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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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人 社会和道德

第一编 社会道德论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基于人和社会同时诞生、不可分割这一最基本的历史事实。社会作为人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特殊的形式,总是需要有一定的秩序和规定,才能正常地运作,也才能保证生活在其中的人正常地生产和交往。这种秩序和规定最初表现为原始社会的禁忌、习俗和传统等,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步入文明社会,它们进而分化为政治、法律、道德等社会意识形态,并深深地打上阶级的烙印。但不管怎样,道德总是一种社会的产物,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某种社会群体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尽管这种群体的意志最初可能是由于个别杰出人物的自觉意识而被提升和概括出来的,但如果它们没有反映某种社会生活的必然性,不具有某种普遍性的规定,它们就不可能获得人们的认同,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范式,成为真正的道德。因此,只有立足于具体的社会存在,从社会道德入手,才能揭示道德的一般本质,认清道德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阐明道德演变的曲折的历史过程,把握道德进步的时代趋势。所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坚决排斥抽象地谈论道德,企图从道德本身去寻求所谓道德本体的观点,认为必须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出发,真正做到把社会归结给社会自身,把历史归结给历史自身,只有这样才能求得对道德和道德本体问题的科学解答。

伦理学是以道德现象作为理论思维对象的。伦理学要从理论上再现现实的道德现象,揭示道德的本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就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逻辑起点。人和社会的关系,或者说“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0],就是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对人和社会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表明:道德是人的一种本质的需要,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它有着自己固有的特征、结构和功能,是保证社会有序发展和个人精神完善的重要机制。这就不仅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揭示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创造了基本前提,而且为我们具体地分析和把握现实的道德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一节 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

一、人和社会的诞生及其不可分割性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也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生活。因此,要从本质上正确地认识道德,弄清道德与人的关系,首先必须对人和社会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了解。

人和社会不是神创造的,也不是纯自然产生的。胚胎学、解剖生理学、考古学和古生物学的大量资料证明:人类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它起源于动物界。达尔文的进化论更确凿地揭示了人类是由高度发达的类人猿进化而来的。那么是什么把类人猿变成了人呢?不是别的,是劳动。动物只能消极地适应外部自然,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改变自然,而人则能通过劳动生产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而所谓劳动生产,说到底,不过是人为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所决定和驱使,以满足这些需要的必然的或一般的方式。劳动生产根源于人的需要和自然的矛盾。正是这种矛盾,使人投入劳动创造的实践,不断地改造自然,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以便保存和发展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了他自身的自然”[11]。历史事实证实,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类人猿为了生存而不得不进行改造自然的“前劳动”和劳动,才使猿的形体、结构发生了一系列的根本变化,形成了人的手、足、大脑和感官,所以,“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2]。劳动使“人猿揖别”,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开始了自己独特的历史。因此,人既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而“整个所谓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13]

人类通过劳动生产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便是我们通常讲的生产力。生产力是在人的需要向劳动转化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人的需要向劳动的转化,一开始就是在人们的联合中即生产关系中实现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和自然的矛盾本身就表明了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当人一开始面对这个矛盾时,便必然地发现个人力量的弱小,因此,人们只有联合起来,共同与自然做斗争,才能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于是人们便形成了一定的生产关系。所谓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一定社会关系。它是同生产力一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构成了生产力的必然的社会存在形式。因此,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14]马克思又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15]马克思这里揭示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这种统一构成了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它是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人类的其他一切社会联系或关系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并适应这一基础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由此可见,人和社会是同时诞生、不可分割的。人是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形成的;社会则是人们在劳动生产中分工协作的产物。“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16]人和社会不仅是同时形成的,也是不可分割地本质地联系在一起的。具体地说,人是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17],“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18],而社会则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众多的个人之间持续不断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特殊的物质机体。“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19],“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20]。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自然状态”,那时的人们互不相干,各自独立,自然平等,道德纯洁;然而,后来出现了私有财产,人们的自然平等遭到破坏,人性随之堕落,人们变得吝啬、贪婪、邪恶起来,人们之间进入了一种可怕的战争状态;人们为了能够和平协调地生活,只好相互劝说,签订契约,交出自己一部分权力,成立国家,组成社会。这种关于人和社会产生的理论,从古代希腊的伊壁鸠鲁到近代英国的霍布斯、法国的卢梭,再到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历史唯心主义者,一直绵延不绝,影响十分广泛而深刻,然而它却是违背科学和历史发展的事实的。人类学、考古学的研究成果证明,地球上第一批人类就是以原始群的形式出现的;人类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原始氏族社会,就是在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绝不是什么人类先处于孤立的“自然状态”,然后才由这些单独的个人聚集起来,订立契约,联合起来,组成社会的。所以马克思说:“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孤立的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21]

也许有人会问:人是有思想的,难道人们在劳动过程中不谈话,不思考吗?这不是说明人们的劳动联系、生产关系也是某种心理的、思想的联系的产物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说,人类社会不过是由组成社会的个人的某种理性的、思想的总体或总和。上述“社会契约论”,归根到底,也是这种观点。显然,这是一种倒因为果的观点。不错,人们的劳动联系、生产关系必然伴随着思想、意识。不仅如此,而且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有许多联系和关系本身就是通过思想和意识而形成的,即思想的社会关系。但是,问题是人的思想、意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很显然,人的意识的产生,是以人的能够进行思想的器官——人脑的产生为物质前提的,而且是同语言的形成不可分割的。那么是什么使动物的脑变成了人脑,动物的心理变成了人的意识呢?这仍然只能是劳动生产。劳动生产是使猿变成人的决定因素,也是人的思想、意识产生的原因而不是结果;人们之间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也是在劳动中形成的生产关系,即物质的经济关系的反映和派生物。因为正是由于生产劳动才使思想交流成为必要,没有思想交流就不可能有人们在改造自然斗争中所必需的协调的共同活动。于是,正如恩格斯所说:“正在生成的人,已经达到彼此间不得不说些什么的地步了。需要也就造成了自己的器官:猿类不发达的喉头,由于音调的抑扬顿挫的不断加多,缓慢地然而肯定无疑地得到改造,而口部的器官也逐渐学会发出一个接一个的清晰的音节。”[22]这样,经过漫长的过程,便产生了语言,使大脑能够用词来表达思维。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没有语言,人就不可能进行思维,形成意识。因此,语言和意识也是同时产生和不可分割的,而生产劳动和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语言,便是人脑产生和人的意识形成的主要推动力。生产劳动不仅对人的思想意识的产生起了决定作用,而且在人的思想意识的发展上也起了决定作用。一方面,正是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作为思维器官的人脑才不断完善化;另一方面,生产劳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改变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促进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因而又使人的思想意识的内容也日益丰富。人的思想意识就是这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发展,社会联系和关系的不断复杂化,而不断地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可见,人的意识或思想,不仅不是社会产生的原因,相反地,“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23]。

总之,如果把人们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比作整个社会的骨骼,那么人们的意识以及通过意识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不过是生长在这个骨骼上的肌肉和血管。社会作为人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体系,就是这样一个活生生的整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24]马克思给社会下的这个定义,不仅概括了人和社会产生的历史过程,而且揭示了它的本质,指明了人和社会都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而是一个由于其内部矛盾运动而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其中每一个社会以及这个社会中的人,由于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及其性质不同,他们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和本质。这样来认识和把握社会和人,我们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作为人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的道德现象。

二、人存在的二重性和人的道德需要

人和社会产生的历史表明,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25],人的存在始终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个个体的存在物,正如世界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人,这是由每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机体所决定了的;另一方面,任何人又不是“纯粹的个人”,而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这就是说,人同时又是一定社会的成员,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因此,人既是“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26],人就是把两个矛盾的方面内在地具于一身的矛盾体,因而使其成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27]。人的这种二重性正是个人同社会的必然关系决定了的,它反映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无所谓社会;而社会又是各个个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如果否认个人同社会这种必然的相互联系,那么也就否认了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

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人作为一种个体的存在物,每个人都有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个人利益。所以,个人利益从来都不是一个道德诫命,而只是一个科学事实。同时,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存在物,每个人又有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社会共同利益。人的这两重需要或利益,不管人们自觉与否,自觉到什么程度,都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性质。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或利益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作为“自然主体的那种个人需要”;二是“表现为社会需要的个人需要”。与此相适应的,满足人的需要的途径也有两条:一条是直接满足个人的需要;另一条是满足“表现社会需要的共同需要”。这样,人的需要或利益总是呈现为个体性和整体性的双重特点。正是这种特点决定了任何人都有一个如何处理他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相互关系问题,因而也决定了道德的需要也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之一。因为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方面,就是适应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如何处理这种利益关系就是道德的中心问题,历史上出现的各种类型的道德,就是对这个中心问题的不同处理和调节的行为方式。

