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礼·道法·斯文重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变迁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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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儒家型臣正政治传统

儒,按照《汉书·艺文志》的讲法,源于司徒之官,这应是从政治文化的角度去认识的结果。因为儒家与政治结合很密切,而《周礼·大司徒》也确实很强调教化。而从上古的政治分疏看,前揭五臣正与五工臣正的分疏,确实可以作为讨论政治源流的线索。虽然在商代六大、五官系列与六工、六府不是一回事,但商代政治的宗教色彩,如王称帝,是很明显的。也就是说,臣正与工臣正二者在政治上有轻重之分。商后期与秦,工正系列之于政治发生的影响要大于臣正系列,政治文化应属于墨家暴政型。而我们关注的儒家仁政型政治文化,应该是臣正系列之于政治的影响更大。

讨论臣正系列,离不开《周礼》。《周礼》六官,当是合并《曲礼》的六大与五官而成,冬官是否亡,暂且不论,笔者判断,《周礼》原先就不存在冬官司空的设置,据秦律,司空为主刑徒之官,本无设官分职的问题。而百工作为一个群体,始终为工正所统领。从天地四时系统的角度讲,五官变为六官,将《考工记》纳入其中亦无妨,但从政治源流看,实际上是对上古两种政治传统的统合,这在战国时代不是孤立现象。汉人以《考工记》补之,明显不妥。《考工记》是工正系列,与《周礼》设官,源流不一。蒙文通:《先秦职官因革考》已指出《考工记》为工正之书,见蒙文通文集第五卷《古史甄微》,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136页。尽管西周金文中司工与司空不别,然《曲礼》五官有司空,不妨六工单列。《周礼·合方氏》有“同其器物,壹其度量”之责,与工正之责近似,也不应影响工正依然应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工正之名春秋犹存,昭四年《左传》记叔孙豹卒,杜洩曰:“夫子为司马,与工正书服。”工正与司马同书服,与合方氏隶属于大司马,正相呼应。而《周礼》夏官中出现很多“法仪”(《射人》《大仆》《小臣》《齐仆》《道仆》), 《墨子》有《法仪》篇,也就容易理解了。百工于周时依然是一独立力量。《尚书·康诰》“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和见士于周”。春秋战国时期,依然如此。《荀子·正名》讲“心也者,道之工宰也”,将工与宰并列,工主物,宰主人,物独立于人,工自然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将《考工记》并入《周礼》混淆了人与物的界限。当然,如果考虑秦政的影响,这样处理也可以理解。受工正影响的政治,人、物不别是自然的,其法治比较容易建立也就可以理解了。

以《周礼》为基础讨论儒家型政治,根据不仅仅在于其对于教化的重视。儒家重视教化,重视德行培养,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儒家不重视礼法。事实上《周礼》也很重视法(详见第二章,此不展开),问题的关键在于,同样是重法,儒家对于政治的构建,却有自己不同的理解。

对于秦政而言,法是政事的规范,官吏遵循法为政,政治比较简单。《周礼》的政治则比较复杂,学者已指出,《周礼》的官职分责的设计,最重要的原则是所谓官联。宫长为:《〈周礼〉关联初论》, 《求是学刊》2000年第1期,第99-103页。所谓官联,是指一件事情不是由一个官独立完成,而是由多官共同完成。《小宰》:


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二曰宾客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四曰军旅之联事,五曰田役之联事,六曰敛驰之联事。凡小事皆有联。


国之大事在祭祀与军旅,六联实际上囊括了国之全部大事。并且《小宰》还特别提到“凡小事皆有联”,也就是说,凡大事小事皆有联。今天我们知道,从效率的角度讲,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其效率肯定高于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那么制定《周礼》的人难道不知道这个原则吗?笔者判断,这跟是否讲求效率恐怕不能相提并论,而是跟追求不同的政治精神有关。简单地说,《周礼》的官联设计,体现的是共和精神,而秦政体现的是法治主义。这也是儒家与法家政治精神的不同。

如果还原到历史中,《周礼》的官联设计,与原先的联盟政体一致。《大行人》“凡诸侯之王事,辨其位,正其等,协其礼,宾而见之”,郑注:“王事,以王之事来也。诗云:莫敢不来王。孟子曰:诸侯有王。”殷墟卜辞屡见“叶王事”,也常见“某日卜,王”的记录,结合《大行人》的记述,这些材料可以理解为开始建立统一政体的努力。不过,从中还无法分辨其究竟是服务于构建联盟政体,还是集权政体,理解为集权之始可能更好一些。因为,其明确讲是王事,应是为王家服务。然考虑到《周礼》成书之晚,而《大行人》依然这样讲,其意义就不相同。因为,按照历史发展趋势看,如果周是遵循殷后期的历史继续向前发展,那么到了《周礼》的年代,应该可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央集权的体制。但《大行人》依然讲叶王事,很显然,周政体并没有向集权体制继续迈进,只是保留了商后期的既成的制度。从整体上看,周之分封依然是联盟体制,只不过比商中期以前的联盟体制,联系要紧密一些。

