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性咨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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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同性恋心理咨询理念的演变

中国大陆的同性恋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随着性学研究的推进而发展起来的,主要的研究成果集中在医学、社会学、心理学领域。一些专家和学者初步从理论和调查资料两方面介绍了同性恋的基本状况。到90年代中后期,由于防治艾滋病主导话语的流行,关于同性恋(主要是男同性恋)的讨论开始增多,同性恋研究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同性恋的定义、同性恋成因、同性恋行为主体的心理健康状况及同性恋的心理咨询等方面。总体而言,国内的同性恋研究偏重实用主义倾向而较少具有批判主义色彩;而且,有些研究中充斥着异性恋主义的色彩;最重要的是,几乎没有以同性恋肯定性态度从心理咨询角度论述同性恋心理咨询的研究。少数正面支持、肯定同性恋的研究和著述,弥足珍贵。

一 心理学以外的同性恋研究

1981年《大众医学》发表张明园介绍《红楼梦》中同性恋现象的文章;1985年《祝您健康》发表阮芳赋《同性恋—一个未解之谜》,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1990年,顾学琪在上海对111名男女同性恋者进行了调查,并在次年发表报告。1996年6月起,在香港先后出版了大陆同性恋者自述、同性恋题材的长篇小说《我们活着》、《好男罗格》、《桃色嘴唇》、《三角城的童话》等。

在社会学领域,王小波、李银河夫妇1989年起对数十名男同性恋者进行个案访谈式研究,合著的《他们的世界》是中国第一部关于男同性恋人群的性社会学专著。王小波认为不管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对爱情忠贞不渝的人总让人敬重。在此基础上,经过数年研究,李银河不断增加个案积累,于1998年出版了《同性恋亚文化》,因其通俗可读和丰富的案例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997年王小波创作的国内第一个同性恋题材电影剧本《东宫西宫》被收入他的作品集。

1991年起,万延海等人开始进行针对同性恋人群的健康教育研究;1992年,潘绥铭对北京等4城市同性恋者性行为进行取样调查;1994年,张北川历十年研究所著50万字的《同性爱》出版,这是国内第一部全面讨论同性恋问题的学术著作。这些研究成了张北川等人在同性恋人群中开展艾滋病干预行动的依据,也有利于人们对同性恋的正确认识。

此外,时任《天津工人报》记者的方刚,在1995年初出版了《同性恋在中国》(吉林人民出版社),成为当时的畅销书,众多媒体报道,引发极大的社会影响力。但以现在的眼光看,那本书仍然存在着历史的局限与个人的局限。该书直言“同性恋不是病、不是罪,同性恋者是我们的兄弟和姐妹”。但在主调为同性恋平权的基础上,仍不乏对同性恋者歧视的内容。笔者此后近20年一直在各种场合对其进行自我检讨和批判。但在当时,因为此书的巨大影响力,确实令一些处于自我否定中,甚至自杀边缘的同性恋者看到了生存的希望,直到今天,笔者仍收藏着2000多封当年同性恋读者写来的感谢信。

总的来说,中国同性恋社会学方面的研究,对于人们从整体上了解中国的同性恋发展和研究脉络有很大意义。

二 心理学视角下的同性恋研究

与社会学对同性恋的肯定与支持的总体态度相比,中国心理学视角下对同性恋的研究多集中于探讨同性恋的成因,进而衍生出如何预防个体成为同性恋方面的建议;更有甚者,一些研究者一直到现在依然在探讨该如何“咨询”同性恋,将同性恋性倾向看作是一种需要“咨询”的“疾病”。

