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群主义社会平等思想的理论来源:亚里士多德论公正与平等
亚里士多德指出:“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所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很困难。然而这类困难,比之更加困难的劝人遵守正义,那就微不足道了;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弱者常常渴求平等和正义。强者对于这些便都无所顾虑。”[34]尽管如此,自古以来人们对正义与平等的探讨与追求从未停止。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与平等理论是社群主义社会平等思想的重要来源,这一点在国内外学术界应该是毫无争议的。除此之外,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也是社群主义平等观的主要来源,但本章没有论述。关于黑格尔对泰勒自我观的影响,在第二章第一节中有所介绍。
一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具有两层含义。作为制度的公正,又可分为三种类型,而无论哪种公正,公正都意味着平等。平等内在于公正之中。
(一)公正的两层含义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公正”这个概念的使用是从两个不同的层面展开:作为德性的公正和作为制度的公正。
1.关于公正的人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现社群生活的至善需要具备优良品质的人。这些优良品质包括勇敢、善良、大度、公正等,其中“公正”常常被看作德性之首,比星辰更让人崇敬。可见,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品质多么看重,对具有公正品质的人多么崇敬。
那么,公正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品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是适度的就是好的,而公正又是哪两种极端间的适度呢?他指出:“所有的人在说公正时都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35]正如健康使一个人产生健康的行为一样,公正的品质会使一个人做公正的事。而理解什么是公正,可以从其反面来理解。正如只有了解了什么是身体的不良状态,才能了解什么是身体的良好状态一样,要想认识什么是公正的品质,就需要考察一下什么是不公正的品质。那么,什么是不公正的品质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把违法的人和贪得的、不平等的人,称为不公正的。所以显然,我们是把守法的、公平的人称为公正的。所以,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36]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正是一种守法的和平等的品质。而接下来,亚里士多德又对平等的品质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他认为平等的人就是不贪得善的事物的人,不平等的人就是在善的事物上取得过多的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违法,主要也是指多占了善的事物的行为或少占了恶的事物的行为,守法的要义也是指不多贪、不多占。因此,究其实质,公正包含的守法和平等两个方面里,平等又是最核心的要义。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指的是平等。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作为一种品质的公正时,是在一般的意义上、作为一种总体的德性来说的。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把对公正的人的论述放在了公正的制度的论述的前边。可见,他把公正的人看作首要的,有了公正品质的人,公正的制度才能真正得以落实。此外,亚里士多德还对好人与好公民进行了区分。在一个优良的城邦里,不仅需要好公民,还需要好人,拥有具备公正品质的好人是实现城邦至善的必然要求。
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在当代社群主义那里又得到了很好的继承,麦金太尔对此着重进行了阐释。
2.关于公正的制度
实现社群的至善需要选择优良的政体,优良的政体有优良的制度,优良的制度必然是公正的。有了公正的制度,城邦才会和谐和稳定。
公正的制度的实施要求有具备公正品质的好人,而公正的好人的培育又需要公正的制度,两者相辅相成。亚里士多德对这两个方面的公正都浓墨重彩地进行了论述。他不仅详细描述了具备公正品质的好人的特征,还对制度的公正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揭示了制度公正的内涵和重要性,并对公正制度的类型进行了划分。
无论是公正的德性,还是公正的制度,亚里士多德在说到公正时有一个共同的衡量标尺,那就是以是否促进城邦的至善,即实现政治共同体幸福为依归。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是目的论的,他所有的论述都离不开一个宗旨,即达到实现城邦的至善的目的。
(二)作为制度的公正
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公正的人时,是把公正作为一种总体的德性;当他论述制度的公正时,是把公正归于“具体的公正”[37]的范围。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具体的公正是一种制度的公正。从制度层面来看,公正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分配的公正是一种符合比例的平等。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说不公正包含着不平等,那么公正则包含着平等。而平等是存在于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的一个适度,因此公正也是一种适度。
分配的公正涉及四个项目:两个人和两份事物。作为一种适度,分配公正要求两个人之比与两份事物之比是相同的。如果两个人不平等,他们就不应要求分享平等份额的事物。他认为,分配中最大的不公正莫过于平等的人分得不平等的事物,而不平等的人却分得平等的事物。人们对城邦生活的不满意来源于此。
因此,分配的公正是什么,关键在于衡量两个人是否平等的标尺在哪里。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不同的政体条件下,衡量人与人是否平等的标尺是不同的,民主制下比的是自由身份,寡头制下比的是财富或出身,而贵族制下比的是德性。不管在哪种政体下,公正都在于是否成比例。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配公正是一种比率上的平等,即比例平等。
第二种,矫正的公正是一种数量的平等。矫正的公正名字中就已表明存在着不公正,它的产生就是要恢复公正。
