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农产品认证及检验教程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六节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他事项

一、延续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企业应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换证企业除了不需要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外,需提交资料和初次申请要求提供的材料一致。

二、变更

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补办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资料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公告;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四、注销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注销申请资料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1)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