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
蔡元培先生指出:“官吏者,据法治事之人。国民既遵法律,则无勿挠执法者职权而且敬之。非敬其人,敬执法之权也。且法律者,国家之法律,官吏执法,有代表国家之任,我人又以爱重国家之故而敬官吏也。官吏非有学术才能者不能任。”[20]法律职业人员实际上就是“据法治事之人”,因此其职业伦理的外在表现必然会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影响。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辐射功能。
一、示范功能
规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一个法官、一个律师、一个检察官的职业道德面貌如何,主要是通过他的职业行为体现出来,而其职业行为本身是否合乎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的内在的要求,又是通过将法律职业者的行为本身与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对照而反映出来。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有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
法律职业伦理所具有的示范功能可以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作出分类。法律职业者首先是社会中的一个具体的个人,由于其承担的是法律工作,这种工作的性质就要求他们具有比一般社会公众更高的道德水平和道德素养,这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中就涉及法律职业主体的业外活动规范。这些规范对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必然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其次,法律职业伦理最本质的内容是通过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行为体现出来的,其中反映出来的职业伦理规范为整个执业群体所认可,比如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官最重要的职业伦理规范,这种规范对于法官的执业必然具有强大的示范作用和影响。法律职业伦理的示范作用不仅在于唤起和影响每一个法律职业者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更主要的是在法律职业中建立和贯彻一定的道德原则和基本规范,这对于建立起为社会所充分认可的法律职业群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系统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最主要功能。法律职业伦理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关系的能力。法律职业伦理调节以使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实现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为目标。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表现为内心的命令、舆论的压力和传统习俗的束缚,因此具有内在性的特点,即它是以法律职业人员在长期的法律职业实践中所形成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道德感情、道德信念为基础的。总之,法律职业伦理进行调节的特点在于,通过社会舆论、良心、风俗习惯、榜样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手段,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协调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评价是法律职业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是法律职业道德所赖以发挥作用的力量。调节的尺度是“应当怎样”,而不是“是怎样”。法律职业道德是以“应该不应该”来调节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由此使它表现出规劝和引导的特点。法律职业道德调节正是以上述特征而广泛深入到法律职业人员生活的各个角落,触及其他调节手段所触及不到的地方,以此补充其他社会调节手段。当然,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并不是孤立地进行的,它和其他的社会调节处于紧密相连的相互影响之中。
三、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较复杂,法律职业伦理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如人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提升作用是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来实现的。
所谓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指法律职业伦理能够通过评价、激励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来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境界和职业道德行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特殊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行动与观念准则灌输到法律职业人员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法律职业道德信念和道德品质,从而在法律职业人员身上展开法律职业道德作用的内部机制,使法律职业人员不仅能在职业道德上自我调节和监督,而且能够参与职业道德的调节过程。可见,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升来说,道德教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决定着他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和自身的精神面貌。
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过程中,每一位法律职业人员既是受教育者,又是教育者。教育者本身也需要受教育,受教育者自己同时也是教育过程的积极参与者。没有任何一位法律职业人员只是教育别人而自己不需要受教育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面向整个法律职业,面向一切法律职业人员的,而且任何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信念、品质以及自我调节和干预职业道德生活的能力形成都不是一次完成的,也不是一经形成就一劳永逸的。他们都需要经常受教育,需要由外界不断灌输法律职业道德知识和职业道德要求。在这个教育过程中,外界灌输的道德知识和道德要求需要个人带有积极性、主动性地去分析、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把外在的知识变为内在的情感和观念,把社会的要求变成自己的欲求。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把对人的严格要求和对人的个性、愿望的尊重相结合,强调调动个人作为职业道德教育过程参与者的积极性,激发人改变和完善自己、改变和完善社会的热情,以唤起法律职业者自我教育的欲求,激励法律职业人员在职业道德生活中不仅做先进的职业道德思想的理解者、接收者,而且做先进职业道德思想的探索者和传播者。法律职业人员正是在这样的道德教育过程中逐步提升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的。
四、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可以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队伍的形象,同时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
法律职业道德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掌握世界的特征在于它体现着主体对“应有”的追求,它具有直接启动实践的力量,它不会允许掌握对象毫无变化的存在,而要将之转化为符合主体要求的应有状态。这种理想状态同时又以外化于道德主体的方式对非法律职业道德主体起着影响和感召作用,体现出其辐射性的一面。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激发、鼓励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作用,一方面促使人们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另一方面促进整个社会关系的进一步人道化。正如克鲁鲍特金在《伦理学的起源和发展》一书中所指出的:“新伦理学的职责便在于把那些理想——那些能够激起人们的热诚,而且将建设一个结合个人能力以谋万人福利的生活形态所必需的力量给予人们的理想注入在人们的脑中。”克鲁鲍特金在这里讲的伦理学的功能部分地表明了伦理对社会的辐射功能。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伦理的范畴之一,当然地对社会以及非法律职业人员发生辐射作用。
由社会掌握运用,作用于非法律职业人员,这是法律职业道德辐射作用的一种方式。它通过一定的社会机制体现出来,这种社会机制包含道德理想、道德榜样和道德批评三个构成因素。道德理想体现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激励人们向往、追求并力图实现完美人格的高尚品德,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向人们展示完美的道德人格应该表现出怎样的精神面貌。道德榜样是道德理想的具体化,他们相对集中地体现了理想人格的至善品德。道德批评运用大众传播工具等各种形式揭露、谴责社会道德生活中的恶行,以克服道德生活发展中的困难和阻碍,只要方法正当,道德批评就既可能达到抑制恶行的目的,也有可能达到激发善行的目的。因此,可以说,道德批评是保持社会体制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因素。法律职业道德正是通过影响非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理想确立、为非法律职业人员塑造道德榜样和引导社会的道德批评方向,从而实现其对社会以及非法律职业人员的辐射作用的。这种辐射作用不同于被激励对象的自我激励,它是法律职业道德外向作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