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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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消灭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完全实现或终止。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否继续存在或消灭的问题,自当由合同准据法决定。例如合同因履行而消灭乃是正常的最常见的事实,系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的共同愿望,无疑应适用合同准据法。但是关于履行的方式或履行细节方面的问题,则是应另由履行地法决定。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06条便明确规定履行细节(details of performance)应受履行地法支配。英国也主张把履行方式及细节方面的问题分割出去另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尽管合同准据法一般地应适用于合同债务的消灭,但应该看到,债务消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因不同消灭方式而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则并非概可依合同准据法的。例如:

(1)因履行而消灭时,如履行要求转移所有权,则所有权如何转移给债权人,既不是适用合同准据法,也不是适用履行地法,而是适用被转移物的所在地法。

(2)因替代履行而消灭时,如债务人用提交一辆汽车来替代支付一笔金钱的履行,这一新的合意是否成立以及在当事人间的效力,应由这一新的合同的准据法解决,而不应适用原始合同的准据法。但原始合同是否消灭、担保是否解除或抵押是否结束,则仍应受原始合同的准据法支配。

(3)因国家机关的提存而消灭时(如存放于法院),合同准据法应决定债务是否因此及在什么条件下解除。但提存的方式和存放的机关应由提存地法决定。因债权人的抛弃而消灭时,其是否消灭,尤其是债权人单方面的宣布是否已经足够而不要求债权债务人双方的一致同意,以及抛弃是否需要对价或字据才有效等问题,则均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4)因抵销而消灭时,如依英国法观点,这是法院的一种行为,属于程序法性质,当只能适用法院地法。但其他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要求适用合同准据法。但他方债权不一定基于合同而发生(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均为债权发生的原因),即令因合同而发生,准据法也可能不同,因而如关于抵销的要件、行使的方法,以及禁止抵销和抵销的效力等问题只适用一个合同的准据法,并不一定妥当。所以也有学者主张重叠适用两个债权的准据法。

(5)关于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债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法定时效已过,完全消灭实体权利;而另一是认为只消灭债权人诉权或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前一种情况下,其效力显然是实体法上的,当然应适用合同准据法。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仅属程序法上的效力,当然只能适用法院地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