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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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之争

检察官提出:“诈骗罪跟盗窃罪类似,自己是否意识到被盗窃,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诈骗罪也是一样,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被骗,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诈骗不要求被害人知情。”

易律师轻松地予以反驳:“检察官犯了一个致命错误,连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都不了解。盗窃罪,被害人不知道自己被盗窃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但诈骗罪除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外,被害人一定要因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错误处分财产,其为主观标准已有定论。即全世界的人都认为被害人被骗了,只要被害人自己觉得没有被骗,对方也不构成诈骗。陶红勇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诈骗,本案中也没有受害人,爱心企业从未投诉或对插播广告表示过不满,说构成诈骗罪,简直可笑。”

对于诈骗罪,我发现管辖权有重大问题,“诈骗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侦查过程中发现诈骗线索,应当办理并案管辖的手续,但控方证据并无相关手续,根本没有诈骗罪的立案文件,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辩方多次提出调取公安厅对本案立案和调查的相关材料,公安厅曾经做过处理,得出了结论,检察院再次自侦,涉嫌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再次要求调取公安厅案卷材料。管辖权是司法机关获得案件查处权、指控、最终判决的基础,没有管辖权,没有立案,此后的侦查、起诉、审判均是违法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