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客服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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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阅读 淘宝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天猫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部分违规行为,淘宝网亦将引入大众评审员机制进行认定,淘宝网会基于大众评审员认定的事实严格依规执行。

淘宝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淘宝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淘宝,包括淘宝网,域名为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一淘网,域名为etao.com;飞猪,域名为alitrip.comfliggy.comfeizhu.com

第六条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七条 会员,指与淘宝签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或《天猫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第八条 买家,指在淘宝上浏览或购买商品的用户。

第九条 卖家,指在淘宝上发布商品的会员。

第十条 拍下,指买家在淘宝上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第十一条 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卖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二条 绑定,指淘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三条 商品发布数量,指卖家在淘宝上在线出售中的商品款数总和。

第十四条 退货运费险,指保险公司为投保该险种的淘宝会员支付单次退货运费。

第十五条 分销商品,指供销平台分销商从其供应商获取并出售的商品。

第十六条 节点处理,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理的过程。

第十七条 店铺装修区,指店铺招牌、宝贝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

第十八条 成交,指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拍下商品即视为成交。

第十九条 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第二十条 包邮,指卖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第三章 交易

第一节 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循淘宝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会员在选择其淘宝会员名、淘宝店铺名或域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淘宝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淘宝网会员的会员名、店铺名中不得包含旗舰、专卖等词语。

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淘宝有权回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活跃账户:

(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未通过实名认证;

(二)连续6个月未登录淘宝或阿里旺旺;

(三)不存在未到期的有效业务,有效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红包、淘金币、集分宝、天猫点券等虚拟资产及其他订购类增值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会员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其淘宝账户不得更换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一)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发布过商品或创建过店铺;

(二)尚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

(三)支付宝账户尚未被激活或尚有不可用状态款项;

(四)申请绑定的新支付宝账户与原支付宝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不一致;

(五)其他不适合更换绑定支付宝账户的情形。

第二节 经营

第二十三条 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或变更店铺经营主体:

(一)通过淘宝身份认证、提供本人(包括企业及企业店铺负责人等)真实有效的信息,且企业店铺负责人关联的企业店铺数不能超过5家;

(二)将其淘宝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信息完善的支付宝账户绑定;

(三)经淘宝排查认定,该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阿里平台账户未被阿里平台处以特定严重违规行为处罚或发生过严重危及交易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已创建的店铺若连续5周出售中的商品数量均为零,淘宝有权将该店铺释放。一个淘宝网会员仅能拥有一个可出售商品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淘宝网会员账户已绑定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即可发布闲置商品,但创建店铺后方可发布全新及二手商品。若会员创建店铺后发布商品,并使用支付宝服务情况下,将视为接受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各类支付服务,并遵守《支付服务协议》有关规定。

淘宝网会员发布商品的数量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一)淘宝网有权根据卖家所经营的类目、信用积分、违规情形等维度调整其商品发布数量上限;

(二)淘宝网卖家发布闲置商品不得超过50件。

第二十六条 “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卖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卖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卖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三节 评价

第二十七条 淘宝网评价包括“交易评价”和“售后评价”两块内容。买卖双方应基于真实的交易进行相互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为了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遵循《淘宝网评价规则》的规定,对违规交易评价、恶意评价、不当评价、异常评价等破坏淘宝信用评价体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包括但不限于屏蔽评论内容、删除评价、评价不计分、限制评价等市场管理措施。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淘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一)警告,是指淘宝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会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二)商品下架,是指将会员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三)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四)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五)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现;

(六)单个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商品信息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主动选择后展现;

(七)全店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主动选择后展现;

(八)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是指限制卖家参加淘宝官方发起的营销活动;

(九)商品发布资质管控,是指会员在特定类目或属性下发布商品时,须按系统要求上传真实有效的资质信息;

(十)单个商品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十一)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会员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十二)支付违约金,是指根据协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卖家向买家和/或淘宝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十三)卖家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的强制措施,是指对与卖家的淘宝账户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收款功能、取消提现功能、禁止余额支付、交易账期延长、交易暂停、停止支付宝服务等。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三十条 卖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对于符合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等情形的卖家,淘宝会适当给予鼓励或扶持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会员须按照淘宝认证要求,提供本人(包含企业)真实有效的信息。

