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史补二集·上(三松堂全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名教之分析

我们常听人说“纲常名教”。纲自然是三纲,常自然是五常。这些名词的意义,都是极确定的。至于所谓名教,其意义就不十分确定了。所谓名教,大概是指社会里的道德制度,与所谓礼教的意义差不多。我们又常听说“名分”。名分、名教,这些名词都是早已流行。如《庄子·天下篇》说:“《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世说》乐广说:“名教中自有乐地。”本篇的意思,就在说明所谓名分、名教之名之意义。

我们学过论理学或文法的,都知道名,即名词,有许多种类。有公名,即普通名词,有私名,即固有名词,有抽象名词,有具体名词,等等。不拘何种名词,其所指的,都是一个概念或观念,其全体或其一部分,是可知而不可感觉的。普通名词所指之全部,是不可感觉的。例如桌子,我们不能感觉“桌子”;我们所感觉者乃“此桌或彼桌”。“桌子”是概念,此桌或彼桌是个体。至于固有名词之所指,普通以为是可感觉的,但亦不尽然。例如“北京大学”一名词之所指,其中之一部分是可感觉的。我们可以看见他的大楼,碰见他的教员学生,但“北京大学”一名之内涵——我以为固有名词也有内涵——决不只是几座大楼及几百教员,几千学生。他的二十多年的历史,他的教职员学生对于社会国家之贡献,以及他在社会上的地位,等等,都是他的内涵的部分。“北京大学”是一个观念。固有名词所指,皆是一个观念。

不过固有名词所指,是独一无二的;他所指变,他的内涵也就随之而变。普通名词所指是一类;此一类中之个体虽少数有变,其结果不过是此少数不得属于此类,而此普通名词之内涵,则并不变。例如“大学”是普通名词,某某大学是个固有名词。某某大学之内容变坏,某某大学一名之内涵,也随着变了。然而“大学”之名,则并不变;其结果不过是某某大学不得属于“大学”之类,不算“大学”就是了。

说某某大学不算“大学”,就是说某某大学,不合乎“大学”之概念。普通名词代表一概念;此概念的义蕴,即是此普通名词所指之物之要素、共相。这些要素或共相,若用言语文字表出,即是此名词所指之物之定义。说某某大学不算“大学”,就是某某大学没有“大学”之要素,不合乎“大学”之定义。

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上一个君字即是指的个体的君,具体的君;下一个君字是指普通的君,抽象的君。臣、父、子等类推。孔子又说:“觚不觚,觚哉!觚哉!”觚不觚,上一个觚字,也是指个体的、具体的觚;下一个觚字,也是指的普通的、抽象的觚。孔子主张正名,就是想叫个体的事物,都合乎他的名,合乎他的定义,换言之,即是各如其所应该。君应合乎君之所应该,臣应合乎臣之所应该。这就是所谓“君君,臣臣……”的意义。

在西洋哲学里,概念很重要。柏拉图特意为概念另立一个世界。中国人在理论方面,除了孔子讲正名,公孙龙讲白马非马外,其余哲学家都不讲概念。就是孔子及公孙龙所讲,虽是概念,但他们却也似乎没有自觉他们所讲的是概念。但在实践方面,概念在中国,却甚有势力。名教,名分,在中国有势力。名所指的就是概念。

就拿忠孝来说罢。臣为什么要忠君呢?有一种说法是:君待臣有恩,臣要报恩,若君待臣没有恩,臣也就不必报恩了。孟子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豫让说:“众人遇我,我故众人报之……国士遇我,我故国士报之。”(《史记·刺客列传》)不过这种说法不是以后主持名教者之正统的(orthodox)说法。按正统的说法,君可不明,臣不可不忠;父可不慈,子不可不孝。韩愈说:“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此言正是主持名教者之正统的说法。后来每朝亡国,皆有殉君之臣,不管那事实上的亡国之君,是不是有配叫人殉的价值。其所以就是那些忠臣所殉的是君,君之概念,君之名,并不是事实上的崇祯或他亡国之君的个人。梁巨川先生殉清而死,但他又说他所殉的不是清朝。他所殉的不是清朝,更不是光绪、宣统,他所殉的是他的君。

宋儒说:“天下无不是底父母。”这与韩愈“天王圣明”的话,一样意思。按照父的要素,父的名,父当然是慈的。按照君的要素,君的名,君当然是明的。但普通的、抽象的君父,非附在特殊的、具体的个体上,不能存在于这个具体的、实际的、实践的世界上。所以臣、子,为忠于君,孝于亲,不能不对于实际的、具体的个人,实践忠孝。而这些实际的、具体的个人之为君父者,往往不能皆如君父之名之要素,如其所应该。然无论事实上具体的君父怎么样,臣子总要忠孝。因为原来他们所须忠于,所须孝于的,并不是这些事实上的具体的君父,而乃是事实上具体的君父代表之概念。

按旧礼教,妻应为夫守节,或殉夫,其理由也是如此。妻应为夫守节,并不是因为夫妻之间恩爱。按旧说法,寡妇夜哭,尚为非礼;夫妻恩爱四字,如何能说出口。按旧礼教,夫即待妻无恩,或曾虐待妻,妻也要为夫守节。要知道她是为她的“夫”(夫之名)守节,并不是为事实上具体的某人守节。袁子才的妹嫁给一极坏的人为妻,尚对他曲尽妻道。要知道她是为她的“夫”(夫之名)尽“妻”(妻之名)道,并不是特厚于事实上具体的某人。她是屈服于名、概念,并不是屈服于事实上具体的某人。

中国也曾有人设法把名及代表名之个体分开的。孟子说:“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他把纣与“君”分开。晏平仲说:“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君为社稷死,则是以君之资格死,臣可从死。若为己死,则是以个人资格死,臣亦不必管他。推之,事实上的个体的父与夫,若不合其所代表之名,则子与妻亦可不以之为父与夫。这种分别,本是极有道理的,无奈不为正统派的名教所采用。这种分别,若采用,则中国历史上可少许多不合理的事情。

观于以上所说,可知道概念在中国实践道德方面之重要。至于为什么臣要忠于君,子要孝于父;再者中国实践道德之此方面之价值如何;这些问题,俱不讨论。

我们研究一个事实,不一定就是赞成那个事实。我们分析名教,并不一定就是维持名教。这是我所要向读者声明的。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原载《现代评论》第二周年纪念增刊,192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