关于人有道德的需要,古代的思想家们就有了清醒的认识,并把道德作为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主要标志之一。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说:“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28]在中国,从先秦时期的著名思想家孟轲到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王夫之,也都强调“德之不好”,“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29]。那么,为什么人会有道德的需要呢?历代思想家做出了各种各样的诠释,但都未达到真正科学的高度。这里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方法论上的局限性。要对这个问题做出科学的解答,就必须采取马克思主义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把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结合起来。

总的来讲,人的道德需要既是人的多层次的需要中的一种高级的需要之一,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又是人的行为的规定。因为任何一个成熟的人,都通过对其行为目的(这种目的是由他的需要决定的)把自身体现于行为之中,但同时人的行为又必然同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包含着某种社会关系、社会意义,这就是说,人在自己的行为中又把他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存在体现于其中。可见,人作为社会的产物,作为有由一定需要而推动起来从事一定社会实践的人,他必须把道德的需要纳入他的本质的规定之中。为了具体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对上述人的二重需要或利益的相互关系作一个一般性的分析。

既然人由于其存在的二重性,把二重性需要或利益内在地具于一身,那么这二重需要或利益的关系也就必然地是一种既统一又对立的辩证关系。

首先,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是统一的。从个人利益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来看,社会共同利益不能离开个人利益而独立存在。正如没有众多的个人就不可能组成社会一样,社会共同利益也是由具有某种个人利益的各个人的活动造成的,因此,没有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就无所谓社会共同利益。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早就做出了明确的论述。他们指出,共产主义理论家突出的地方就在于,“只有他们才发现了‘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他们知道,这种对立(指共同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对立——引者注)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绝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总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又产生”[30]。再从社会共同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关系来看,个人利益又必然依赖于社会共同利益。所谓社会共同利益,其根本的内容是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需求,因此它是各社会成员获得其个人利益的必要的社会条件。所以马克思说:“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31]事实上,各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内容及其实现的手段和程度,都是社会所赋予的。社会共同利益的增长和扩大,必然表现为各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的改善;而对社会共同利益的任何破坏,结果都会这样或那样地转化为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丧失。因此,社会共同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前提、基础和保证,没有社会共同利益,也就没有社会成员相应的个人利益。

其次,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又是相互对立的。如前所述,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的相加,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式(生产方式)结合起来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总和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因此,社会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就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一般说来,社会共同利益是作为有机体发挥其职能的需要,它体现着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具有全局的和长远的性质。与此相比,各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就只能具有局部的和暂时的性质,这就决定了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必然出现矛盾的一面。这种矛盾性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任何社会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总量都是一定的,因而,如果用于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那部分增加了,那么用于满足个人需要的那部分就会相应地减少;用于满足这一部分社会成员个人需要的那部分增加了,用于满足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个人需要的那部分就会相应地减少,这样,为了保证整个社会全局的、长远的发展需要,往往就不能容许个人利益的片面扩大,甚至有时还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和推迟;另一方面,社会要前进、要发展,在不同的时期总会提出一定的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往往就需要一部分人暂时放弃某些个人利益,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种情形在哪个时代、哪个社会都是经常出现的。这也表明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确实存在矛盾的一面。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道德的需要不仅是植根在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的本性之中,而且它既是可能的,又是必要的。之所以是可能的,是因为一般地说来,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具有一致的方面,因此人们讲道德,为社会或他人或多或少地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不仅不违反人的本性,而且是有利于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存在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一般说来,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又存在着矛盾的方面,因而,必须用道德来调整这两者关系,以求得个人同社会的协调发展,而这种协调发展又是人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可以说,道德是人类的一个永恒的课题。无论什么时代、什么社会,人必须面对这个课题,否则他就会失去人之为人的规定。生活中常常有人斥责,“某某不是人”或者“某某不干人事”,这种斥责尽管其具体含义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一个基本含义却是共同的,就是某某人的言行违背了做人的起码的道德准则。

当然,这里应该特别地指出,上述关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相互关系的分析,仅仅是为了认识问题而撇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而作的一般的抽象的分析。事实上,既然人和社会是劳动的产物,是由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人和社会都是具体的、历史的。无论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共同利益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并且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的。特别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的一致便发生了分裂,两者的对立也转化为对抗,它们之间的关系更是呈现出十分复杂的状况。因此,说道德的需要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之一,这并不等于说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都需要一样的道德,也不等于说有一种脱离历史条件,具体阶级的什么人类共同的、永恒不变的抽象的道德。综合上述对人和社会、对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的分析,表明道德不是离开社会和人的东西,而是由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关于这一点,本书下面两章将要做一步具体论述。

三、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

既然人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内在地具于一身,他就必须始终面对这二重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形成调节和处理它们相互关系的客观需要。道德就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人对这种客观必然性的有意识地把握,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

需要是人类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因。人们最初总是由于自己各种具体需要(首先是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着各种活动。而所谓需要,就其一般本质来说,是人对外界对象的一种依赖关系。人有物质生活的需要,就得同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就依赖于自然界;人有友谊、爱情的需要,就得有朋友、异性对象,人的这种精神生活的需要所表现的则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个体对群体的依赖关系。所以,需要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客观世界和客观过程引起的一种必然性,是人类对外部世界的一种必然的依赖性。由于这种依赖性,人的活动也必然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交往和联系的过程。这个过程在人类社会长期发展中,就必然会逐渐地、不可避免地形成一定的秩序、节奏;在个人与他人、个人同群体的关系中产生某种相应的要求。这些秩序和要求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因而也是人们能够自觉意识到的。一旦人们自觉地意识到这些秩序和要求,秩序和要求就会转化成为人们行为活动的“应当”,获得普遍的意义。于是,人们的行为活动便出现一个矛盾:即现有与应有、事实与应当的矛盾。因为人们一开始总是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去进行自己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活动。既然任何需要都是人对外界对象、对他人、社会群体的一种必然的依赖关系,他就不得不考虑自己现有的活动同秩序所要求的应有的活动、行为的事实同行为的应当之间的关系,否则,他的活动就要受到阻碍,就无法顺利进行,需要也不可能得到满足。因此,人们必须适应、遵循这种“应当”,使自己的行为活动不断地实现从现有到应有、从事实到应当的转化。这种转化是人类行为活动的必然要求,其内在的根据就是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是决定这种二重性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关系。

可见,“应当”首先是一种关系。它把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内在的二重性之间的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活动外在地显现为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对行为主体而言的,但它的指向却是行为活动的客体,即与主体的行为活动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他人或社会群体。这就是说,“应当”是他人或社会群体对主体的行为活动所提出的要求,在这里,行为活动的主体又变成了客体。所以,在“应当”中,行为活动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是主体对自身的一种关系,又是对他人或社会群体的一种关系。“应当”就是通过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表现的主体和主体自身的关系的。其次,“应当”也是一种“客观的”力量,具有普遍性的规定,是人的意识的对象。“应当”本身就包含了人的自觉认识,是伴随着人的物质活动的一种精神活动的产物。在其未被人们意识的时候,它还是一种潜在的、无所依托的东西,既不为人们理解,又得不到自觉地遵守。但人们一旦达到了自觉,认识了“应当”的关系、“应当”作为人与人的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就会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使人们这种关于“应当”的意识成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它要求人们放弃任性和偏执,按照“应当”的行为模式、生活模式去行动、去生活,因而具有某种强制的性质。也就是说,“应当”又成为一种普遍的规定性、成为人的意识的对象,“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32]。再次,“应当”对人来说,不仅具有某种强制性,更重要地具有有用性。“应当”的强制性不是纯外在地加给人的,是人自己发现了、认识了“应当”。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自己的任性和偏执,按照“应当”去行动、去生活,从直接或者具体层次上讲,是因为它能保证人们的行为活动的方向性、效用性。从间接或者是抽象层次来讲,“应当”是联系社会生活的必要纽带。它一方面能够把人与人、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以维护社会的存在,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够把人既作为个人的存在物同时又作为社会成员的存在物这两个方面联系在一起,实现人的内在统一,促进人的精神完善和人格的发展。这就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人作为主体,他不会满足于自发的生活过程,而是尽力使自己的活动服从于自己的理想,使自己获得作为人的幸福。所以,“应当”是一种价值。我们已经知道:所谓价值就是客体即价值物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肯定性或有用性。“应当”作为一种通过主体对客体的关系而表现的主体与主体自身的关系,作为一种“客观的”精神力量和人的意识的对象,它能够满足人的上述需要,是一种有用的普遍规定,因而它乃是一种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精神价值。

