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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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人

检察官举示颜承录的证言和其他几份证言,证明颜承录不知道春晖公司承办送电影下乡的活动。辩护人举出多项书证,包括扶贫协会的会议纪要、简报、颜承录主编的书,多位证人证言,证明颜承录撒谎,颜不但知情,而且直接决定此事。

检察官多次说:“书证不能证明颜承录知情,颜承录证言说自己不知道。”“书虽然是颜承录主编,但他没有看过,并不知道其中的内容。”

“这完全不能理解,主编不审核自己主编的书,甚至不看,符合常理吗?”我坚决反驳:“检察官跟书证有仇吗?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为什么检察官就是不认?”接下来,我当庭念了几段颜承录主编的书中的内容,将送电影下乡活动作为扶贫办重大政绩来宣传,作为其个人领导工作的荣誉来记载。

实际上,根据经验法则分析,颜承录是“当然、必须、明显、确定、绝对”知道的。作为大前提的经验法则是:作为机构的领导人,肯定知道本机构的核心政绩,即便没有也得精心编织几个;作为小前提的本案事实是:“春晖行动”是四川省扶贫办的核心政绩;结论当然是四川省扶贫办领导人肯定知道“春晖行动”。

还有一种更直接的论证方法,即利用“众所周知的事实”免于证明之规则。“春晖行动”至少在四川省扶贫系统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颜承录作为四川省扶贫协会的领导人,竟然声称不知道,就类似于中国人说不知道10月1日是国庆节一样。还有比这更胡扯的吗?谎言能低级到这种程度吗?

两位辩护人一致强烈要求颜承录出庭作证。我说:“颜承录的证言与其他多份证人证言矛盾,与书证矛盾。颜承录主编的书《纪实辑要》《往事拾遗》,以及扶贫协会向春晖公司的划款证明,均说明颜承录知道春晖公司及送电影下乡行动,并作为政绩宣扬。颜承录、陶红勇相互举报,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出庭。颜承录是中共党员,副省级领导,应当带头守法,出庭作证。颜承录不出庭,原因是不敢出庭,怕谎言被当庭拆穿,涉嫌伪证罪。合议庭应传唤颜承录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当将其拘传到庭,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四川高院的司法权威。基于法律规定,特别是本案的特殊情况,若颜承录不出庭作证,其法律后果只能是:未经出庭质证,证言不得采信,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倘若如此,辩方也同意其不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基本要求,更何况颜承录的证言与多项证据矛盾,是本案最关键的证人。”

法庭模棱两可,似乎说过传唤了颜承录,但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庭,法庭会综合考虑是否采信颜承录的证言。法庭若能传唤或强制一位副省级领导出庭作证,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将大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