1.同性恋成因的研究

关于同性恋的成因,国内的研究情况总体上与国外的研究相类似,主要包括两大学说。一种认为是由生理因素造成的,强调同性恋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主要探讨了遗传因素、激素水平和大脑结构三方面的影响。另一种认为是由心理社会因素造成的,包括精神分析学说,认为同性恋是性心理发展中某个阶段的抑制或停顿,其中儿童期(3—5岁)是人类性心理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阶段。该学派还认为,儿童期由家庭造成的儿童性别角色认同的错误也是导致同性恋的一个因素。还有行为主义学派,强调环境对人的学习和影响作用,认为同性恋的发生与个体早期的心灵创伤或颠倒性别抚养有关系,如果少年期萌发的性幻想和性体验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也会使性倾向的形成偏离正常轨道。行为主义学派称同性恋行为是习得性行为,可以通过改变行为而得到“矫正”。大部分学者认为同性恋是生理、心理、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刘达临、鲁龙光在其主编的《中国同性恋研究》中总结了同性恋者性倾向的成因,几乎涵盖了中国各种关于同性恋成因的观点,强调遗传基础、环境因素和教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认为这些因素对形成同性恋的作用与影响人的生理心理过程的发育一样,遗传是物质基础,环境是决定性因素,教育具有主导作用。(刘达临、鲁龙光,2005:232)

具体来说,根据该书作者的分析和总结,同性恋形成的各种因素包括(刘达临、鲁龙光,2005:244—247):

第一,同性恋者遗传和生理生化改变。

认为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存在某些遗传和生理因素的差异,包括雌—雄性激素、脑结构、脑神经的差异;另外,由于性生理发育的偏离,睾丸或卵巢结构和功能发育的偏离引起体内性激素水平和内分泌功能的紊乱,影响性生理和性功能的发育,出现了第一、二、三性征发育和性功能发育的偏离,造成了成年以后一系列性生理和性功能的障碍或疾病,引发同性恋性倾向;而且,有些同性恋者还存在家族遗传的可能性。

第二,环境及教育因素。

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性与性别角色教育失误,或者是家庭结构失衡,主要是父亲过于懦弱母亲过于强悍,使得孩子无法学习和完善传统性别角色的要求,身上具有传统异性角色的性别气质,无法在成年后与异性发展恋爱关系。此外,个体早年经历的创伤或性体验不良,或者是在孩童时存在人际关系障碍,这些也是导致个体日后发展成同性恋者的可能因素。

可以说,以上各种有关同性恋成因的环境和教育方面的观点,很多是基于男女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以及性别角色二元划分机制之上的分析,不符合多元性别文化发展的浪潮,充满了责备父母养育方式的意味。而且,在一项印第安纳大学金赛性学研究所的研究中(Bell, Weinberg & Hammersmith,1981),研究者对比了具有相似年龄、教育和宗教背景的979名同性恋成人和477名异性恋者。这项研究发现,童年时期和其家长的关系,包括和异性家长的关系,对他们今后成为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没有显著影响。该研究发现,没有经验性资料支持那种广泛流传的观念,认为同性恋起因于年长者的勾引,或因为和异性成员不寻常的经历,或由于被其他人标签为同性恋者。这些发现驳斥了早先的关于同性恋成因的理论,包括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认为同性恋起因于和父母或异性的病理性关系。这些理论一直基于小规模的对前来寻求咨询其同性恋的人进行的案例研究。相反,这一科学的经验性研究基于生活在社区中并标榜自己为同性恋者的同性恋男人和女人。

很多关于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生物学解剖学方面差异的研究,其科学性和可靠性还有待确定,但就算是两者确实在某些生物特征方面存在些许的差异,那些主张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之间存在差异就意味着适应不良的理论是不负责任的、无知的,或两者兼而有之。

在西方,20世纪70年代以前对同性恋的研究主要包括个案研究或报告,重在其假定的病理方面,企图确定其原因,从而消灭它。这种研究被描述为,基于“一种信仰体系,认为异性恋比同性恋优越,或比同性恋更加自然”。(Morin,1977)此后的更多研究集中在同性恋者的特征、其心理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态度。在80年代,西方心理学界一种时兴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在性爱吸引和关系上的自然变异,并且男女同性恋者身份的确定是一个可行的和健康的选择,而许多男女同性恋者生活中的问题被认为来自于负面的对同性恋的社会态度”。(Garnets & Kimmel, 1993)