列宁曾指出人的实践活动必然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不同的逻辑的格,以便这些格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人类认识的这一特点表明,人们一旦达到了对“应当”关系的自觉,“应当”一旦获得人们的共识,它就成为人类行为逻辑的“格”,获得了公理的意义,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可能首先是通过个别先进的人物的率先垂范而出现的,也可能经过阶级、国家等群体有意识地总结、提炼、概括而提出的,但它们都是人类行为活动“应当”的价值的凝结物。人类行为活动的多样性和统一性,也决定了行为规范不只是单一的个别的要求,而包括理想、准则、戒律、标准等多层次、多方面要求在内的规范体系,是特定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它们共同地组成一个规范的网络,覆盖着人和社会联系的方方面面。

从由于需要而启动的人的行为活动,通过秩序和要求,到转化为“应当”,凝结为行为规范,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恩格斯对这一过程做了如下概括,他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33]这里讲的法律是指习惯法,它和习惯一起,构成了古代氏族社会无所不包的统一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社会最初出现的行为规范体系。这种情况是和那时社会生活的原始性、单纯性相适应的。可是后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氏族制度的瓦解,人类也产生了分化和对立,于是为人们共同遵循的、服务于全社会的原始的行为规范也发生了分化和对立,出现了道德、法律、政治等各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行为规范,这时道德才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发展。同时,如果说氏族社会以习惯的自然法为特征的行为规范更多地具有道德意义,曾经是人类道德发生的原始类型,那么到这时,道德本身也发生了分化,产生了相互对立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阶级和各种社会集团的道德。但是,不管怎样分化和对立,道德总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而存在,离开了规范就无所谓道德。道德与法律、政治相比,它的规范本质更明显、更突出。这种特殊规范性集中地表现在它继续保持着行为“应当”的价值内涵,始终以行为“该不该”的评价方式而存在和发展着。它借助于人们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表现在人们的视听言动、行为品格和习性之中,并通过人们的义务感和良心感,构成人们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和自我“评价”,从而发挥自己特有的社会作用,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解方式。正是这种特殊的规范调解方式凝结为人们的善恶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

综合上述,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是社会的一种特殊的人的价值观念。道德既是社会调节的一种特殊手段,又是人实现自身统一、精神完善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始终植根在人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

第二节 道德的起源、特征和结构

一、道德的起源

道德的起源,是要回答人类的道德最初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适应什么需要而产生的问题,是对道德现象的发生学考察。

道德起源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伦理学史上争议最多的问题。不同的伦理学派,不同的伦理思想家,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来看待和解答这个问题。“神启论”是客观唯心主义关于道德起源的观点。其中宗教伦理学家认为,道德是上帝的意志所创造的,是上帝在创世那一天向人颁布的戒律;而另一些客观唯心主义者则认为,道德是某种神秘的“理念”“绝对观念”“天理”的体现。“天赋道德论”是主观唯心主义者关于道德起源的观点,他们认为道德是先验的、人心所固有的“理性”“良知”“情感”的产物。而旧唯物主义者在道德起源问题上则持“感觉欲望论”的立场,他们从人的自然本能、抽象人性出发,把道德说成是能够满足人的生理、心理需要的某种感觉。还有一种“自然起源论”,这是一部分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的观点。他们认为道德是动物的某种合群性的本能的直接延续和复杂化的结果。所有这些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离开人的社会实践,离开社会历史发展,去考察道德现象,这当然不可能对道德起源问题做出科学的解答。但是,这也从反面说明,只有把道德同人本身、人的实践活动发展过程、人的社会属性的变化历程等联系起来,才能科学地解答道德起源的问题。

道德是人的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因此,道德的产生是同人和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不可分割的。既然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的社会,那么,人的劳动活动也就是道德起源的全部秘密所在。正是劳动活动使人成为道德的主体,促成了人的道德需要,造就了道德产生的客观的主观的条件,提供了道德产生和发展的动力。

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客观前提和直接基础。人的社会关系首先是一种劳动的关系,是劳动活动推动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劳动活动使类人猿群居生活的本能逐渐得到了改善和加强。环境恶劣,个体力量的单薄,决定了劳动必须在群体中才能进行。这就是说,劳动把本来是孤立的个体联系起来,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关系。这就是人的最初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开始时还可能是带有临时性、偶然性的。只是随着劳动活动的发展,才逐渐地变得更加广泛、更加稳定,而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时则被天然地融合在这种关系之中,个人还仅仅是作为群体的一分子即“类个体”而存在着。但是,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34]。随着劳动分工的产生和剩余产品的出现,个人在劳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便逐渐地被实现出来,个人的利益观念和追求也逐渐地产生了。利益的追求造成了人与人的差别,导致了原始人作为“类个体”存在的分解,于是,原始人那种个人同群体的直接同一也遭到了冲击,产生了个人同与之相互交往的他人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当这种矛盾关系不断地打破原来那种“天然秩序”而上升为社会的主导关系时,调整这种关系就成了社会的必然要求,它从两个方面促成了道德的产生。一方面,劳动活动必然使原始群体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而需要保持以前那种群体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劳动活动又使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和发展而不得不依赖于这一群体的存在和统一。道德调整就是基于利益矛盾而发生的个人和社会群体这两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需要的产物。因此,没有劳动活动及其发展,就不会有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复杂化,道德也就不可能产生。

道德的产生还必须有其主观方面的前提和条件。显然,如果原始人对自己的社会关系还不能有所意识,那么,即使客观上产生了调整个人同他人、同群体的利益矛盾的需要,道德仍然是不可能产生的。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方面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本来,人的劳动活动、社会关系和意识是密不可分的,意识本身就是在人的劳动实践活动中并适用这种活动的需要而逐渐形成的。恩格斯指出:“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35]这种意识最初还是一种自然意识,但是随着劳动活动的发展、社会关系的扩大、人们交往的频繁,自然意识便缓慢地然而也必然地发展为以人为对象,让外物服从于人自己的需要,成为自己需要的对象和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的形成,不仅使人能够意识到自己活动的环境和对象,而且给自己的活动注入一种意图和目的,给活动的天然节奏和秩序加进自觉自为的成分,使人开始支配自身的活动。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个人在群体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日益突出的必然结果。只有到了这时,调整日益发展的个人同他人、同群众的利益的矛盾,就成了人能够意识到的需要,个人不仅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和利益,而且也意识到他人和群体的存在和利益。于是,一方面,在原始氏族内部便逐步形成了比较明确的调整个人与群体关系的要求,即个人对群体利益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的行为准则,并通过群体的舆论使之趋于稳定;另一方面,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如果不按这些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办事,原始氏族或部落整体就不能维持,个人也无法生存,因而在自己的内心产生了维护群体利益的义务感和荣辱观念。这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它们的统一使得原始人原来的那种“自然调节”被社会调节所取代,原来的那种“风俗的统治”被氏族社会成员所应当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所取代,因而产生了人类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现象,形成了一种真正属于人的社会新秩序。可见,道德的产生是人作为有意识的主体,去有意识地“建立”关系、作用关系、改变关系,从而使关系成为“为我”的关系的过程。而促进这个过程形成和发展的动力,归根到底,来自人的劳动活动。

道德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形成、从少数人的明确意识到为多数人所意识的漫长的历史过程。

现有的科学材料表明,从原始人开始制造第一批石头工具起,经过几十万年才在地球上出现第一个社会组织——氏族社会。在这之前,正在形成中的人还处于原始群的状态,还是一个很难划分的整体,个人同古老的群体融为一体,社会分工还没有出现;原始人的意识也被直接地纳入群体生产劳动之中,思想同事实还没有彼此分离。上世纪和本世纪初关于北美和印第安人和阿留申群岛土著居民的调查材料表明,他们的语言中就有四百多种动词的变形,诸如“早上走”“晚上走”“穿鞋走”等等都有专门的表述,但就是没有一般的“走”这个词。这就不难推断,原始群时代的最初人类的意识处于何等低下的状态,甚至在他们的意识中还“没有把自己同自然区分开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人们还不可能产生比他们的肉体生存需要更多的东西,也不可能把个人同群体区分开来,因而所谓个人利益同他人、同群体共同利益的矛盾还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人们意识的发展也不可能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包含着对他人、对群体的关系,至于个人的自由选择那距离就更加遥远了。所以,这时人们的行为只能天然地顺从原始的群体,并不需要具有明确意义的道德上的保证。因此,在人类发展的这个阶段上,虽然人们在集体劳动中也形成了最初的简单的社会关系和生命活动的日常秩序,但是道德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之中。这种萌芽具体表现为作为自然调节的某种行为的惯例,并且是直接融合于共同的劳动和相互交往的活动之中的。当然,既然有了萌芽,那么人类在道德上就已经开始迈出了艰难的步伐。

