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逻辑构造(二十世纪西方哲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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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序

《世界的逻辑构造》是我的第一部篇幅较大的著作,是以系统的形式来论述我的早期哲学思想的最初尝试。第一稿写于1922—1925年。今日重读旧文,觉得有许多段落现在来写当会是另外一个样子,或者会完全舍掉;但是我今日仍然赞同作为本书之基础的那种哲学观。对于本书的问题之提出及其使用的方法的基本特征尤其如此。它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根据涉及直接所予的概念把一切知识领域的概念加以理性重构的可能性问题。所谓理性重构,这里是指给旧的概念找出新的定义。这些旧的概念通常都不是经过深思熟虑形成的,而或多或少是不知不觉自发地发展起来的。新的定义应当在清晰和精确方面超过旧的定义,首先应当更适合于一个系统的概念结构。这样一种概念的澄清,今日常被称为“阐明”(Explikation),在我看来仍然是哲学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尤其是如果它涉及的乃是人类思维的主要范畴的话。

长久以来,各种不同流派的哲学家们都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一切概念和判断都是经验和理性合作的结果。经验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在这一点上基本是一致的,尽管两者对这两种因素的重要性各有很不同的估计,而且当各自的观点被推到极端时往往还会掩盖他们的这种基本的一致性。他们共同持有的这个观点常常以下面这样一种简单化的说法被表述出来:感觉提供认识的材料,理性把这些材料加工改制成为一个有秩序的知识系统。因此问题在于为旧经验主义和旧理性主义建立一种综合。以往的经验主义正确地强调了感觉的贡献,但是没有看到逻辑和数学形式的重要和特性。理性主义注意到这种重要性,但是认为理性不仅能提供形式,而且从理性本身就能(先天地)产生新的内容。由于弗雷格(我在耶拿曾在他的指导下学习,不过他直到死后才被人们公认为一位杰出的逻辑学家)的影响并通过对罗素著作的研究,我认识到数学对于知识系统的构造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数学之纯粹逻辑的、形式的性质,正是由于这种性质,数学才得以独立于实在世界的偶然性。这些见解成为我这本书的基础。后来,通过在维也纳石里克小组内的交谈和维特根斯坦思想的影响,这些见解发展成了作为“维也纳小组”之特征的一种思想方法。这种哲学倾向有时被称为“逻辑经验主义”(或“逻辑实证主义”),这个名称应可表示它所包含的两个方面的成分。

在本书中我讨论的就是上述那个论点,即把一切概念还原为直接的所予在原则上是可能的。不过,我向自己提出的任务并不是要在人们为支持这个论点而提出的许多一般哲学论证之外再增加点什么,毋宁说,我是第一次要去尝试把上述这类概念系统实际构造出来;这就是说,我首先要选择一些简单的基本概念,例如呈现于粗糙的经验材料之中的那些官觉性质和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概念作出更进一步的定义。为了完成这个任务,即使仅仅在少数几个范例中,我们也必须有一种逻辑,这种逻辑远远优于传统逻辑,尤其在涉及关系逻辑方面。我之能够实现自己的任务,只是由于有了近几十年来而特别是由弗雷格、怀特海和罗素所发展起来的新逻辑;这种逻辑包含着一个很广泛的关于关系及其结构特性的理论。而且,通过在纯粹逻辑概念基础上定义数和数的函数,已使整个数学的概念系统成为逻辑的一个部分。新逻辑已经取得的成就给我以极深的印象,我觉得进而把这种方法富有成果地应用于对一切领域包括实际科学的概念的分析和重新表述是可能的。这时大多数哲学家甚至也不再担心新逻辑对于哲学和科学基础研究具有革命性的重要意义了。

本书提出的概念系统以原初经验为基本要素(第67节),所用的基本概念只有一个,即原初经验间的某种关系(相似性的记忆,第78节)。由此指出其他的概念(如不同的官觉,视官觉,视野位置及其空间关系,颜色及其相似性关系)都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加以定义。能够把基本概念限制在单独一个概念,这诚然是很有趣的。不过,今天在我看来这种方法是太矫揉造作了。我现在宁愿使用更多一些基本概念,特别是因为这样做会避免在构造官觉性质时出现的某些缺点(参阅第70和72节的例子)。我现在考虑把类似马赫要素那样的东西(例如具体的感觉材料,如:“在某个时间某个视野位置上的某一种类的红”)而不是原初经验(尽管根据格式塔心理学的发现有一些理由支持这种选择,参阅第67节)用作基本要素。因此我会选择这类要素间的某些关系(如“x早于y”,在视野和其他官觉场内的空间邻近关系,质的相似性如颜色相似的关系)作为基本概念。

