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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户外运动的基本准备
实操案例
2006年7月份,21岁的年轻女子小丽在参加一次露营活动时,不幸被山洪冲走死亡。为此,小丽的父母将组织者及一同出游的12名驴友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285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以上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6月底,看到网上发布召集组团到某地进行露营活动的消息后,被告便邀请原告的女儿小丽一起参加这次户外露营活动。7月8日,在被告的召集下共有13名成员前往某露营地。参加队员按被告要求向其交纳了60元的费用。当晚该团队在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露营。
7月8日晚至9日凌晨,在该团队露营的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时许山洪暴发,此时原告的女儿小丽住一个帐篷内,尚在熟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山洪冲走。险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搜救队的搜寻下,在下游离事发地约3公里的河床找到小丽的遗体。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未安排人员守营。被告是一个具有较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小丽同团出游理应对小丽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但其却未提醒和要求小丽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处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小丽紧急撤离。为此,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及其他参团成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