而中国目前还有人在研究同性恋的成因以及如何预防同性恋,这是在做西方20世纪70年代做的事情,其研究的主要动机之一无非是确定其原因,进而想办法防治同性恋者的性倾向。当然,在各种学科及人员热衷于探讨中国的同性恋成因的时候,也有学者提出“也许,同性恋的成因是一个永远也无法搞清的问题。事实上,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去搞清它。这样的人存在了,我们便要思考他们的权利,而不应该受他们从何而来、如何来的左右”。(方刚,2011:281)

其实,只要不伤害他人,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完全是他自己的事,他人无权干涉。这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如果不承认这项基本权利,那么不管同性恋成因的研究得出什么样的结果,都不会给人类带来任何益处。

2.同性恋的“防治”

研究同性恋成因的同时,中国的一些研究者同时提出了该如何“防治”同性恋性倾向。

在“咨询”个体的同性恋性倾向方面,研究认为“对同性恋者的咨询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比其他一切咨询都更为复杂。首先,同性恋者是不是认为自己有咨询的需要;其次,即使当事人认为应该通过咨询以改变现状,还有一个是否有勇气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并接受咨询的问题。即使这些问题都不存在了,这方面的科技发展水平如何,咨询效果又如何呢?”(刘达临、鲁龙光,2005:270)但即便是这样,中国的很多心理咨询师面对同性恋来访者时,或者是依据咨询师自己的意志,或者是依据来访者或其父母的意愿,希望改变来访者的性倾向,视这种改变为预后良好。这些咨询师倾向于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反常行为,需要矫正和咨询。事实上,大部分因为自己的同性恋性倾向而寻求心理援助的同性恋者确实会觉得自己的性倾向不正常,需要心理医生来帮助自己做出改变。但这正是社会偏见灌输的结果,带有污名化的社会观念内化为同性恋行为主体的自我认知中时,他们就会觉得自己有问题,是“变态”,应该被用一些技术和手段加以“咨询”。

而在改变同性恋者性倾向的过程中,心理医生常用的咨询和咨询技术包括精神分析法、行为主义疗法以及以人为中心疗法等。在将这些疗法用于把改变同性恋来访者的性倾向为目标的咨询中时,是以性与性别角色的二元划分为基础,以性的唯生殖目的论为依据,以异性恋优越论为范式的异性恋霸权主义的充分体现;而且一些行为主义疗法采取的措施会对来访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可以说,不管用何种咨询和咨询技术来改变来访者的性倾向,给来访者造成的身心伤害并不比社会带给来访者的压力小。有心理医生会说是同性恋来访者自己觉得痛苦,要求改变自己的性倾向。但我们应该明白的是,“去‘治病’的同性恋者之所以会视自己为病人,正是社会偏见灌输的结果”。“社会观念内化力的强大还表现在,一些自视为病人的同性恋者,甚至会很清楚地向医生陈述自己的病因、病状,甚至提供咨询方法的建议,如厌恶疗法。”(方刚,2011:281)而同性恋者获得的这些关于病症、咨询方法等方面的信息,正是社会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建构的。心理医生作为有话语权的主体,在为来访者定义其同性恋标签并提供“咨询”的过程中,无疑是对同性恋的污名化,这可能会给来访者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

除了提出如何“咨询”同性恋,还有研究者认为与其等个体成为同性恋之后再治疗,更有效的方法是可以采取措施从孩提时代起就“预防”个体的同性恋性倾向。有人从多个角度提出了“预防”措施(刘达临、鲁龙光,2005, 329—333),比如,科学择偶和婚前检查,注意孕期生殖激素对胎儿性别分化的影响,重视胎教;给孩子尽可能完美的角色形象,给孩子与其性别相一致的养育态度和方式;等等。

