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础数据
(一)户籍人口
户籍人口基础数据来源有三。
第一,浙江省公安厅2010年为本团队承担的“浙江省城乡一体生育政策研究”课题汇总的分市分性别年龄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数据,2015年为本项研究汇总的全省分性别年龄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数据;历年浙江省人口统计资料。
第二,浙江省人口发展信息中心2010年利用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为本团队承担的“浙江省城乡一体生育政策研究”课题汇总的分市分性别年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数,按存活子女数分的育龄妇女人数。
第三,原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分年度的出生人口数。另外,还有浙江省老龄委提供的老年人数据。我们对以上这些数据,特别是分性别年龄的人口数据,进行了认真的评估和调整(见附录二:2014年浙江省户籍人口基础数据评估与调整)。
本项研究基于以上数据,使用多龄婚配概率法、分城乡农非政策实现比法算得2014年末户籍人口单独堆积为57.07万人,与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2014年6月1日为标准时间统计调查的实际已经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堆积目标人群55.33万人相差1.74万人,误差率为3%,这是因为本项预测未能剔除其他多种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这表明户籍人口的基础数据和本项研究的测算方法是可靠的、可用的。
(二)常住人口
全面两孩政策研究,首先需要测算分城乡、分户口性质、分存活孩子数、分年龄的单独妇女、双非妇女人数。但所有普查和抽样调查,都没有直接提供这些数据。
本研究主要通过2014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和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推演结果,比较后取长补短,推算得到分存活孩子数、分年龄的单独妇女、双非妇女人数。
1.对2014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进行重新汇总和评估
对2014年抽样调查数据重新汇总后得到分城乡、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按存活子女分的各类妇女人数。
与2014年统计公报数和2010年普查数据推演结果比较后,我们发现,2014年抽样调查结果在城乡人口结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结构方面存在着结构性偏差,对此进行了结构性调整。
2.2010年普查数据、2005年小普查数据的推演数据
(1)基础数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为本团队承担2010年人口普查重点课题特别补充汇总了相关数据,包括全国分城乡、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按存活子女数分的育龄妇女人数。
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分城乡、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分性别年龄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数据,用以弥补2010年普查没有这些数据的缺憾。这一数据虽然已经过去10多年时间,但由于当年最小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到2014年也不到15岁,还没有进入育龄期,所以这些资料只要处理得当还是可用的。
为了弥补这些数据与生育政策模拟的时间差,我们使用2011—2013年国家统计局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出生率、死亡率、城乡总人口数据,2014年统计公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终身政策生育率、分性别年龄死亡概率、迁移概率,通过现状迭代、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动态调整,推算出2014年分城乡、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分性别年龄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数据。
生育政策模拟需要的另一个重要基础数据,即按妻子年龄分的“双独”夫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单独”夫妇(夫妇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双非”夫妇(夫妇均为非独生子女)。本研究使用多龄概率法(即某年龄的丈夫与多个年龄妻子婚配,某年龄的妻子与多个年龄的丈夫婚配,见李芬、尹文耀、姚引妹,2011)进行估算。夫妻年龄分布模式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普查抽样光盘数据汇总。
(2)推算步骤。使用以上数据推算2014年所需基础数据的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整理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分城镇农业人口、城镇非农人口、农村农业人口、农村非农人口分性别年龄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数据。
第二步:依据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总人口,将2005年城镇农业人口、城镇非农人口、农村农业人口、农村非农人口分性别年龄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抽样数据转换成全人口数据。
第三步:在第二步基础上,依据2006—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出生率数据,迭代估计2006—2010年城镇农业人口、城镇非农人口、农村农业人口、农村非农人口分性别分年龄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人数。
第四步:在第三步的基础上,按2010年普查资料,调整2010年城镇农业人口、城镇非农人口、农村农业人口、农村非农人口分性别年龄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迭代结果,获得调整过的2010年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数据。
第五步:类似第三步,依据2011—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和2014统计公报公布的总人口、出生率、死亡率数据,通过迭代,估计2011—2014年城镇农业人口、城镇非农人口、农村农业人口、农村非农人口分性别年龄的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人数。
3.对2014年抽样汇总的按存活子女数分的各类妇女人数进行结构性调整
将2014年抽样汇总结果按2010年普查推演的2014年的城镇农业人口、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村农业人口、农村非农业人口的结构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结构和2014年抽样汇总的按存活子女数分的各类妇女结构,推算分年龄的各类妇女人数。然后取分年龄的城镇农业人口、城镇非农业人口、农村农业人口、农村非农业人口育龄妇女人数,按同年龄的各类妇女所占比重,推算出分年龄的、分存活子女数的各类妇女人数。
对2014年抽样调查数据的评估和调整的详细介绍请见《附录三:2014年常住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评估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