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前沿(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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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实施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实施立法前评估的方法与所有立法前评估的方法相同,区别仅在于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特定的设区的市的具体情况。在此作简要说明如下。

1.法学评估方法

拟制定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属于《立法法》中“法”的范畴。因此,在评估时,应当将法学评估方法作为首要的评估方法。

法学评估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值评价方法,即对拟制定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法律价值追求、对不同法律价值的排序是否符合法学界公认的“价值法则”。二是立法技术评估方法,即对拟制定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技术进行评估,包括形式结构、实质结构以及语言表达技术的评估。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制作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可以作为评估标准。

法学评估方法属于静态评估,通过查阅和解读相关文献即可完成。

2.社会学评估方法

社会学评估方法旨在完整呈现拟制定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出台的社会背景、国家机关及社会公众对其制度设计的期待与认可情况。

社会学评估方法主要包括三种方法:一是访谈调查法。在访谈对象上,应注意广泛性与代表性,力争囊括所有与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关的组织与人员,包括起草机关、实施机关和被调整对象。在访谈方式上,可以采用集中访谈与单一访谈相结合的方式。二是实地调查法。拟制定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所要解决的应当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实地调查是判断该问题是否存在的最佳途径,可以避免信息传递过程中关键信息的流失和变异。为确保实地调查获取的信息的真实性与全面性,应科学确定实地调查的地点。三是问卷调查法。在制作调查问卷时,应考虑调查对象的差异性,如针对拟制定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机关与社会公众,分别设计调查问卷。在调查问卷的类型上,可以采用封闭式问卷与开放式问卷相结合的方式,以便最大可能地获知被调查者对拟制定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基本评价和完善意见、建议。同时,调查问卷的发放应当具有广泛性。

与法学评估方法不同,社会学评估方法是一种动态评估方法,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经济学评估方法

经济学评估方法是定量分析的方法,主要包括对比效益—成本分析法、成本—效果分析法、风险分析法和成本评价法。这些评估方法各具优势,但也各有不足。在个案中,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方法。

总之,在我国,立法前评估尚处于探索阶段,而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实施立法前评估的任务非常迫切。笔者在此不揣浅陋,旨在抛砖引玉,共同为提高中国的立法质量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