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传统下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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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导论

人类之所以有别于其他动物,是因为他们的心灵和情感一直在关注善良、公正、美德和真理。如果对于这些精神价值观念的任何部分都始终漠不关心,那么人将会变成野兽,而且将是最具威力和最残暴的野兽……值此之际,我们必须驻足来思考一下人类历史中最具有成果性的事件——伊斯兰教的诞生。

乔治·萨尔顿:《孵化于中东的西方文化》——哈佛大学

概述与本书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是有必要的。首先,这些概述包括有关伊斯兰教以及与之相关的基本术语;其次,也包括关于《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国际宗教信仰社群对《世界人权宣言》清晰表达出来的心声;最后,还包括各种团体对穆斯林世界就《世界人权宣言》所持有的歧见和异议。因此,我们必须针对相关问题通过概述来展开讨论。

第一节“伊斯兰”、“沙里亚”和“斐格海”的基本含义

“伊斯兰”一词为阿拉伯语名词,其字面意义为“顺服”,即某人完全、彻底地顺服于独一的真主——安拉[3]。“伊斯兰”的阿拉伯语词根是“slm”,与同源的术语具有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示和平、诚实、正直和健康的意思。在《古兰经》的经文与先知穆罕默德的教导中,上述这些涵义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

穆斯林坚信,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延续了先知易卜拉欣的信仰。因此,《圣经》中提及的族长亚伯拉罕(即易卜拉欣),通常被[这三大宗教的信众共同]尊称为“一神信仰”之父。除了这三大宗教共同享有许多基本信条之外,伊斯兰教还视其本身为前两个宗教的终结者或完美结局。

然而,伊斯兰教的确有别于基督教和其他宗教信仰体系。严格来说,伊斯兰教并不是当代或现代西方社会普遍理解的那种宗教。换句话说,伊斯兰教并非只是人与主宰之间在精神方面的简单关系。更正确地说,伊斯兰是以宗教为基础的一种生活方式,因为《古兰经》和圣训本身使用阿拉伯语名词“Din”(迪尼,即宗教)作为伊斯兰的属性。此外,术语“Din”所指的生活方式,并不是将物质与精神一分为二的经验模式,而应当被视为是融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连续统一体,即个人与社会、经济与政治、艺术与智慧、精神与肉体,以及被造物的属性或其他的统一体,它们之间不仅相互紧密联系,而且还依赖信仰得以维持或相互依存,[也因此]被赋予了宗教和伦理的内涵。

穆斯林坚信,《古兰经》是安拉的语言,是安拉启示给全人类最为完美也是最后的信息。因此,它是永恒不变的,对于个人和团体来讲,它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与《古兰经》密不可分的是圣训,即穆斯林通常以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默许][或者]事迹[为个人行为的]典范和指导。因为先知穆罕默德不仅是《古兰经》原文最具权威的第一解释者,而且在具体的历史状况中,也是应用《古兰经》价值与原则的楷模。值得关注的是:穆罕默德不仅是一位先知,更是一位伟大的国家领袖、军事指挥家,以及个人与公众事务的导师[4]。

《古兰经》与圣训除了是伊斯兰教精神与道义的指导源泉以外,还是“沙里亚”法的主要构成部分,亦是伊斯兰教与世界穆斯林大众历经千百年的司法基础。回顾《古兰经》与圣训中神圣记载着的各种“沙里亚”法规定,将有助于我们认识“沙里亚”法在某些方面的确有别于其他法律,例如:对于处理有关婚姻与遗产继承事务的法规,这两部经典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虽然其他制度并非如此,但显然并非漫无目的。“Shura”(舒拉,即协商)原则,是指对于宏观和微观事务的决策必须通过所有相关者的磋商。相反的是,有关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则清晰体现出,在任何情况下,磋商都是建立穆斯林社会时所不可或缺的核心与基础。至于履行“舒拉”原则的方式,或许适合且有效于某个时代与地方,或许也会随着条件与情况的变化而转变。

在解释“Shari'ah”(摄瑞阿,亦译:沙里亚法或伊斯兰法)的许多方面时,出现各种差异的情况,这要求我们必须对“Fiqh”(斐格海,亦译:伊斯兰法学)有所概括性的思考。“斐格海”与“沙里亚”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前者往往会被人们误认为或定义为[或等同于]“沙里亚”法。然而,在阿拉伯语中,“斐格海”一词的字面意义是指深思,或具有深刻的认识,而且有别于纯粹的指示[或命令];但是作为专业术语,学者们对“斐格海”的一般理解是依据《古兰经》和圣训通过公认的伊斯兰法学原理而获取的制度和指示细则。由此可见,“斐格海”的目的在于治理,既能够被任何穆斯林社会接纳,又可以灵活地规范个人与集体的行为。至于“沙里亚”法,就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而言,则是被神圣地记载于《古兰经》与圣训之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的制度体系。相对而言,“斐格海”则是由具有资格的学者和法学家们的见解与判断组成,其职能在于解释与阐明“沙里亚”法,以便能够系统地应用于不同时代的各种情况。因此,只有一个且永恒不变的“沙里亚”法,而“斐格海”具有的特征则是多样性和灵活性,从而也就产生了许多各具特色的“斐格海”学派(伊斯兰法学派),例如:逊尼、什叶和伊巴兑叶等诸多法学派及其分支法学派。

[进一步而言,]“斐格海”丰富多彩的特点,不仅体现出了穆斯林思想家和法学家卓越的[学术]气质与敏锐的洞察力,而且反映出了穆斯林大众及其社会在不同时空和状况下对社会政治和文化的需求。为了满足穆斯林社会日益不断变化的需求,就要采纳灵活的“沙里亚”制度;因此,“欧莱玛”(阿拉伯词语名词“阿利目”的复数,字面意思为:有知识的人们,亦指具有资格的学者;通常指法学家[或宗教学者]在历史长河中最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承担着重大的责任。)作为社会的向导与司法专家,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传统上主要以从事“依智提哈德”(法律创制),通过献身精神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即在任何时空中依据“沙里亚”法运用创新性的智慧来处理思想、政治和社会文化方面的不同问题,并且尽其所能来解决穆斯林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难题)。除此之外,如果适宜,“欧莱玛”也应该在世界范围内与政府官员、决策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思想家们,就相关问题进行公开对话和辩论,以便取得更加有益的效果。