所有的这些所谓的“预防”同性恋的措施,且不说它们是否有效,单是这样一种要“提出预防措施”的做法就给社会大众传达出一种同性恋是病态、不正常的信息。同性恋者在这样的信息熏陶下发展自己的同性恋身份,难免会承受各种来自外部和内心的压力和煎熬,进而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当然,这些“预防”同性恋的措施中有一部分是在中国的相关诊断手册对同性恋去病化之前提出的,所以也不能完全责备研究者不负责任的研究实践。但是,在2001年4月CCMD-3正式将同性恋移除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后,依然有人热衷于探讨同性恋的成因,并提出“防治”同性恋的措施和手段,这样的做法可谓是充满了异性恋霸权主义和对同性恋的歧视态度;也不得不使我们进一步反思,除了一些个人和社会文化因素外,中国的CCMD-3在同性恋去病化方面的标准是否也有自身的疏漏之处,并因此给相关的心理工作者带去了参考上的模棱两可,也给一些研究者留下了继续病态化同性恋的空间,同时给中国的同性恋者带来了认为自己“有病”的文本信息。

接下来笔者将就中国同性恋心理咨询去病化诊断标准存在的有待商榷的信息做进一步的分析。

3.CCMD-3同性恋非病理化诊断标准的不科学性

2001年4月正式出版了CCMD-3。新标准不再将同性恋划入病态,在同性恋去病理化的纠正工作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被认为是中国向国际标准接轨的重要表示。但是,CCMD-3关于同性恋去病理化的诊断标准还不够精确,包括具体措辞和适用条件都有待完善;另外,这一版中有关同性恋的相关条文的制定过程也存在不妥之处,与国际标准程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来说:

首先是诊断标准的问题。

根据CCMD-3对于同性恋的记述,其中对“性指向障碍”的解释是:性指向障碍指起源于各种性发育和性定向的障碍。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但某些人的性发育和性定向可伴发心理障碍,如个人不希望如此或犹豫不决,为此感到焦虑、抑郁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咨询加以改变。这是CCMD-3纳入同性恋和双性恋的主要原因。CCMD-3对“同性恋”的诊断标准是:“1.符合性指向障碍的定义。2.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示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情感及性爱行为。3.对异性虽然可以有正常的性行为,但性爱倾向明显减弱或缺乏,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CCMD-3与CCMD-2的区别是,性指向(包含同性恋和双性恋)“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表示同性恋或双性恋作为整体概念并不异常。CCMD-3中的“同性恋”疾病单位只包含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不包括“自我和谐”的同性恋。换句话说,只有那些自我感觉不好的同性恋者才将继续被视为医疗对象。如果同性恋者自我感觉良好或者不希望改变性倾向,那么他/她就不能被视为异常。

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中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WHO, 1992),以类似于“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条款代替了原有的疾病诊断标准,标志着同性恋非病化及正常性受到了国际医学界的承认。

有人认为中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精神科学会修订出版的CCMD-3中关于同性恋的诊断标准已经与ICD-10的标准一致了,所以可以称得上是与国际接轨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是ICD-10中关于性倾向的相关诊断标准:

F66 与性发育和性倾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注意:单纯的性倾向问题不能被视为一种障碍。)

F66.0 性成熟障碍

个体为不能确定他/她的性身份或性倾向而苦恼,从而产生焦虑或抑郁。最多见于少年,他们无法确定自己是同性恋、异性恋还是双性恋。有些个体常常已经有固定的性关系,却在一段时间的确定稳固的性倾向之后,发现他们的性倾向发生了变化。

(注:这种情况适用于所有的性倾向,而不是专指同性恋。人们因为性身份或性倾向而焦虑苦恼,这种焦虑和苦恼是一个健康相关问题,而不是其性身份或性倾向是健康问题。人们也可能因为居住高楼或遇见狗而紧张和苦恼,却不能说高楼或狗是健康问题。)

F66.1 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

性身份或性偏好是确定无疑的,但由于伴随有心理和行为障碍,个体希望它们并非如此,并可能寻求咨询试图加以改变。

(注: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所有性倾向,而且健康相关问题是人们不认同自己的性身份或性偏好,而不是那个身份或偏好,类似情况是变性。有人不认同自己的性别,希望改变,这种对自己性别的不认同成为健康相关问题,而不是其原来生理性别是健康问题。)