(一)会员须按照淘宝认证要求,提供本人(包含企业)真实有效的信息,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真实地址、支付宝相关信息等证明身份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的信息;对于信息不全、无效或虚假的,将无法通过认证。

(二)为保障会员认证信息的持续真实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对已经通过淘宝认证的会员,淘宝将视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复核的方式,验证认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如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会员提供的认证信息不全、无效或虚假的,淘宝将依据情形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店铺屏蔽、限制创建店铺等临时性的市场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卖家应妥善管理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对近90天内未编辑、未经浏览且未成交的商品,淘宝网将定期进行商品下架。

第三十三条 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商品,或与阿里系平台抽检不合格商品相同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及店铺,淘宝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商品监管、店铺监管、店铺屏蔽等处理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直至查封账户。

第三十四条 卖家若发布有违公序良俗或《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商品或信息(本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淘宝将对该类商品或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买家的消费权益,淘宝有权基于资金安全风险、商品合规风险等评估,对资金安全风险、商品合规风险较高的订单或其他需要进行交易资金保障的订单采取交易账期延长等支付宝收款账户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会员应遵照淘宝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卖家应合理保障买家权益。

会员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淘宝将依照其行为的危险程度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延长交易超时、限制买家行为、全店商品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淘宝网卖家均须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按照淘宝网要求选择订单险、消保保证金或账户交易账期延长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工具。须投保订单险但未投保的卖家将被限制发布相应商品;须缴存消保保证金但未足额缴存且经淘宝网催缴后未在5日内缴足的卖家,淘宝网将对其采取店铺屏蔽等临时性的市场管控措施。

第五章 通用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一节 违规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或淘宝的正当权益,在会员违规处理期间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一)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二)屏蔽评论内容,指信用积分、店铺评分、退款售后评分等积分正常累计,但在商品详情页、信用评价页等页面对评论内容进行屏蔽;

(三)删除评价,指信用积分、店铺评分、售后评分等删除不计分,并删除评论内容;

(四)限制评价,指禁止评价人对交易进行评价;

(五)限制发布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新商品;

(六)限制发布特定属性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特定属性的新商品;

(七)限制商品发布数量,指限制店铺内在线出售中的商品数量;

(八)限制发送站内信,指禁止淘宝会员发送站内信;

(九)限制社区功能,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淘江湖、论坛、帮派、打听等社区类服务;

(十)限制买家行为,指禁止淘宝会员购买商品;

(十一)限制发货,指禁止淘宝会员操作处于“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状态的交易;

(十二)限制使用阿里旺旺,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阿里旺旺;

(十三)限制网站登录,指禁止淘宝会员登录淘宝网页;

(十四)关闭店铺,指删除淘宝会员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

(十五)公示警告,指在淘宝会员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阿里旺旺界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理进行公示;

(十六)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会员使用违规账户登录淘宝、使用阿里旺旺等工具。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及一般违规行为,两者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卖家因出售假冒商品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将单独累计,不与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合并计分。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淘宝经营秩序或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根据适用的范围分为通用违规行为及特殊市场违规行为,特殊市场违规行为也遵循前款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与一般违规行为进行划分。

第四十条 会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应当纠正,并扣以一定分值且公布3天。因分销商品引起的违规行为,若淘宝判定非分销商责任的,则分销商免于扣分,仅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十一条 淘宝网对会员的严重违规行为(除出售假冒商品外)采取以下节点处理方式:

(一)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12分的,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7天的处理;

(二)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24分的,给予店铺屏蔽、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14天的处理;

(三)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36分的,给予关闭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21天的处理;

(四)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48分的,给予查封账户的处理。

会员因单次违规扣分较大,导致累积扣分满足多个节点处理条件的,或在违规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节点处理的,仅执行最重的节点处理。

第四十二条 淘宝网对会员的一般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节点处理方式:

会员因一般违规行为,每扣12分即被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7天的节点处理。

若会员因竞拍不买被扣分,则在随后的节点处理中将对其增加限制买家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会员,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间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且通过规则考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十四条 违规扣分在每年的12月31日24时清零。