自20世纪中叶以来,伊斯兰教与人权,不仅是学者们长期激烈辩论的[热门]课题,也是普通人[茶余饭后]时常谈及的话题。无论是否刻意关注穆斯林世界,我们都会发现,世界各宗教与人权问题之间未来关系的确定,继而从中选出适当模式,已经成为全球就人权问题广泛辩论的一部分[内容]。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大学术性课题。有关这一讨论,以及伊斯兰教作为一种信仰、文明,以及与此相关的不同问题,我将在本书其他章节中进行论述。

然而,在讨论人权及其相关问题之前,鉴于“沙里亚”和“斐格海”通常被英语和现代欧洲其他语言[同时混淆]译为“伊斯兰法”的事实,所以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事务,例如:合同、侵权行为和制造商(当事人)等,的确是“沙里亚”与“斐格海”的核心内容,但是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至少在两方面有别于当代西方或在西方式社会中,人们普遍理解且作为术语使用的“法律”。区别之一在于,“沙里亚”与“斐格海”对人的行为涉及范围更为广泛,例如:个人卫生情况、服饰穿着、社交礼仪和信仰虔诚度等,其中没有一项在西方被真正视为是治理社会的法律事务。两者之间的另一不同之处是,在任何西方社会中,法律系统在任何时候、任何演化阶段都被认为是用来表达人们意志和社会情绪的工具。与此相反,“沙里亚”与“斐格海”虽然像世俗法律那样也探索同样的需求,但是完全超越了前者的职能,并且能够更大程度地针对个人与社会行为给予指导和监督。因此,在当代诸多关于穆斯林社会人权问题的持续辩论中,“沙里亚”与“斐格海”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5]

第二节 伊斯兰教之地缘政治传播概述

任何关于人权以及伊斯兰教所关心的问题,都与超过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十三亿穆斯林有关。伊斯兰教作为近几十年来信仰传播速度最快的宗教,尤其在欧美国家,其信仰者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宗教群体。[6]

成长与发展迅速是伊斯兰教自始至今的特点。公元610年,自从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加第一次宣传伊斯兰教起,并且在遭受了十三年多的残酷迫害之后,穆斯林首次在麦地那(现今沙特阿拉伯王国西部,麦加以北,方圆约三百公里的一个农业沙漠绿洲)建立了自己的政治立足点。在麦地那,先知穆罕默德作为一位领袖,尤其是作为一名安拉派遣的使者,通过展示和运用自己的才智,加强了当地已归信伊斯兰教的奥斯和赫兹勒志两个部落[辅士]与来自于麦加迁士们之间的联系,并且使其成为前所未有的团体,即一个以世界道义为使命且被称为“稳麦”(Ummah)的信仰团体,从那时起,“稳麦”成为世界穆斯林团体共享的专有名词。

《麦地那宪章》[7]作为“麦地那国”有效的宪法基础,明确指出,不但不废除任何先前的部族结构和已经缔结的盟约,而且还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显而易见,对于各部族和联盟继续存在的许可,意味着他们是新的道德与宗教政体的组成部分,而非封建种族的骄横属性或长期以来部落冲突的渊源的继续延续。随着新体制的诞生,任何个人应当首先忠于以信仰和世界道义为使命的伊斯兰教,忠于以虔诚信徒为国际团体的“稳麦”,并且忠于国家领袖和最终裁决者——先知穆罕默德。与其他世界性宗教和文明对比,伊斯兰教以此方式作为基础,在有着不同民族渊源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发生了融合,并且培养出了手足亲情与大团结的精神,伊斯兰教也因此在历史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且这也促使爱丁堡大学的威廉·芒特格莫·沃特教授看到了:“研究伊斯兰教的丰功伟绩,能够给予我们某些灵感,即世界社团的融合是怎样如期发生的,并且会使我们联想到人们是如何以各种建设性的方式,在此融合过程中自觉地作出了贡献。”[8]

在先知穆罕默德的领导下,“麦地那国”的国力与影响得以迅速发展和壮大,就在他辞世之前的公元632年,大部分阿拉伯半岛已经完全处于他的掌控之下,而且那时伊斯兰教也敲响了两个超级大国的大门,即北方的拜占庭帝国与东方的萨珊王国。十年后,拜占庭[控制下]的巴勒斯坦、叙利亚和埃及,尤其是前萨珊王国[统治下]的伊拉克和波斯等大片领土都被征服。公元732年(即先知去世百年之后),伊斯兰教版图(穆斯林古典法学家与历史学家常称之为“Dar al-Islam”,即伊斯兰教国家,亦译伊斯兰教家园)已经覆盖西班牙和法国南部,横跨北非,连接叙利亚、伊拉克和伊朗,延伸至印度与邻近的中亚地区。虽然伊斯兰教在进入西欧的早期历史阶段中发展迅速,但是于公元732年,土雷恩附近[发生的]历史性的普瓦泰战役使其推进的脚步由于遭到了查里·马特的阻挡而停了下来(穆斯林史学家把此次战役的发生之地称为“佰莱督里舒亥达依”,即“烈士之乡”)。在欧洲的东面,尽管拜占庭很快丧失了西亚和北非的大部分殖民地,但是穆斯林试图征服整个安纳托利亚、跨越达达尼尔海峡的多次努力却仍然受到了阻碍。直至公元1453年,在年轻苏丹穆罕默德·法迪哈的统领之下,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了拜占庭的首府——君士坦丁堡,并且使其完全成为延续至今的伊斯坦布尔。[9]

与此同时,尽管伊斯兰教的传播速度时而迅速,时而缓慢,时而又处于停滞状态,然而伊斯兰教仍然在世界各地不断得到了传播。在伊斯坦布尔被征服后,直至15世纪末的欧洲发现,伊斯兰教已经稳固地建立了自己幅员辽阔的疆域版图——自西非的大西洋海岸线、横跨萨哈拉与萨赫尔大沙漠,直至东非、马尔代夫、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南部的菲律宾和东南亚等,甚至在中国南方地区,伊斯兰教也得以迅速发展。

