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到20世纪末,我国已能生产各种化学产品四万余种(品种、规格)。现在国内的一些主要化工产品产量已位于世界前列,如化肥、染料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农药、纯碱产量居世界第二;硫酸、烧碱居世界第三;合成橡胶、乙烯产量居世界第四;原油加工能力居世界第四。石油和化学工业已经成为国内工业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学的进步,石油和化学工业还将会快速发展。
在众多的化学品中,已列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的有近3000种,这些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强氧化性、腐蚀性、毒害性,其中有些品种属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发展、品种的增加、经营的扩大,迫切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2.1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将原化学工业部和劳动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承担了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为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力度,在2003年机构调整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及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以及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的全面管理体系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2002年3月15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6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10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2011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102条,总结原条例实施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了全面的补充、修改和完善。新《条例》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薄弱环节,增设了有关使用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范围、责任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清晰,监管措施可操作性更强,与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及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更相适应,更有利于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度。新修订的《条例》在内容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对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和细化,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目录发布制度
《条例》根据联合国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识制度全球协调系统(GHS)的要求,按照化学品的危害特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目录,更加科学明确,与国际接轨。同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发布要求。
(2)健全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以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与《港口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进行了衔接。
(3)新设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
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事故多发的情况,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规定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该证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4)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条例》将原由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经营许可调整为由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放了许可权限,降低了管理相对人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成本,体现了安全监管部门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便民、高效服务的理念。
(5)完善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制度
《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
(6)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内河运输规定
原《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考虑到长江等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作出适当调整,并作出了相应的严格管理规定。
(7)健全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鉴定制度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同时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
(8)加大了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在行政处罚上作出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同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衔接。
1.2.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实施)
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
⑧《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颁布施行)
⑩《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版)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20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2013)2号,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990年04月10日)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8]174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39号令,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铁运[2002]21号2002年2月28日)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1997年1月1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2013)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整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0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