矫正的公正恢复的是交易中的公正。与分配的公正不同,矫正的公正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而是考虑物与物之间的不平等。这里的物是交易中的物。如果交易进行中的两物价值不对等,这场交易是不公正的,说明交易中一方得的多,另一方失的多,得与失不平衡,于是产生了不公正,这时就需要通过矫正把一方多得的部分拿出来给另一方,以达到得与失之间的平衡与适度。
可见,矫正的公正追求的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这里的适度是一种数量的平等。
第三种,回报的公正。除了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还有一种公正被称为回报的公正。按照回报的公正,一个人对别人做了什么事,迟早要回到自己身上,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就是这个意思。如果一个人做了善事,最终收获了善,使自己增益,则是公正;如果一个人做了恶事,最终受到了惩罚,使自己受到了伤害,则也是公正。善对应善,恶对应恶,即回报和公正。
可以说,回报和公正是善与恶之间的适度。
(三)公正包含着平等
前边已经论述过,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正,首先是一种守法的和平等的品质。而接下来,亚里士多德又对平等的品质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他认为平等的人就是不贪得善的事物的人,不平等的人就是在善的事物上取得过多的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违法,主要是指多占了善的事物的行为或少占了恶的事物的行为,守法的要义也是指不多贪、不多占。因此,究其实质,公正包含的守法和平等两个方面里,平等又是最核心的要义。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指的是平等。
从制度公正的角度来看,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正,其核心要义也是平等。在他看来,如果说不公正包含着不平等,那么公正则包含着平等。平等即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的适度,因此,公正也是适度的、平等的。在亚里士多德所介绍的三种公正,即分配公正、矫正公正和交换的公正中,分配公正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比例的平等,而矫正的公正矫正的恰恰是不符合比例平等的行为,交换的公正则强调了直接的数量的平等。
可见,说来说去,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正,其实质是平等。
二 亚里士多德的平等思想
社群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社群主义社会平等产生了哪些影响?在探寻社群主义社会平等之前,这是我们首先要加以梳理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存在的目的是实现至善,即让人们过上优良的生活。什么是优良的生活?评价优良生活的标准有多方面,公平是其中之一,而公平意味着平等。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冲突与不稳往往是由人们有追求“平等”的愿望这一原因引起的。因此,平等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中的重要内容。亚里士多德平等观中有许多闪光点,至今仍能给我们启迪。下面从四个方面来予以论述。
(一)均衡发展与社会稳定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正是古希腊城邦奴隶制社会逐渐走向土崩瓦解的时代。城邦内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产生了大量自由民。如何推进社会变革,以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统治阶级面临的执政危机,维护政治稳定,是当时政治思想家们首先要思考的问题。
1.均衡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均衡发展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角度看,国家作为一个整体要均衡发展,才能走向繁荣。亚里士多德指出,城邦均衡发展,社会才会稳定,否则社会动荡,政体发生变革。一个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比例要匀称,不论是哪种政体,都应注意这一点,否则一旦失去平衡,就等于自取灭亡。他以人的身体为例做了生动的比喻:“某一部分不平衡的扩张也可引起政体的变革。这可以身体为喻:身体由各个部分组成,各部分间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同时生长,才能维持全身的匀称。否则,身体终必衰亡,譬如说有人脚长四肘而躯干却只及两掣,这样既失去自然形态,一定难以存活;或者不平衡的发展不仅限于量变,而且跟着又有了质变,这将会转变成另一种动物。城邦亦然;它也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其中的某一部分常常可能畸形地发育。譬如,在平民城邦和共和城邦中,贫民的人数可能迅速增加,以至社会的组成失去平衡。”[38]因此,一个国家地区之间、领域之间要均衡,如果存在短板不能补齐,久而久之必会影响整个国家的进步。
从微观角度看,要注意个体之间的发展也要均衡。他以人的鼻子为例加以说明:“人的鼻子要是在某种程度以内偏离了正直的标准,而近似钩鼻或塌鼻的畸形,看来仍旧不失为一个像样的鼻子。但过度的畸形变化便同脸上其他部分渐次失去匀称;如果畸形尽量发展,终于变得极度的钩或塌,最后看来就竟然完全不成其为一个鼻子了。就鼻子而言是这样,就人身其他部分而言也是这样;再就各种政体而言也是这样。”[39]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社会贫富差距太大,或者穷人阶层数量太多,国家就会失衡,社会陷入混乱与动荡中。
2.均衡发展体现了平等的诉求
平等不仅体现为社会物品分配上的公正。分配公正是社会平等的基础,但社会平等还有更进一步的含义,其要义为平等待人,即尊重他人。社会上许多冲突、叛乱、变革,都是因为一部分人感到在社会上受到了另一部分人的歧视甚至凌辱和压迫,从而使这部分人失去了做人的尊严所造成的。亚里士多德列举了很多这样的史实为例。他说:“许多人以受到体罚为凌辱;身被鞭笞的人们以不胜羞耻的心理,激发起一时的恼怒,便勇往直前地进行狙击,或竟然杀死了课罚他们的王室官吏,甚至把剑锋加于王族。例如,在米提利尼,墨伽克里途遇彭茜卢族在路上以棍棒殴打国人,他就呼集朋从,袭杀了他们;后来又有斯摩第斯因被[这个族中的另一个名为]彭茜卢的人把他从妻室面前拖出给予杖刑,他也袭杀了这个彭茜卢族人。”[40]世界上弱国与强国之间的斗争、一个国家内部穷人对富人的仇视、底层老百姓对政府官员和既得利益者们的对抗,无不是由于不平等问题引起。可见,社会平等问题直接关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直到今天依然如此,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必须树立起均衡发展的理念。