F66.2 性关系障碍

由于性身份或性偏好的异常,导致与性伴侣建立或维持关系的困难。

(注:伴侣双方性倾向或性身份或性偏好不协调,产生关系困难,健康问题是这个关系困难,换一个协调的伴侣,关系就可能不再困难。这不是性身份、性倾向或性偏好的问题,而是双方不协调的问题。比如,一对异性恋伴侣,一方坚持使用安全套,一方坚持不用,出现不协调,关系上有困难,你不能说“用安全套”或“不用安全套”是不是疾病,只能说彼此的差异需要调整,如果他们要建立性关系的话。单纯从心理健康角度,健康相关的问题是彼此性方面不协调,而不是用或不用安全套。)

对比中华精神科学会的CCMD-3与ICD-10中有关同性恋的诊断标准,CCMD-3依然存在对同性恋和双性恋的歧视。理由如下:

(1)CCMD-3只是说,(这些)性爱本身并不一定异常,这比ICD-10声明的“单纯的性倾向问题不能被视为一种障碍”要弱得多;“不能被视为一种障碍”比“并不一定异常”语气上强,前者声明这是正常的,后者只是刚刚从异常中抽出来,虽然同样表达了正常化的语意。而且,“单纯的性倾向问题不能被视为一种障碍”,这个标准对于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同样适用,即那些希望成为同性恋者的异性恋者也被包括在内。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绝少碰到这样的人,但这种措辞在客观上避免了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2)ICD-10运用的是明确的、平衡的、对同性恋敏感的词汇:“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包含同性恋、双性恋和异性恋或者混杂的情况。而CCMD-3不仅没有明确提出“自我不和谐的”的概念,只是在解释上体现出来,容易让人们产生误解,究竟是“同性恋”异常,还是“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异常;并且,CCMD-3只包含同性恋和双性恋,不包含异性恋或者混合的情况,给人们的感觉就是同性恋或双性恋或许是有问题的。平心而论,“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与异性恋的关系几乎等于零,因为希望将自己改变成同性恋的异性恋者几乎不存在,但出于对不同性倾向的同等尊重,单列出同性恋会成为歧视的来源,所以ICD-10里就列入了“性倾向”,而非专指同性恋或异性恋,表达出对各种性倾向一视同仁的态度。

(3)CCMD-3对同性恋的定义(还没有看到对双性恋的定义)似乎狭隘了一些,并不是所有同性恋者都是在少年时就感觉到自己的性爱倾向,早期可能只是关心或喜欢;许多人在相当长时间内是感觉模糊的,特别是女同性恋的情况。这说明CCMD-3工作组总体上对同性恋缺乏深刻认识,这和ICD-10讨论中有美国心理学会和美国精神病学会积极参与是不同的,而这两个学术组织分别有一个男女同性恋者和双性恋者专家组成的分会,而且世界卫生组织毕竟是一个坐落在欧洲的国际组织,信息上要比中国丰富、全面。

(4)ICD-10在80年代后期开始制定,90年代初期出台,并和国际女男同性恋者联合会协商,其同性恋非病理化的政策受到西方社会和学术团体的影响,说得非常明确。其中保留的“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虽然表面上看是留给同性恋的,因为毕竟一些人反对同性恋,而且以同性恋为主诉寻求帮助的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也不在少数(人们很少以异性恋为主诉,间接说明同性恋被深刻上了疾病的烙印),但是在字面上却是平衡、敏感的。而且,当一个目前有着同性恋、异性恋或双性恋生活或情感的人对自己的同性恋、异性恋或双性恋倾向产生困惑、痛苦,希望改变的时候,“自我不和谐的”就很难说是同性恋、双性恋或异性恋,而可能是一个混杂的情况,所以“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应该说更加准确。

(5)“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的重心在“自我不和谐”,而不在“性倾向”,所以对“自我不和谐”的咨询主要是自我认识和接纳,而“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重心在同性恋。当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把同性恋非病理化时,对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者的咨询依然是产生误导的;而且因为这种咨询和观念,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者反而不断增多。

另外,就CCMD-3中关于同性恋的诊断标准存在的问题,二言在其文章《质疑CCMD-3中的同性恋条文》(二言,2003)中也提出了几点看法:

