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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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

对于公司的成立程序和基本结构,人员责任,资金筹集,合并、解散、清算等,相关法律法规有通行的规定。

一、公司的成立

公司成立程序如图2.3所示。

图2.3 公司成立程序

1.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活动。公司设立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公司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未完成设立行为或虽完成设立行为而未满足公司成立的法定条件,均不得成立公司。

公司设立行为的内容包括公司在成立之前,为了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具体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出资认股,交纳股款,申请成立登记等。

2. 公司的成立

公司的成立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申请程序,由主管营业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成立日期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1)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其要素是设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行为是行政行为,其要素是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2)法律效力不同。公司的设立仅仅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设立阶段,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与设立行为无关的活动,即使公司设立行为已经完成,只要未经注册登记,仍然不得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司成立之后,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未必由公司承受,只有经股东会或创立大会认可设立行为的正当性之后,公司才承受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一旦不能成立,就要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

知识链接

解读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之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也相应修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也陆续完成。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比较大的经营管理权利,他们对公司经营成败影响巨大,所以有必要对他们的资格和义务进行明确。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职权。因此,需要对其任职资格做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以保证其具有相应的履行职责的能力与条件。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公司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公司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达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目的。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是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合并、分立的方式

公司合并的方式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他公司终止。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而产生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随新的公司产生而终止。

公司分立的方式分为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原公司将全部财产分割后分别归入新设立的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所谓存续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出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如图2.4所示。

图2.4 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1)董事会提出合并、分立的方案或计划。

(2)持异议股东的购回股份请求,即不同意公司合并、分立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

(3)股东会表决通过合并、分立协议。

(4)自做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超过以上期限未向公司提出要求的,视为承认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

(5)合并、分立各方签订协议。

(6)办理有关登记。公司合并、分立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登记。

(三)公司可解散的情况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某种原因归于消灭,法人资格丧失。公司可解散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确定经营期限的,期限届满时,公司应当解散。公司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其他解散的事由,如公司的经营目标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不能实现,公司重要股东退出等。当然,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使公司继续存续。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公司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

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一般要做出特别决议,以绝对多数通过,甚至全体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因为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出决定;一人公司由唯一股东决定。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吸收合并的,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他公司解散;公司新设合并的,被合并的各公司全部解散。公司新设分立的,原公司解散;公司存续分立的,原公司不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将吊销营业执照明确规定为公司解散的原因,对于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清算,清偿债权人债务,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5. 人民法院裁决解散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后可以判决公司解散。法院所做的公司解散判决,构成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

(四)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公司因上述第1、第2、第4、第5种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 清算的形式

清算的形式分为普通清算和特殊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组织依法进行的清算,适用于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特殊清算,是指有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

2. 清算组的成员

清算组成员一般在三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 清算程序

公司的清算程序如图2.5所示。

图2.5 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2)债权申报及审查。首先是通知与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其次是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再次是审查登记,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

(3)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包括取回被他人占有的公司财产,收回公司债权,追缴股东未缴足的出资,告知权利人取回其被公司占有的财产等。在清理公司资产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方案要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分配公司财产。按照以下顺序分配: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未按照顺序的,分配无效,已分配的财产要依法追回,相关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5. 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过某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该有限公司分为两家公司,债务承担有明确约定,分出的乙公司带走员工、机器设备和商标,但不承担原公司所欠的债务,分出的另一家公司承担所有债务。债权人到该有限公司讨债时,发现该公司已成空壳。该有限公司分立是否合法?

点评: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 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时,公司发起人、股东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 公司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时,公司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做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时,清算组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清算组不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回天新材状告离职股东案

据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5年10月23日报道(刘向东)2007年,回天新材实施定增时,部分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履职协议,承诺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而在2010年回天新材上市后,上述股东中有部分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经过相应法律程序后,其中,两个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另外两个人经一审后执行了法院判决,还有一人则选择上诉。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6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原判,该名上诉股东许某也将以12.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190万股回天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五名在职董事。

中证网本报道原文http://www.cs.com.cn/ssgs/gsxw/201510/t20151023_4824139.html

点评: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做出类似“离职退股”的约定,在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员工须按约转让所持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