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
刚刚还在争取结束庭审,但继续开庭后,检察官不仅没有节省时间的意思,更看不出任何低血糖的状态,强势依旧。检察官对证人和鉴定人的发问拖拉重复,无效问题多,问完了还总要加一句“对不对”。为节省时间,辩护人多次提出,检方提问与案件无关。法官打断,检察官马上回应,该问题与下一问题关系密切。可是,下一问题也与案件关系不大。
交叉询问是控辩双方交锋的舞台,也能充分展示律师的辩护技巧。基于辩方申请,3位证人、1位鉴定人出庭。庭前会议时,关于鉴定人是否出庭,控辩双方争论激烈。陶红勇称,“鉴定人任上林与颜承录大儿子颜永清是好友,颜永清经常提到他,绰号任胖娃。一审时提出此问题,法院置之不理。”法庭最终传唤鉴定人任上林出庭作证,值得肯定,就以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为例。
易律师发问:“鉴定意见提到‘春晖公司以上收入全部为截留的应属于扶贫协会收取的送电影下乡活动赞助款’,一头牛属于张三还是李四,能通过会计鉴定出来吗?怎么会用到专业法律用语‘不能认定为陶红勇个人投资,涉嫌侵吞扶贫协会收入’这样的表述?”
任上林半天不语,后来说:“我是确认收入款项的来源,非专业人员看鉴定意见的角度与专业人员不同。”
这明显是谎言,“截留的应属于扶贫协会收取的”显然指款项的所有权归属,而将广告收入曲解为“赞助款”则直接属于会计核算本身的定性错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故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都不能定性为“赞助款”。
陶红勇问了鉴定人几个具体问题:“(1)爱心企业签订广告合同,有多少与扶贫协会签,多少与春晖公司签?鉴定中的60万元,是如何区分的?(2)51.2万元划出的那天,春晖公司、扶贫协会账上各有多少钱?(3)100万元的钱款,最多多少存入?最少多少存入?分几次存入?”
任上林支支吾吾,最后只能说:“我不能回答细节问题,鉴定是在当时的委托情况下所做的鉴定,只针对大的环节,陶红勇的问题过于具体、太细,目前没办法回答。”
我立即顺着陶红勇的问题追问:“会计、审计必须具体细致,你为什么不适合回答过于细致的问题?目前没办法回答,什么时候可以回答?”
任上林被追问得无言以对,只得说:“确要回答,希望庭后作出书面回复。”
此时审判长莫名其妙地发问:“是否当时委托的鉴定事项中没有这些细节问题?”
任上林马上顺杆爬:“是的,当初的鉴定事项中没有对这些细节问题委托鉴定。”
我当即提出强烈异议:“鉴定人的本来意思是,在法庭上不适合回答细节问题,只是暂时没有材料、没有时间审查回答。而法官刚才发问,完全是误导鉴定人。而且,陶红勇提出的发票、事业性收据、抵扣税款等问题,并不是细节问题,而是鉴定人刚刚与检察官一唱一和、低声细语对答的问题,为什么不回答?”
审判长有些后悔:“刚才我是想归纳一下鉴定人的回答,没有误导鉴定人的意思,归纳有所不妥。”
我继续打击:“审计、会计要求细致、严谨,陶红勇提出的细节问题,鉴定人回答不了,说明鉴定人对鉴定根本不了解。且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当提前熟悉鉴定意见,仔细研究,做好准备,但鉴定人对细致的问题回答不了,不细致的问题又不回答,说明其根本不专业,不应采纳其鉴定意见。”
实际上,会计的严谨是行业和专业的必然要求,行话说得好:会计管钱一分钱不能少,少了要自己掏腰包;会计做账一分钱不能错,错了账就不能平。
询问完证人、鉴定人,已到深夜,11个小时的庭审终于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