿等。
(9)以加工炮制方法命名:
如人参分红参、白参、生晒参、边条参、全须参、红直须、红弯须;肉桂分企边桂、板桂、筒桂;大黄分生军、熟军、酒军、焦军等。
(10)其他:
除上述之外,有的以药材质地轻重命名,如沉香、轻粉、浮海石、浮小麦;有的以外来名译音命名,如诃黎勒、曼陀罗、荜茇、罗勒、咱法兰;其中诃子、补骨脂、鹤虱等,又是音译与功效、形状、部位等相结合。有的以拆字来命名,如胡椒称古月、硼砂称月石,僵蚕称天虫,芒硝称小月,信石称人言。有的以借喻、隐喻来命名,如虎杖称大虫杖,牛蒡子称大力子,车前称当道,黑白牵牛子称二丑,益母草称坤草,狗脊称犬片,猴骨称申骨,大黄称将军。有的以典故歇后语来命名,如百部称穿杨,马钱子称伏水。有的因封建社会避帝王之讳而更名,如薯蓣改称薯药、山药,延胡索改称玄胡索,玄参改称元参,恒山改称常山。甚至还有以反切命名者,如称荆芥如举卿古拜。
总之,中药名称的由来甚多,难以一一尽述,但最多的还是复合多种方式而命名,如黄栀子,是集颜色、形状和入药部位为一体。代赭石,代指产地(山西雁门古称代郡),赭指颜色,石为来源的自然属性。
2.中药的正名和别名
中药绝大多数来自民间,在文字记载之前,一般都有一个口耳相传的过程,同一药物品种,在不同地域,由众多的人观察应用,并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命名,因而出现多种名称,再加上产地、商品规格、加工炮制方法的要求,其名称更加复杂,如麦门冬因其根的形状而得名,仅据《吴普本草》收载,因其常绿这一生长特点,有忍冬、忍凌、不死药三种不同名称;又如麦门冬因其叶如韭,而秦名乌韭,楚名马韭,越名羊韭,齐名爱韭、禹韭;此外,还有禹余粮、仆垒、随脂诸名。历代本草文献,根据前人的记述,并结合当时对药名的使用情况,选择一种最为习用,又最有代表性的名称作为目录和各论中分条立项以及处方之用,这就是所谓的正名,其余的名称便是别名,或叫异名,在古代本草中用“一名”加以区别。
中药的正名和别名是相对而言的,不是一成不变的,麦门冬和人参,在古代分别以麦虋冬和人蓡为正名,为便于书写和流传,而用同音或近音字代替,一经约定,至今沿用;又如目前的常用药荆芥、香附、山药,在古代分别以假苏、莎草根和薯蓣为正名,查阅古代文献时应当注意,否则将无从着手。同样的道理,在现在通用的正名中,如有不尽合理者,也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逐步加以改变的,如天花粉在古代的正名为栝(瓜)蒌根,与栝(瓜)蒌壳、栝(瓜)蒌仁同出于一物,使人一目了然,因唐宋时期多将此物(块根)磨细澄粉入药,便改以天花粉为正名,致使有人不知瓜蒌根为何物;现在早已不再制粉,而直接以其块根入药,本应恢复其原有正名瓜蒌根才能名实相符。又如马兜铃的根,现以青木香为正名,而青木香本是古代广木香的别名,由此常常造成一些古方内青木香的误用,如从苏合香丸拆方研究冠心苏合丸时,就误将其中菊科植物的青木香误用为马兜铃根的青木香,导致了较严重的用药安全事故;后又有专家建议改用“土木香”投料,仍然令人啼笑皆非,原方本身就是木香,为何不恢复其本来事实而改用替身呢?若明代以后出现的马兜铃根青木香能以马兜铃根为正名,恐怕就不会由此造成伤害中医药行业的低级错误。
古代文献由于千虑一失而随意变更通草与木通、青木香与马兜铃根、竹叶与淡竹叶、瓜蒌根与天花粉等名称,招致的负面影响和用药混乱,至今仍留下诸多值得铭记的教训,今天对中药名称的改动应慎之又慎,不能再蹈覆辙。