关于伊斯兰教传播的早期阶段,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已故教授冯·戈鲁内鲍姆指出:“阿拉伯穆斯林在建立帝国的过程中,以当时少数战役战胜强大国家所取得的辉煌成功,由此引起西方学术界对穆斯林世界的惊奇、兴趣和钦佩,永远都不会终止。”[10]值得我们注意的事实是,伊斯兰教继续成功传播,以及广泛融合不同社会的能力,并非只局限于当时穆斯林所拥有的政治优势、繁荣的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活力与优越性。因为即使穆斯林处于劣势、处于侵略者和殖民主义统治者直接控制之下,伊斯兰教仍然继续得以传播,并且改变着许多人的生活方式。在中世纪中期,就出现了伊斯兰教非凡适应且具有持续融合能力的著名事例,尤其是公元1258年,当时的阿巴斯哈里发王朝被呼拉库汗统领的蒙古入侵者灭亡,并且致使首都巴格达成为一片废墟。[11]但是,借用冯·戈鲁内鲍姆教授的话说,被征服的穆斯林“驯化”了野蛮的侵略者,并且使其融入主流的伊斯兰文明。

众所周知,在近代,尽管穆斯林自西非的尼日利亚和塞内加尔,至印度与远东的亚洲都曾受到了军事镇压,尽管他们的领土和自身都曾处于殖民统治之下,但是他们不但能够继续生存,而且把自己的信仰与文明传播到了伊斯兰教从未征服过的极大部分地区。[12]显而易见,那些倾向于轻视、低估穆斯林世界各地之间存在的地方与区域性差异的观察家们,对于国际穆斯林社群具有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结合方式特征感到困惑;因此,他们建议应当人为地、非自觉性地将一些迥然不同的基本原理混合于一套自始至终千篇一律的模式,以取代“沙里亚”法所谓涉嫌具有强制性质的不合理规定。此外,还有一些人缺乏意义地认为,穆斯林世界只不过是由一群各自为政的人们和支离破碎的文化所组成的庞然大物;他们甚至继续争辩性主张,更为恰当且更具意义地说,伊斯兰教既不是一种宗教,也不是一种生活方式,穆斯林大众更不是在自身权利中一种可以[得到]认可的实体。因此,在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时代,伊斯兰教应当被视为是个别国家或民族群体的组成部分,即土耳其伊斯兰教、阿拉伯伊斯兰教、马来西亚或东南亚伊斯兰教、尼日利亚伊斯兰教、或撒哈拉以南非洲伊斯兰教等!?

显而易见,上述这两种不公正且自相矛盾的说法,都不能全面阐明伊斯兰教的真相。事实上,全球穆斯林这一群体既具整体性又富多元性,而且在此情况下,这两种属性并不相互抵触。伊斯兰教的这种局面也许可以被比作马赛克或交响曲,其中每个组成部分或曲调元素,在进行自我区分和完善的同时,与其他成分或曲调浑然一体,从而形成协调的图案与和谐的乐曲。

那么,在这里我们所要提出的问题是,这种在变化中彰显出来的非凡和谐是经何种模式得以排列,是怎样形成、产生的呢?这个问题的确值得我们思考,首先我们应当记得一个事实,即:在伊斯兰教中没有教会或类似教会形式的组织,况且许多世纪以来,穆斯林传统上并没有诸如基督教不同派别沿用至今的传教士和传教士协会。伊斯兰教召唤人们信仰的方式(《古兰经》称之为“达阿沃”),传统上是由穆斯林商人、教师、士兵和医生等,通过个人行为在普通日常生活中进行的。近年来,虽然世界各地创办和成立了区域性与国际性的“达阿沃”机构,但也只是为了协调和补充传统型的个人努力。[13]此外,无论个人和集体付出努力的性质与意义如何,都证明了伊斯兰作为教义、价值和原则是一个多元或完整的体系,其本质致力于倡导人性的各个方面,即物质与精神、理智与情感、个人与集体。因此,哪怕是处于逆境之中,伊斯兰教也能够很容易生存且蓬勃发展,同时也证实了在“稳麦”团体精神的指导下,伊斯兰教具有传播和不断融合诸多不同类型的团体与个人的非凡能力。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点,让我们以精神或纯粹的宗教理念为起点来展开以下论述。

众所周知,与其他宗教(譬如犹太教或印度教)不同,伊斯兰教所传达的信息并非只限于某个特殊的群体,或者人类中的某一部分,而是面向全人类,因此伊斯兰信息的接受者不分种族渊源、文化背景、性别和社会等级。从本质上来讲,伊斯兰教是在召唤人类来认识:人活着应当完全感知与敬仰真主——安拉(天地、人类,以及宇宙间其他一切有生物和无生物的创造者)。严格来讲,伊斯兰教在《古兰经》中被描述为“Din al-Fitrah”,即“原生性质”或“本性倾向”的宗教[14],其意喻示着人与生俱来就有辨别对与错、真与假[和善与恶]的直觉感知能力,并且依此而感知安拉的存在和他的独一属性。因此,观察和领悟至高无上的主宰的存在及其独一属性是人类先天固有的特性。然而,这种特性也许会被(或不被)后天的自我放纵(或逆境影响)所蒙蔽而变得模糊不清[15]。从根本上来讲,《古兰经》中所描述的信息与先前所有的先知们和使者们,包括易卜拉欣(亚伯拉罕)、穆萨(摩西)和尔萨(耶稣)所传达的信息是一致的,但是以先知穆罕默德所传达的信息为巅峰,并且直接指向了人类的理性、感官和情感,因此“强迫”被伊斯兰教公开且明确地排除在外。《古兰经》清晰地、坚决地向整个人类宣告“对于宗教,绝无强迫”[16],因为决定、选择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是伊斯兰教的精髓所在。

[伊斯兰]信息的简单性,并非是指天真或头脑简单,而是指思维明晰、条理清楚和逻辑连贯。该信息与加入“稳麦”行列的简单程序是相符一致的,也并非像(譬如)基督教等其他宗教那样要求做长期的准备和特别的安排,而是仅要求[归信者]在加入伊斯兰“稳麦”[行列]时庄严地见证,即承诺宣言,简而言之就是声明信仰独一属性的真主——安拉,和承认穆罕默德的先知地位,以及见证穆罕默德是最后一位被安拉派遣给全人类的使者,而后(最好是在之前)由专人向见证者讲授信仰的理论与实践,就这样他或她便成为了“稳麦”的一员。