亚里士多德的均衡发展观与柏拉图的思想一脉相承。柏拉图在晚年留下的重要著作《法律篇》中指出,“无序可以恰当地被称为分散而非分裂,在摆脱了致命的无序状态的社会中,必定在它的任何部分都没有赤贫的人群,也没有极富的人群,二者都会带来不良后果。因此,立法者一定要制定贫富标准。收入低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可以获得配给,这条规定要长期维持,执政官,或其他想要获得善人名声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默许取消这种配给。立法者要以这条贫困线为尺度,允许人们获得两倍、三倍、四倍于它的收入。如果有人由于库藏、捐赠、商务,或碰上其他类似机会而获得了大量收入,那么他可以把超过限度的收入交给国家和国家的神,以此保持好名声,避免所有对他的起诉。如果有人不服从这条法律,那么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去告发他,并得到他超过限度的财富的一半作奖励,而被定罪的违法者还要从他自己的财产中支付同样数额的罚金,至于他超过限度的财富的另一半就献给诸神。除了每个人分配来的基本财产外,每个公民必须在法律任命的执政官那里事先公开登记他的全部财产,这样做是为了一旦有涉及财产问题的法律诉讼,法官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判案。”[41]均衡发展是柏拉图的立法原则,他把这一原则贯穿于法治思想的各个方面,如在谈到婚姻立法时指出:“我的孩子,聪明人会对你已经订下的婚约表示赞同,他们给你提的建议不是要让你过分关注对方的贫富,而是要你在其他条件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尽可能与家境比较贫寒的人结婚。这样做实际上对双方所处的社会和家庭都有益,因为从差别中求得平衡和保持特定的比例比无限制的极端要好。”[42]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柏拉图认为,一个城邦要实现和谐有序的善治就必须均衡发展,消灭赤贫与巨富,为此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了德治的重要性,而晚年的《法律篇》却强调了法律及法治的必要性。可见,在他看来,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才能实现理想国,而法治这个手段从来都没有离开促进美德这个价值目标。在诸美德中,平等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但平等不是没有差别的平均,而是差异中的平衡状态,谁破坏了这种平衡就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达此目的,甚至制定了公民财产登记和公开的法律。柏拉图强调的社会均衡发展理念在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进程中产生着重要影响。
(二)均衡发展与社群至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生活是有目的的,这个目的即实现善,让人们过上优良的生活。优良的生活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平,而公平又意味着平等,平等是一种适度,适度就是要把握好平衡。均衡发展以社群生活为出发点,又以实现社群至善为依归。对此两点,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第一,均衡发展以社群生活为出发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是扎根在社群中的。社群是自然成长起来的,是自然的产物。由二人以上的群众组成的团体就可以称为社群,家庭、村坊、城市都是社群。如夫妻二人构成的家庭就是一个社群,由家庭繁殖而衍生出来的聚集在一起的群落又构成村坊,进而若干个村坊又组合为城市。人的生存离不开社群,如果一个人不归属于任何城邦,那么他不是一个鄙夫就是一个超人。城邦从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但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以身体为例,如全身毁伤,则手足也就不成其为手足,脱离了身体的手足同石制的手足无异,这些手足无从发挥其手足的实用,只在含糊的名义上大家仍旧称之为手足而已。”[43]公平和平等问题产生于社群中,单独的个体不存在是否公平的追问。
第二,均衡发展以实现至善为依归。任何一个社群都有其追求的善(目的)。城邦或政治社群是至高而广涵的社群,因此其追求的善也是最高的善。善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是他立论的基础。善有多种,归纳起来,大体分为三类:“一些被称为外在的善,另外的被称为灵魂的善和身体的善。在这三类善事物中,我们说,灵魂的善是最恰当意义上的、最真实的善。”[44]亚里士多德在两种情况下使用“善”这个概念,即亚里士多德的“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物质层面来看,“善”是基本物品。“善”是能给人们带来好处的物品,是看得见的、有形的,是物质层面的。二是从精神层面来看,“善”是各种德性品质,也是一种内心的状态。“善”是各种美德,如仁慈、诚实、勇敢等,“善”也是灵魂的充实与宁静。
无论是哪种层面,亚里士多德的“善”都体现了两个特征。其一,“善”是多元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善”就是目的,而人们的任何活动都是有其目的,如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制造出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等。目的有多种,“善”也就有多种。其二,“善”有高低之分。在众多的善中,有一个最高的善,这个最高的善不以任何其他的善为目的,因为这个最高的善的目的就是它自身。灵魂的善是最高的善。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最高的善”就是“幸福”,是灵魂的一种美好状态。“所以,过着沉思生活的、有智慧的人最幸福。如若能够,人在有幸摆脱了物质需要的纷扰、拥有中等财富之后,应当争取过这样的生活。但是我们只有以自身中神性的东西才能过这种生活,因为努斯是神性的。”[45]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均衡发展追求的是社群至善,而社群至善的实现必然要求均衡发展。
(三)均衡发展与作为适度的平等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正有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和回报的公正。分配公正包含着平等,而平等是一种适度,适度通过几何平等的形式来实现。下面分四部分予以论述。
1.均衡发展蕴含着对平等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公正包含着不平等,公正就包含着平等。平等的才是公正的,公正意味着平等。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用很大篇幅论述了正义与平等,强调正义就意味着平等,并对何为平等进行分析。但对亚里士多德的“平等”,后来的思想家们认为,受于当时历史的阶级局限,亚里士多德肯定了奴隶制度的合理性,也就肯定了不平等的合理性,他所说的平等实质上是不平等。甚至19世纪的思想家皮埃尔·勒鲁认为,“无论亚里士多德还是孟德斯鸠,他们都没有人类平等的信仰。由于他们缺乏这种信仰,他们就不能把平等当作一种权利在城邦内确定下来。因此他们承认由一个人,一小部分人,或者多数人组成的政府一律都是成功的、合理的组合”[46]。在古代社会,只有臣民意识没有权利意识,谈何平等?