我在上面刚刚谈到的这样一个概念系统以及我在本书中所给出的系统是以自己的经验,即“自我心理的东西”为其基础的。不过,在本书中我已经指出有可能构造另外一种系统形式,而其基本概念是与物理对象相关的(第59节)。除了书中作为例子的物理基础的三种形式(第62节)之外,我现在要特别考察一下这样一种形式,它包含物理事物作为基本要素并包含物理事物的可观察特性和关系作为基本概念。这种基础形式的优点之一在于:同上述那类特性和关系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主体间的一致性。科学家们在其未经系统化的语言交往中所使用的一切概念都属于此类。因此在我看来,以此为基础的构造系统特别适于把实际科学的概念系统加以理性的重构。在维也纳小组内部的讨论中,我和诺依拉特一起阐述了在物理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概念的总系统的可能性。这种“物理主义”最初以相当粗糙的形式在诺依拉特和我于1931—1934年《认识》杂志第2—4卷上发表的好几篇论文中被提出来,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又在某些方面被修正和改进。

下面我要指出,我在本书中阐述的观点后来在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这里我只谈最重要的几点。我在“思想自传”(1)中曾详细地叙述了我的哲学思想方法和观点的发展。

最重要的改变之一是我认识到高层次概念之还原为低层次概念不可能总是采取显定义的形式;一般说来概念的引进必须使用更宽泛的形式。实际上,在尚未明白认识到这一点时,我在构造物理世界上已经超出了显定义的界限。例如,关于颜色和时空点的相互配置,我就仅仅给出了一般的原则,而没有提出任何明确的操作规则(第127节)。这个做法与通过设准引进概念的方法类似,我在后面还要回来再谈这种方法。实证主义关于事物概念可还原为自我心理概念的论点仍然是正确的,但是现在我们必须放弃认为前者可用后者加以定义的主张,因而也必须放弃认为关于事物的命题都可翻译为关于感觉材料的命题的主张。类似的考虑也适用于物理主义关于科学概念可还原为事物概念和他人心理概念可还原为事物概念的论点。这些观点的改变已在“可检验性和意义”一文的第15节中作了说明(2)。在这篇论文中我提出所谓还原语句作为概念引进的一种更宽泛的形式,这种形式尤其适用于性向概念(Dispositionsbegriff)。

后来我又考虑了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科学上尤其在理论物理学上已经习常使用的,即通过理论设准和对应规则引进“理论概念”,并研究了这些概念的逻辑的和方法论的性质(参阅“科学的理论概念:逻辑的和方法论的研究”(3))。对应规则把理论词项与关于可观察的东西的词项联系起来。理论词项由此而得到解释,但这种解释总是不完全的。理论词项和显定义的词项之基本区别就在这里。理论物理学和其他更高的科学分支的概念无疑最好作为上述意义的理论词项来理解。现在我倾向于认为这种方法也适用于所有涉及他人心理对象的概念,不仅适用于科学心理学的概念,而且适用于日常生活的概念。

对我们现在的物理主义观点,费格尔在“‘心理的’和‘物理的’”(4)一文中有全面的阐述;请参阅他的论文“物理主义,科学的统一和心理学的基础”(5)和我在《卡尔纳普哲学》一书里对费格尔和艾尔的回答(6)

