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德礼政治,是从萨满主义走向礼乐文明的过程中,因为治民的需要而提出的政治文明形态。我们谈论从萨满主义到礼乐文明,将商周之际作为重要时期,并不意味着其前就是纯粹的萨满主义,一点礼乐也没有。受既有史料的限制,这里不能展开太多实证论述。但有一点必须指出,从五千年前颛顼绝地天通开始,纯粹的萨满主义时代就结束了,礼乐就开始一点点地积累,到了商周之际,礼乐文明已经有了足够的积累,于是有了去巫化,古代文明也进入了礼乐文明的阶段。也就是说,在从纯粹的萨满主义到礼乐文明特性确立,中间是二者共存、此消彼长的阶段。
笔者曾经提出,尧时代是一个分界点,是礼乐成分逐渐超越萨满主义成分的年代。因为据观射父讲,尧之前也有一次苗黎乱德、巫风盛行的时期,但尧重新厘定了界限,恢复了颛顼以来的民神不杂的秩序。事实上,卜辞中的王,已经是一元的政治领袖,尽管巫仍有很大的影响力,可以参与政治,管理王家事务,但已经处于从属位置。事实上祖甲以后,政治舞台上也不再有大巫。
萨满巫教与有组织宗教不同,它本身很难形成有组织的力量,但它带有弥漫色彩,有时会形成很大的扩散效应,尤其在民智不发达的年代。所以对于政治领导人来讲,如何处理这种宗教形式,确实是一个问题。商周之际去巫化能够成功,应该是跟那个年代人文的觉醒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人文的觉醒,实现去巫化既不可能,也没有意义。巫教只能被替代,在没有东西可以替代它时,它是无法灭绝的。也就是说,虽然我们讨论了商周之际的文明转变,但并不是说以前就是巫教垄断一切。不能将神权简单等同于巫教,血统宗派也可以利用神权为其服务,但其与巫教不能相提并论。
笔者援引的巫统与血统分疏框架,对于萨满主义来说,本身也不是普世模式,笔者理解,这种模式的形成有它的历史机缘,只不过,今天要分析其成因,极其困难。但就中国古代文明来说,没有巫统、血统的分疏,很难有政治的觉醒,很难有文明的突破。并且,中国政治的另一特征,恐怕也与这种文明基础相关,即重视大一统。巫师是没有国界的,普天之下皆是他们的舞台。而巫师之间最不容易发生所谓宗教冲突,他们原本没有宗派,面对的只是不同的神灵。有些地方存在白巫师与黑巫师的差别,他们之间的冲突,表现为斗法,即个人法力的较量,而非组织的较量。并且,巫师也没有种姓的观念,不同族群的巫师,不会为种群差异发生冲突。在这种宗教观的基础上,政治不仅没有地理边界,也没有族群界限。血统宗派,虽然世俗特征更明显,但同样受这种宗教观的影响,即政治是普天之下的事情,而不是一家一国的事情。《大学》的政治理想除了治国,还要平天下。这种信念的提出,与萨满主义的基础应该是相关的。平天下是一种诱惑,也是一种责任。
讲大一统观念与萨满主义有关,有一种材料值得关注,即关于方位次序的问题。笔者曾指出,商代有两种方位次序,东南西北与南西北东,前者是重君的模式,东方是日出的方位,而日是君的象征。卜辞新派祭名有一种叫“日”,比如:
贞,日于父甲,羌,王受又。(合27463)
日于妣癸,其,王受又。(合27575)
这个“日”,按照辞例,应该理解为祭名,但其意义却很难解释。笔者理解这应该是将祖妣理解为君王的意思。在上古,政治领袖具有神性色彩,或称皇,或称帝。王的名号当是商中期开始使用,卜辞常见“某日卜,王”的材料,笔者以为是称王之义。王不能作为祭名,所以就选用象征君王的日,也就是说商王不仅自己称王,也要让祖妣成为君王。所谓以生人之道事逝者。
南西北东是重神重天的方位模式,中国古代的祭天地点均选在南方,便是证明。这种重南方的模式应该是巫教中崇尚光明的一派的方位模式,南方后来五行配火,即与光明联系在一起。这种模式在商周以后几乎绝迹,但在《山海经》中却有保留,山经、海经部分的编排次序用的就是南西北东。《山海经》旧说禹、益之作,这未必可信,但这种次序却说明,它记述的材料的年代当是商以前的人记下来的。这种次序还见于《觐礼》,其中讲到诸侯觐于天子,为宫为坛,坛上加方明,方明“设六色:东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玄,下黄。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方明言六色六玉,方位次序,前者先东南西北,后上下;后者先上下,后南西北东。作者这样叙述,应该有特定考虑。笔者理解,前者象征的是血统宗派的政治,颜色可以象征政治意涵,放在今天仍然可以理解,故其取东南西北的次序。六玉是献给神的礼物,应是请神明共鉴的宗教意涵的体现,故其取南西北东的次序。