2.平等是一种适度
平等意味着适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平等是任何一个政体下的社会追求的目标,关键在于追求多大程度的平等。适度的平等才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恰当追求。
平等是一种适度。适度是存在于两个极端(过多或过少)之间的状态。在关于平等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倾向于一种适度的观点。“如若不公正包含着不平等,公正就包含着平等。这是不言自明的。既然平等的事是一种适度,公正的事也就是一种适度。然而平等又至少是两个东西之间的平等。所以公正必定是适度的、平等的(并且与某些事物相关的)。”[47]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适度涉及两个极端,平等涉及两个事物,公正则涉及一些特定的人。
在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上,亚里士多德既不同意平民政体的绝对平等,也不同意寡头政体的绝对不平等。他指出:“平民政体的建国观念就认为,凡人们有一方面的平等就应该在各方面全都绝对平等;大家既同样而且平等地生为自由人,就要求一切都归于绝对的平等。相似地,寡头政体的建国观念则认为人们要是在某一方面不平等,就应该在任何方面都不平等;那些在财富方面优裕的人们便认为自己在一切方面都是绝对地优胜。从这些观念出发,平民们便以他们所有的平等地位(出身)为依据,进而要求平等地分享一切权利;寡头们便以他们所处的不平等地位,进而要求在其他事物方面也必须踰越他人。两者各自坚持其正义,但所坚持的实际上都不是绝对的正义。”[48]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都坚持各自绝对的正义,就会引起煽动变革或革命。
在不同的政体条件下,人们对正义和平等有不同的观点。“譬如在平民政体中,‘正义’就被认定为[分配政治职司的]‘平等’。这确实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体的平等。在寡头政体中,却以[政治职司的]‘不平等’分配为合乎正义。这确实也是正义,但只限于不平等人们之间而言,也不是普及全体的正义。”[49]
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平等问题不是小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那么,坚持哪种平等观才最有利于政体稳定和社会和谐?他认为,无论是寡头政体还是平民政体,追求绝对平等的观念都不是良好的政体。因为追求绝对的平等不能长久。正确的观念应是在某些方面按数量平等分配,在另一方面应按比例平等分配。相比而言,平民政体比寡头政体要好,但与共和政体相比,平民政体又不如。
关于评价一种分配制度是否符合公平与平等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既然政治团体(政治社群、城邦、国家)的目标是能够促进美德的“优良生活”,那么分配就应该依据人们在社群生活中的品德高低来进行。例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我们就应依照这个结论建立‘正义’的观念。]所以,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美善的行为]最多,[按正义即公平的精神,]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身份)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饶于财富的人们,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50]
依据这个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都是有偏见的,不符合正义和平等。
3.适度通过几何平等来实现
亚里士多德列举了两种平等的形式:算术平等与几何平等。什么是算术平等与几何平等?算术平等是指两个人在所占有份额上的平等。这两个人,不管他们在自然天赋、努力程度、劳动能力、所做贡献上有多大差别,都要拥有相等份额的物品,如物质资料、政治权力、荣誉地位等。因此,算术平等要求的公平只是数量的均等,即绝对的平均主义。按这种说法,只要分配的份额平等,即公平;倘若分配的份额不平等,则违背了公平。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有两层要义:一是平等。作为自由的平等是一种数学平等,即人与人之间没有贫富贵贱之分,大家一切都平等,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就是人人轮番执政,都有机会参与治理国家。二是能够自愿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体现在个人生活领域就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生活。如他所说:“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数量)平等。依从数学观念,则平民群众必须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所谓‘平等’就是说全体公民人人相等;因此,在平民政体中,穷人既属多数而多数决定一切,这样穷人就具有较高于富室的权力。这就是自由的第一个要领。所有的平民主义者一致以此作为他们的政体的宗旨。另外一个要领[体现于个人生活]为‘人生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51]这第二种自由正是自由主义强调的个人自主权,每个人都能随心所欲地择自己想要的生活,不受他人干预。
几何平等是指两个不同的人应占有不同的份额。如果两个人的地位之比是1/2,那么他们占有的份额之比也应是1/2,这就是平等,否则就是不平等。如果说算术平等强调了数量和容量平等,几何平等则强调了一个人的真价值应与其所分得之物相衡称。按几何平等的说法,不同的人就应该占有不同的物,这样才符合公平,如果不同的人占有相同的物就违背了公平。
比较这两种平等,哪种更合乎公平?人们通常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亚里士多德说:“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公道)的;可是,[在实践的时候,]恰如我们在前面所说,各人的主张又相分歧了:有些人就因自己有某一方面与人平等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一些人就凭自己在某一方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优先。”[52]可见,人们一般会从理论上接受“比例相等”的平等,即承认应按每个人价值大小进行相应物品的分配,但在实践中又往往会不满足于此。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几何平等才是公正的。公正涉及四个项目,即两个与公正相关的人,两个与公正相关的事物。两个人之间的比例应与两个事物之间的比例相等,即:“如果两个人不平等,他们就不会要分享平等的份额。只有当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不平等的份额,或不平等的人占有或分得平等的份额时,才会发生争吵和抱怨。”[53]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判断两个人是否平等的标准也不一样。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民主制依据的是自由身份,寡头制依据的是财富,有时也依据高贵的出身,贵族制则依据德性”[54]。
亚里士多德强调了比例平等的重要性,认为“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的”[55]。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涉及公正的四个比例项A、B、C和D中,如果A、B代表两个人,C、D代表A与B分别得到的两份物的话,A与B之比是多少,C与D之比也应是多少,这才符合公正。同时,A与C之比,与B与D之比也就相等。此外,A与C之和与B与D之和的比也应相同的,并等于A与B之比。社会物品的分配若能达到这种几何比例的平等时,才是公正的。否则如果出现违反比例的,则是不公正的。
4.几何平等的历史局限性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只能是奴隶主与奴隶主之间、奴隶与奴隶之间的平等,在奴隶主与奴隶之间是不能谈平等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要求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平等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由当时的生产条件和实际境况决定。今天,我们强调的“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由今天面临的生产条件和境况决定的。
