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概论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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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自1997年起,在我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计划。因此,监理工程师实际上是一种执业资格,若要获此称号,则必须参加侧重于工程建设监理实践知识的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否则就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2.2.1 实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

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市场准入制度,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标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是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设立的第一个执业资格。

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如下。

① 促进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② 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

③ 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

④ 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

⑤ 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

2.2.2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下旬。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1)报考条件

我国根据对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对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从两个方面作出限制:一是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二是要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

②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① 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②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③ 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④ 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2)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为上一年的12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3)考试内容和科目设置

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业务主要是控制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所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工程建设基本理论、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涉及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的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

(4)考试方式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水平考试,是对考生掌握监理理论和监理实务技能的抽检。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2.3 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注销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中注明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以及注销注册四种形式。

(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② 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 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⑤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②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③ 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④ 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⑤ 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变更注册程序同延续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 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⑤ 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⑥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⑦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注销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作废。

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 申请注销注册的。

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④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⑤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⑥ 受到刑事处罚的。

⑦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① 聘用单位破产的。

②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 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④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⑤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⑥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⑦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⑧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2.4 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的要求,建设部建筑市场司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文,2006年9月20日颁布执行。

2.2.4.1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

2.2.4.2 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

① 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②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③ 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④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选修课

① 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② 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③ 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④ 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2.2.4.3 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经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就近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的学时(接受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的要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学时)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凭该证明参加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组织的测试。

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2.4.4 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凡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和有工程管理专业或相关工程专业的高等院校,有固定的教学场所、专职管理人员且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甲级监理公司的总监等)占师资队伍1/3以上的,均可申请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由培训单位按工程专业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保证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均要有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2.4.5 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建设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各专业监理协会负责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地方监理协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应督促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2.2.5 监理工程师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