我已不再满意本书中对外延方法的讨论(第43节至第45节)。维特根斯坦、罗素和我在先前常见的那种形式中所主张的外延性的论点(第43节)宣称,一切命题都是外延的。然而,具有这种形式的外延性论点并不正确。因此我后来提出了一个较弱的说法,即认为每个非外延命题都可以在一种外延语言中被翻译为一个逻辑上等值的命题。这种外延性论点似乎适用于迄今所知的一切非外延命题的例子,但这还未得到证明;我们只能把它作为一种推测提出来(参阅《语言的逻辑句法》第67节,《意义和必然性》第32节,方法Ⅴ)。我在本书第43节中所谓“外延方法”基本上不过是把一种外延语言应用于全部构造系统。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我对这种方法的叙述有些地方是不清楚的。人们可能得到一种印象,以为只要概念B和概念A具有同一外延,就足可通过概念B重构概念A。实际上,必须满足一个更强的要求,才能进行这种重构,这个要求就是:A和B之具同一外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即必须是建立在逻辑规则的基础上或建立在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参阅《卡尔纳普哲学》中对古德曼的回答(7))。这个条件在本书中并没有提到。但是我的目的毕竟是想要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概念的重构,使得外延的同一适用于任何一个人(假定他具有正常的官觉而且并无对他“特别不利的”环境,见本书第70节和第72节),因而不依赖于他对观察的偶然选择,这种选择是受其生活经历的制约的。因此本书系统的那些定义(就其不被视为谬误加以摒弃而言)是满足上述的条件的。例如,把五维作为视官觉的特征就是基于生物学—心理学的规律的,这个规律说,视官觉是每个正常的非色盲的人的官觉中唯一对他具有五维的性质次序的官觉。

我想简略地考察一下对本书的一些最重要的解说和批判的评论。古德曼对本书讨论的问题曾给以最透彻的研究。他在《现象的结构》一书中对我的理论作了详尽的阐释并给以透彻深入的批判审查,这种分析还涉及我使用的方法的一些技术性问题。然后他描述了他自己的系统的构造,他的系统与我的系统具有基本相同的目标,但是在某些方面则有相当大的分歧。古德曼在为《卡尔纳普哲学》一书撰写的论文(“《世界的逻辑构造》的意义”)中简述了他对我的系统的看法,我作了回答(8)。凡是想要着手构造类似的概念系统的人都会在古德曼的作品中找到有价值的启示,尽管他并非在一切方面都赞成古德曼的意见。克拉夫特的《维也纳小组:新实证主义的起源》和耶恩森的《逻辑经验主义的发展》对《世界的逻辑构造》是在阐述维也纳小组和逻辑经验主义的观点的范围内加以讨论的。巴罗内的《逻辑的新实证主义》则作了更广泛的阐述。他的小册子《鲁道夫·卡尔纳普》是为更广大的读者群写的一本简略的非技术性的概述,而且附有其他作者论述我的哲学观点的各个方面的一份著作目录。斯特格缪勒在其《现代哲学主要思潮》第9章第5节中对我这本书的主要思想以及物理主义和类似的问题作了很好的阐述和讨论。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的逻辑构造》一书就无法购到了,因为不仅已印好的书而且连此书的纸型都在战争中毁掉了。我要对出版家F·迈纳博士先生表示感谢,他使此书现在得以重新出版。趁此机会,我也要代表我自己和我的朋友们感谢他在30年代不顾一切政治的困难尽可能长时间地继续出版我们的《认识》杂志。

鲁道夫·卡尔纳普

1961年3月

于加利福尼亚大学

洛杉矶分校


(1) “Intellectual autobiography”,载希尔普编:The Philosophy of Rudolf Carnap(《卡尔纳普哲学》),拉萨尔,1965年。

(2) “Testability and Meaning”,载《科学哲学》第3期(1936年),第419—471页和第4期(1937年),第1—40页。

(3) “Theoretische Begriffe der Wissenschaft;eine logische und methodologische Untersuchung.”载《哲学研究杂志》,第4期(1960—1961年),第209—233页,571—596页。

(4) “The‘mental’and the‘Physical’.”载《明尼苏达州科学哲学研究》,第2卷(1958年)。

(5) “Physicalism,unity of Science,and the foundations of Psychology.”载希尔普编:“The Philosophy of Rudolf Carnap”,拉萨尔,1965年。

(6) “Replies and Systematic Expositions”,载希尔普编:The Philosophy of Rudolf Carnap,拉萨尔,1965年。

(7) “Replies and Systematic Expositions”,载希尔普编:“The Philosophy of Rudolf Carnap”,拉萨尔,1965年。

(8) “Replies and Systematic Expositions”,载希尔普编:“The Philosophy of Rudolf Carnap”,拉萨尔,196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