平等的内涵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特别是生产条件决定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不看当时的历史条件,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单纯地谈平等,平等就成为一个抽象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代表的是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他所说的平等,只是同样的人之间的平等,并不是每个人之间的平等。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人们把人与人之间存在统治与被统治之分看作很自然的事情,一部分接受另一部分人的统治是维持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也是有益的事情。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56]。人与人之间天生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也是人世间所必需的,对社会生活有益的。因此,不平等是合理的、正当的。他所说的平等,只是同样的人之间的平等,并不是每个人之间的平等。这与现代社会提出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本质上不同的。这种不同是时代的不同,是受着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条件制约的,是具体的历史境况决定的不同。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两种平等形式,是对柏拉图平等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柏拉图曾提出过两种平等:“一种平等是数量和尺度的平等,任何社会和立法者都可以用抽签的方法简单地规定各种奖励,但是真正的、最优秀的平等很难用这种方法获得。”[57]在这里,柏拉图明确提出数量平等这种形式,并没有指出另一种平等形式是什么,但他描述了另一种平等所要表达的含义,即“对高尚的人要授予较大的荣耀,而对与之相反的人则要授予与其相对应的荣耀”[58]。即对待不同的人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才会产生好的结果。“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不平等的对象,如果不用特定的比例来加以限制,就会以不平等的结果而告终;这两种情况事实上就是产生内乱的丰富源泉”[59]。这段论述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比例平等有相同之处,都强调了不平等的人应分得不平等的物品。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算术平等与几何平等在柏拉图那时已有了一个雏形。
亚里士多德均衡发展思想中强调的适度平等原则,为今天国家治理中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提供了有益启示。
(四)法治与德治:实现平等的路径
1.法治
社会和谐与稳定要求分配公正,但实际上分配不公又难以避免,这就需要及时地加以纠正,于是就有了矫正的公平。法律就是要发挥好矫正的公平的作用,法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不公平的发生。
法治优于人治。关于什么是法,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在离开人世前留下了《法律篇》。《法律篇》采取对话的形式告诉人们,法是为了消除不公正、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才产生的,告诉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广义上说,它是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和规矩。法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不会产生,因为那里根本不需要法,法统治的地方必定有不正义存在,不管怎么说,法的统治无论如何都是二流的。即使如此,法治是必要的,一个优良的城邦应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与人治进行了对比。他认为,虽人治与法治各有所长,但法治仍然优于人治。“人治能随机应付世事的万变而法治可免于人情的偏徇。”[60]在维护公平方面,法治比人治好,因为人治中的人往往会按自己的利益来治理,从而不能成为公正的护卫者。“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在寡头政体方面,对于贪污问题更加应该注意。群众对自己不得担任公职,不一定感觉懊恼,他们甚至乐于不问公务,专管家业;但一听到公务人员正在侵蚀公款,他们就深恶痛绝;他们因此才感觉自己在名利两方面都有所损失了。”[61]从这段论述里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虽生于奴隶社会,却已意识到通过法治对治国理政者手中权力进行制约的重要性。在他看来,法治是实现公正与平等的制度保障。这也可以看作现代法治理念的最早萌芽。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于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62]那么,什么是良法?什么是恶法?法是根据政体的要求制定的,不同的政体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如果政体是不正义的,那么其选择的法律也必然是不正义的,反之亦然。以上论述可以说是今天我们强调的“良法善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
接下来要问的是:什么样的政体是合于正义的好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同的城邦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的政体,合适的便是最好的。在寡头政体、僭主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五种不同的形式中,亚里士多德较倾向于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体现了中庸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以上的论述告诫我们,任何一个国家在法治建设中都必须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和模式,切不可照搬别国,东施效颦是愚蠢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不管是哪种政体条件下,法的目的是实现公正。公正是一种适度,适度就是要有所节制,法就发挥着节制的功能。没有节制的地方,正义就不会盛行,也就没有城邦的繁荣和国家的亨通。“如果我们无视恰当的比例而对任何事物过多地赋予,比如说把过多的风帆给予一艘船,把过多的营养给予一个身体,把过多的权威给予一个灵魂,其结果就必然是翻船,在一种情况下是身体过于肥胖,在另一种情况下是灵魂的专横,结果就是犯罪。”[63]柏拉图以波斯人的共同体为例指出,波斯正在不断退化,原因就在于给普通民众的自由太少了,给君主的权力过大了,失去了平衡与协调,于是也伤害了民族情感和公共精神。可见,节制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有多么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对于治国理政来说,立法的目的就是节制权力,节制权力是防止一个国家导致毁灭的必然要求。因此,可以说,凡是起到了节制权力以维护公正目的的法便是良法。有了法制不等于法治的成功。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贵之处在于,他不仅看到法治的重要性,把法治与人治做了比较,还指出了法治与民主和公民教育之间的关联。他认为,只有法律,没有公共精神和高素质的公民,法治是空的;只有法律,没有群众参与下的民主监督,法治也难以发挥制约权力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指出:“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64]即使法是良法,如果公民缺乏相应的法治意识和公共精神,法治终究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城邦也达不到长治久安的效果。因此,加强与某种政体精神相一致的公民教育是必要的。而这一点又往往是城邦所忽视的。
