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逻辑构造(二十世纪西方哲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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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 物理对象和心理对象

此处物理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的概念是就其通常的意义而言的,因而我们不提出任何详细的解释,更不给它们下任何定义,而由于这两个概念在某些方面是含糊的,而且是“逻辑上不纯的”,我们尤其不宜提出解释和定义(第29节)。

我们可以将最重要的一类物理对象,即物理的事物作为其代表性的例子。物理的事物的特征主要在于,它们在某一时间占有某一空间,即占有一片广延的空间。因此,地点、形状、大小和位置是每一物理的东西具有的一些规定性。而且至少有一种官觉性质如颜色、重量、温度等等属于这些规定性。

我们在这里总是在最广义上使用“对象”一词,即意指可对之作出陈述的某种东西,因而我们对过程和对象不加区别。属于心理对象的首先是意识过程:知觉、表象、情感、思想、意欲,等等。我们还把那些无意识的心理过程(就其被认为类似于意识过程而言),例如无意识的表象,也算做心理对象。

心理对象和物理对象均有时间的规定,在这一点上它们是一致的。在其他方面两者则是截然不同的。心理对象没有颜色或其他官觉性质;也没有空间的规定性。心理对象除了这些消极特征之外,还有一个积极的特征,即它们都属于某一个别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