被纳入CCMD-3的当属“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即那些自我感觉不好的同性恋者将继续被视为医疗对象。换句话说,如果同性恋者自我感觉良好或者不希望改变性倾向,他/她就不能被视为异常。由此可见,CCMD-3里的“同性恋”和人们平时泛指的同性恋有些不同,其区别在于:泛指的同性恋指对同性成员具有的性吸引和与同性发生的性行为,而CCMD-3中的同性恋指伴随性心理障碍的同性恋。如果有人将在CCMD-3中列入的“同性恋”来指代普通生活中的同性恋,那将犯断章取义的错误。然而,考虑到同性恋在公众心目中已经有了一定的定型概念。如果不细读CCMD-3,并对其中的“同性恋”加以严格区分的话,人们很容易将其中有关同性恋的诊断标准来作为对同性恋的统一定义,即把同性恋等同于“性指向障碍”。

CCMD-3仍然将同性恋列入诊断标准,是异性恋中心主义的体现。我们可以假设一下以下情形:一位丈夫对男性感受到一定程度的吸引,并认为这种心理影响了他的夫妻感情,希望对此加以抑制或者消除,那么CCMD-3会认为他的同性恋倾向是一种“性指向障碍”,需要医学帮助。与此相对,假如一名男性主要是受到男性的吸引,但迫于家庭的压力,只能考虑与女性结婚,并认为自己与女性同房应该没有问题,当然他心里总是希望自己的生活伴侣是一名同性。那么,他的异性恋倾向是否该被列为性指向障碍?根据CCMD-3的诊断标准,这名同性恋者并不会被列为诊断对象。也就是说,CCMD-3是将异性恋作为代表“正常”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将同性恋(还有双性恋)列入,虽然手册写明“不一定异常”,但实际是说:“异性恋永远不会是异常,同性恋则可能是异常。”由于CCMD-3的诊断对象只包括那些自我感觉不好并希望寻求咨询的同性恋者,那么如果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寻求医生的帮助,他可能面对两种选择,即消除或抑制同性恋倾向(比如求助者面对社会压力,希望结婚生育等),或者是接受同性恋倾向(比如求助者本身并没有先入为主的“同性恋是一种病态”的观念,只是迷惑自己为什么喜欢同性)。但CCMD-3似乎没有给出这方面的启示。

此外,CCMD-3力图反映精神病领域内的科学标准,但在有关同性恋的条文中却体现着主流社会的道德,我们不难看出其宗旨植根于传统生殖文化。假如科学标准体现的是主流社会的道德,这本身就是对科学的亵渎,因为道德是主观观念的集合,而科学则是客观的规律。假如有专家认为有关同性恋的科学定义太过“激进”,因此暂时保留“自我失谐型同性恋”有利于过渡,那么这种做法本身就是科学原则对道德的一种妥协,客观上仍然对同性恋者造成心理伤害。让我们再进一步,提出以下问题:如果因为一些同性恋者为自己的性倾向感到苦恼就将同性恋列入诊断标准的话,那么许多中老年人希望自己能够青春永驻,并为此寻求医生帮助,如做整容手术、注射防皱剂等,是否CCMD-3此也应该将“更年期”或者“衰老”等也列入精神障碍?还有,身材高矮胖瘦、单眼皮、罗圈腿、相貌不出众、遭受城里人歧视的农民、在一个以男性占据优势的公司里工作的女性等等,都可能承受着焦虑及内心痛苦,当事人也都希望对此加以改变,那么是否也应该将身材过高、过矮、过胖、过瘦、单眼皮、罗圈腿、相貌不出众、农民背景甚至女性性别等,也都列入精神障碍的分类呢?还有同性恋者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主要来自社会,而社会并没有对异性恋者施加同样的压力。精神卫生工作者应该进一步认识到这一点。CCMD-3只是针对“有些同性恋者有着心理障碍”的事实,但没有指明同性恋者这种不安情绪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这就会使人觉得同性恋本身就是心理障碍的来源,认为同性恋者“咎由自取”,从而忽视了社会对于同性恋者的歧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国外精神卫生人士针对同性恋者的心理状况和行为做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充分表明了同性恋者所承认的压力来自社会。如果社会为同性恋者提供宽容的环境,允许他们诚实地面对自我,那么他们的“精神障碍”就会自然减轻或得以消除。但CCMD-3继续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列入诊断标准,这对于创造宽容的社会环境是不利的,也就是说,在诊断标准中继续保留同性恋,那么这本诊断标准本身就是造成同性恋病态的原因之一。

