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地方体制与官僚制度(修订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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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秦汉的地方体质:监控与治民的协调

1.刺史和司隶校尉

汉武帝时,设置了刺史和司隶校尉。最初,刺史和司隶校尉是中央官职,承担派出各地监督地方官员之责,后来则演变为地方最高官员。

(1)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一职,设于汉武帝征和二年(前91年)。初设司隶校尉的目的,是为了清查因“巫蛊之祸”而引发的戾太子叛乱。当“巫蛊之祸”被平息后,司隶校尉一职并未废除,而是演变成汉代的一个特殊监察官职。其职在镇压京师,可监督京师百官,同时又监督京畿七郡。

司隶校尉的秩级不高,为比二千石。蔡质《汉仪》曰:司隶“职在典京师,外部诸郡,无所不纠。封侯、外戚、三公以下,无尊卑。入宫,开中道,称使者。每会,后到先去。”(《续汉书·百官四》注引)由于其负责监督京畿七郡,可以认为司隶校尉同刺史相仿,都是由中央派出的监督地方性质的官员。但司隶又与刺史不同,还负责监督中央百官。具体来说,其职权大致如下:

一是纠太子王侯,弹嫔妃近习。

成帝时,外戚成都侯王商、曲阳侯王根等人,第宅逾制,成帝因之而发怒,“乃使尚书责问司隶校尉、京兆尹‘知成都侯商擅穿帝城,决引沣水;曲阳侯根骄奢僭上,赤墀(chí)青琐;红阳侯立父子臧匿奸猾亡命,宾客为群盗。司隶、京兆皆阿纵不举奏正法。’二人顿首省户下。”[7]从此文来看,主管监察的司隶校尉和掌握京师司法的京兆尹不纠弹违法列侯,就是失职。成帝死后,赵飞燕为皇太后,其妹“倾乱圣朝,亲灭继嗣”,畏罪自杀。司隶校尉解光上章弹奏赵太后的兄弟亲属,言其该当连坐正法。“哀帝于是免新成侯赵钦、钦兄子成阳侯訢,皆为庶人,将家属徙辽西郡。”[8]后汉鲍永,“建武十一年,征为司隶校尉。帝叔父赵王良尊戚贵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肃然,莫不戒慎。”鲍永还辟署扶风鲍恢为其手下的都官从事,“恢亦抗直,不避强御”。以致刘秀常常告诫皇亲贵戚说:“贵戚且宜敛手,以避二鲍。”[9]

二是奏三公九卿,察大小百官。

司隶校尉对各种官吏的监察范围极广,可以说是无官不可纠。两《汉书》所载被司隶校尉奏劾者,包括有太尉、司徒、司空、太傅,以及九卿中各职。凡司隶所奏者,与一般大臣的泛奏不同,被奏劾者往往被免官。《汉书·盖宽饶传》称:盖宽饶被“擢为司隶校尉,刺举无所回避,小大辄举,所劾奏众多,廷尉处其法,半用半不用,公卿贵戚及郡国吏繇使至长安,皆恐惧莫敢犯禁,京师为清”。《汉书·诸葛豐传》也载:诸葛豐被“擢为司隶校尉,刺举无所避。京师为之语曰:间何阔,逢诸葛”。《后汉书·窦武传》载,桂阳胡腾曾建议以荆州刺史比司隶校尉来肃清官风。“初,桓帝巡狩南阳,以腾为护驾从事。公卿贵戚车骑万计,征求费役,不可胜极。腾上言:‘天子无外,乘舆所幸,即为京师。臣请以荆州刺史比司隶校尉,臣自同都官从事。’帝从之。自是肃然,莫敢妄有干欲。腾以此显名。”荆州刺史“比司隶校尉”,胡腾自请相当于司隶校尉手下的“都官从事”,就有如此威严,能够震撼百官,司隶校尉一职之权,由此可见一斑。

司隶校尉一职的权力,还表现为可以专擅捕杀不法官吏。最典型者,莫过于后汉李膺和阳球。

《后汉书·党锢列传·李膺》载:李膺“复拜司隶校尉。时(中常侍)张让弟朔为野王令,贪残无道,至乃杀孕妇。闻膺厉威严,惧罪逃还京师,因匿兄让弟舍,藏于合柱中。膺知其状,率将吏卒破柱取朔,付洛阳狱。受辞毕,即杀之。让诉冤于帝,诏膺入殿,御亲临轩,诘以不先请便加诛辟之意。膺对曰:‘昔晋文公执卫成公归于京师,《春秋》是焉。《礼》云:公族有罪,虽曰宥之,有司执宪不从。昔仲尼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今臣到官已积一旬,私惧以稽留为愆,不意获速疾之罪。诚自知衅责,死不旋踵,特乞留五日,克殄元恶,退就鼎镬,始生之愿也。’帝无复言,顾谓让曰:‘此汝弟之罪,司隶何愆?’乃遣出之。”