如果说,道德的萌芽是同原始人的自然分工(具体表现为男女性别、年龄和体力强弱之间的划分)相联系的话,那么社会分工的出现则是道德形成的关键。由于社会分工的出现,不仅使不同的劳动、管理活动和交往活动分别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成为可能,而且日益成为现实。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的社会关系复杂化了,于是,个人或家庭的利益同其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的关系问题便不可避免地提到人们面前。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的另一个后果是,人类的意识也开始丰富和发展起来。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出现了道德意识上来约束人们的各种行为,调整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以巩固氏族或部落的社会关系的必要性。于是,原始人在自己的生命活动中逐渐学会了识别“有利”和“有害”的观念,便成了后来出现的“善”和“恶”的概念雏形。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一书中指出:“首先令人惊异的一个事实是:……欧洲语言中表现物质财富或直线的词同样也表示道德意义的善……”[36]中国的“善”字据《说文段注》中解:“吉也,从言从羊”。羊者,祥也。可见,善字最初是表示吉祥的意思,它也是从人们的利益引申出来的。语源学的这些事实表明,道德最初起源于原始人在劳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所产生的调整人们之间、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的需要。

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人的社会关系第一次复杂化,即氏族一分为二,成为两个相互通婚而内部则禁止通婚的胞族的时期。这种分化,一方面是原始人的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需要。因为人类在这个阶段上,生产资料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自身即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杂乱性交只会弱化人类的生殖能力而造成原始人自身增殖的缓慢状况,这就必然影响到原始人同自然界的生存斗争,于是,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的禁忌产生了。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的,自从禁止一切兄弟姐妹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定,原始集团便转化为氏族,而两个互相通婚的氏族便组成早期的部落。据此,可以推断,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的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它最初形成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由两个相互通婚的氏族组成部落的时代,而善恶两极对立的评价则是通过对社会差别的出现和人们之间利益矛盾的产生的意识的产物。这种观点在关于远古的神话中可以得到证明。在古老的神话中,叙说着两个孪生兄弟或孪生姐妹的故事,后来逐渐在这两者的性格中出现了差别,一个显得聪明和机智,另一个显得愚蠢和笨拙;一个给人带来福,另一个给人带来害。两兄弟或两姐妹便逐渐地化身为两个对立的本原——“善”和“恶”。类似这样的神话几乎在世界各民族中都流传着。在中国,关于远古炎帝的传说就带有类似的性质:“炎帝、黄帝同母异父兄弟也,各有天下之半,黄帝行道,而炎帝不听,故战于涿鹿之野……”[37]在关于远古舜和他的父亲瞽叟的传说中,也可以依稀地窥视到上述关于道德形成的信息。

道德的起源,不仅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形成的漫长历史过程,而且也经历了一个最初由少数人明确意识到逐渐发展为多数人意识,变为普遍的、共同的社会要求的漫长历史过程。这个历史过程也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人们思想交流的发展而实现的。中国古籍中所载“舜惩四凶,命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的说法,就曲折地反映了这种情况。可见,只有在这个时候,被人们意识到了需要调整的个人利益同群体利益的矛盾才能逐渐地形成准则,并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从而实现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调节。这是一个使人们逐渐形成道德心理和道德观念,并通过原始的风俗、习惯、传统以及原始神话、宗教表现出来和稳定下来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原始社会发达氏族的时期,已经清晰可见了。

应该指出的是,道德在其形成时期还是十分简朴的,还是同氏族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融合在一起的。只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以及阶级分化的出现,“风俗的统治”才被最终打破,道德才从原始人的那种无所不包的统一的意识中分化出来,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意识形态。与这个过程相联系的人们对道德的理论思考也开始了,逐渐出现了专门研究道德这种意识形态的伦理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上述道德起源的学说,在考古学、古人类学、人种志学、发展心理学、语源学以及民俗学、神话学等一系列具体科学的研究成果中,得到了广泛的证明。它为我们正确地认识道德的本质,把握道德的特征、结构和功能,提供了历史的依据,也有力地驳斥了上述关于道德起源的各种各样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观点。

二、道德的特征

原始道德发生的历史告诉我们,道德是以个人同他人、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为特定对象的,它是原始人在逐渐自发发生的原始共同体分化出来,形成个人的利益追求以自我为对象的自我意识的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对这个特定对象反映的产物,所以它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这里所讲的人类对世界的掌握,是指人对世界的一种主体关系,即人把现实世界当作对象来认识和把握,驾驭其客观的必然性,实现人对现实世界的本质、力量、特征的实在占有,从而使主体即人自身的本质得到丰富和发展。道德所要掌握的现实主体,是指人类社会、人的社会关系、人的行为和个性发展等。道德的这种掌握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类只有结成群体,社会才能进行劳动活动、进行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而人类群体和社会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秩序和行为准则下才不致分裂,出现混乱。道德就是通过形成特殊的社会秩序和行为准则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的。这也就是说,道德所要掌握的是个人同他人、同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必然性,它要使作为主体的人通过对这种社会关系的客观必然性的驾驭,实现对自身的本质、力量、特征的实在占有。这种占有具体表现为人作为“个体的存在物”对他同时也作为“社会的存在物”的认同,实现他自身二重性的内在统一,从而使他自身的社会本质得到丰富和发展。所以,道德所表现的是人通过对他人、对社会群体的关系而实现的人对自身的关系,是一种“为我”的关系。

道德这种掌握世界的方式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人对世界的一种“实践—精神”的掌握,是一种实践精神。人类掌握世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马克思指出,人类除了用科学即理论思维这种方式掌握世界外,还有“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38]。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实践理性”的概念,指出实践理性能够指导和支配人的道德行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把自己研究道德的著作名之为《实践理性批判》,他认为,道德是解决人的行为的“应当”以求得善的问题,当人类理性表现为理论理性(即纯粹理性)时,人为自然立法,而表现为实践理性时,则是“人为自己立法”(即道德自律)。显然,马克思讲的“实践—精神”的道德掌握,就是指“实践理性”这种道德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所谓“实践理性”是说,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思想的关系,因而它是一种精神;但道德作为精神又不同于科学、艺术等其他的社会意识、精神现象,而是一种以行为准则形式出现,以指导行为为目的的,以形成人们“应当”的行为方式为内容的精神,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直接指向人的行为实践的精神意识,因此它又是实践的。道德作为实践精神,是一种价值,是道德主体的需要同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需要是分层次的,在物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精神需要是人的一种高级的需要,包括艺术的、宗教的和道德的需要等等。由于道德需要是植根于人的存在及其利益的二重性的本质之中,因而它能够促使人类结成相互满足的价值关系,推动人们改善这种关系,调节人与人的交往、协作,完善人的人格,也完善他人和社会,从而形成作为一种特殊价值的实践精神。

人类掌握世界的多种方式是随着人类活动日益复杂和分化,人类精神日益精微且又相对独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劳动活动的原始状况和意识的混沌同一,决定了人们还不能意识到自己面前的世界所具有的多种本质,也不可形成自身多层次的精神领域,这时人类对世界的掌握还是处于原始一体化的状况之中。随着劳动和社会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对世界的一体化的掌握才发生分化,人们在认识世界的同时,又在艺术地表现世界和能动地评价世界,并因此而形成了科学、艺术、道德等掌握世界的不同方式。这些不同方式之间是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真理是科学地掌握世界的中心问题,它借助抽象思维,通过真理和谬误的矛盾运动,向我们提供关于世界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知识。审美是艺术地掌握世界的中心问题,它通过形象思维用典型形象来反映和认识世界,它是在美与丑的对立运动中进行的。而善恶则是道德地掌握世界的中心问题,它运用善恶对立的观点来评价人的行为,揭示人的社会关系的必然性,推动人们的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真、善、美是统一的。真是善、美的前提,不真就不可能有善和美,而真的本身又包括了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的因素。善是对真的特定的价值把握,是美的构成因素;而美则是真善统一的感性显现。真、善、美的统一是多样性的统一,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是不能相互取代的。道德作为实践理性,其掌握世界的方式有着自己特有的规定性。

行为评价和选择是道德掌握世界的基本手段。评价不同于一般认识的特点在于,它把知识和态度结合为一,包含着主体的需要、愿望、情感、意志等因素,是从认识到行为实践的一个必要的中介和环节。道德评价是以一定的善恶观念为标准的。人们通过体现一定善恶观念的行为方针、准则、戒律、理想等价值“符号”或价值等“价物”,借助风俗、舆论、信念的力量,来评价他人或自己的行为,以调节个人同他人、同社会集体的关系,这就是道德所固有的识别社会环境的方式。这种方式向人们提供的不是有关客体本身的知识,而是向人们提出他们同现实世界的价值关系的方式,这就是说,道德也向人们提供关于社会实现和人自身的知识,是人们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知识。所以道德向人们提出并要求解决的问题是:人的价值,人在这个世界上的地位,人的生命活动的意义,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态度,个人的责任和对人生理想这个最终目标的选择,等等。这些问题就是人们在道德中对实现世界所要掌握的特殊内容。道德就是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推动人们审查、过滤自己的动机、愿望、需要、意图,使之符合社会的价值要求,指向社会的价值目标,以把握现实世界前进的脉搏,实现个人同社会的统一。所以道德始终是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规范的形式出现的,它广泛地包含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体地体现在人们的行为选择上,集中地表现为一种行为方式。