由此联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先后将中医药文献长期使用的红藤、白豆蔻、代赭石正名改变为大血藤、豆蔻和赭石,虽已成为法定名称,但其不够审慎之处显而易见,也不可回避。如豆蔻在文献中一直是草豆蔻的简称,现将白豆蔻也改称豆蔻,问题就出来了。历代有诸多以草豆蔻为主药,而以豆蔻为名的古方,如《圣济总录》《博济方》《广济方》的豆蔻汤、《史载之方》豆蔻丸等,岂不是要逐一修改古方,都要在这些方名之前加上一个“草”字;而以白豆蔻为名的方剂,如《赤水玄珠》《博济方》白豆蔻散,《沈氏尊生书》白豆蔻汤等,岂不也要随之更名为豆蔻散、豆蔻汤。如此一动,自然会引起难以廓清的混乱。还有代赭石、红藤之名,历史悠久,可谓是知名的品牌,已为中医药界熟知,假如说现代处方时可以强制改名换姓,那么古代文献怎么处理,难道也去要求张仲景必须将“旋复代赭石汤”更改为“旋覆赭石汤”,要求《图经本草》《景岳全书》将“红藤”更改为“大血藤”。试问,这样的改动究竟有多大实际意义,如果不改动,这些名称的问题又出在哪里,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须知,中医药文化需要传承,其历史的延续性是人为因素割裂不了的。中药正名和正品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其历史性、地区性、命名的合理性以及历代的使用情况等,慎重取舍,使之科学而严谨,尤其不能不负责任地损害中医事业和中药产业。如板蓝根与大青叶,历来就是多基源的品种。板蓝根可能出于菘蓝者会优于马蓝的根,以其为法定正品,无可非议,但能否以之类推菘蓝的叶也当然是大青叶的正品药材。须知从古至今,只有马蓝的叶才是加工青黛的最优质原料,菘蓝则不然。而青黛的有关成分,必然是确定大青叶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以此为据,大青叶应该以何品种为正品,值得讨论和研究。即使以马蓝叶为正品,它也没有资格独享“大青叶”之名。最公平合理的方式应该是分别称为菘蓝大青、马蓝大青或北大青叶、南大青叶之类。
对于药名的处理,凡历代本草一直收载的药物,一般应以多数本草立项列目的名称为正名,如半夏有守田、水玉、野芋头、麻芋子诸名,但自《神农本草经》起,均选半夏为正名。又如虎杖,虽然名称繁多,《尔雅》称之为“蒤”,但宋以后本草皆以虎杖为正名,故应继续沿用,不可随便改换,目前一些人将虎杖改称阴阳莲、花斑竹、大叶蛇总管、斑庄等名的做法,实无可取之处。
《神农本草经》等古代本草所载药物,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在后来改变了原用的正名,并为后世所习用,则不宜再恢复使用《神农本草经》之名。如薯蓣之作山药,蔓荆实之作蔓荆子,桃核之作桃仁,芎藭之作川芎等。一旦俗成,就完全没有必要再去改用原名。
以某些药物的另一部分入药,因功效不同而需另立条目者,若其另一部分在本草文献中已有专名,不宜另立新名,如川芎之苗叶,自魏晋以来称为蘼芜。若另一部分尚无专名,可在主药名称后加上新的入药部分,也不必另外立异,如银杏叶、山楂叶等。
地方性药物,或由采访收集的药物,多以当地习用名为正名,但应注意避免新的同名异物现象。也可用现代植(动)物分类学拟定的植(动)物名。但其变动较大,应加以注意。
有些古代药物品种已经分化为不同的药物,可在原有名称上冠以产地或别的形容词,作为分条药物的正名。如芍药之分赤芍药和白芍药、术之分为白术与苍术。
有些古本草药物用全植物名作为正名,但实际只是使用某一入药部位,必要时可在原本草名之后加上入药部位作为新的正名,则更为准确。对此目前虽尚未予以订正,是因为其入药部位单一,没有改动的必要。
不少药物的古本草正名没有偏旁,目前是否增补,应详加考察,不可一概而论。如昌蒲宜改书菖蒲,卮子宜改书栀子,但石韦不可作石苇,白鲜皮不可作白藓皮,朱砂不可作硃砂等。
迄今尚未收载的外来药,如要命名,可首选植(动)物学名,或取一个习用的音译名,并附列其外文名。
因药材品种混乱而造成的药名舛错,有必要对混乱品重新命名。不可将错就错,张冠李戴,而引起用药错误。如现将阿尔泰银莲花称九节菖蒲,将苘麻子称冬葵子等,便引起了本可避免的药材混乱。