鉴于以上思考(兼之人们以前处于被压迫的状况),数以亿计的人们,包括许多犹太教徒、基督教徒、天主教徒、印度教徒等,都陆续归信了伊斯兰教。很自然,许多新穆斯林无论背景如何,也许都会不自觉地多多少少带有一些他们以前所信仰宗教的信念和习惯行为的要素。但是这个“稳麦”的成员经过不断学习和认识,兼之伊斯兰教的教导与原则的简单明了,他们那些与伊斯兰教格格不入的错误观念逐渐得以消除。至于其他不抵触伊斯兰教导与原则的思想和行为,则是可以接受和吸纳的,并且也将最终被伊斯兰化,或者融会于穆斯林世界丰富多彩的绣帷之中。因此,要想成为伊斯兰教“稳麦”中的一员,就应该像其他穆斯林同胞一样,必要时通过“欧莱玛”的协助弄清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努力使之与《古兰经》和圣训始终保持一致。新穆斯林应当像“稳麦”的其他老成员一样,不断努力并获得精神文明、道德品质,达到诚实正直、审美修养和思维缜密的更高境界,尤其应该力争做一名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高尚文明人。在漫长而艰巨的精神与道德旅程中,重要的标志基本上都包含了《古兰经》所形容的“人性的确倾向邪恶”[17]的阶段,随后是“自责”[18]且渴望戒除邪恶的阶段,以及最终彰显“安定的灵魂”[19]的阶段,而最终阶段也正是人性被召唤回归于他的养主——安拉的时刻,此时也正是人性获得真正完美、安宁与满足的时刻。

在伊斯兰教的悠久历史长河中,国家与社会对待种族和其他宗教问题的公正态度,不仅促进了伊斯兰教在世界各地得以迅速传播,同时也使数不胜数的社团融入了以多元种族和多元宗教各言其美为特色的穆斯林“稳麦”。[因为]《古兰经》明确提出宗教信仰绝无强迫。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圣训所言:在麦地那宪章中,先知穆罕默德清楚地指示说“除所有其他人以外,正式宣布:来自麦加的迁士和麦地那的辅士为独立集体——‘稳麦’;同时,也宣布(穆斯林的同盟)犹太教徒与穆斯林共同组成一个社会”;另外,先知穆罕默德对奈吉兰的基督教徒承诺:“保证他们的生命、宗教和财产的安全”;其结果,众所周知,促使叙利亚与埃及的基督教徒欢迎且支援了阿拉伯穆斯林解放者,并通过后者把他们从享有同一宗教的拜占庭人的长期压迫中解放了出来。在东方萨珊王国[统治下]的伊拉克,以及西方西班牙被西歌特人长期压迫和歧视的犹太人,也都因为同样的状况而导致了同样的结果。关于这些核心问题,我们将在本书的第二章与第三章中进行详细论述。至于现在需要提及的,则是类似事件的发展状况,在相隔甚远的不同地方,在不同时间内,但却以同样的内在逻辑形式相继重复出现。因此,(譬如说)在孟加拉,“在印度教外围地区,穆斯林受到了那些遭到雅利安统治者鄙视和责难的社会等级低下土著居民的热烈欢迎”。[20]诸如所观察到的那样,伊斯兰教曾经受到了多数人,尤其是穷人的拥护,因为“伊斯兰教所倡导的,是对主宰的崇高信念和对人类具有手足之情的高尚思想。”[21]

同样,在非洲本土和大西洋彼岸的印第安西部,以及在美国被压迫的非洲人,在许多情形下都被伊斯兰教所吸引。这一现象充分体现在新术语“非洲人格”的首创者——“泛非洲主义之父”爱德华·威尔莫特·布莱登(公元1832—1912年)——的观察与见解中,他雄辩地阐明了其中的意义和精髓所在。作为来自印第安西部的神父和基督教传教士(长老会会员),布莱登以利比里亚学院校长和阿拉伯语教授的身份居住在利比里亚,并曾多次作为国务卿率外交使团出使英格兰。然而,在他看来,基督教来到非洲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统治躯体,而非拯救灵魂,”基督教显示出来的只是傲慢无知、飞扬跋扈和自以为是的特征,缺乏的却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和谦逊。[22]相比之下,布莱登逐渐开始羡慕伊斯兰教对于种族平等和人类尊严的高度尊重,他写道:“穆罕默德的宗教追求的是名副其实的人,而对于整体本质和要素之外的琐碎东西,则不斤斤计较。因此,该宗教彻底消灭了建立于种族、肤色和国界之上的所有差异。对于任何非洲人来说,伊斯兰教给予了他们最大的慰藉与保护,因为当以穆罕默德的信仰为标志向他人自我介绍时,肯定会受到人们的尊敬。[23]”

对于西方基督教在非洲的消极作用,布莱登作出了最为直言不讳的指责。假如需要证明的话,那么可以去看看最近南非对于欧裔与非欧裔的种族隔离政策所进行的所谓宗教性的辩解。南非“荷兰改良教堂”认为,根据旧约中的记载,哈姆后裔已被上帝注定为“伐木工和运水工”,即萨姆后裔的侍者与奴隶;在此情况下,白人(萨姆后裔)与其他种族(哈姆后裔)之间的通婚,或以任何形式的人道主义交往,都将被看成罪恶和非法行为,并且将会遭到来自教会和国家两方面的断然谴责。鉴于这种解释背景,南非前白人部长德克勒克特偏执地认为:“平等将导致双方都丧失尊严,高度文明的基督化民族与低贱的民族之间进行通婚无疑是在阻碍上帝的命令,这不亚于犯罪。雷克人(南非移民先驱)忠实地防止了这种混乱的结合,因为他们坚定信仰,南非白人作为纯正的基督教种族是受到保护的[种族]。”[24]

对照而言,在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和西非各地区,尤其在中东,布莱登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社会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考察和研究,并且指出,伊斯兰教并不是深深扎根于阿拉伯扩张主义之中的帝国主义宗教,它的传播者是不求闻达的,亦非先为自己打算的信徒;他们通常作为贸易商,或以定居者[的身份],或以通婚的形式,把伊斯兰的优点呈现在他们的邻居与朋友面前。伊斯兰教带给人们的永远是求知精神,其各个中央机构始终云集着许多智慧与修养高深的导师和学者。伊斯兰教倡导人们审慎而朴实,并且以坚定的信仰纽带和手足亲情团结人民大众,从而为经济进步和必须能承受异教徒猛烈攻击的稳固政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5]