总之,只有法制而没有相应的法治精神,法制形同虚设,法治就会落空。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要让普通平民群众参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活动。他认为,单个平民不如专家,但平民的集体力量是强大的,集体产生的智慧不比专家差。亚里士多德以上关于法治的思想至今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2.德治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博大精深,体系完善。他不仅对法治进行了全面阐述,还提出了丰富的德治思想。在亚里士多德的治国理政思想中,德治与法治是并驾齐驱的,缺一不可。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良善美好生活需要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同时离不开有德性的生活,拥有德性的人才能体会到生活中内在的好。他说:“人如果不具备必需的条件,他简直没法生活,更说不上优良的生活。”[65]获得生活条件有两种路径:一种是为生活而觅取有限的物资;另一种是聚敛财富。聚敛财富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而交易又需要金钱为媒介。交易使人执迷,执迷者只信奉钱币,他们竭尽全力地取得钱币,陷于无穷尽的生活欲望之中,而忘却了优良生活的目的。市场交易是致富谋取生活手段的必然产物,但由此也带来了人们对交易媒介钱币的执迷,这导致人们对生活欲望、对钱币的无穷尽追求。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对物质欲望、对金钱的执迷有两个主要原因:从客观上说,人生的快乐有赖于物质供应及获得物质的技术;从主观上说,人们不知何为优良生活,有的人虽然知道却仍旧不能忘情于物质生活的快乐。言外之意:要把人们从对金钱的执迷中拯救出来,就要对人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使他们懂得什么是优良的生活。在他看来,对一个人而言,要实现幸福,内在的善与外在的善虽都不可少,但内在的善才是幸福的根源,对于一个城邦来说也是如此。
那么,城邦的善德又从何而来?亚里士多德认为,善德来自“三端”:一是天赋,人们一出生就有的;二是习惯,日后养成的;三是理性。在这“三端”中,对于人类而言,有理性的生活是人独有的,动物只顺应于天赋及有限的习惯而活动于世界。因此,人应发挥自己理性的作用,以提高自己的德性。理性的启导和改善有赖于教育,因此城邦在公民美德教育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关于公民美德教育,亚里士多德又做了大量论述。
在当代平等主义的视角下,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是一种不平等主义。比例平等强调了拥有不相等能力的人应拥有不相等的物品,承认了社会差异的合理性,肯定的社会精英集团在治理国家中重要性,这无疑是肯定了不平等的合理性。而当代平等主义恰恰相反,他们强调人与人生来就有的自然差异是公平的,应通过制度设计来拉平,那些先天能力不足的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社会应补偿他们,分配的正义不是肯定这种能力的不平等,而是要消除这种能力的不平等,如阿玛蒂亚·森所说的能力平等就是要达到这个目的。
笔者认为,面对当今时代社会不平等带来的各种挑战,平等主义要表达的关注弱者、消除不公平的愿望是可贵的,但他们给出的平等设计,无论是罗尔斯基本益品的平等、森的能力平等,还是科恩的优势获取平等都未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难以化为现实的制度设计。比较而言,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差异存在的承认,对社会精英阶层的价值肯定是一种更客观的态度。纵观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政治学,他始终持有一种中庸之道,在公正方面,一方面肯定了社会精英,另一方面也没有贬低平民大众,而是强调平民集体智慧的力量;在平等方面,他既强调了比例平等的重要性,也没有否定数量平等在一定条件下的合理性。一个城邦,一个国家,应选择哪种公平和平等?亚里士多德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同政体下有不同的答案。而关于哪种政体最好,他认为适合的是最好,没有固定的模式。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与平等思想既有历史的局限性,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其中包含的中庸之道和丰富的辩证法至今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 亚里士多德公正和平等思想对社群主义产生的影响及现实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平等思想对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平等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为现代政治生活实践提供了有益启示。下面从两部分予以论述。
(一)社群主义对亚里士多德平等思想的传承与发扬
亚里士多德平等思想是社群主义社会平等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在社群主义关于平等与善的关系、复合平等、法治与德治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元素。下面从三部分予以论述。
1.关于平等与良善生活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与善不是不相关,而是紧密相连,善的目的决定着追求什么样的平等。回答城邦生活要实现什么样的公正与平等,首先要问:什么是城邦最优良的生活?最优良的生活是使人幸福的生活。那么什么是幸福?就个体而言,幸福的获得既需要外在条件,也需要内在条件。外在条件表现为外物的充裕,内在条件表现为人性的完美。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灵魂诸善的所以能够形成并保持德性,无所赖于外物。反之,外物的效益就必有赖于灵魂诸善而始显露。你也可以看到,人们虽于外物的充裕和人性的完美两者都可获致幸福,两者结合起来也可获致幸福,然而凡德性不足而务求娱乐于外物的人们,不久便知道过多的外物已经无补于人生,终究不如衣食才能维持生活,而虔修品德(情操)和思想(理解),其为幸福毕竟更加充实”[66]。如果一个人只拥有充裕的外物而没有美德修养,那么这些充裕的外物对他的人生是无益的。只有内心精神境界充实与外在的条件相结合才会达到真正幸福的人生。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幸福与个人幸福类似,凡是实现了优良生活能给人们带来幸福的城邦,必然也是追求美德的城邦。“[社会(团体)幸福的由来固然应该类似个人幸福的由来,那么]凡能成善而邀福的城邦必然是在道德上最为优良的城邦。人如不作善行(义行)终于不能获得善果(达成善业);人如无善德而欠明哲,终于不能行善(行义);城邦亦然。一个城邦必须有相同于人们所由称为义士、为达者、为哲人的诸品德,唯有勇敢、正义和明哲诸善性,才能达成善业[而导致幸福]。”[67]
总之,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路,最好的政体是能实现最优良生活的政体,最优良生活就是城邦的幸福,城邦的幸福又需要内心的充实和美德修养,因此,最优良的政体是能促进人们美德的政体。“由人们不同的德性,产生不同种类的城邦,建立若干相异的政体。由各种不同的途径,用各种不同的手段追求各自的幸福,于是不同的人民便创立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政治制度。”[68]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在进行公正与平等的制度设计时,必然要考虑是否能促进城邦的美德。
最后的结论是,道德决定政体,选择哪种美德便会相应选择哪种政体。得出这样的结论也不奇怪,因为在前边的章节中亚里士多德早已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即各个城邦情况不同选择的政体也会不同,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他认为,“有些社会自然地宜于专制式的统治,[即家主对于奴隶的统治,]另一些宜于君王为治,又另一些则宜于城邦团体的宪政的统治,这些,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也各合乎正义”[69]。另外,在谈到政治学研究时,亚里士多德又指出,“政治学术应考虑适合于不同公民团体的各种不同政体。最良好的政体不是一般现存城邦所可实现的,优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70]可见,一种政体适合某个社会,不一定适合其他社会。