3.中药的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现象
如上所述,一种中药具有多种不同的名称,这就是同物异名现象。这一现象在有的品种中还十分复杂,如虎杖一药,就有蒤(《尔雅》)、大虫杖(《药性论》)、酸杖、斑杖(《日华子本草》)、酸桶笋(《救荒本草》)、斑庄根(《滇南本草》)及近现代出现的土地榆、蛇总管、野黄连、阴阳莲等40多个名称。这些名称,都是命名方式不同而造成。另一方面,中药的命名方式虽各有不同,但与中药来源广泛、品种繁多相比较,又显得十分单调,因此,一个相同的名称,其所指的药物又往往不同。《本草纲目·序例》中就列有大量“一名二物”“一名三物”“一名四物”和“一名五物”的药物,这又是中药的同名异物现象了。在过去一段时间这一现象有增无减,更加严重,仅以《中药大辞典》为例,称为过山龙、土黄连的就分别有20多个不同植物品种。
从《神农本草经》开始,历代本草学家和广大医药人员,为澄清中药的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现象,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他们或收集、整理和研究诸药诸名,或详细考察并描述药物的形态和生长特征,或精心绘制药图,以期阐明中药的名实关系。从南北朝至宋代的近800年间,各大型综合本草还将这方面的工作作为本草学的主要着力点。尤其是近代以来,应用植(动)物学自然分类等多学科知识,对中药进行了大量本草考证,确定了数千种中药品种的基源,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同时也存在若干不足。李时珍所说:“兰花为兰草,卷丹为百合,寇氏衍义之舛谬;黄精即钩吻,旋花即山姜,陶氏别录之差伪;酸浆、苦胆、草菜重出,掌氏之不审;天花、瓜蒌两处图形,苏氏之欠明。”便历数了前代本草在确定药物名实时的典型失误。此后,《本草纲目》又将淡竹叶作为草本植物竹叶麦冬的正名,与已有淡竹之叶(竹叶的一种)有相混之嫌,又再将鸭跖草称为淡竹叶混列其中。《中国药学大辞典》将木通与通脱木之图均附于通草项下。《中药大辞典》将榖(音构)白皮指为米皮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77年版,一部)对八厘麻、风香脂、冬葵子等名称的使用,均不免千虑一失。要澄清中药的名实混乱,至今还有许多要做的工作。
中药的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现象广泛存在,是造成中药品种混乱的主要原因。因此,进行中药的各种研究,必须注意其名和实的关系,不能望文生义或循名而妄断其实。为避免因名实不清而造成研究失误,首先应了解若干药名的古今来源变化,如古之辰砂为天然的优质朱砂,目前则为人工合成的硫化汞;古之珍珠母为未经作首饰佩戴的洁净珍珠,目前为珍珠贝等贝壳的珍珠层;古之青木香出自《本草经集注》,本为上等广木香,而目前为马兜铃根;古之通草为今之白木通,今之通草古称通脱木;宋以前之枳实,为接近成熟的枳树果实,与今日枳壳个头大小相似,并非目前的枳实,这对于研究仲景方中的使用量十分重要。其次,要了解各地方性习用品种的同名异物,如金钱草应以报春花科植物过路黄(四川大金钱草)为正品,而广东等地习用的金钱草为豆科植物广东金钱草,江苏等地习用的金钱草为唇形科植物连钱草;红藤一药,应以大血藤科木质藤本植物大血藤为正品,而四川地区过去往往为草本植物毛宿包豆的藤叶,反而将正品红藤称为血木通。此外,还要注意目前由于药材收购部门误收、误营或一些不法之人以伪充真导致的品种错误,如冬葵子历来为冬葵(习称冬苋菜)的种子,而实际的商品药材却是苘麻的种子;误将从来不是中药的关木通作为木通使用的沉痛教训,至今仍挥之不去。所以,我们进行中药的化学、药理、炮制、制剂和临床观察,都应当对所用药物的品种予以鉴定。