《后汉书·酷吏列传·阳球》载:“时中常侍王甫、曹节等奸虐弄权,扇动外内。球尝拊髀发愤曰:‘若阳球作司隶,此曹子安得容乎?’光和二年,迁为司隶校尉。王甫休沐里舍,球诣阙谢恩,奏收甫及中常侍淳于登、袁赦、封、中黄门刘毅、小黄门庞训、朱禹、齐盛等,及子弟为守令者,奸猾纵恣,罪合灭族。太尉段颎谄附佞幸,宜并诛戮。于是悉收甫、颎等送洛阳狱,及甫子永乐少府萌、沛相吉。球自临考甫等,五毒备极。萌谓球曰:‘父子既当伏诛,少以楚毒假借老父。’球曰:‘若罪恶无状,死不灭责,乃欲求假借邪!’萌乃骂曰:‘尔前事吾父子如奴,奴敢反汝主乎!今日困吾,行自及也!’球使以土窒萌口,箠朴交至,父子悉死杖下。颎亦自杀。乃僵磔甫尸于夏城门,大署牓曰:‘贼臣王甫’。尽没入财产,妻子皆徙比景。”

无论是李膺诛杀张朔,还是阳球诛杀王甫等,都充分显示了司隶校尉一职的权力。当李膺诛杀中常侍张让之弟张朔之后,“自此诸黄门常侍皆鞠躬屏气,休沐不敢复出宫省。帝怪问其故。并叩头泣曰:畏李校尉。”[10]

司隶校尉有如此大权,其关键在于司隶一职带有皇帝使者的性质。盖宽饶当司隶校尉后,太子庶子王生在给盖宽饶的书信中即称:“明主知君絜白公正,不畏强御,故命君以司察之位,擅君以奉使之权,尊官厚禄以施于君矣。”[11]涓勋任司隶校尉,丞相薛宣派遣掾(yuàn,官府下级吏员,古代一般把衙门办事人员称为掾属,属比掾更低)史督促司隶校尉一道追捕杀人犯,涓勋拒不受命,奏言:“《春秋》之义,王人微者序乎诸侯之上,尊王命也。臣幸得奉使,以督察公卿以下为职。今丞相宣请遣掾史,以宰士督察天子奉使命大夫,甚悖逆顺之理。”认为丞相薛宣遣掾史督察司隶校尉是“专权作威,乃害于乃国不可之大者。”“议者以为丞相掾不宜移书督趣司隶。”[12]可见,汉代的司隶校尉直接向皇帝负责,而不受公卿包括丞相的节制,这正是司隶权重的由来。后人谓司隶一职,因其权重,往往将其称为雄虎、卧虎。晋代傅咸就言:“司隶校尉旧号卧虎,诚以举纲而万目理,提领而众毛顺。”[13]

司隶校尉的职权中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负责监督京畿七郡。所谓京畿七郡,是指三辅(京兆尹、右扶风、左冯翊)、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弘农,即京畿附近地区。在监督京畿七郡的地方官方面,司隶校尉同刺史一职相仿。

司隶校尉下设有从事十二人,均为百石之吏。其中都官从事最为重要,负责察举百官;功曹从事主管州部选署;别驾从事行部奉引录众事;簿曹从事主管财谷簿书;兵曹从事主管军事;郡国从事每郡一人,共七人,主管督促文书,察举非法。从事均由司隶校尉自行辟署。从事之下,设有假佐二十五人,主管各类文书事务。假佐由郡吏充任,每岁一更。

由于司隶校尉一职极为重要,掌握司隶一职即可控制朝廷百官,因之,汉末权臣均愿居司隶一职。樊陵宁屈太尉之职不任而任司隶,阳球弃九卿之一的卫尉不当,叩头流血请求留任司隶。曹操干脆自兼司隶校尉,汉献帝也无可奈何。三国时,曹氏父子深知司隶校尉一职的利害,对其进行了彻底变革,完全剥夺了司隶对中央官吏的监督权,仅让其作为京畿的地方行政长官而存在,司隶校尉也就随之而变成了司州牧,汉代的雄虎之风不复再现。

(2)刺史

刺史一职,设于汉武帝时期。汉初,实行郡国并行之制,中央对地方的约束力并不十分强大。到汉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分全国为十二部(州),每部设刺史一人,共十二人,专职监察所部郡国守相,大约每个刺史的辖区在四至十个郡之间。京畿七郡则为司隶校尉辖区。

刺史的秩级为六百石。每年八月出巡,岁末回京奏事。“诏书旧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14]

刺史监督郡国的六条为: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怙恃荣势,请讬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刺史所察,不得过诏条。“非条所问,即不省”。根据这六条来看,刺史的监察范围,基本上限于郡国守相和地方豪强。一般不察二千石以下官吏,通常也不得干预郡国事务。也就是说,刺史职在监察,行政则由郡国自理。到西汉晚期,刺史监察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如冀州刺史朱博曾敕告当地吏民曰:“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15]黄绶为县丞尉,墨绶为县令长,此时刺史所察,已包括了县令长一级,仅不察县丞尉而已。

西汉刺史,无固定治所,只是乘传巡回视察,即所谓“居靡定处,权不牧人”。既不干预行政权的正常行使,又能对郡国守相形成较大的威慑。以六百石而监二千石,位卑权重。后人对这一点多有称誉之辞。如“权重则易专,位卑则不敢肆”(顾炎武语)。“官轻而权重,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16]而且刺史的升迁方向,就是郡国守相。“故事,居部九岁举为守相,其有异材功效者辄登擢,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故其监督郡国守相能够不遗馀力。

刺史名义上归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所辖,实际上直接对皇帝负责。其下属有从事,为百石之吏,从郡吏中选拔充任。州从事的设置,同司隶校尉下属的从事相仿。

刺史一职,实际上是以卑临尊,以小御大。对此,西汉人就有议论。后来,随着刺史逐渐介入地方行政,原先不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的限制被打破,刺史演变为州牧,由专职监察官变成了地方最高行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