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危险化学品安全国际公约
1.1.1 概况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国所属机构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也提出了有关约定和建议。
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组织对化学品的管理制定了有关的法规和监控体系。如美国与化学品有关的法规就有16部之多,对化学品从原料产出、应用到废弃物处理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在环境无害化方面做了许多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于1990年6月通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简称《170号公约》)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简称《177号建议书》)。1993年又通过了《关于防止重大事故公约及其建议书》。
为了规范和指导国际间危险货物的生产和运输,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每两年修订并出版一次《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同时配套出版《试验和标准手册》。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第19章关于有毒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中明确提出了开展国际合作,努力实现化学品无害化管理的任务。
1.1.2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于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八届十次会议批准,承认并实施《170号公约》和《177号建议书》。《170号公约》就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加贴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操作控制、培训、化学品转移、出口、废弃物处置等问题做出了基本的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化学事故控制措施,建立相应制度,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
《170号公约》的宗旨是要求政府主管当局、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共同协商努力,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化学品危害的影响,以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其重要性体现在:
①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做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②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
③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④制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该公约分七部分共二十七条,第一部分为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为总则;第三部分为分类和有关措施;第四部分为雇主的责任;第五部分为工人的义务;第六部分为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七部分为出口国的责任。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1.2.1 作业场所
所谓作业场所,指化学品生产、搬运、储存、运输、废弃、设备维护的所有场所。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还指出政府主管当局的责任,主要有:
①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政策并定期检查;
②当发现问题时有权禁止或限制使用某种化学品;
③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确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评价分类,提出“标识”或“标签”的要求;
④制定《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编制标准。
1.1.2.2 供货人的责任
①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保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a.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估;
b.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c.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加贴标签;
d.为生产和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提供给用户。
②危险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一旦有了新的安全卫生资料,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MSDS),并及时提供给用户。
③提供还未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查询现有资料,依据其特性对该化学品识别、评价,以确定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1.1.2.3 雇主的责任
①对化学品进行分类;
②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贴标签,使用前采取安全措施;
③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在作业现场编制“使用须知”(周知卡);
④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符合主管当局的规定;
⑤对工人接触程度评估,并有监测记录(健康监护);
⑥采取措施将危险、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⑦当措施达不到要求时,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具;
⑧提供急救设施;
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处置废物应依照法律、法规;
对工人进行培训并提供资料、作业须知等;
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
1.1.2.4 工人的义务
①与雇主密切合作,遵章守纪;
②采取合理步骤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消除或降低。
1.1.2.5 工人的权利
①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培训程序;
②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接受不公正待遇。
1.1.2.6 出口国责任
当本国由于安全和卫生方面原因,对某种化学品部分或全部禁止使用时,应及时将事实和原因通报给进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