4.中药的处方用名
中药的处方用名,是指医生在书写处方时所选择使用的药物名称,为了确保处方的规范和药房司药的准确,应当尽量选用药物的正名作为处方用名。但是,中药的正名只是各种药材的总称,不能反映多基原药物中的特定品种,也不能反映药材的规格质量和炮制方法。因此,也无法满足临床选用药物的不同需要。在以下情况中,处方用名可以不必使用药物的正名。
(1)强调使用多基原药物的某一品种:
在多基原的药物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种共用一个药名,目前虽作为同一种药物收载,但其性能功效和临床应用往往具有差异,处方时一般应指明其具体品种。如菊科植物黄花蒿与青蒿均作为中药“青蒿”使用,但用以治疟疾时应写明“黄花蒿”。
(2)强调使用优质的道地药材:
如茯苓书写为云苓,山药书写为怀山药,枸杞子书写为宁枸杞等。
(3)强调使用不同的药材规格:
同一种药物,常因其规格不同,其质量和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不同的需要,应有所选择,如肉桂分企边桂、板桂、筒桂和桂通。
(4)强调使用不同的加工炮制品:
药物生用、制用及不同的加工炮制方法,直接影响着药物的效用,如生大黄清热泻下作用较强,熟大黄作用较缓,酒制后长于清上焦而活血,焦大黄性收敛而专于止血,处方时应按不同的需要选用不同的加工炮制品。
此外,有时为了消除患者对某些毒峻药物的畏惧心理,医生可以不书写正名,而改用鲜为非医药人员知晓的别名。如将大黄写作生军、熟军、酒军和焦军,砒石写作信石或人言,巴豆写作刚子等。只要医药双方约定,亦并无不可。有时医生为了保密,还独创出新的名称,以取代正名,如古代有人将荆芥写作举卿古拜。有的药物目前有人用代号等则是不宜提倡的。为了简化书写,不少医生还将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加以合并,如将银花和连翘写作银翘,羌活和独活写作二活或羌独活,大腹皮和大腹子(槟榔)写作大腹皮子,紫苏子和白芥子写作苏芥子,焦山楂、焦麦芽和焦神曲写作焦三仙等。这些省写,有的一目了然,习用已久,有其实用性。但有的则令人费解,容易引起配方的差错,如“青板”这一写法,就不知是青黛与板蓝根,或是大青叶和板蓝根,还是别的什么药。又如“苏子叶”,则不知是苏子和苏叶,还是苏子原植物的叶。“干良姜”一名,亦不知是干姜和高良姜,还是干的高良姜。这种习惯有必要加以改正,以防欲速不达,弄巧反拙。
处方是医生临诊时为病员开列的药方,也是药房给药、护理人员安排病员服药或病员自行服药的依据,必须使他人明白无误,通俗易懂,这也是尊重患者服药的知情权。所以,我们了解中药别名的目的,是为了正确使用和研究中药,在处方或作其他用途时,不能有哗众取宠之心,有意选用冷僻和晦涩难懂的药名,更不要随意杜撰药名。
5.中药名称的训释
中药的名称,一般都有特定的命名方式,搞清其药名的含义,对研究各药物基源考订、品种变迁、应用历史和药名使用的准确规范,都是必不可少的。
从现存本草文献可知,产生于三国时期的《吴普本草》,已开始了药名的训释,如认为乌喙一药“形如乌头,有两歧相合,如乌头之喙,名乌喙也。”陶弘景撰《本草经集注》,对训释药名更加关注,隋唐两代多种本草音义类专书的出现,都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药名训释资料。如《备急千金要方》治疗脚气的“榖白皮”一药,因为文字结构极为相似,近现代不少人将“榖”字讹为“穀”字;更因为汉字简化时,“穀”字简化为山谷之“谷”,而误写为“谷白皮”,进而推断“榖白皮”为“米皮糠”,并由此产生出若干不实之词,如有人由此发表文章,认为中医早在唐代就开始用富含维生素B 1的米糠治疗脚气(这里的脚气是一种以踝关节肿胀疼痛为主的疾病,并非西医学中因维生素B 1缺乏引起的脚气),用心虽好,却失于考证而结论错误。