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至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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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敦煌佛教经济的内涵

对中国佛教经济的研究,日本学者早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就已经开始,而中国学者的研究主要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并且,从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日本学者对中国佛教经济的研究遥遥领先于中国学者。同时在佛教经济的研究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中国大陆学者很少使用“佛教经济”而更多地使用“寺院经济”的概念。直至今天,一提到与佛教相关的经济,大家仍习惯性地称为寺院经济。

与大陆学者相较,台湾和国外学者使用“佛教经济”概念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台湾学者吴永猛先生的《中国佛教经济发展之研究》一书即是。吴永猛先生在该书中对中国佛教的福田思想、无尽藏及金融事业、慈善事业、丛林财经制度等问题进行了通论(3)。该书内容后又以“中国佛教经济之发展”为题收入张曼涛先生主编的《佛教经济研究论文集》中。《佛教经济研究论文集》亦以“佛教经济”为题,该文集中另外还收录了其他13篇与寺院、僧侣经济活动相关的论文(4)。此外,吴永猛先生还在《佛教经济研究的回顾》一文中指出:“从二千五百多年佛教徒的经济活动算起,传播到今天世界各地的佛教经济活动,都是佛教经济史所涵盖的研究资料。”在该观点之下,吴先生对此前大陆、台湾、日本等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对佛教经济思想、寺院和僧侣的经济活动等的研究均冠以“佛教经济”的概念进行了回顾(5)

国外学者使用“佛教经济”概念者更为普遍。起码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日本学者在相关研究中就已经使用“佛教经济”的概念了,如三岛一先生的《支那佛教经济史の研究》即是(6)。论著之外,日本的相关研究机构和刊物亦使用“佛教经济”的概念,如日本驹泽大学还曾设立了佛教经济研究所,并于1968年7月创办了《佛教经济研究》专刊。此外,为学界熟知的由法国学者谢和耐先生所著、耿昇先生翻译的《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一书是谢和耐先生于1956年在当时设在西贡的法兰西远东学院发表的博士论文,但耿昇先生在“译者的话”中说“原文的确切译文应为《五—十世纪中国社会中佛教的经济形态》,但一般都统称为《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可见,耿昇先生将谢和耐书名中的“佛教经济”翻译为“寺院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大陆学者习惯性称呼的影响(7)。何兹全先生主编的《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一书后附录的“台湾、香港及东南亚地区学者研究中国汉唐寺院经济主要论著目录(三十至八十年代)”中将谢和耐书译为《五至十世纪中国佛教经济概况》(8),故谢和耐亦是以“佛教经济”命题的。

一般来说,“寺院经济”的内涵要小于“佛教经济”(9),凡是与佛教相关的经济,包括寺院经济均可以归到佛教经济名下,但不是所有与佛教相关的经济皆可称之为寺院经济。“寺院经济”一词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指与寺院相关的一切资产,即佛教经律中所说的属于寺院的佛物、法物、僧物,如寺院的土地、宅舍、属民、油梁、碾硙、斛斗、织物及法器、供养具,等等;二是指与寺院相关的经济活动,如借贷、种植、经商,等等。其中僧物中还包括属于僧侣的私有财物,即佛教经律中所说的“现前现前僧物”、“十方现前僧物”(10),因为按照佛教经律的规定,僧尼亡后其财产要归僧团所有(11),并且僧尼住寺过着集体修行的生活而与俗家没有经济关系,故僧尼的私有财产可以被纳入到寺院经济的范畴。但是,随着佛教的发展,某时期某地区的佛教会产生新情况、新问题,此时,“寺院经济”一词可能并不能完整地涵盖该时期该地区的佛教经济状况。如吐蕃归义军时期的敦煌佛教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地域特征,“寺院经济”一词就不足以涵盖敦煌佛教经济的内容。下面我们对此略作分析说明。

首先,敦煌僧尼的私有经济很难全部归入寺院经济之列。谢重光先生在专门讨论敦煌僧尼私有经济与寺院集体经济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时认为,僧尼私有经济是寺院集体经济的对立物,僧尼私有经济的发展对寺院集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但同时又认为双方存在密切联系,并认为将双方联系起来的关键是僧尼没有子嗣,僧尼亡后其财产按照佛教经律的规定归寺院集体所有。虽然敦煌僧尼存在将私有财产留与俗家亲属的现象,但主要还是归僧团所有。并指出:在某一特定阶段,僧尼私有经济与寺院集体经济是相互区别、相互排斥的,但从长远的总体的观点来看,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12)。事实上,吐蕃归义军时期就是属于“特定阶段”,在此特定时期,敦煌地区的僧尼与世俗家庭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有的僧尼不住寺院而居于俗家,僧尼亦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在亡后留与俗家亲属而不一定要留给僧团(13),甚至僧人还可以继承俗家财产(14)。在这种情况下,敦煌僧尼与寺院之间的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就比较松散了。故此时敦煌僧尼的私有经济是难以被完全纳入寺院经济范畴的。

其次,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设置有最高僧务管理机构——都司,在都司之下又设有许多“司”名机构,都司及其下属的有些机构还拥有自己的经济(15)。但由于这些机构和寺院在功能、内部组织及僧团中的地位等方面均不相同,故这些僧务管理机构的经济显然亦是不能名之为寺院经济的。

虽然吐蕃归义军时期的敦煌僧尼私有经济、僧务管理机构的经济是难以名之为寺院经济的,但将其纳入到佛教经济名下则是可以的。此外,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还有为数众多的石窟、兰若和佛堂,这些石窟和有的兰若、佛堂亦经营有自己的经济,且其亦属敦煌佛教经济的组成部分。

总之,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区域佛教的特殊性决定了敦煌佛教经济由寺院经济、僧尼私有经济、都司及其下属其他机构的经济、石窟经济、兰若和佛堂经济等部分构成,只有将这些构成敦煌佛教经济的不同部分兼顾,才能全面地对敦煌佛教经济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