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伦理中的一线伦理,是法律职业最为核心的价值原则。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规则为二线伦理。明确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遵循的职业使命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有不同的内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当然,在体现国家性质的同时,也要体现法律职业道德共同遵循的规律。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我国《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忠诚”规范就包括,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规定:“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无论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实践的要求看,法律职业人员都必须把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原则作为本职业的首要原则。坚持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明确自己所担负的职业使命,不断通过自己的职业活动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职业伦理也必然要体现这一原则。我国三部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法律工作要做到一切从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推测和查无实据的主观臆想、空口无凭的议论作为根据,必须认真查清事实真相,在充分掌握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决定、行动。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作为法律职业人员,遵守法律、依法执业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在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坚决贯彻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在规范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可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由于法律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因此客观上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做到严明纪律和保守秘密。严守纪律是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职业纪律是维持法律职业活动的正常秩序的重要措施。没有纪律保障,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就会失范,这既影响法律人员职业活动的有效性,也会给法律职业人员的形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法律行业的许多纪律性规范性文件中,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检察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对这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的认真遵守,是法律职业人员完成如审判、侦查、法律监督、起诉、代理、公证等工作的基本保障。不严格遵守法律职业纪律,便没有合理公正的法律行为,更不会有正确的行为结果。
保密问题在法律职业伦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保守秘密是严守执业纪律的重要内容。由于法律职业的特点,使得法律职业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直接接触到各种秘密,包括国家秘密、侦查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因此,保守秘密成为对法律职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的必然要求,我国多项法律制度也都对这一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律师法》第38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等。法律职业人员泄露职业活动中属于秘密事项的内容不仅会给国家和人民以及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同时也会严重损害法律职业的严肃公正的形象。因此保守职业秘密是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中的又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四、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由于在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律职业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是孤立的,既有职业内部的关系,也有职业外部的关系,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工作。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但是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达到依法惩罚犯罪与维护人权的目的。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职业中同一行业的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如法官之间、检察官之间、律师之间的内部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另一方面是法律职业内部不同行业的相互配合,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配合。
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地位和声望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是又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各自担负的职责不同,但是目的相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地位方面是平等的。如果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能互相尊重,而是互相贬低、互相拆台,就会严重损害法律职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形象。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格职业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如法官之间不能随便过问其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法官、律师、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防止先入为主、固执己见、刚愎自用的心理,要耐心听取不同的法律职业人员的意见。有的法官、检察官在审理案件之前就已经对案件有了自己的看法,于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辩护意见采取不耐烦的态度,或打断,或制止,甚至呵斥;有的法官、检察官在法庭上盛气凌人、颐指气使;有的律师在法庭上目中无人,无理取闹。这些都是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责中的大忌。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应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1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
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于法律职业人员而言就是在自身职业活动中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工作积极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勇挑重担,埋头苦干,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为国家的法律事业多作贡献,为做好法律工作肯花时间,能够吃苦耐劳,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把工作做好。认真负责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对分内的职责负责。为此,法律职业人员既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中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法律职业人员能够以负责的态度、积极的行为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相反,若法律职业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是消极的、行为是散漫的,那么其分内的工作任务就不太可能圆满地完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工作存有很多不满,这些不满不仅来自于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还来自于法律职业人员在具体工作方面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表现,比如办案拖拉、态度生硬冷漠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职业人员不能很好地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表现,其负面影响是明显的。
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有对这一原则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比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部分专章规定了“提高司法效率”问题,其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尽职尽责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这些规定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对法律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宏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这一原则性规定的一些具体要求,这既可增强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这一原则的意识,又可提高他们遵守这一原则的能力。
六、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从古至今,由中而外,对法律职业的清廉要求是概莫能外。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作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法律职业人员要识大体,顾大局,不畏权势,不为权力、地位、名誉、金钱和其他物质利益所动摇,“俯首甘为孺子牛”,真正做到一心为公,强化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服务意识。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人员要时时刻刻想到自己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形象。为民施法是每一个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工作。由于法律和权力、权利、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就有可能利用法律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徇私枉法,造成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的后果。法律职业人员在司法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要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持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取信于民,维护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形象。
这一法律职业道德原则具体体现在许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中,《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都有关于“清正廉洁”的规定。例如,法官、检察官不能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专章对“保持清正廉洁”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