由以上所述可以得出,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与平等同良善生活相关,而选择哪种良善生活又与选择哪种政体有关,选择哪种政体又要根据城邦的具体情况而定,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因此,一个城邦在进行公正与平等的制度设计时要结合城邦的现实条件。公正与平等不应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是扎根于城邦或社群生活中的。
亚里士多德以上关于公正平等与良善生活相关的思想在社群主义的平等观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概括起来,亚里士多德关于平等与良善生活关系的理念在社群主义平等思想中的传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社群主义坚持的“平等内在于善”是对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继承与发扬。桑德尔曾明确提出“正义内在于善”,此观点本身也蕴含着“平等内在于善”,这是社群主义在平等问题上共同区别于自由主义的关节点。麦金太尔、泰勒和沃尔泽等社群主义者在谈到平等问题时无不关注社群的至善生活。二是社群主义关于实践中“内在的好”与“外在的好”的思想是对亚里士多德思想的传承。麦金太尔明确提出实践中有“内在的好”与“外在的好”的区分。只有获得“内在的好”,社群良善生活才能实现。三是社群主义强调的拥有美德品质才能获得实践中“内在的好”的思想来自亚里士多德。麦金太尔认为,实现社群良善生活,既需要好公民,也需要拥有美德品质的好人,好人与好公民同等重要。这些思想都体现了对亚里士多德思想的传承与发展。社群主义阵营内部虽然充满分歧,在公正与平等问题上他们的关注点各有侧重,但他们与罗尔斯自由主义平等观的一个共同区别在于:自由主义坚持公正与平等的设计与良善生活无关,社群主义则强调公正平等与良善生活密切相关,良善生活的产生与形成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而是由具体的社群历史文化传统等条件决定的。
2.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存在目的和意义,因此应按不同的分配标准分给不同的人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意味着应得。什么是应得?在他看来,应得就意味着不同的人应分得不同的物。如长笛的分配,最好的长笛应分给演奏长笛技艺最好的人才公平,而不应考虑财富多寡和权力大小等因素。当然,其他物品的分配也应根据物品的存在意义分配给不同的人。因此,在不同的物品的分配领域,分配标准就应不同;而对于同一种物品来说,不同的人应分得不同的份额。
亚里士多德倾向于支持比例平等思想。亚里士多德强调公平意味着平等,而平等是一种适度,是一种按比例的平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怎样分配才是合理的呢?他认为,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度量标准,也分属于不同的分配领域,而每个人拥有不同的优势,不同性质的事物不能互相较量。例如,我们不能说一个人身高方面得5分,另一个人在品德方面得5分,因此这两个人就应该分有相同的职位和政治权利。身高与品德是不能度量和比较的,一个人身高的优势也不能抵消他在品德和其他方面的劣势。因此,不同的物品分配领域应有不同的分配标准,按照这不同的分配标准,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优势,一个人在身高方面没有优势,可能会在出身、品德或其他技艺方面有优势。
因此,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应该理解为:在相同物品的相同分配领域,按照同样的分配标准,等量的或相等的物品应分配给相等的人。如在笛子这种物品的分配方面,就应该按照笛艺水平高低这样的标准来分配。因此,具有相同笛艺水平的技师就应该分得相同数量和相同质量的笛子。在笛子分配领域就不能按照身高、出身、名望、品德等其他标准来分配,只能按照吹笛艺术水平的高低来分配。而出身、名望、品德等又是分配其他物品的衡量标准。
如在政治权利的分配领域,应按人们对城邦的贡献大小来分配。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们贡献大小又与人们的自由身份、财富多少、品德等因素分不开,因此官职、名位或荣誉的分配就应以一个人的出身高低、财富多寡、品德习性优劣为标准。“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所以,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受任官职的人必须是自由人和纳税人(捐输者);完全由奴隶来组织一个城邦当然无法成事,完全由穷汉来组织也好不了多少。但我们还必须指出,除了财富和自由之外,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勇毅)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们倘使要共处于一个城邦之中,就应该各自具有这些要素。”[71]
亚里士多德这种公正平等思想在社群主义那里得到了继承与发扬。如社群主义复合平等思想追根溯源能在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中找到雏形。复合平等观认为,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社会意义,也分属不同的领域,因此应有不同的分配标准。相反,同样的物品有相同的社会意义,也应有相同的分配标准,按相同的分配标准来分配,同样的人就应分得大体相等的物品,不一样的人就应分得不相等的这种物品。可见,社群主义的复合平等是不平等,强调不同的人分得不平等的物品,而不是简单的平等,这种复合平等观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
两相比较,虽然社群主义的复合平等与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的观察视角不同,但他们都反对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而是充分肯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和分配中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当然,二者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是,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奴隶社会,他所说的平等与不平等都是针对城邦里自由民和奴隶主而言的;而作为当代政治哲学思潮的社群主义所说的平等是一种现代社会理念,强调的是人民主权,复合平等的实质是社会平等。
3.一个人不能对所有物品都拥有优势,即反对支配
关于分配的正义与平等,亚里士多德还表达了这样的思想:一个人在某一方面拥有优势,不等于在其他方面也拥有优势,因此他对某事物拥有优势权利,不应对各项事物都拥有优势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要限制垄断,使人们拥有优势权利与地位保持在一定范围和限度之内,不能让某人因为对某项事物的优越权利转变成对其他各项事物的优越权利。如他所说,“在另一方面,依我们的立论,人们凡是有一项而且只有一项与人相等者就不该[像平民派那样]要求享有各项事物的同等权利,凡是只有一项为较优者也不应该[像寡头派那样]要求对各项事物都享有较优的权利——我们确认遵循这类原则而创制立法的一切政体都是变态政体”[72]。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在社群主义的社会平等思想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反对支配”正是“复合平等”观的核心要义。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与平等思想是社群主义社会平等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国外著名的社群主义研究者亨利·达姆对社群主义思想的演变历程进行过梳理,共分了四个阶段。他把亚里士多德时期作为社群主义平等思想产生和发展的第一阶段[73]。亚里士多德认为,在社群生活中,美德的培养和履行好职责都不是少数人的事,人从本质上说都是社会性的存在:我们需要其他人,天生就有一种互惠、互助和互相尊重的情感。我们自身的价值认同和生活意义都离不开别人怎么看待和评价。如果只考虑自己,将会违背自己的本性。[74]亚里士多德的社群观和德性论强调了社群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朴素的平等观念,这些都对社群主义社会平等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达姆认为,社群主义思想发展的第四个阶段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它预示了当代社群主义运动的来临。主要代表人物有牛津的哲学家托马斯·黑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和罗纳德·特劳尼·霍布斯(Leonard Trelawney Hobhouse),以及法国的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克海姆(Emile Durkheim),还有美国的教育学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杜克海姆对于市场条件下加强社会凝聚力问题很关注,但并不是出于要维护压迫性社群,而是坚信我们需要建设一个包容性社群。在包容性社群里,社群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和关怀的情感纽带能得到捍卫。