道德掌握世界还是通过使人们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而实现的。道德评价以人们现有的行为、行为事实为对象,它向行为者传递关于行为应当的信息。应当立足于现有和实有,但又不等于现有,应当是对现有的肯定和否定的统一,是从现有向应有的过渡。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本身就包含着现有和应有的辩证法,它是以推动人们行为从现有到应有为目标的。应当不是任何时候都产生的,只有人们对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达到自觉时,才能发现应当的关系,形成应当的意识;也不是所有的可能性都可以转化为应当,只有那些既具有现实基础又符合社会内在必然的可能才能成为应当,才能作为引导人们达到某一特定境界而为人们所认同。可见,道德作为一种行为应当的准则,具有现实性、理想性,义务性的多重品格。正是这些品格使它能够推动人的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从而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预测社会的发展趋势,改善和改变现实世界。所以尽管道德掌握世界与科学的掌握世界相比一般都处于生活经验的水平,是轮廓性的、感受式的,但仍然是可靠的。它是社会前进的一种特殊的“指示器”,也是个人完善化的一种特殊的“实验室”。

三、道德的结构

道德的结构包含着两重含义:一是道德的内部结构;二是社会的道德结构。前者是以其他现象作为参照系统,对道德自身的内部构成因素的系统考察;后者是以社会为载体,对道德的社会存在状况和社会道德水平状况的系统分析,两者的整合使道德呈现出一个复杂的多维的图景。弄清道德的结构,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道德的特征,加深对人和道德的关系,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的认识。

道德的特征决定了道德内部结构的特殊性。道德是一个由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等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道德意识是道德的主观方面;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则是构成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客观的道德方面。就整体而言,道德既包括道德的主观方面,也包括道德的客观方面,它是这两个方面及其诸因素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上,在人们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有机统一体。这个有机统一体生动地体现了道德是人类“实践—精神”地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

所谓道德意识,是对一定社会的道德必然性的认识,是人们在道德活动中具有善恶价值取向的各种心理过程和观念。道德意识又是由道德规范意识和道德思想意识两个因素构成的。前者是指导和评价人们行为价值取向的善恶准则,包括自发形成的判断善恶的习俗、惯例和自觉概括或表达的善恶准则,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范畴体系,等等。后者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认识水平,以及通过社会的道德教育和个人的道德修养所达到的道德境界。它包括道德观念、道德感情、道德信念、道德意志、道德理想和一定的道德理论体系,等等。道德规范意识和道德思想意识是有机联系的,但又各有其特点。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前者表现为一定民族、阶级、社会集团乃至整个人类的某种群体的道德意识,它一经形成,便成为一种制约和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客观的社会力量;后者则更多地表现为个体的道德意识,它是人们进行行为选择的内在机制。

道德意识作为人们的道德认识的产物,和一般的认识一样,也要经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在道德认识的感性阶段上,人们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日常生活以及代代相传的道德经验,都反映在朴素的道德情感、情绪和习惯的日常意识中,它们表现为简单的道德直觉判断和习惯的总和。但是,道德认识不能只是停留在简单的朴素情感和日常意识的阶段上,因为人类的道德生活是复杂的,一旦遇到复杂的道德冲突和行为选择问题,这种简单朴素的道德感情和日常的道德意识是无能为力的。人类认识的规律在道德上也必然要由感性认识进入理性认识,这是一个使道德概念、判断和行为规范合乎逻辑的结构体系。推动这种认识的深化运动是社会实践。事实证明,人们的道德行为不仅要求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也要求个人和社会的统一。个体道德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就是一个积极了解和掌握社会道德的常规惯例和原则、规范的要求的过程,因此,道德思想意识和道德规范意识是统一的,但是这种统一是矛盾的统一。个体的道德意识同群体道德意识的矛盾和斗争,是个人同社会之间利益矛盾冲突的反映。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意志、道德理想就是通过这种矛盾冲突而形成和发展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一方面道德意识既能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之间、个人行为和群体活动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道德意识及其支配下的道德调整又不是封闭的、僵死的,而是一个丰富多彩的、活生生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开放的系统,它是构成道德这个母系统中的一个积极的、活跃的子系统。

所谓道德关系,是指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特别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支配下形成的,并以某种特有的活动方式而存在的特殊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体系。根据主体和客体的不同,可以把道德关系概括为三类: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同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群体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但社会群体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同前两类道德关系是相近或可以共推的;平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同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相近;包含兼主属性的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则同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相近或可以共推,因此上述三类道德关系又可以简化归并为前两类道德关系。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由于作为关系的客体一方的社会群体有着范围和等次的不同,这类道德关系又广泛地包括个人与职业集团、个人同社会、个人同民族、个人同国家、个人同全人类的道德关系。个人同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由于作为主体和客体的个人都有其多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又包括夫妇、父子、兄弟、长幼、师徒、师生、朋友、邻里以及其他上下左右等等的道德关系。这两类关系中的各种关系之所以成为道德关系,就在于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义务。因此,概括地说,道德关系也就是人们之间的一种道义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同一社会性质和阶级性质的道德关系中,一般说来,个人同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往往是从属于相关的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各种道德关系都是人们的道德意识的直接表现,并且客观地体现在人们的道德活动中,所以道德关系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的客观性表现在:首先,它的内容反映着一定社会、阶级、集团、个人的利益的客观要求,并且这种利益要求的现实化;其次,就它的形式而言,它在实践中使稳定的行为方式巩固下来,并且表现为涉及他人、社会利益的现实的物质行动,因而它是一种人们看得见、感觉得到的关系;再次,它的形成也不是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人们在社会中稳定的联系的一个侧面。人一生下来就碰上已经形成的、现成的道德关系,因而人总是被历史地注定生活在一定的道德关系的体系之中。道德关系又有主观性的一面,因为它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表达了人们的道德动机、欲望、情感,它来自人们的义务和良心;人们可以在一定的道德关系所形成的道德处境中进行自己的评价和自由选择。关于道德关系的客观性和主观性,马克思曾经说:“一切伦理的关系,就其概念来说,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了。真正的国家、真正的婚姻、真正的友谊都是牢不可破的,但任何国家、任何婚姻、任何友谊都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概念。甚至家庭中的真实友爱和世界史上的实际的国家也都是可以毁灭的,同样,国家中的实际的婚姻也是可以离异的。”[39]总之,道德关系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它并不是作为某种脱离主观的事物的属性或行动的本身而存在的,但它的存在又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纯粹个人的主观世界。

所谓道德活动,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规范所进行的各种具有善恶意义的行动,它包括道德行为选择、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等形式。道德活动也是主观和客观的辩证统一。道德活动的特点是:它使人们的道德积极性得以客观化并实现其道德选择。道德活动同道德关系的区别表现在:道德关系表现为已经完成的行为,道德活动则表现为一定的道德要求所规定的人们用什么方式所要完成的行为。因此,在道德活动中包含着现有和应有辩证法,即现行的风尚、行为方式的建立、保持、再现同它们的变化、改造、更新之间的辩证法。正是通过道德活动,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关系才能或者得以巩固和发展,或者得以改造和更新。

从上述对道德内部构成的三个要素及其诸因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构成道德的各要素虽然各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道德意识是道德关系形成的思想前提,又是道德活动的支配力量;道德关系是道德意识的现实表现,又是以道德活动为载体,并且制约着人们的道德活动;道德活动不仅是道德意识形成的现实基础,而且是道德关系得以表现、保持、变化和更新的重要条件。道德就是这样一个由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等三个主要要素及诸因素构成的系统整体。在这个整体中,道德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它既是道德意识的灵魂,又是道德关系的支撑点和道德活动的指导方针,它使道德构成的三个主要要素及其诸因素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成为一个按一定规律构成的有机整体,呈现出整体性和层次性,历史变异性和相对稳定性的辩证性质。