布莱登博士也许是19世纪将西方基督教表达的最为清晰、最有影响力的批判家,或许在西半球已被基督化的黑人当中,他也是向伊斯兰教表示钦佩和羡慕的基督徒,但这绝非仅有,因为在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对大西洋两岸“新非洲主义”产生深远影响的其他许多[著名]人物,也都持同样的观点。有一著名人物,就是非洲“循道圣公会”主教哈里·麦柯尼尔·特奈尔(1834—1925)。作为对非洲黑人进行传教活动的领导者,像布莱登一样,特奈尔的足迹遍及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1880年他在关于西非的一次工作报告中写道:“这些身穿长袍的黑色‘穆罕默德’(穆斯林)时常在这里穿梭,他们表现出来的高尚品质和威严,以及他们的价值意识,使我情不自禁地对他们肃然起敬。他们中有些是来自乡村僻壤,但却优于美国的学者。假如我们认为这些非洲人是愚昧无知的,那么是多么愚蠢啊!”[26]

在1895年亚特兰大召开的题为“非洲代表大会”的会议上,美国1880年即驻利比里亚的总领事约翰·亨利·史密斯先生对西非的穆斯林团体表示了高度赞扬,同时也对试图破坏伊斯兰的其他宗教的传教士们进行了严厉批评,他说:“尽管基督教徒们力图要颠覆[或消灭]他们的男子汉气概,但是非洲人不会受到外来者的影响;以前塞拉利昂的不同民族就未曾受到过外来势力的影响。这些民族代表的是高尚而独特的穆罕默德主义典范,由于对《古兰经》意义[精神]的掌握,他们因此既不会受到阿拉伯人的控制,也不会受到波斯人或者土耳其人的摆布。”[27]比较而言,身为非洲裔的美国首席记者约翰·爱德华·布鲁斯这样写道:“美国白人教会所传布和鼓吹的福音,是在转弯抹角地否认人类之间的手足亲情,并且使热爱耶稣的黑人感到自卑,使他们认为自己要比白人基督徒更低一等,在上帝面前是受到‘监护’,而非具有平等地位的人。”[28]

鉴于基督教在美国普遍幻灭的实际情况,同时也鉴于对伊斯兰教的钦佩与羡慕,特别是那些曾在西非传播基督教的传教士们,如特奈尔与布莱登,在目睹了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的真实状况之后,在20世纪初的一二十年中,无经验的美国非洲裔各团体开始逐渐确认了自己[的身份]是穆斯林。在这些团体中最早归信的是1913年由诺贝尔·德鲁·阿里创立的“美国摩尔人科学圣殿”[29],从那时起数不胜数的类似团体都纷纷归信了伊斯兰教。[30]

在美国非洲裔社团中,最受欢迎的是“伊斯兰之民族”(反对者们称之为“黑人穆斯林”)。就美国新闻媒体而言,该社团的确是伊斯兰教的“蓝本”[31]。“伊斯兰之民族”是由以利亚·穆罕默德(1897—1975)建立,并经由脱离他的弟子马尔科姆·埃克斯(1925—1965)之手不断壮大,其意识形态、核心思想的形成过程也得到了其他几个不同群体的共同参与。此外,类似团体的建立说明了非裔美国人社群是一个“迷失了方向的民族”,为了能够重新恢复该民族的人文价值,需要重新与其渊源获得联系,而伊斯兰教正是获得此联系的唯一途径。因此,类似团体的意识形态或许可以被看作是假借伊斯兰教的某些倡导而产生的美国非洲裔至上主义,并且以此来回应美国白人的至上主义和压迫主义。

通过亲身体验哈志(朝觐),并且第一次面对不分种族和文化的穆斯林团结精神和手足亲情,马尔科姆·埃克斯很快就放弃了自己所谓的至上主义观念。在1964年与以利亚·穆罕默德决裂之后,如同全球所有归信者通常所理解的那样,马尔科姆开始倡导伊斯兰教是面向全人类、以世界道义为使命的国际信仰团体。[32]自以“美国黑人穆斯林”重新命名至今,马尔科姆的倡导,正是伊玛目·华里斯·迪恩·穆罕默德及其追随者多年来所坚持的立场。较而言之,由牧师路易斯·法尔拉汗领导的对立派,实质上是在延续由以利亚·穆罕默德于1930年在密歇根州的底特律市所创立的“融合派”,不仅如此,法尔拉汗领导的团体还保留了该派“伊斯兰之民族”的原有名称。尽管“伊斯兰之民族”的牧师们都以真实的伊斯兰教知识受训,尽管所有成员都拥护伊斯兰教的核心价值,但却仍然继续着种族分离的[老思想和]旧观念,牧师们在布道时,既应用《圣经》,又援引《古兰经》,同时该教团遵从十二月为斋月,以取代莱麦丹(伊历九月)。总而言之,1960年加拿大对“东方排外法案”的撤销和加入英联邦,就北美的穆斯林而言,的确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从此大约五百五十万归信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在加拿大和美国拥有了一席之地。

除了诸如上述的宗教、社会和政治基本因素以外,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宣传伊斯兰教和在以前各自为政的穆斯林团体之间建立亲密关系,通婚与杂居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宣传伊斯兰教的先锋,阿拉伯人并没有把自己置身于与其他民族从不往来的优等阶级或贵族阶级,而是与世界上其他许多不同的民族自由杂居在一起,并且相互通婚,例如:安达卢西亚的西班牙人、北非的柏柏尔人、尼罗河流域的科普特人和努比亚人,尤其是身处地中海东部诸岛及沿海诸国的黎凡特人,以及波斯人、中亚人、印度人、东南亚人和中国人等。