基于这个判断,大致可以理解《周礼》一些看似矛盾的现象。比如说,《周礼》讲分封,但其中有些内容又反映了集权的趋势。《县师》“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孙诒让《正义》云:“至都邑既建以后,则其政治贡赋,咸都家之君自主之,此官不复参与,唯其典法命令,间有及于都家者,故方士掌都家,而云修其县法。《周书·尝麦篇》亦云,野宰乃命家邑县都祠于大祠及风雨。野宰即县吏也。”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廿五,第6页反面。于《土均》,孙诒让又云:“凡邦国诸侯都鄙采长,其政令刑禁虽得自专主之,然其典法,则咸稟于王国,故此官依六官治法,参以邦国都鄙土地所宜,宣布颁示,使遵行之。”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卅,第11页正面。都家并非独立王国,它在某些方面依然受统一的典法规约。又比如,在山林泽梁的管理上,《周礼》与一般儒家文献所记并不相同,孙诒让于《泽虞》《正义》中云:“《大戴礼记·王言篇》云:入山泽以时,有禁而无征;《荀子·王制篇》亦云: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王制》则又云: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诸文错异,皆与此经不合,非周制也。”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卅,第5页反面。其他文献与《周礼》在山林管理政策上的差异,不是其他文献学派属性有问题,那些文献内在精神相通,相反是《周礼》中蕴含着走向集权政治的趋势。

又比如,儒家政治选人尚德,而《周礼》则有尚贤能的意识。《乡大夫》“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孙诒让《正义》云:“故夫民者,吏之程也。察吏于民,必取其爱焉,十人爱之者,则十人之吏也。百人爱之者,则百人之吏也。千人爱之者,则千人之吏也。万人爱之者,则万人之吏也。所谓使民兴贤,使民兴能者如此。”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廿一,第19页反面。又比如,儒家政治,官与吏有别,《周礼》中似乎并不尽然,孙诒让于《小司寇》《正义》先引金鹗之说,“小司寇、司刺别群吏于群臣,似群吏为府史胥徒”,后云:“不知群臣是在朝之臣,群吏则乡遂都鄙之官也。总之,古者官即吏,自秦汉以后,始谓庶人在官者为吏,而吏与官异矣。”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六十六,第12页反面。孙氏所谓的古者,其实也不很古,在政与事有别的上古,官与吏也有别。

又比如,今天学界讨论甚多的商周宗教信仰之最高神天与帝的问题,《周礼》二者兼备,孙诒让于《掌次》《正义》云:“盖帝之与天虽可互称,而此经则确有区别。通校全经,凡云昊天者,并指圜丘所祭之天;凡云上帝者,并指南郊所祭受命帝,二文绝不相通。”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十一,第12页正面。基于政体的考虑,天对应的应是联盟政体的最高神称谓,帝对应的则是中央集权政体的最高神。与天神有分疏,关于地的宗教则有祭地与祭社稷的不同,孙诒让于《大宗伯》《正义》引金鹗之说云:“《礼运》云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是社卑于地可知。且祭地专于天子,而祭社下达于大夫士,至于庶人亦得与祭。盖祭地是全载大地,社则大小。”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卅三,第11页正面。很显然,地与社的并存也是两种政体复合的体现,中央集权体制下,社也只能有一个。

与政体存在两种元素对应,《周礼》中的法似乎也有分疏。《太史》云“凡辩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 “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 “辨事者考焉,不信者刑之”。秦政体制中,雠校法律是在御史,县则到郡去校对。太史是宗教官职,其与御史二者性质不完全相同。太史不仅言辨法,还言约剂,很容易令人想到,这里的法与约剂不是与民政相关的法与约剂。《周礼》中,民政之法由司徒掌管,《乡大夫》“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准此,太史所掌之法,很可能是宗教活动相关的法,或者说是与联盟政体相关的法,因为联盟政体的基础其实就是共同的宗教与文化。

这样看,前面《合方氏》讲的同器物、壹度量就比较容易理解,包括《外史》讲的“达书名于四方”也比较容易理解了。书同文、统一度量,不一定非得等到中央集权的秦政权统一天下后才可以做,周也可以做。这些措施实际上是在共同的宗教之外,为联盟政体的稳定构建新的基础。这些新基础应该就是所谓周礼。

联盟政体的精神,就是共和精神。而共和精神则在于共同参与,官联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对于共同体各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权利的保障。前人已经注意到,《周礼》官名有很多的氏与人,这意味着这些官职原先是与固定的群体联系在一起,这些群体原本是联盟的成员。官联设计是将各群体纳入到政治中的一种解决方案。

通常认为,儒家兴起于春秋以后,从学派角度看,这没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儒家的政治主张也是植根于那个时代精神之中。笔者判断,儒家的政治主张植根于西周的政治文明,以联盟政体为基础。前文虽举了《周礼》中若干体现集权趋势的内容,但并不影响周政权总体上依然是一个联盟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