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行政区经济与区域合作模式重构:基于长三角地区的实践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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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欧洲莱茵河流域合作

一、区域基本情况

莱茵河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全长1300千米,流域面积17万平方千米,西北流经列支敦士登、奥地利、法国、德国和荷兰等多个国家,至少2000万人将莱茵河作为直接水源,是目前世界上航运量最大的内陆运河。莱茵河主要流经德国,在其境内长度达865千米。经过沿岸各国的共同努力和近两个世纪的开发建设,如今莱茵河流域集聚了近1亿人,形成了康斯坦茨、巴塞尔、路德维希港、美因茨、法兰克福、科隆、杜塞尔多夫、杜伊斯堡、鹿特丹等著名的城市,集中了钢铁、石化、电力、建材、机械、电子等多个重要产业部门。

二、区域经济合作经验

莱茵河流域的区域合作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注重航运网络共建。沿莱茵河各国十分重视河道整治和航运网络建设。每年在莱茵河上行驶的各国船舶的总吨位已超过1500万吨,年货运量在3亿吨左右(相当于20条同等长铁路干线的年货运总量)。目前,7000吨级的船舶可以通过莱茵河直达德国的科隆港,5000吨级的船舶可直达法国的斯特拉斯堡,1500吨级的船舶可直达上游瑞士的巴塞尔,“江海直达”的航运网已经形成,有效带动了临港及相关产业的集聚。

二是注重生态环境共保。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60年代末期,莱茵河流域各国经济高速发展,导致废气、废水和废物排放量急剧增加,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莱茵河的水质从20世纪50年代初的天然泳池变成了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下水道”。莱茵河流域各国家面对如此严峻的生态污染状况,基于现代流域管理理念,通过设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具体的行动计划,纷纷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综合治理,致力于共同恢复流域自然环境。莱茵河区域生态治理理念主要有三点:合作治理理念、综合治理理念和现代流域治理理念。其中合作治理理念是这一复合理念的核心,这种合作既指区域各国家政府间的合作,又指政府、企业和社会的互动合作;综合治理理念则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考虑,实现统筹安排,而不是将环境问题仅仅看成技术问题或者是经济问题;现代流域治理理念则以动态河流管理理念和农业管理新理念为代表。莱茵河保护国家委员会制订了“莱茵河2000年行动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生态修复工程、防洪治理工程,以及用草木绿化河岸等,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德国为例,20世纪70年代,政府一方面加强污染整治,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袋装集中处理、垃圾焚烧发电,以及循环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沿岸产业从重工业向轻工业和新兴产业转型升级,最终使莱茵河重现清洁和富庶,率先完成了全球最具现代化的流域经济的转型。

三是注重城市带动。莱茵河流域的开发建设离不开城市功能的集聚与带动。以德国鲁尔工业区为例,莱茵河沿岸聚集了波恩、科隆、杜塞尔多夫、埃森等20多个城市,其中50万至100万人的大城市有5个,区域人口达1100万,是欧洲第三大经济区。鲁尔工业区因工矿业发展而形成多中心城市集聚区,目前30家德国D A X上市企业中的10家以及近40%的德国康采恩都将其总部设立于此。

四是注重功能互补。尽管城市众多,莱茵河流域城市圈的一大特点是多中心均衡发展。莱茵河流域中心城市规模差别不大,特大型城市极少。这一城市圈发展模式的优点在于各中心城市致力于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功能,而不是一味地求大求全。如法兰克福是欧洲金融中心,鹿特丹是国际航运和贸易中心,斯特拉斯堡是行政中心,科隆是著名商都,多特蒙德是大学城等。各城市之间善于也愿意借助和利用其他周边城市的功能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城市和经济区之间的合作多于相互竞争,产业和城镇体系相对均衡。

三、欧盟总体区域合作概况

欧盟总体区域合作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有一套完整的组织结构和制衡机制。欧盟主要有五大机构,分别是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欧盟在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的分配上,不但强调每个成员国参与,而且强调上述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拥有超越各成员国的权力,以及这些机构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是各方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进行磋商。对事关重大国家利益的合作事项,采取共同参与、协商一致的议事原则。充分考虑各国的国情,一些政策可以用不同的速度在不同国家实施。对一些相对不太重要的政策问题,实行多数表决制,不赞成的国家可以不实施,但也不影响赞成国实施该政策。在一些情况下,成员国还可以援引“例外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是有立法体系的支撑和充分的强制力。欧盟的法规都必须经过法定的严密程序而产生,有关法规一旦生效,即在各成员国实施。欧洲法院具有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的强制管辖权。相关的裁决对共同体各机构、各成员国的政府、企业及个人,都有强制力。

四是有必要的财力基础和规范的利益补偿机制。例如,在统一的区域政策的框架内,设立了欧洲地区发展基金。此外,还运用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等工具,来共同解决区域问题。在操作层面上,则除了规定受援地区的类别外,还制定了明确的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