道德的存在是以社会为载体的。但是,道德又不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外部轮廓的社会领域。道德广泛地渗透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体现在人们的各种思想意识和行为举止上。可以说,凡是有人的活动和关系的地方,凡是涉及人们的利益和善恶价值的社会现象,都有道德的存在。因此,所谓道德的结构,还包括以社会为载体,对社会存在的各种道德之间的关系的结构分析,这是我们具体地了解一个社会道德状况和道德水准的必要手段,也是我们正确地认识道德内部结构复杂性、动态性、方向性的必要条件。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都是多元的。各种道德由于其反映的利益关系和要求的不同,所持的善恶价值观念的差异和对立,造成了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又相互矛盾、相互斗争的复杂关系,因而交织成为一种多维联系的网络体系。对于这个网络体系,可以依据各种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解,形成各种不同的结构模式。但是,不论是对道德的内部结构还是社会结构的分析和把握,我们都不能离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都要有利于揭示道德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趋势,都要服务于全社会范围内道德建设的最佳操作和有效实施。为此,就必须按照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各种关系中实际流行的各种道德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同当时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需要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适应程度来考察社会的道德结构。事实上,任何一个社会不论其道德状况多么复杂,不论有多少种同时并存的道德,其中有些不过是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然性,成为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相悖的道德,他们只是作为一种早已腐朽了的道德残余和影响而存在着,这种道德可以名之为过时道德。有的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关系并与社会发展必然趋势不相违背的道德,这种道德可以名之为适时道德。还有的则是顺应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萌发起来的,并且具有远大发展前途,必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这种道德可以名为之顺势道德。社会的道德结构就是由这三种不同类型的道德及其相应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组合而成的。这种结构模式如实地反映了社会道德状况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社会道德水平的动态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中,过时道德泛滥则显示出道德水准低下,顺势道德拓展则意味着社会道德水准将有突破性的升华。但就一般情况而言,总是适时道德居主导地位,过时道德日趋泯灭,而顺势道德必然不断发展壮大,这就使社会道德结构表现为一种新道德必然战胜和代替旧道德的发展态势。

为了清楚起见,特将道德结构列简图如下:

第三节 道德的功能及其发挥的机制

一、道德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方式

道德的功能是同道德的结构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由道德的特征决定的,又都是道德的特征的表现形态。如果说,道德的产生是对道德的发生学考察,道德的特征是对道德的本体论的考察,那么,道德的结构和功能则是从现象形态上,分别对道德的静态结构学的考察和动态的功能学的考察。这些考察都是为了确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的社会规定性,也都是弄清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的必不可少的逻辑步骤和环节。

所谓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一个有着特殊结构的系统,同它的外部环境,即它同作为它的载体的人和社会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的能力。道德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它也是道德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也具有一般系统所具有的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等基本特征。在道德的功能系统中,调节功能和认识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道德还有教育功能、导向功能、辩护功能、激励功能、沟通功能等等,这些功能都是基于道德的两种基本功能而产生的次生功能。道德的各种功能的发挥,都是通过评价来实现的。这就决定了道德各种功能结构的统一性、作用性方向的一致性,从而形成道德的整体功能,道德的整体功能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道德是社会调控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这是由道德是以个人利益同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为特定对象的这种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在人类道德生活中,个人同社会是互为主客体的,道德的整体功能这两个方面就是由不同的主客体关系所决定的。这里我们首先来考察道德的第一种整体功能。

从社会整体作为道德的主体来看,道德的总体功能集中表现为它是一种社会调控的特殊方式。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是在自己的意识、意志的支配下,为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目的而行动着的,这就使得人们的个别行动往往是互相冲突、相互矛盾的。但任何一个社会都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为了能够将各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纳入社会直接需要的秩序范围之内,以保证社会各个生活领域的正常运转,任何社会都必然会形成某种相应的社会控制系统。社会控制系统所凭借的社会力量,主要是体现国家权力和意志的政治、法律以及相应的制度、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机构。但光靠这些强力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正如中国封建统治者总结其统治经验时所指出的,只有“文武并用”才是“长久之策”。因此,属于“文”的教育、习俗、宗教、艺术和道德等等,也是重要的社会调控力量。就调控的渠道而言,它包括整个社会、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有意识地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指导、约束或制裁;社会成员之间自发的互相影响、互相监督和互相批评;社会成员自觉地按社会规范选择、约束和检点自身的行为等三个方面。在这三个方面中,道德都是不可缺少的力量和方式,起着特殊的调控作用。这种作用具体表现在它不仅能疏导和调适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而且能为其他社会调控力量的实施提供社会成员现行状况的信息。

道德的这种社会调控功能,是通过它的调节功能和导向功能、教育功能、辩护功能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所谓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以协调人们之间、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的能力。道德调节与政治、法律等其他社会调节力量和方式有着显著的不同,它是属于社会“软调控”的范畴,具有经常性和广泛性、多层次性和递进性、正面性和自觉性等特点。能够使人们“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正因为道德调节的这些特点,所以它能广泛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和交往,并从人们的利益关系和社会活动起着巨大的调控作用。正如19世纪英国著名科学家赫胥黎所说的,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并非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于对社会舆论的畏惧。

道德调节是以推动人们的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为目标的,所以它本身就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价值导向,具有导向功能。所谓道德的导向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使人认清自己同现实世界的价值关系的方向,因而改变旧的行为方式,确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方针的能力。道德的导向功能的发挥,虽然是在对人们行为和关系的调节中实现的,但它又为这种行为和关系的调节确定明确的价值方向和目标,因此,它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道德功能规定。它的特点是:在调节和解决个人利益同他人、社会群体利益的矛盾过程中,实现人们对社会倡导的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方针的认同,自觉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纳入社会直接需要的秩序的轨道。道德的导向功能突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荣辱的价值追求,以特有的感召力引导人们扬善抑恶、趋荣避辱。所以,任何社会在对其社会成员实施调控中,都离不开道德价值导向,其道德价值导向的有效性,是衡量其整个调控系统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尺。

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关系实施社会调控中,道德的教育功能也是十分重要的。所谓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具有这样一种能力:它能够通过评价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以感化和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境界、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一定的道德一经深入到社会舆论之中,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它就会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和品质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古人说:“蓬生麻中,不扶自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讲的就是这个道理。道德的教育功能是道德的调节功能,导向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离开了道德教育功能的发挥,道德调节、道德价值导向是不可想象的。但道德教育功能的发挥又只能在道德调节、道德价值导向中才能实现,离开了对人们行为和关系的实际调节和价值导向,道德教育就会成为一种空洞抽象的说教。道德的教育功能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能唤起人们道德上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而推动人们自觉主动地按照社会倡导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来调节个人同他人、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

道德还有一种辩护功能,这也是社会调控中的一种重要力量。很显然,一定社会要把人们的行为和关系控制在它所需要的秩序范围内,它就必须要向人们表明这种社会秩序的现实性、正当性和正义性,道德就是进行这种辩护的重要力量和手段。所谓道德的辩护功能,是指道德具有对产生它的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利益关系,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作为其他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具体表现的思想的社会关系进行论证,以促使它们形成、巩固和发展的能力。一定的道德总是以其特有的善恶标准,去论证产生它的利益关系和其他思想的社会关系的合理性、正当性和正义性,并通过善恶、荣辱的评价造成相应的社会舆论去赞扬、褒奖有利于巩固和发展这些关系的思想和行为,谴责和贬斥不利于和危害这些关系的思想和行为。这样,现实的利益关系和其他思想的社会关系便被蒸馏为人们的道德关系,获得道德的外观,在人们的义务、良心、荣誉等观念中,找到它们借以形成和巩固的精神手段。这就是说,由于道德具有辩护的功能,它能够促使现实的经济基础和其他上层建筑深入到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中去,以获得道义上的支持。可见,道德的辩护功能的发挥,既是道德的调节功能、导向功能、教育功能发挥的结果,又是这些功能能够得以发挥的原因。道德的这些功能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因果、有机统一,使其在社会调控系统中成为一种独具特色、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调控方式和手段。所以,中国春秋时代的著名思想家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0]