因出售假冒商品扣分累计达到24分及以上的,该年不进行清零,以24分计入次年;次年新增出售假冒商品扣分未达24分的,于该年12月31日24时清零。累计扣分达48分及以上的,查封账户。

第四十五条 就会员的首次或者非故意实施的违规行为,淘宝将视情形给予纠正和教育,并要求会员进行自检自查。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可在被违规处理之时起总计3~30天不等的时间内(淘宝审核时间除外)通过线上违规申诉入口提交违规申诉申请。

第三节 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不当注册,是指用户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批量注册淘宝账户的行为。不当注册的,淘宝对使用软件、程序方式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每次扣48分;对于淘宝排查到的涉嫌不当注册的会员,淘宝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阿里旺旺登录、限制买家行为等临时性管控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会员发布国家禁止出售的商品或信息,即《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构成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发布违禁信息的,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出售假冒商品:

(一)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48分。

(二)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4分。

(三)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通过信息层面判断的,每件扣2分(3天内不超过12分);实际出售的,每次扣12分。具备特殊情形的,只删除不扣分。

(四)为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2分。

出售假冒商品的,淘宝删除会员所发布过的假冒、盗版商品或信息。同时,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查封账户、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延长交易超时、店铺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全店或单个商品监管、商品发布资质管控、限制发布特定属性商品、限制商品发布数量等处理措施。

对利用阿里妈妈营销推广平台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卖家,淘宝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升级处理。

第五十条 假冒材质成分,是指卖家对商品全部材质或成分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完全不符。卖家首次假冒材质成分的,删除商品,扣6分;再次及以上假冒材质成分的,删除商品,每次扣12分。特定类目卖家假冒材质成分的,不论是否首次,删除商品,每次扣12分。

第五十一条 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淘宝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盗用他人账户的,淘宝收回被盗账户并使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每次扣48分。

第五十二条 泄露他人信息,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泄露他人信息的,淘宝对会员所泄露的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进行删除,每次扣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

第五十三条 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淘宝对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每次扣48分,延长交易超时并对其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采取强制措施。

对前述骗取他人财物的受害方,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店铺监管、限制网站登录、限制阿里旺旺登录等。

第五十四条 扰乱市场秩序,是指以任何方式,刻意规避淘宝的各类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使用淘宝官方资源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淘宝有权取消会员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使用的官方资源,每次扣2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

第五十五条 不正当牟利,是指会员或运营服务商、品牌商等第三方采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或采用其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会员明知品牌商、供应商、运营服务商等第三方不正当牟利,并且从中牟取利益的。

会员不正当牟利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48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会员的关联店铺6个月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运营服务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由该运营服务商代运营的其他店铺亦应在收到淘宝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自营或更换运营服务商。逾期,则淘宝将对相关店铺进行监管直至其执行完毕。

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会员、运营服务商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等情形的,淘宝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自对会员进行不正当牟利调查之日起,淘宝将限制该会员店铺及其关联店铺参加淘宝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会员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牟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但由于会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牟利未遂,每次扣12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牟利行为:

(一)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的,每次扣48分;

(二)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阿里巴巴工作人员未依据《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24分,若有利用阿里巴巴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48分。

第五十六条 拖欠淘宝贷款,是指会员自阿里巴巴金融申请并获得淘宝贷款,到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经阿里巴巴金融自催及委外催收仍未归还的行为。每次扣48分,该会员符合特定条件的关联店铺永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第四节 一般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发布禁售信息,是指会员发布《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构成一般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发布禁售信息的,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滥发信息,是指用户未按本规则及淘宝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广告信息;

(二)信息与实际不符;

(三)信息重复;

(四)商品要素不一致;

(五)规避信息;

(六)品牌不一致;

(七)行业特殊要求。

卖家若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淘宝将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删除店铺、清除店铺装修、限制店铺装修发布权限、关闭店铺、单个商品搜索降权、单个商品搜索屏蔽、店铺屏蔽、店铺监管、交易账期延长、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商品发布数量、扣分等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发布未经准入商品,是指会员未经淘宝备案或审查,发布需要准入类目所属的商品或信息。

