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一流的历史轨迹(中国卷之二):中外著名大学校长治校理念与办学制度文献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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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京师大学校组织总纲

民国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教育部令第一三八号

兹制定国立京师大学校组织总纲公布之。此令。

第一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为宗旨。

第二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分设左(下)列各科部:

(一)文科(二)理科(三)法科(四)医科(五)农科(六)工科(七)师范部(八)女子第一部(九)女子第二部(十)商业专门部(十一)美术专门部。

第三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之科部得兼设预科。

第四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资格者。预科及专门部收受四年制初级中学之毕业生,或具有同等资格者。录取学生以其入学试验之成绩定之。

第五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文科、理科、法科、医科、农科、工科、师范部、女子第一、第二部之修业年限为四年,其预科为二年;商业专门部、美术专门部之修业年限为三年,其预科为一年。

第六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学生在所属科部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毕业后应予学位另以条例定之。

第七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置校长一人,总辖校务,由教育总长聘任之。

第八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各设学长一人,商承校长分掌科部之教务及事务,由教育总长聘任之。

第九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各置教授若干人,分任教课,由本科部学长商陈校长聘任之,并呈报教育部备案。

各科部遇必要时,得商陈校长延请讲师及助教。

第十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设校务会议,议定关于全校之重要事务,由校长及学长组织之,开会时以校长为主席。

校务会议之规程另订之。

第十一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设教务会议,审议关于全校之学则及教学训育事项,由校长、学长及各科部内之主任教授组织之,会议时以校长为主席。

教务会议之规程另订之。

第十二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设校长办公处其规程另订之。

第十三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设学长办公室,其办事规程由校务会议订定,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酌设注册、文书、会计、庶务、图书仪器及其他各课,置主任及事务员若干人,分任职务,由学长延用之,并函陈校长核准报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设教授会议,规划课程并审议关于本科部之学则及教学训育事宜,以本科部之学长及教授组织之,会议时以学长为主席。

第十六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之内部各项规则,由各科部自行规定,并函陈校长核准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总纲自公布日施行,并呈明备案。

中华民国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教育总长 刘 哲


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