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章 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2.1 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我国目前的监理工程师有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由于工程建设监理涉及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学科多、专业广,对执业资格条件要求较高,因此,监理工作需要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监理工程师要有理论知识,熟悉设计、施工、管理;要有组织、协调能力;还应掌握并应用好合同、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
2.1.1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在国际上流行的各种工程合同条件中,几乎无例外地都含有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条款。在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每一个阶段都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如在国际工程招标和投标过程中,凡是有关审查投标人工程经验和业绩的内容,都要提供这些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的名称。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更趋向于专业化。在工程建设领域诞生工程监理制度,正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监理工程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对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人员的职业地位和业务特点所做的说明是:“咨询工程师从事的是一份令人尊敬的职业,他仅按照委托人的最佳利益尽责,他在技术领域的地位等同于法律领域的律师和医疗领域的医生。他保持其行为相对于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绝对独立性,他必须不得从他们那里接受任何形式的好处,而使他们的决定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或不利于他行使委托人赋予的职责。”这个说明同样适合我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执业特点主要如下。
(1)执业范围广泛
建设工程监理,就其监理的建设工程来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类别,而各类工程所包含的专业累计多达200余项,就其监理服务过程来看,可以包含工程项目前期决策、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项目运行等各阶段。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十分广泛。
(2)执业内容复杂
监理工程师执业内容的基础是合同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协调管理,执业方式包括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执业内容主要包括:在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为业主提供投资决策咨询,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评估;在设计阶段,审查、评选设计方案,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审核设计概算;在施工阶段,监督、管理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协调业主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联系,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结算;在工程保修期内,检查工程质量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此外,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要受环境、气候、市场等多种因素干扰。所以,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内容十分复杂。
(3)执业技能全面
工程监理业务是高智能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服务,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监理方法需要运用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不仅要有专业技术知识,还要熟悉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要有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综合应用各种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工程监理业务对执业者的执业技能要求比较全面,资格条件要求较高。
(4)执业责任重大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统称为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从业有明确具体的要求,不仅赋予监理工程师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责任,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等;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体现为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践证明,没有专业技能的人不能从事监理工作;有一定专业技能,从事多年工程建设工作,如果没有学习过工程监理知识,也难以开展监理工作。
2.1.2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为了适应监理工作岗位的需要,监理工程师应该比一般工程师具有更好的素质,对这种高智能人才素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有较高的学历和广泛的理论知识
现代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巨大,工艺越来越先进,材料、设备越来越新颖,应用科技门类复杂,组织千万人协作的工作十分浩繁,如果没有广博的理论知识,是不可能胜任监理工作的。即使是规模不大、工艺简单的工程项目,为了优质、高效地搞好工程建设,也需要具有较深厚的现代科技理论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如果工程建设委托监理,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担负一般的组织管理工作,而且要指导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搞好工作。所以,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上述理论知识就难以胜任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涉及的学科很多,其中主要学科就有几十种。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不可能学习和掌握这么多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起码应学习、掌握一种专业理论知识,没有专业理论知识的人员是难以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还应力求了解或掌握更多的专业学科知识。无论监理工程师已掌握了多少专业技术知识,都必须学习、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从而达到一专多能,成为工程建设中的复合型人才,使工程监理企业真正成为智力密集型的知识群体。
(2)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就是理论知识在工程建设中的成功应用。一般来说,一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工作的时间越长,经验就越丰富;反之,经验则不足。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工程建设中出现失误,往往与参与者的经验不足有关。当然,若不从实际出发,单凭以往的经验,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据了解,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在考核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个人的能力大小时,都把实践经验作为主要的衡量尺度之一。我国在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中,也对实践经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要有良好的品德和工作作风
监理工程师的良好品德和工作作风主要体现在: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建设事业。只有这样,才能潜心钻研业务、努力进取和搞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② 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处理任何问题时,都能从实际出发,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从复杂的现象中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矛盾,而不是凭“想当然”“差不多”草率行事,使问题能得到迅速而正确的解决。
③ 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对自己,不谋私利;对业主,既能贯彻其正确的意图,又能坚持正确的原则;对承建商,既能严格监理,又能正确处理其同业主的关系,公平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④ 能听取不同意见,而且要有良好的包容性。对与自己不同的意见,能共同研究、及时磋商、耐心说服,而不是急躁行事,不轻易行使自己的否决权,以事实为依据,善于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4)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要面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与工程有关的单位。只有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和纠纷,才能使工程建设顺利地开展,实现项目投资目标。
(5)要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尽管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以脑力劳动为主,但是也必须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才能胜任繁忙、严谨的监理工作。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由于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工期往往紧迫,业务繁忙,更需要有健康的身体。我国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退休,也都是从人们的体质上考虑的。一般来说,年满65周岁就不宜再在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国家规定对其不予注册。
2.1.3 监理工程师的道德要求
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之一是要体现公平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工程建设其他方的合法利益,因此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有严格的要求,在有关法规里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1)职业道德守则
在监理行业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通用职业道德守则。
① 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执业。
②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③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④ 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⑤ 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⑥ 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及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⑦ 不得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⑧ 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⑨ 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工作纪律
①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② 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③ 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④ 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⑤ 在坚持按《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⑥ 不以个人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监理业务的广告。
⑦ 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⑧ 不泄露所监理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⑨ 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⑩ 不得擅自接受业主额外的津贴,也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监理工程师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工作纪律,由政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监理单位还要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FIDIC道德准则
FIDIC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认为工程师的工作对于社会及其环境的持续发展十分关键。下述准则是其成员行为的基本准则。
① 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② 寻求与确认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③ 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④ 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⑤ 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才进行。
⑥ 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⑦ 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⑧ 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⑨ 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⑩ 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⑪ 不得故意或无意地作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⑫ 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⑬ 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⑭ 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2.1.4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监理工程师多项签字权,并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多项职责,从而使监理工程师执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立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法律地位。监理工程师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一般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的权利
① 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②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④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⑤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 接受继续教育。
⑦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② 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⑥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⑦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⑧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⑨ 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⑩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2.1.5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监理工程师法律法规责任的表现行为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与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同样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的,因而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法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违约行为)。
① 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② 违约行为 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是与建设项目业主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是法定意义的合同主体。但委托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来说,授权委托书应包含职权范围和相应责任条款。
(2)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导致工作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方面的主观原因。监理工程师虽然不管理安全生产,不直接承担安全责任,但不能排除其间接或连带承担安全责任的可能性。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① 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②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③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2003年11月12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已经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① 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② 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③ 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④ 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理。
⑤ 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⑥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