此时期的本草,早已注明“榖”字读音为“构”(“榖”字实为“構”字的异体字);根据其注音,则不难发现榖白皮即是构白皮,为桑科植物楮树的树皮,与楮实子同出一物,完全可以断定其并非米皮糠。在《康熙字典》中“榖”字收录于“木部”,其意符“木”字在左下角;而“穀”字收录于“禾”部,其意符“禾”字也在左下角。
《本草纲目》专设“释名”一项,李时珍以其广博的知识,通过释语源、解方言、明假借、考音韵、辨形态、刊传误,以阐明各药名的含义、正名和别名间的关系,以订正药物的品种。如谓石韦“蔓延石上,生叶如皮”,由此我们可知此药因其叶呈革质而得名,是不可以误书为“石苇”的。又谓昆布原名纶布,“纶”为青丝所做的绶带或头巾,由此可以确定昆布的正名为昆布科的植物海带,而不是翘藻科的植物昆布。但对其中望文生义、穿凿附会的内容,不应盲从。
对于中药名称的训释,前人虽然做了不少的工作,但由于古人命名时多出自民间,不可能同时加以注释,加之反复传抄,不少药名在字形、读音、词义诸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训释的难度较大,有的已无法考证,所以这方面还留下了许多空白,有待我们去努力完成。要进行这一研究,必须具备文字、语言、训诂、历史、地理、植物、矿物、物理、化学和哲学、宗教等多方面的知识,为此,这就要求中医药研究人员应有广博的知识面,否则容易发生错误。
(二)中药的分类
中药的品种众多,如何进行分类介绍,也成为历代本草学家面临的课题。一种合理的分类,可以对药学的发展和人们对药物的认识,产生巨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因此,中药的分类,不仅是中药学编撰中必须处理的内容,也是中药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1.三品分类
将人品的优劣、金属的贵贱分为三等,是先秦时期常用的分类方法。《神农本草经》借用前人已有的三品分类思想,按照药物的有毒或无毒、补虚或祛邪等安全性和药效作用特点,将所收载的365种药物分为“上药”“中药”和“下药”三类。其中“无毒,多服久服不伤人,欲轻身益气,不老延年者”,为上品(药);“无毒(或)有毒,斟酌其宜,欲遏病补虚羸者”,为中品(药);“多毒,不可久服,欲除寒热邪气,破积聚,愈疾者”,为下品(药)。后人将其称为中药的三品分类。
三品分类是本草史上的第一次药物分类,反映出当时人们已不满足于孤立地认识各种药物,而是力图找出药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思维上已经产生了飞跃。三品分类抓住了临床药物学药物分类的关键——主要功效(扶正与祛邪)和毒性,这对后世的功效分类和性能分类的出现,具有巨大的启示,其历史功绩是应当肯定的。
由于历史条件和医药学术水平的限制,当时对药物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并且还受到道家和方士思想的影响,其对药物品位的判定,带有若干主观臆断的成分,未能反映出药物临床效应的客观实际。如书中将有毒的丹砂列于上品之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加之这种分类比较原始粗略,所以随着医学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三品分类最终被其他分类方法所取代。
2.自然属性分类