从一方面来讲,各族穆斯林以阿拉伯人为榜样,遵照《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教诲来促使人类社会和谐、统一;从另一方面来说,穆斯林在世界各地通过旅行、贸易、追求或传播知识来体现伊斯兰教的优点,他们的足迹遍及伊斯兰教辽阔的领土及其以外的任何地方,并且时常与那些相互[认识和]了解,特别是与那些以伊斯兰教为共同信仰和生活方式的人们进行通婚。因此,我们不仅能够看到,许多北非和撒哈拉沙漠的巴巴里人和特瓦瑞格人与西非的沃洛夫人和福拉尼人之间的通婚,同时也可以看到,沃洛夫人和福拉尼人与豪萨人和博尔诺人之间的通婚。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居住在北、西、中和东非广阔大地上的各民族或种族是如何融合、统一成为穆斯林社会的。不仅如此,这一历程还普遍存在于自中亚和伊朗,至东非、印巴次大陆和东南亚等穆斯林世界的任何地方。总体而言,通婚已经成为穆斯林广泛接受的伊斯兰教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这不仅帮助了伊斯兰教的传播,而且还加强了穆斯林世界内外不同地区和之间的良好关系。

当看到已经牢固建立的伊斯兰教传统之时,我们也就不会感到惊奇: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为什么非洲人、土耳其人、阿拉伯人、库尔德人、印巴人,以及其他各族穆斯林(以男性为主)移民西欧国家,而且难以数计的穆斯林移民娶了当地妇女为妻。通婚统计结果显示,当今许多第二、第三代西欧穆斯林的母亲都普遍是德国,或法国,或英国,或斯堪的纳维亚,或其他欧洲国家的本地人。

简·古德文在1990年写作期间指出:“在美国近期大约八万白人伊斯兰教归信者中,80%是妇女,并且大部分是因为与穆斯林男子通婚而归信了伊斯兰教。”[33]1993/1994年的数字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在美国和加拿大出生且归信伊斯兰教的妇女中,大部分(62%)也是由于与穆斯林男子结婚而归信了伊斯兰教,只有38%的妇女在归信时仍然是未婚者。[34]

除了纯粹的宗教、社会、政治和个人因素之外,许多被伊斯兰所吸引的非穆斯林男女(包括上述调查结果中38%的妇女),最初都是因为伊斯兰教作为文明和生活方式所显示出的智慧、美或艺术(如建筑、书法、哲学和诗歌等)而被吸引。其后,[这些归信者]通过接近、学习、欣赏和接纳伊斯兰教的基本信念、价值和原则,最终确定[和巩固]了自己的伊斯兰教信仰;[35]当然,随着先进通信和旅游系统的日新月异,这一因素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此外,使许多美国人归信伊斯兰教的另一主要文化因素,就是伊斯兰教与美国人之间的核心信念和重要价值观念,都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一神论、平等主义、多元主义,以及对于公正的信仰等。

第三节 关于人权问题的兴起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所取得的最大胜利和成功,莫过于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公布及其具体概念化的启迪。从此,它与另外两项在随后几年中经过多方耐心、认真磋商而取得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即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公众共同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总体来看,“国际人权法案”,特别是1966年的两项《公约》,可以公正地被描述为:是由许多不同国家、文化和信仰的男女代表,通过联合国共同坚持不懈的努力而取得的集体性成果。一般而论,这些代表们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利益,即以当时共享的公正原则和国际合作为基础,共同把世界建设得更加美好。[36]然而,与两项《公约》相比,《宣言》起初遭到了来自多方的批评和保留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几乎不可避免的结果。事实上,《宣言》是由很少一部分代表们自己创作而成,又受制于西方的一些团体,而且当时仍然处于殖民统治之下的大部分亚非国家,根本就未曾参与过《宣言》的制定工作。因此,在草拟《宣言》时,许多有关西方的内容,通常是人们广泛激烈争论和辩论的主题思想,但是关于“亚洲价值观”[37]、“对黑人文化的认同”和“非洲人格”[38]等内容,没有一项曾经受到考虑或重视。

从全球,或者更确切地说,从宗教的角度来看,导致人们担忧与不满的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其中一类可归于由主要宗教领导者们形成的不满或保留态度,主要宗教是指佛教、儒教[或儒家思想]、印度教、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这些领导者们往往会因为某个问题而采取联合行动,虽然在一些极其重大的问题上,世界各宗教传统的领导者和发言人的立场是相互合作,但是也会经常各自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并非总要与其他宗教信仰团体保持一致。

在被视为群体的诸多国际宗教信仰社会中,人们关于主要忧虑的共同看法是,尽管许多宗教在历史上开拓了一些人权最重要的“建筑群”[39](其中包括人类的尊严意识、公正和社会团结统一等),尽管多年以来这些宗教对于基本精神与道德人生观进行了总结和培养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和意识形态的种种原因[40],宗教却在很大程度上被置于《宣言》之外,尤其在其他许多相关公约、协议和宣言中,而且类似情况仍然在发生。其实就宇宙的主宰而言,尽管在辩论《宣言》第一条期间,这一问题就已经由巴西代表提出,然而却被明确地从《宣言》中,特别是后来被公布的《公约》中蓄意删除了。[41]

此外,世界主要宗教对《宣言》产生集体性失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某些人看起来似乎对世界各地的信仰团体持有抚慰态度,但是他们却反复提出建议,对于《宣言》及其相关文件,宗教应该充当“配角”。[42]这一建议似乎是在确定某些人时常公开表达的观点,即宗教远非人权的真实源泉,而实际上是阻碍人权保护与提倡人权的绊脚石。严格来讲,他们时常是在暗示或者明确表达:宗教应当被限定在私人生活范围之内,并且在现存的人权系统之中最好是充当“配角”。对那些仍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来说(例如:畅德拉·姆扎菲尔就曾经狡辩说),《宣言》及其相关宪章“代表人权奋斗的顶点,无须作任何补充。试图要搞出其他忧虑,以便希望帮助我们改进对人权的理解,是毫无意义的;为了采纳来自于宗教的某些思想,而重新考虑人权的概念是愚蠢的,现存的人权传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值得崇拜的‘神’。”[43]