(二)亚里士多德公正与平等思想的现实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与平等思想的现实意义有以下四点。
1.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均衡发展与社会稳定关系理论,对当前坚持均衡和科学发展的治国理念有着重要借鉴价值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人身体的生长和发育要匀称和协调,同样一个城邦各个组成部分及各机构之间的发展也要均衡,否则某一部分如过分强大会导致政体的变革。这些思想提醒我们,在制定国家发展战略时要注意均衡,把握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各领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当发展中出现短板时要及时补齐。均衡发展才会稳定与持久,协调才能产生和谐与美好。
2.亚里士多德强调的适度平等原则,提醒我们要在国家治理中坚持共享发展与协调发展理念,维护好社会公平
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平民从每个人都同样是自由民的角度出发要求绝对平等,寡头们则从人与人不平等视角出发强调在财产方面优胜的人应在各方面都占优势。面对城邦里对公平与平等问题上的分歧及其产生的内讧危险,亚里士多德主张在平等问题上坚持中道思想,把握好适度原则,既不能不顾及平民的利益,任凭城邦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又不能只顾平民走向绝对平均主义的极端。今天,我们同样面临着如何协调好社会各方利益关系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提高了综合国力,另一方面收入差距拉大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社会上的仇官、仇富情绪上升,由此引发的矛盾与冲突不断。这些矛盾与冲突反映了人们思想中对公平平等问题的严重分歧。有的人认为收入差距拉大及其导致的不平等是不公平的,有的人则认为收入差距拉大及其导致的不平等是合理的。面对这些矛盾与分歧,国家在制定法律和出台政策时就应把握好适度原则,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拉大导致的社会分化,帮助弱势群体消除贫困,使人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协调好各方利益;同时要引导人们树立合理的平等观,纠正有失偏颇的平等观,避免极端倾向和撕裂社会的危险,维护好社会的均衡与和谐。
3.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与民主的思想至今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只有法制而没有相应的法治精神,法制形同虚设,法治就会落空。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要让普通平民群众参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活动,他认为,单个人平民不如专家,但平民的集体力量是强大的,集体产生的智慧不比专家们差。这些萌芽于早期奴隶制时代的公民参与和协商思想,对于今天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都具有非常宝贵的借鉴价值。
毋庸置疑,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与平等思想至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但他毕竟生活于两千多年前的奴隶社会,其思想中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也是必然存在的。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只能是奴隶主与奴隶主之间、奴隶与奴隶之间的平等,在奴隶主与奴隶之间是不能谈平等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要求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平等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由当时的生产条件和实际境况决定。今天,我们强调的“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由今天面临的生产条件和境况决定的。平等的内涵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特别是生产条件决定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不看当时的历史条件,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单纯地谈平等,平等就成为一个抽象的概念。
4.亚里士多德强调善德与物质手段都重要的思想给我们重要启示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现城邦的至善即幸福,既需要城邦公民具有善德,也需要具备其他条件,这些条件也是些必要的手段。这些认识当中蕴含着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具体说来有以下两点。
第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人们崇尚善德。他说:“一个真正善良而快乐的人,其本性的善一定是绝对的善,当他发扬其内在的善德时,一定能明白昭示其所善具有绝对的价值(品格)。可是,由于[善良而快乐的人们也不能完全没有身外的善]这样的事实,使人们设想到身外之物为导致幸福的原因。这恰好犹如听到了一曲竖琴的佳奏,人们竟忘记了乐师的妙手,却赞叹那竖琴的弦索。”[75]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是优良的政体必然会引导人们追求人生较高的宗旨,把人们引向善德。相反,那些不良政体却崇尚鄙俗,使人们急功近利,一味地追求物质的繁荣。例如,他在批评当时希腊各邦的立法家们时所说:“他们显然不以人生较高的宗旨为建立政体的准则,也不把教育方针引向一切善德。相反地,他们崇尚鄙俗的趋向,力图培养那些可见实效和容易获得近利的各种品性。当代某些作家怀抱同样意志,也表现着相似的精神。他们称颂拉栖第蒙的法制,佩服立法家们以战争和克敌致胜为整个政治体系的目的。这种鄙俗的观念不难凭理论加以指斥,而且现在早已被事实所否定了。许多人都倾心于建立专制霸国,统治各族,借以取得物质的繁荣。”[76]这些思想启示我们,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国家经济繁荣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的同时,要重视以中华传统文化为根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教育。
第二,加强物质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亚里士多德认为,实现城邦的幸福不能一味地追求物质繁荣,但物质繁荣是城邦生活的基础和前提,因为财产或所有物是人们生活的必要条件。但也因此使有些人容易高估了手段的重要性,以致错把手段当成幸福的原因和追求的目的。财产包括生产、生活用的工具。工具又分为无生命的工具和有生命的工具两种,有生命的工具就是奴隶。财产就是工具的总和。另外,根据功能的不同,工具又可分为生产工具和行为(消费)工具两种。奴隶属于行为工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奴隶的存在是一定生产条件的产物。除非那些无生命的工具能按照人的意志自动工作,如梭不假人力就自动织布,琴不拨能自动弹弦,否则奴隶主就不能放弃奴隶,匠师不能放弃从属。在今天看来,亚里士多德所想象中的境况已部分地成为现实。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许多大型现代化工厂里已出现了按照人的意志进行自动工作的机器人,这大大节省了人的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