关键问题不在这里,因为周以后,宗教活动上的方位安排也不见用南西北东的次序,《觐礼》所记载的应是更早年代的礼制安排。那个年代,宗教与政治依然不分,但政治与宗教却属于不同的派别,所以不能算是合一。据此可以认为,在早期的政教实践中,巫教在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如果考虑觐礼所对应的体制应是诸侯封国林立的体制的话,那么对于巫教对于早期政治的影响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从商周之际的政治实践看,笔者判断,其时存在着不同政体的斗争,旧派主张联盟体制,新派主张中央集权体制。将此与其时的宗教斗争结合起来看,新旧派则有排斥与接受巫教的不同,也就是说,旧派的政治立场与巫教具有亲合性,新派则与血统宗教具有亲合性。用觐礼的材料来检验,结论一致。用商周政权转变后周人的政策来检验,结论也一致。巫教与联盟体制更容易结合。
联盟体制的特征是具有开放性,只要相互有共同约定,就可以成立联盟。它是松散的,同时成员之间又具有相对平等性。在经济社会发展有限的上古,相互约定只能限于对神的约定,《周礼·司约》讲“治神之约为上”。对于联盟来讲,共同约定祭神是最重要的纽带。孟子讲汤征葛伯,就是以葛伯不祭神的名义讨伐的。前面讲“德伐”,其德应该首先是祭神之德。巫教以祭神为其主业,在与神交流的方面,巫是最具权威的角色。所以在联盟体制下,巫教有它存在的根基。
联盟约定的最高神是天神,所以祭祀天神的明堂,同时又是天子会盟诸侯的场所。如果以对天神的约定为联盟的基础,那必然意味着联盟覆盖天下,是大一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大一统的政治理念,根植于上古政治精神之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过是这种精神在世俗年代的重新表述。
既然早期联盟政体是建立在宗教基础之上,巫教这种存在对于扩大联盟必然又是重要的推动力量。但有一点必须指出,虽然联盟政体具有巫教的基础,但并不意味着联盟政体之首领是一个巫师。笔者曾经讨论过“余一人”的意义,认为其是绝地天通后限制巫者通天,而天神又无法丢弃的时代,唯一能够通天的人。这个人具有巫者的本领,他可以通天,但他不是巫师,并且通天也不是他的主要责任,尽管这是关键权力。这个人超越于巫统血统之上,却不能算是政教合一,因为联盟政体中各成员各自为政。这种地位的特殊性,有利于政体向中央集权体制演变,事实上为向后来的政教合一体制演变打下了基础。
联盟体制也有其礼乐,不过今天已经很难全面把握了,《仪礼》中的觐礼、聘礼应该都是其中的一部分。《易经》益卦爻辞讲“有孚,惠心,勿问,元吉”,问指邦国间的聘问,爻辞说有孚可以勿相聘问,这意味着常规情形下相互之间要有聘问,以保持联盟的存在。至于是否如后来讲的三年、五年的间隔期,则无法确知。此外,与诸侯朝觐联盟领袖相对,领袖则要巡狩,卜辞所谓“德方”, 《易经》坤卦爻辞所谓“直方”皆是,这也是联盟体制下的礼。
另外,联盟体制下,应该已产生车马衣服的礼制。笔者曾据《大戴礼记·五帝德》分析古代政治有两种方略,一是巡狩,一是重文,两种方略在上古交替使用。重文的一派,注重车马衣服等礼乐制度建设,这实际上是在宗教基础外建构联盟的另一种基础,即共同文化基础。文化的共通性有利于联盟的稳定。后来《易传》讲,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目标依然是天下,而着力点则在人文。
所以,礼乐文明的发端并不是在商周之际,商周之际的工作实际是在既往的礼乐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去巫化,将政体奠定在人文的基础之上,而这是文明进入礼乐文明阶段的标志。这样讲,前文讲的旧礼、新礼与作礼的矛盾就比较容易解释,作礼并不意味着以前不存在礼,而是说旧礼不能符合新的要求。之前其所以不谓之礼乐文明,一方面因为巫风还很流行;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因为制礼作乐的中心还未转到以祖先崇拜为核心的血统宗教上来,今人讲的礼乐文明排斥巫风,以祖先崇拜为核心,是儒家的。
礼乐文明是为政治服务的,而我们讲的德礼政治,本身也是一种重礼乐的政治文明,其存在的时间也很长。至少从尧开始,当文化中的礼乐部分超过巫师文化所占的比重,应该就可以算是进入德礼政治的阶段,只不过血统宗派尚未有以血统观念独占意识形态的意识,这是商后期去巫化的宗教斗争的事情。毫无疑问,从夏开始,血统意识已经得到强化,但夏开国不久太康失国,可见这种观念在联盟体制中并未得到广泛认同,这种意识的牢固确立,应该是在商后期,嫡长子继承制度也是那个时代确立的。只有血统意识得到稳固,去巫化得以实现,礼乐文明才不会有被颠覆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