二、道德是个人自我完善的精神力量

从个人作为道德的主体来看,道德的整体功能集中表现为它是个人自我完善的重要精神力量。

所谓自我完善,是指个人为实现自身全面发展所采取的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的步骤、方式、方法和过程。中国古代儒家把个人的自我完善说成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归结为个人的自我道德修养,这当然是片面的,是一种道德决定论的唯心主义观点。但是,道德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又确实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自我完善的中心问题是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这绝不是一个纯粹心理学的问题。个人内在的统一和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才是个人自我完善的基本内容,也是个人自我完善的基本前提。如本章第一节所述,道德作为人的一种本质的需要,其意义就在于要调整人的二重存在及其决定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与整体性之间的关系。这就不难看出,道德是实现人的内在统一,完善他自身社会规定性的一种重要机制。同时,个人的内在统一是通过外在的个人同社会的统一而实现的,就个人而言,个人同社会的统一就是个人不断社会化的过程。道德作为社会调控的特殊力量,它的上述各种功能的发挥,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实现人的社会化,不断丰富人的社会性。这个过程也是对个人对社会道德调控的认同,不断提高自身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的过程。因此,道德既是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又是个人社会化的力量和方式,离开了道德调控,离开了人的社会化,个人根本谈不上自我完善的问题。可见,道德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都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推动个人完善化的重要动力。个人的全面发展,它包括十分丰富的内容。就个人内在方面而言,它包括:个人德、智、体、美、劳和谐完整的发展;个人潜力的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需要的全面丰富和满足。就个人活动方面而言,是指个人通过自己自由自觉的劳动,和外部世界发生相对全面的对象性关系,并充分表现和实现自己内在本质力量的丰富性。其具体规定是:个人创造性活动的充分发挥和个人活动相对完整性与充分的可变换性等两个方面。就个人外在的社会关系方面而言,是指个人积极参加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社会交往,同其他个人,从而也同社会的生产进行相对普遍的交换,使个人摆脱个体的、地域的和民族的局限,摆脱陈旧狭隘的社会关系,形成尽可能全面丰富的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由此可见,个人的完善化、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社会发展的函数,始终要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表现为一个人类社会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在人类真正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人,消灭私有制,最终摆脱旧式社会分工的束缚以前,所谓个人的完善化,个人的全面发展只具有相对意义,必然深深地打上历史的烙印。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实现自身的完善化和全面发展则始终是人的一种内在要求,在历史条件允许的范围,人们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做出自己不懈的努力。而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自我完善的个人内在方面、个人活动方面,还是个人外在的社会关系方面,都离不开道德功能的发挥,既离不开上面已述的道德的各种功能的发挥,也离不开道德的认识功能和激励功能的发挥。

道德作为人类“实践—精神”地掌握现实世界的方式,也是一种认识,具有认识功能。所谓道德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具有这样一种能力:它能够反映自己的特殊对象—一个人同他人、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提供关于现实状况的信息,显示现实社会的生命力和历史趋势,展望和预测现实社会发展的未来,从而为人们指出与现实世界的价值关系中的方向,提供进行行为选择的知识。道德认识功能的特点在于:(1)由于其反映的角度是人们之间普遍存在的利益关系,所以它不仅能更广泛地反映现实社会,而且也可以使现实社会得到更广泛地反映。(2)由于道德认识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来实现的,所以道德认识更直接地依赖于社会生活实践,以至道德认识过程往往就是人们实际生活过程的本身。(3)由于道德认识的评价性质,所以它的认识的成果主要是通过道德标准、道德判断、道德理想等形式表现出来。在这些道德所特有的形式中,道德认识的成果被改造成人们的内心命令、信心、理想,成为人们在感情上对某种道德关系和道德目的必然性的认同,这种认同就是曲折地、间接地对决定这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必然性把握。因此,虽然道德认识一般地说还处于生活经验的水平,具有征兆性和轮廓性的特点,但从世界历史意义上来说,是具有可靠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社会舆论把社会现实中某一现象、某一经济事实评价为不公平的,那就说明这个事实已经过时了。[41]由此可见,既然个人自我完善、全面发展本质上是一个个人同社会的关系问题,那么道德不仅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内在的规定性,是为其提供方向和动力的机制,而且还是开拓个人全面发展、实现个人完善化的重要途径。

道德之所以能够成为个人完善化的动力,还在于道德具有激励功能。所谓道德的激励功能,是指道德能够通过评价(这里主要是指自我评价),激发人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去避免恶行,坚持不懈地追求善的行为。善作为一种价值,它来自个别又高于个别,来自现实又高于现实,它包含着人们现实的利益,具有满足人们的需要的特殊意义,又蕴含着人们不停留现实并超越现实的企求。一句话,善是人们对自身活动和关系的必然性的把握和升华,是推动人们去不断地把现实中的“我”提升为理想中的“我”的精神力量。

综上所述,道德无论是从其产生、特征和功能来看,都既具有外在的功利价值又有内在的精神价值,既具有工具的性质又具有目的性质,道德是功利价值和精神价值、工具性和目的性的辩证统一。中外伦理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的功利论和道义论的对立、工具论和目的论的争论,都陷入了片面性,都是形而上学地对待道德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结果。

还必须指出的是,在肯定道德是社会调控的一种特殊方式和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这两种整体功能时,还必须看到,道德的功能的发挥是在道德的运行中实现的;道德功能的发挥除了取决于其自身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外,还取决于其外部机制和内部机制。就外部机制而言,道德同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诸社会因素,如经济、政治、法律、艺术、宗教等等,在目标指向、内容涵包、时空条件、效应状况上都呈现出复杂的关系。目标指向一致与否,内容涵包深广如何、时空条件的久暂和广狭怎样、效应状况的协调程度等等,都会影响和制约道德功能发挥的强弱程度。至于道德功能发挥的性质也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情况。当一种道德与其外部关联因素是同属于一个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并且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们社会关系的必然性时,一般说来,它的功能的发挥就能起推动、促进的积极的作用,否则,就会起干扰、阻滞的消极的作用。就内部机制而言,道德作为一个系统,它的内部要素构成的关系性、“目的”性、有序性情况如何,整体结构是否优化,都会显示出它自身不同的自选择能力、自组织能力和自控制能力,因而制约着它的运行,影响着它的功能的发挥。总之,道德的运行及其功能的发挥,有待于它与其外部制约因素的统一性,和它的内部诸构成要素的完整性能够得到和谐的、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发展。这就告诉我们,道德的运行及其功能的发挥,它作为社会调控的特殊力量,和作为个人的自我完善的方式的有效性,都会因不同类型的道德、同一类型的道德所处的不同社会条件和历史地位,而有很大的差别,对此必须进行具体的、历史的、辩证的分析。本书下面各章,将逐一展开对这些问题的论述。

三、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的关系

道德作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控力量和个人精神完善的重要方式,是有机统一的,这种统一也就是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的统一。道德的主体性和道德的规范性,即是揭示道德功能机制的一对范畴,又是阐释道德的特征的两种规定。因此,认识这两者的辩证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会歪曲道德本质特征,模糊对道德功能的认识,也无法认清人和道德的真实关系,正确把握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的内涵。

什么是道德的主体性?很明显,道德本身不是主体,也不能成为主体。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活动,是人类“实践—精神”地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马克思在论述关于道德特征的这一根本思想时,赋予“掌握”一词的含义是“据为己有”“使世界成为自己的世界”“为我的世界”,等等。这就说明道德是一种属人的活动、主体性活动,正因为这样,才提出了道德的主体性问题。为了确定道德主体性的科学含义,就必须弄清道德的主体是什么,因为所谓道德的主体性,简单说,就是人成为道德活动主体的规定性。而要弄清什么是道德的主体,还必须从什么是主体讲起。马克思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42]这就是说,主体是一个关系的范畴,只有发生了主客体关系的地方,才有主体。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是在他同自然界、社会以及他自身发生了主客体的关系中确立的。马克思又说,主体“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43]。这就是说,人之所以成为主体,是因为人是具有实践能力的、客体对象的能动的改造者,是人的社会实践才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社会实践是一种自主的活动,人在实践活动中总是以自己的尺度去改造对象,从而达到主客体的统一,使主体通过占有对象而获得自己的本质力量;实践又是一种积极能动的活动,因为实践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活动,人是在自己确定的目的、意志、计划的前提下进行活动的,而不是出于一时盲目的欲望和冲动而被动地进行的;实践还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人在实践活动中,不仅能动地改变对象,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动地改变自身,在创造新的对象的同时,也创造自己新需要、新的本质。人只有作为自己的积极能动的实践者和理性的支配者,才能成为主体。因此,人的实践活动的这种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也就是人的实践又始终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人的这些主体属性也始终是社会的、历史的。没有绝对的、孤立的、抽象的人,也就不可能有抽象的、绝对的、孤立的主体和主体性。黑格尔说:“人就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44]由此,我们可以把人的主体性归结为:人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基于实践活动或对象性活动的人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依据上述对人的主体性的规定,就不难看出,所谓道德的主体性,作为人在道德活动中使人成为主体的性质,是指人在一定道德情境中对待所面临的道德客体即以社会或他人的活动为载体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它具体地表现为:第一,主体具有自我的道德意识,这种意识表现为利益意识和责任意识。利益意识是主体对自己和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产生的意识,它是主体自主性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由于主体是分层次的,利益也有不同的等级,所以利益意识本身常常包含着相互矛盾的因素,必然形成相应的责任意识才能发挥作用。因为权利和责任是如影随形的,人要获得利益或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意识是主体对自身所负的义务、职责、使命的意识,它是使主体自主地从事道德活动的内在动力。正如黑格尔指出的,道德是从义务开始的。第二,主体具有选择自由。主体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有自由的意思。主体的利益意识和责任意识必然要求主体在各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使选择成为自己的属性。道德选择的自由就隐藏在道德活动主体的必然性之中,否定了选择自由,就否定了人的道德活动的主体地位,否定了道德的主体性。第三,主体具有自我调节性。由于道德选择本身是一个系统,而人的主体地位在活动中又常常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阻碍和破坏,因此,要使活动的目标实现,使主体的地位得到确定,就必须自我调节,调节主体自身的需要和情感、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从而使活动始终是主体“我”的活动、“为我”的活动。没有主体理性的这种自我调节,任人的欲望和冲动自发地泛滥,就会使主体在活动中丧失其主体属性和道德属性,就无所谓道德的主体性可言。正因为道德的主体性是指人对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这种自主的、积极能动的、创造的关系,所以作为道德主体的人能够把外在的道德准则转化为内在的要求;把抽象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指令,并在无所遵循的情况下创造某种道德准则。可见,道德的主体性正是道德作为人的一种价值关系、价值活动的属人的特性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道德功能得以发挥的一个重要基础。