事实上,《宣言》就是启蒙运动的体现或化身,是由个人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价值观构成的第三个(或许也是最主要的)世界社会化厌倦宗教而导致产生后启蒙运动的世俗主义源泉。但这并不会使人感到意外,因为世界各地的宗教信仰团体代表及其发言人,几十年来一直都在坚持不懈地努力挖掘,或者开发更多的方法和途径,希望神圣记载于《宣言》及其补充《公约》中的那些以纯粹世俗主义和个人主义为宗旨的人权概念,可以进一步得到改良,从而使其条款能够具有像基于宗教意识那样的精神和责任感而得以平衡。1993年7月在纽约发布的《宗教与人权计划》便是类似努力的重要标志。[44]至于发展该主动权后来的进程则包括在《宣言》的第十五周年纪念日上,以及蒙特利尔麦克吉尔大学在该校宗教研究系成立第十五周年纪念日上,拟定并采纳的重要的临时文件——《世界宗教之世界人权宣言》的草案及其原则。[45]此文件曾在不同地方,以不同方式得到了进一步修改,如加利福尼亚、纽约、德尔班、巴塞罗那、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总部)等,最后于2002年11月在马来西亚云顶度假村召开的一系列研讨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改良。但此文件至今也仍然只是个草案,而且通常被人们质朴地形容为“待定的流动文件”。无论怎样,新修订的《宣言》连同代表世界主要宗教的多种解释和研究成果一起,以书的形式得到了出版[46]。当然,我们没有必要在这里超越研究范围,而过多地去讨论新修订的《宣言》,我们只需注意世界不同宗教的代表们,以及人权专家与各种游说的支持者们,几十年来一起亲密合作、为实现共同目标所经历的漫长过程。也许将来公正、平等的世界人权宣言将以义务与权利相伴,并且以集体尤其是以个人权利的认可为特点。除此之外,人类的精神与道义资源也将被允许自由且不间断地滋养人类对尊严、公正和自由的永恒追求。

总的来说,现有国际人权体系的要旨和结构致使世界不同宗教共同感到忧虑,在持有保留态度的同时,伊斯兰教也对其表现出了自己的担忧。在早期,对于一些问题和担忧(伊斯兰世界以后也将面临),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实例,是1948年发生于纽约联合国总部的事件,当时的巴基斯坦外交部长穆罕默德·泽富润拉·汗爵士(1893—1985),就《宣言》的第十八条关于“良心自由”所赋予的权利,包括有权改变某人的宗教信仰等,曾与沙特阿拉伯驻联合国代表哲密尔·柏鲁迪之间产生了前所未料的强烈对抗。[47]自此,他们之间的对抗,以及其他许多相关辩论和讨论中的争论焦点便占据了特殊位置,并且引起了当今整个穆斯林世界无数个人、团体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其基本问题是,就神圣地记录在《宣言》和《公约》中的人权而言,穆斯林个人和集体应该坚持什么样的立场?

的确,大部分穆斯林国家已经有所保留地或毫无保留地正式接受了《宣言》和两项《公约》。有些国家实际上还进一步以公开的形式建立了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便通过政府机关,特别是通过大众成员来保障对于人权的严格遵守。但是在其他一些国家,公开讨论人权几乎成了一种忌讳。至于那些蓄意坚持举办一些论坛,或者试图刺激大众对此课题产生兴趣的人们,则将处于被认为是国家颠覆分子或敌对分子的危险之中,并且也将因此而受到[相应]处罚。然而,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实际原因时常使不同团体和个人对人权产生了彼此各异的理解和认识,但却仍然吸引着整个穆斯林世界众多的人们从事人权工作。实际上,无论是由于国家的多元性而秘密存在,或从外源获取灵感和营养,或以官方勉强许可的各种形式,或处于国家安全机构密切监视之下,无数的人权机构都在继续茁壮成长。[48]

第四节 穆斯林与人权

基于上述背景,在某些几乎完全缺乏人权的国家中,针对与人权有关的许多重要且通常复杂的疑难问题,需要进行系统的探索和研究分析,并且尽可能地使之得以解决,即使通过规模庞大的辩论也未尝不可。但是在类似这样的国家中,相关观点与立场往往会很明显,并且将彻底趋向于两极分化和政治化。

穆斯林世界的人权问题,有三个主要的影响因素。这三个因素似乎可以被视为是由于对本课题缺乏具有代表性的民众舆论或兴趣而造成的,因此人们的观点往往是两极分化的,或者说人们实际上是具有抵触情绪的。其中第一因素是伊斯兰长期以来所建立的复杂人权传统体系,犹如其他宗教传统得到其信仰者的维系和支持一样,这种传统深深扎根于神圣的启示,并且体现出了对造物主的坚定信仰。对比而言,《国际人权法案》所依赖的[基础]“现代西方人权启蒙”,是彻底的世俗主义和人本主义。然而,在实践中,两者在许多问题和事件中时常相遇或同时发生,但在哲学意义上又必然产生分歧,并且将很可能继续势不两立。[49]

因此,我们所看到的,一面是以传统穆斯林社会文化准则和实践为特点的人权,而另一面则是铭记于《宣言》和两个《公约》中基于现代价值和原则的人权。两者之间排异性的第二因素是,前者在历史上以各种方式展示出的许多特点,不仅有别于对应的现代西方价值观念,而且与全球穆斯林大众所普遍理解的伊斯兰教基本价值和原则(源自于《古兰经》与圣训)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就不同的伊斯兰思想学派所公认的基本标准和原则而言,在特定时段,许多以观察为根据的义务,起初都是以折衷的方式,希望能够使离经背道的思想暂时得到推行或采纳;然而,在通过公议或民众舆论的神圣化之后,这些离经背道的思想就会成为传统而得以延续,也会赢得某些所谓的合法准则。[50]因此,对于确定真正的伊斯兰准则来说,长久以来“是与不是”一直是公开且通常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

第三个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结于穆斯林世界在长期遭受灾难性的殖民主义过程中对于西方人权概念完全彻底的接受。自十六七世纪以来,此因素导致形形色色的西方势力聚集武力征服和侵占了整个穆斯林世界。这种局面从西非的大西洋海岸线一直延续到东方的菲律宾,从巴尔干半岛各国,高加索和北方的中亚一直蔓延到了非洲赤道以南的各个国家。在此局面由于蔓延发展而造成的影响中,穆斯林世界大部分地区的传统高等学府和学术权威中心遭到了彻底毁灭,这不仅对穆斯林与穆斯林世界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和负面的]影响,而且给他们的邻居世界以及其他地区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上被殖民过的民族(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先后恢复了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便为西方在其与通常被称为“剩余部分”(包括穆斯林世界)之间清除了障碍,并且对于相互之间关系和理解的“良好”成长和发展起到了广泛的积极作用。然而,可惜的是,许多建立于20世纪上半叶的希望,由于个别原因遭到了破灭。其中在(1917年)《贝尔福宣言》之中,所描述的“犹太人的家园”,其实就是让以色列人(犹太复国主义者)在巴勒斯坦建国,这曾对区域性的和平与安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由于新局势的出现,即帝国主义的渗透,以及帝国主义对于许多名存实亡的穆斯林独立国家的操纵,致使[该区域的]情况进一步恶化。其后,2001年9月11日发生的悲剧事件,导致美国入侵并且占领了阿富汗和伊拉克,这再一次把巴勒斯坦推向了陷入绝望局势的深渊。特别是在此情形下,在阿富汗、伊拉克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使用暴力,给徒手的平民百姓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同时值得关注的是,还有近期这些军事占领联盟在阿布·格莱布监狱中犯下的罪恶行径。

