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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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会计是以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为了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迫切需要一套社会公认的、统一的会计原则来规范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应运而生。

会计准则最早于20世纪30年代出现在美国。当时,美国正经历经济大危机。这次经济危机之后,美国公众对企业公布的会计报表普遍产生了不信任感,纷纷指责会计处理的随意性。因此,为了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美国制定了公认会计原则。

1973年6月,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爱尔兰以及美国的16个职业会计师团体,在英国伦敦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自1983年起,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omts,IFAC)成员的所有会计职业团体均已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中国于1998年5月正式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从成立以来,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国际会计准则。截至2000年年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颁布41项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大多数仍然有效)和24项解释公告,为促进国际会计的协调作出了重要贡献。

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一个国际协调的过程,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而不断改进和发展。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机构,所以它所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必须寻求各国的支持,特别是会计职业界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支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最初制定会计准则时,由于兼顾各国会计法规、经济环境和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差异,会计协调比较困难,准则几乎包含了各国会计实务,在许多会计问题上允许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对国际会计协调的需求明显增加,国际会计准则在会计政策选择上的多样性问题变得非常突出,从而遭到国际社会非议。为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9—1993年实施了增进财务报表可比性项目,对10项争议较大的准则进行了改进。在某些情况下,准则对同类交易或事项允许两种处理方法,即基准处理方法和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这一项目的完成无疑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这套准则没有为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ions,IOSCO)所接受。1995年,情况有了改变,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达成协议,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完成一套核心准则,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审核通过后,将作为跨境上市和筹资时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到2000年,核心准则项目已基本完成。

经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多年的努力,国际会计准则越来越广泛地被世界所接受。目前,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地区,只对国际会计准则稍作改动,即作为本国或地区的会计准则;一些新兴市场国家或转型经济国家,如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亚洲国家、中欧和东欧国家,兼顾国际会计准则和本国国情,制定本国的会计准则;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等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已允许外国和本地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报送财务报表;同时,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但是,世界经济形势发展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这一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实施重大重组。

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地位与发展来说,美国具有重大影响。美国拥有世界最发达的资本市场、最强的经济实力,如何协调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的关系成为突出问题。事实上,美国虽然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发起国,但一直不看重国际会计准则。该国认为美国会计准则优于国际会计准则,拒不接受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但这样一来就使不少上市公司转向欧洲等其他资本市场筹资,这又是美国所不愿看到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使美国不得不切实地考虑国际会计准则应有的地位,因为不可能让世界各国都按美国会计准则编报会计报表。从而,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要完成核心准则项目和机构重组进入实质性阶段时,美国由不关心改为主动介入,从而改变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结构和力量平衡,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重组方向产生了巨大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自1997年开始进行全面重组,并于2001年年初基本完成历时4年的重大重组,改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重组前颁布的准则称为“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重组后颁布的准则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

提示与说明

常见会计机构和会计名词中英文及缩写如下。

我国自1988年起开始研究起草企业会计准则,在1992年11月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财政部对上述准则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准则。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解释公告三部分构成,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整体架构一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组成。其中,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起着统驭作用,是具体准则的制定依据;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对具体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作出的操作性规定;解释公告是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就实务中遇到的实施问题而对准则作出的具体解释。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规范的内容和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基本一致,具体对应关系如表1.1所示。

表1.1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体项目比较表

注:表1.1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和近年财政部颁布的文件整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2014年初对会计准则进行了大规模修订,相继修订5项会计准则,发布3项新准则,并规定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继2014年财政部对会计准则进行大规模修订以后,2016—2017年,财政部又对会计准则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修订和增补,陆续发布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四项会计处理规定以及七项新增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

视野拓展

2014年修订的5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4年发布的3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2017年修订的6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17年发布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018年发布的通知:《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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