应该指出的是,道德的主体并不只是个人,尤其不能是那种脱离了社会关系的、纯粹抽象的、孤独的个人。既然道德是处理个人同他人、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那么,道德主体就是一个相对的范畴,主客体关系也是相对而言的。因此,个人道德主体只是道德主体的一种表现形式,群体、集体、阶级、民族、国家以至全社会,也都可以是道德的主体,而且是更重要的主体。所谓弘扬道德主体性,绝不只是意味着只弘扬个人的道德主体性,更重要的是弘扬集体、社会的主体性。因为道德产生于集体、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群体生存和发展的理性意志的化身。同时,还应该看到,既然道德主体性就是人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对待道德客体即道德原则、行为规范而表现出来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那么弘扬个人的道德主体性,首先就意味着个人约束自我,克服那些由个人欲望和非理性的冲动而来的动机,加强“主体意志的自律”,在实现和完善他人、社会整体的过程中来实现和完善自我。以个人“利己”的“自然必然性”来诠释道德的主体性,这是18世纪资产阶级经验论的观点。这种观点曾经是一种进步,它把道德理解为人的活动,反对道德的神秘化,奠定了道德的感性基础和道德活动的自然根据,从形式上来看,也可以说是发现了道德的主体。但他们的这种看法是不科学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照他们关于人的天性的看法,合乎自然的个性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人是由机械必然性支配的肉体存在,人的本质在于人的欲望,人的活动是受肉体感受性驱动的被迫的活动,这就实质上否定了人是道德的主体和道德的主体性。所以这种观点一开始就受到同时代资产阶级唯理论者和康德等人的批判。康德认为,主体即自我,主体的活动即自我意识的活动,它表现在道德领域里就是理性为自己立法,追求自由,高扬义务,实现德性和幸福的统一。康德倡导:德性就是力量。在他看来,义务和个人爱好的冲突,是一个艰巨长期的斗争过程,正是在这个斗争过程中,愈益体现出主体的道德力量、尊严和崇高,愈益体现了道德的主体性。因此,虽然康德的主体论伦理学的缘起是个性解放、个人自由,但最终目的都是导向整体的善。这就充分说明,如果把道德主体性归结为个人“利己”的“自然必然性”,虽然这种观点也在大谈什么人的价值、尊严和个性自由与解放,其结果恰恰适得其反,只能导致对人的道德尊严和德性的否定,因而也就是对道德主体性的否定。

如果说,道德的主体性更多地体现了个体精神完善方面的话,那么道德的规范性更多地体现出道德是社会的一种特殊调控力量的方面。因为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控力量,它对人的活动和关系的调节、教育和导向,都包含着道德规范的意蕴,都是通过道德规范的宣传来进行的。所谓规范,乃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道德用各种各样的规范作标准、尺度去评价人的活动和关系,也就是对人们的活动和关系的一种约束,可见,所谓道德的规范性,也就是道德的约束性。道德的规范性具体表现为社会群体对个人、个人同个人之间、个人对自己等三种约束。一种道德的社会调控功能的能级怎样,就具体表现在这三个方面约束力的大小上。道德就是作为一种规范体系而存在的,离开了道德规范、离开了规范的约束力即道德的规范性,就无所谓道德的规范调节,因而也无所谓道德。因此,道德的规范性是道德的又一本质属性。

那么,肯定道德的规范性或约束力,是不是就会否定或排斥道德的主体性呢?这就需要进一步搞清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应该看到,历史上确实出现过把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绝对对立起来,用道德约束来抹杀人的主体性的道德体系和伦理学说。例如西方中世纪宗教伦理思想、中国宋明时期的道学伦理学说,就是如此。这些伦理学说把道德说成是人和人的社会存在之外的某种诸如上帝、天理、情欲和理性、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义务同幸福、现实同理想的绝对对立,因而使人在神圣的道德戒律面前只能诚惶诚恐,俯首听命,而不可能有丝毫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所谓上帝才是目的,人只是手段;所谓“天理如此,岂可逆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就把人的主体性抹杀得一干二净。这些伦理学说和道德体系,实际上不过是当时社会的阶级对抗、社会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分裂和对抗在道德上的反映。它们的存在只能历史地说明,消除个人同社会、个人利益同社会群体利益的对抗和分裂,是进步道德的使命,但它丝毫也不说明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在本质上是绝对对立的。

事实上,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是人的道德活动的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道德的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道德的本质充分表现因而得以发展的内在根据。

道德是以促进人们的活动和关系实现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为目标的。这本身就包含肯定和否定的辩证法。如果说道德的主体性代表着主体在道德活动中的自我肯定方面的话,那么道德的规范性则代表着主体在道德活动中的自我否定的方面。这两者不是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人类道德生活的辩证法告诉我们,肯定不是绝对地肯定,而是包含着否定的肯定;否则也不是全盘否定,而是一种“扬弃”,它是主体自身发展的一个环节,因而也是主体性的一种表现。主体在道德活动中即肯定自身又否定自身,这就是主体不断完善的辩证发展的过程。

具体的道德的规范性对主体性而言,如果不把主体性错误地理解为主体的无条件的任性和妄为的话,那么规范性正是主体性正确发挥的道德前提和条件。首先,道德规范向人们提出的是其行为“应当怎样”和“不应当怎样”,这种道德约束本身就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必然性的反映。是获得个人自由的基础,因此它绝不是对个人的消极防范,而是理想(应然)的范型。它在使个人“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45],以保证社会道德秩序得到遵守的同时,还积极地引导人们朝着丰富生活、合理行动、自我完善的方向前进。这就使人们的道德活动成为一种追求超越的理想活动,这种超越不仅表现在超越现实,而且表现为超越自我,道德约束不过是人们不断超越自我的一个方面,是个人获得道德自由的一种形式。其次,道德规范的约束不同于法律等规范的约束,它是通过自觉的责任和义务系统来实现的。责任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的反映,是人类活动的规律,它是有理性的人为自己设立或提出的,它的约束力是通过教育、评价、传统习惯等方式形成的,而不是强迫性的。人们服从责任,实际上是服从理性、服从自己。因而道德责任能够深入到人们的内心,形成个人的情感、意志、良心和信念。这就是说,道德的约束是通过人们的义务感和良心感而转化成为人们的自我的监督、检查、反省和评价来实现的。它是一种个人的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是以促进个人道德觉悟的高度发展和个人道德自我完善为目的的。不论是整体对个人,还是个人对他人、个人对自己的约束,都是人类自我约束。人类有着各种需要,但是道德的需要是最高的特殊需要之一。它的产生虽然依赖于物质需要的满足,但它绝不等同于或依附于物质需要,相反地它要指导人类的需要和求取满足需要的方式。这种指导往往表现为限制自己的不良需要或不正当的需要的满足,表现为放弃一部分自身的利益以成全别人或社会群体利益的要求。这是人用人自己的理性支配感性的过程,因而也是一个提高人的自由自觉地追求自身完善和社会发展的过程。这正是人作为道德活动的主体的基本职责,正是道德主体性充分发挥的使命。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关于道德的规范性和主体性的统一性的考察,是就同一道德体系而言的。这是为了认识这两者关系的必要的规定性。至于在不同道德体系之间,这一道德体系的道德主体性同另一道德体系的道德的规范性之间,对立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对立有时还是不可调和、斗争十分激烈的。例如,在社会主义社会,集体主义道德体系同个人主义道德体系之间,它们的道德主体性同规范性就是针锋相对的。歪曲道德的主体性,把道德的主体性同规范性绝对对立起来的观点,究其实质,讲的就是他们所主张的个人主义的道德主体性同集体主义道德的规范性之间的对立。然而,实践证明,只有通过这种对立和斗争,才能创造保证集体主义道德体系的道德主体性和规范性的和谐统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