因此,目前穆斯林世界各地对于《宣言》及其两项补充《公约》中所记载的人权有四种概括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流传甚广的怀疑态度。由于无为、欺骗,或者(出于某种意图和目的)无益的人权对话,很多人开始质疑,甚至完全拒绝接受《宣言》以及《公约》。以这种态度思考或谈论人权的人们,往往会援引过去与现在的政策和实例,这是对西方世界或西方化的穆斯林国家和政府及其领导与代表们言行不一的实际表达和真实观点。特别是涉及影响伊斯兰教和穆斯林事务之时,这些人通常会郑重其事地谈论民主与人权,但是他们的实际行动和行为却往往与自己的言辞相互矛盾和对立。属于此类人的态度和观点,也许可以被说成是历史原因与心理因素而造成的。[51]然而,还有其他一些同样对于收录在“国际人权法案”中的“人权”表现出轻视的人们。因此,与其说是历史或心理上的因素,还不如说是哲学层面的因素。持此观点的作家和观察家们将焦点集中于“国际人权法案”及其世俗主义性质与西方特色的本质和依据上。他们主张,因为世俗主义与伊斯兰教根本不相容,《宣言》及其补充《公约》虽然说具有国际属性,但实际上是现代西方的人权概念,我们应当清晰并且毫不妥协地把它看作与伊斯兰教格格不入,也因此是穆斯林所不能够接受的。[52]

接受“国际人权法案”的另一趋势[思想或观点],是以常见的辩解方式向穆斯林大众证明,《宣言》及其补充《公约》所谈及的“人权”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新鲜东西。这种趋势的追随者们经常巧言争辩声称,尊贵的《古兰经》、圣训,以及过去许多伟大学者(专指法学家)们的相关注解已经以更加完美的形式涵盖了这一课题。代表此趋势观点的典型例子就是各种“伊斯兰人权宣言”(以下简称《伊斯兰宣言》)的东道主,它在过去二三十年中由许多不同个人、团体和政府资助机构精心策划而成,并且在形式和实质上与《宣言》极为相似。但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该趋势下[形成]的观点与“伊斯兰古典人权传统”之间的一些相似点,通过上述方式得到强调的同时,两者之间[存在着]的许多重要差异,无论是深层的哲学思想和理念,还是其他许多核心问题和重要观点,都被轻描淡写、敷衍搪塞,甚至视而不见。

在当代穆斯林世界新近独立的国家中,统治阶层的主要组成人员都曾受训于具有世俗倾向的殖民主义(或独立之后的殖民主义类型)的学校、高等教育学府和机构。因此,这些高层领导或多或少地都被西方化了,并且也因此都被微妙地反伊斯兰化了,这也正是第三种[观点和思想的]倾向。就伊斯兰教无论是作为一种信仰体系,还是作为一种文明和生活方式而言,这些人的相关知识通常让人不敢恭维,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主要来源于非穆斯林和西方[世界]。作为不同国家的统治精英,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大致来说,并不都属于人权的热情捍卫者。不过,他们的确倾向于接受,甚至赞同“国际人权法案”是唯一切实可行的人权系统。然而,对于《宣言》的条款及其哲学基础,在未经深思熟虑或者说没有通过检验的情况下,[的确]没有必要做出这样的选择。可是到目前为止,这种根深蒂固的倾向的其他表现,无论是在当地还是在“祖国”的本土,都是接受他们已经习惯了的现代西方文化的常见模式或说法。在受到马克思主义和其他现代西方思想中无神论思想影响的穆斯林世界各地,这样的观点和倾向尤为明显,特别是在法国前殖民地,“文化同化”则被视为是行政管理和教育政策的基本宗旨和目标;甚至在这些国家获得正式独立的几十年之后,世俗主义以法国为典范被某些人视为是几乎值得崇奉的基本信条或信念而依然延续着。

此外,还有持有第四类[观点与思想的]人群,虽然也曾受到了西方思想和文化的影响,但是他们并没有丧失以伊斯兰思想和信仰为基础支柱的道德和精神,而是通过学习掌握了这两种[不同的]传统,并且形成了更为深刻、更为清晰的重要认识。对于这些人来讲,人权的原则和铭记于《古兰经》与圣训中的伊斯兰教导,两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事务。这种倾向的典型代表们毫不犹豫地与伊朗的阿亚图拉·迈哈穆德·塔勒格尼携手合作,而且后者也被彻底说服,因为伊斯兰教的使命就是要把全人类从一切形式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其中包括那些由肆无忌惮的统治者和无道德原则的宗教权威人士所建立的同盟而造成的束缚。[53]诺贝尔和平奖的第一位伊朗籍的穆斯林女性获得者——希尔琳·艾芭迪,便是该倾向的典型代表。2003年艾芭迪女士被授予诺贝尔奖,这是对她过去三十多年以来在伊朗从事妇女和儿童权利宣传工作的认可,她认为:“在伊斯兰教与主要人权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矛盾。”[54]她不仅拒绝称自己为女权主义者,而且还坚持认为妇女问题应当被视为一个不能与整体社会分离的[组成部分]。因此,她极力反对的并不是伊斯兰教本身,而是她所称的伊朗“宗法文化”[55],即对于宗教和文明,保守主义者和传统主义者拥有诠释权的真实使命。换句话说,阿亚图拉·塔勒格尼与希尔琳·艾芭迪不谋而合的见解使所有人,无论男女,从一切形式的暴政和压迫之下获得了解放,即便是那些以伊斯兰教的名义而强加推行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