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农产品认证及检验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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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阶段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许可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审查和发证阶段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2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核实的申请事项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现场核查应当自接到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