发布未经准入商品的,每次扣12分,同时淘宝下架或删除该违规商品或信息。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营销推广、全店或单个商品监管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虚假交易,是指用户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或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的行为。

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淘宝还将下架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在纠正违规行为的同时,淘宝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

(一)卖家第一次或第二次进行虚假交易:若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2分;若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12分。

(二)卖家第三次进行虚假交易:若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12分;若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视为情节严重,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48分。

(三)卖家第四次及以上进行虚假交易,不论笔数均视为情节严重,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48分。

(四)若卖家短期内进行大规模虚假交易,不论次数和笔数均视为情节严重,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48分。

(五)若卖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以严重违规行为扣48分:

1.累计三次及以上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虚假交易行为;

2.违反上述第(四)项规定后,再次进行大量虚假交易;

3.存在手段恶劣、行为密集、规模庞大、后果严重、恶意对抗监管等特殊情节;

4.为他人虚假交易提供服务、帮助或便利。

若卖家同时存在上述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按第(五)项执行。

淘宝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卖家30天的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的处理。如卖家某商品多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搜索降权时间滚动计算。

买家如协助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关闭订单、新增订单不计销量和/或关闭评价入口、删除违规交易产生的信用积分、信用积分清零、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阿里旺旺登录、限制买家行为、限制发起投诉、延长交易超时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描述不符,是指买家收到的商品或经淘宝官方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卖家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卖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卖家对商品材质、成分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卖家对商品品牌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品牌不一致情节严重的,淘宝删除该描述不符的商品,每次扣12分;

(二)卖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的,或卖家对商品品牌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品牌不一致的,针对同一商品,第一次下架扣3分,第二次删除扣6分;

(三)卖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但未对买家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针对同一商品,第一次下架不扣分,第二次下架扣3分,第三次删除扣6分(品牌描述不符除外)。

同一商品同一情形描述不符的,3天只扣一次分。

第六十二条 违背承诺,是指卖家未按照约定向买家提供承诺的服务,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违背承诺的,卖家须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定的如实描述、赔付、退货、换货、维修服务等承诺;或卖家须按实际交易价款向买家或淘宝提供发票;或卖家须向买家支付因违背发货时间承诺而产生的违约金。同时,淘宝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

(一)卖家违背以下任一特殊承诺的,每次扣6分:

1.加入淘宝官方活动的卖家,未按照活动要求(除发货时间外)提供服务的;

2.卖家参与“试用中心”的活动,但却在买家报名成功后拒绝向买家发送或延迟发送已承诺提供的试用商品的。

(二)卖家违背交易承诺的,每次扣4分:

1.淘宝网判定卖家确实应该支持消费者保障服务之“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拒绝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的;

2.淘宝网判定卖家确实应该承担退货承诺、破损补寄、品质承诺等服务承诺,但卖家拒绝承担的;

3.买家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但卖家拒绝使用的;

4.加入货到付款或信用卡付款服务的卖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前述服务的;

5.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承诺给予买家赠品或发票等交易商品之外的物品,但实际拒绝赠予的;

6.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自行承诺退换货、包维修等服务,但实际未履行的;

7.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自行承诺承担发货或退换货的运费,但实际未履行的,或“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包邮商品,卖家拒绝承担发货运费的;

8.卖家违背其自行做出的其他承诺。

(三)卖家违背以下任一承诺的,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且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最低不少于5元,特定类目商品最低不少于1元;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淘宝网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违约金的,主动支付违约金达第三次及三次的倍数时扣3分(3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12分);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未在淘宝网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除须赔偿违约金外,每次扣3分。

1.除特殊情形外,买家付款后,卖家未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的(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买家付款后,卖家拒绝按照买家拍下的价格交易的(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买家付款后,卖家拒绝给予买家,其曾在交易过程中与之达成的对商品价格的个别优惠或折扣的;

4.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自行承诺或与买家约定特定运送方式,特定运送物流、快递公司等,但实际未遵从相关承诺或约定的。

滥用违背承诺(三)中任一规则发起赔付申请的,淘宝网不强制支持赔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认。