依据药物来源的植物、动物和矿物的三类不同归属,再结合各类的不同特点进一步细分药物的分类方法。自然属性的分类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汉字中的偏旁部首,就是这种分类思想的集中表现。首先应用自然属性分类方法的中药学专著,是南北朝时期陶弘景的《本草经集注》。该分类方法最适用于载药数目繁多的大部头药学著作,所以成为后世综合性本草药物分类的主要方法。
明代《本草纲目》则是古代本草按自然属性分类的最高成就,书中采用该方法将1982味药分为60类。其矿物药的金类主要是金属的单体物质、合金和金属矿石,玉类主要是硅酸盐化合物,石和卤类多是非金属单体及其化合物。每一类中,还大体上将相同元素和化合物集中排列。植物药中的草部,又分山草、芳草、隰草、毒草、蔓草、水草、石草、苔类、杂草等9类。各类药物的排列次序也较为科学,如芳草之中当归、芎藭、蘼芜、蛇床、藁本、白芷等依次相随;毒草中大戟、泽漆、甘遂、续随子等列为同类。前者是因为“花实似蛇床”(伞形花序);后者则是茎叶“折之有白汁……结实1颗3粒相合生”,这正是大戟属植物的主要特征。其对植物的“析族区类”,已孕育着现代科属分类的萌芽。其动物的排列“由微至巨,由贱至贵”,完全符合生物进化的观点。《本草纲目》的分类,领当时世界之先,纲目分明,便于查阅,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古代本草中的自然属性分类,基本上是实用性的分类,与现代系统的植(动)物学自然分类,尚有本质上的区别。但这种系统的自然分类对临床中药学的意义不大,目前主要为药用植物学、中药鉴定学与药材学等学科所采用。
3.功效分类
依据药物的主要功效进行药物分类的方法。中药的功效分类,是以方便临床用药为目的而进行的分类,能够揭示药物防病治病作用的区别和联系,因此成为现代临床中药学分类的主流。中药的功效分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这种思想的萌芽,可以上溯至《神农本草经》,其所谓上品“益气”“延年”,下品“除寒热邪气”等,无疑是考虑了功效的。唐代陈藏器《本草拾遗》提出药有宣、通、补、泻、轻、重、滑、涩、燥、湿十类,虽然还不是具体的功效,本质上仍是性能分类的范畴,但在功效分类的发展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明清时期随着人们对中药功效认识的提高,以功效分类为主的本草逐渐增多。但在当时,药物按功效分类的方法刚具雏形,所分列的类别比较粗糙,查阅时仍不够方便。
现代临床中药学一般将药物分为解表药、清热药、泻下药、祛风湿药等20余类(章),一些大类之下再分若干小类(节),如清热药又分清热泻火药、清热燥湿药、清热解毒药、清热凉血药、清虚热药等。与早期相比,这些分类更加细致、更加明确,比较准确地显示出药物作用的共性与个性,从中反映出对中药功效认识的深入。但是,这种分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清热药中所分的小类,主要结合其实用性,因此不相互排斥。如第五节名为“清虚热药”,那么,相对来说其余四节就应该是“清实热药”;又如清热燥湿药也是清气分热的药,除清热解毒药一节的药物以外,其他四节中也有不少清热解毒药。如此相互包容,相互交叉,并不符合科学分类的要求。此外,有的功效含义仍不够准确清晰,有些药类的进一步增列,各家也有分歧和争议。所有这些,与人们对药物功效的认识理解不一致有关。总之,功效分类仍需不断发展。
此外,还有按照中药的性能、中药的主治、中药的化学成分、药名的笔画及结合西医药理论进行分类中药的,但均与临床中药学的分类关系不大。所以,除笔画分类仍用于大部头、多品种的中药书籍分类外,都很不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