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传统下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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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大事记

公元610年

穆罕默德接受了第一段《古兰经》经文的启示。这一启示标志着他作为先知和使者使命的开始。《古兰经》的主旨包括:造物主——安拉的独一性、人类的独特性、人类的尊严、人类生命的神圣性、对隐私权的维护、社会稳定与相互帮助、信仰自由,以及对于公众事务的共同参与性等。

公元622—632年

《麦地那宪章》颁布,标志着第一个以多元种族和多元宗教为特点的伊斯兰教国家和“稳麦”(即国际穆斯林社会)的诞生。

公元632年

先知穆罕默德与世长辞。在辞世前夕,他曾率众履行了朝觐;期间,他于阿拉法特发表了著名的辞别演说,此次演讲是他对伊斯兰的教导作的一次总结。演讲中,他特别强调了人类之间的手足之情,以及公正、和善有礼地对待妇女的重要性。

公元8—9世纪

该时期之初,出现了以许多杰出学者完成的系统指导性作品为基础的大规模伊斯兰法学派别。其中最为著名的有:艾布·哈尼法(逝于公元767年),马立克·本·艾奈斯(逝于公元795年),沙斐仪(逝于公元820年)和艾哈迈德·本·罕伯里(逝于公元855年)。在这些学者中,沙斐仪的《论文集》(最早的伊斯兰法理学著作)对伊斯兰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书中论述了“公众利益”(亦译:公共利益)的概念。学者们证实这本著作与其他重要法理学家的著作,例如:沙推比的经典之作《法律制度原理之调和》,对于统一、广泛研究“伊斯兰人权概念与体系”等课题都具有可观的价值和重要的意义。

公元1876年

第一部现代形式的《奥斯曼帝国宪章》颁布;此后,自由主义和立宪主义思想在穆斯林世界各地逐渐传播开来。

公元1948年

八个伊斯兰教国家(埃及、伊拉克、黎巴嫩、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土耳其、伊朗和巴基斯坦)参与了联合国就《世界人权宣言》举行的讨论,并且以该宣言的颁布告终。

公元1967年

穆斯林世界第一个人权组织诞生,即“苏丹人权国家委员会”于1967年12月在喀土穆正式成立。该委员会的奠基人之一(经选举产生的秘书长)作为被派往联合国大会的代表分别参与了:《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形式之国际公约》(1965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最终条款的讨论与修正工作。

公元1976年

《人民权利之世界宣言》在阿尔及利亚得以颁布。

公元1981年

在巴黎举行的国际研讨会上,“欧洲伊斯兰委员会”发布了《国际伊斯兰人权宣言》,这标志着伊历第十五世纪的开始。同年,总部设在亚的斯亚贝巴的“非洲统一组织”也颁布了《非洲人权宪章》。

公元1982年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伊斯兰人权”的报告。1980年12月,由该委员会、阿拉伯律师联盟和科威特大学联合举办了相关主题的研讨会,在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被编入此“伊斯兰人权”报告。

公元1985年

1985年7月28日,“突尼斯人权联盟”颁布了《突尼斯人权宪章》。

公元1986年

《阿拉伯人权宪章》和《阿拉伯法学家宪章》在锡拉丘兹颁布。

公元1993年

1993年6月9日,“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发布了《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

公元1994年

1994年9月15日,“阿拉伯国家联盟委员会”正式采纳了《阿拉伯人权宪章》。

公元2003年

2003年12月10日,伊朗的希尔琳·艾芭迪(律师、作家、前任法官,对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以及知识分子权益,持特别关心态度的长期人权活动家)成为第一个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穆斯林妇女。这一奖项是对其工作、勇气和献身精神的肯定和认可。

公元2004年

“埃及国民人权委员会”和“阿拉伯消除种族歧视组织”在开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