淘宝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对上述行为的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从其规定;除上述列举的行为外,淘宝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中认为构成违背承诺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竞拍不买,是指买家拍得商品后拒绝成交,妨害卖家权益的行为。每次扣12分,并须按照《拍卖会规则》相关规定处理拍卖流程中最终锁定的拍卖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 恶意骚扰,是指会员采取恶劣手段对他人实施骚扰、侮辱、恐吓等,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8分。

第六十五条 滥用会员权利,是指会员不以消费为目的,滥用会员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淘宝运营秩序的行为。对排查到的滥用权利的会员,淘宝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阿里旺旺登录、限制买家行为、限制评价、删除评价、限制投诉、延长交易超时等管控措施,直至查封账户,并对滥用会员权利获得的不当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红包、天猫积分等)进行返还或收回。对滥用权利产生的订单采取订单关闭、不计销量等管控措施。

第六十六条 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是指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中企业类认证的卖家,未在淘宝规定的期间内公开或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或未在其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30天内更新的,卖家需公开或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每次扣12分。

第六十七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是指用户发生以下任一行为:

(一)卖家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铺名、域名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

(二)卖家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

(三)卖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若发生上述任一行为,淘宝对会员所发布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同时,淘宝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

(一)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每次扣2分;

(二)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情节严重的,每次扣6分,情节严重达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48分;

(三)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8分。

同一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在3天内对同一卖家的投诉视为1次投诉。

同时,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查封账户、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全店或单个商品监管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提供虚假凭证,是指会员为牟取利益向淘宝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证明材料的行为。会员提供虚假凭证的,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8分;对于会员提供虚假凭证获得的不当利益,淘宝可以进行收回,同时,淘宝将视情形对会员采取市场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退相应准入市场、删除商品、交易账期延长等。

第五节 违规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用户的违规行为,通过淘宝会员、权利人的投诉或淘宝排查发现。

第七十条 对描述不符、违背承诺、竞拍不买、恶意骚扰、假冒材质成分、骗取他人财物等违规行为的投诉,须在淘宝网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 对描述不符、违背承诺、竞拍不买、恶意骚扰、假冒材质成分、骗取他人财物等违规行为,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3天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淘宝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对其余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淘宝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七十二条 卖家自行做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规则相悖的,淘宝不予采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中止、不撤销。

第六章 准入类目

第七十三条 书籍杂志报纸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网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书籍杂志报纸类目:

(一)卖家需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因严重违规行为(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扣分未满12分;

(三)因出售假冒商品累计扣分未满12分;

(四)近90天内无因营业执照资质造假、出版物经营许可准入资质造假的虚假凭证处罚扣分。

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即被书籍杂志报纸类目清退:

(一)因严重违规行为(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扣分达12分的;

(二)因出售假冒商品累计扣分达12分的;

(三)经举报、投诉或淘宝网排查核实发现营业执照或出版物经营许可准入资质过期或造假的。

第七十四条 音乐影视明星音像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网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音乐影视明星音像类目:

(一)卖家需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因严重违规行为(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扣分未满12分;

(三)因出售假冒商品累计扣分未满12分;

(四)近90天内无因营业执照资质造假、出版物经营许可准入资质造假的虚假凭证处罚扣分。

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即被音乐影视明星音像类目清退:

(一)因严重违规行为(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扣分达12分的;

(二)因出售假冒商品累计扣分达12分的;

(三)经举报、投诉或淘宝网排查核实发现营业执照或出版物经营许可准入资质过期或造假的。

第七十五条 彩票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网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彩票类目:

(一)卖家为省级以上彩票管理发行销售机构;

(二)符合类目运营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益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网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卖家若为以下任一性质的公益机构,即可加入公益类目:

(一)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基金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其业务范围属于社会公益类;

(二)境外成立的公益机构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即被公益类目清退:

(一)被政府管理部门取缔资质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

(二)严重违规行为扣分累计达12分的;

(三)经举报、投诉或淘宝网排查核实发现资质造假的。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淘宝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

第八十条 淘宝会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在淘宝规则频道(rule.taobao. com)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对多数用户的权益构成重大影响,则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