其次是修订过程中的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的(ICD-10)中明确写道:国际卫生组织制定诊断标准时,专家组也注意征求同性恋组织的意见,使诊断标准更显得客观尊重。世界卫生组织在制定ICD-10时,征求了国际同性恋者联合会的意见,使诊断标准在措辞方面更为客观,不至于让医学术语继续成为压迫同性恋者的“科学枷锁”。

作为CCMD-3修订组成员之一,北京回龙观医院刘华清大夫从1996年12 月开始和北京同性恋人群接触,并着手收集心理测试的样本。一些同性恋积极分子帮助他找到了更多测试对象。1998年,北京柠檬树酒吧每周六举办同性恋文化沙龙,聚集了一批男女同性恋者和双性恋者,于是刘华清也和酒吧取得联系,来到这里开展他的研究。但同性恋社群的反映却很多样。一部分人对自己的身份界定者充满敬畏,积极配合刘大夫的研究;一部分人对自己的潜在咨询者怀有敌意,但是也填写了问卷;一些非常“先进”的同志积极分子认为,精神医学的定义跟自己没有关系,所以反对刘华清来到这里。(方刚,2012:159—160)刘华清研究的某些结论值得商榷,比如他认为同性恋的形成和缺乏母爱有关,虽然CCMD-3测试量表并没有测量母爱。但是,CCMD-3工作组成员愿意来到同性恋人群中,而不是在精神病医院中收集同性恋心理测试样本,说明工作组对同性恋议题是认真和开放的。因为CCMD-2-R 的同性恋定义包含自我和谐和不和谐的同性恋者,所以CCMD-3工作组有责任来到医院以外的地方观察同性恋者实际的社会心理情况。因为工作组走进了同性恋社群,发现大多数同性恋者心理上完全正常,这对于CCMD-3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将性指向(同性恋或双性恋)作为整体概念从疾病分类中删除起到重要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新标准基本上是由异性恋精神病专家们制定的,而中华医学会除了接触到一些没有寻求过医学帮助的同性恋者之外,在所有的决策过程中并没有征求同性恋个体或同性恋组织的意见,这种忽视被诊断主体而做出诊断标准的做法是一种知识霸权的做法。继续在诊断标准中列入“同性恋”,反映出传统生殖文化的影响,这不仅继续造成对同性恋人群的压制,而且将科学标准作为反映道德的工具,以主观观念来体现客观标准,违反了科学原则。

中国精神卫生专家走出诊所的院墙,走入同性恋者中间,使同性恋者的心理状况得到客观的反映。这对于纠正原先“病态说”的错误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建议,应该考虑在诊断标准中删除任何有关同性恋的条文,或者仿照ICD-10,对各种性倾向一视同仁。精神卫生人员不应该将有关诊断标准的变化视为对同性恋人群的“恩惠”。既然是科学标准,制定者就应该体现出科学的态度,这样做对于创造宽容的社会环境,具有相当实际的意义。

总的来说,一种分类也是一个时代看待世界的方式,病理学标签也为社会歧视和迫害提供了借口。随着科学的进步和运用这些指导手册经验的增加,以及社会大众的多元意识和包容思想的提升,希望中国的CCMD-3中有关同性恋的诊断标准能够在下一次的修订过程中更客观地反映同性恋群体的实际情况,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为改善同性恋的生存环境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三 中国心理咨询师接待同性恋来访者的现状

1998年,在CCMD将同性恋移除诊断标准之前,丛中就中国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来访者做了初步调查,结果表明(丛中、高文凤、王龙会,1999):

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者约占心理门诊咨询病人的1.5%,可见,在心理咨询门诊工作中, 同性恋者并不少见。同性恋者去心理咨询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有:社会压力、不能自我接纳、家人不理解及对同性恋的恐惧等,只有32.6%的心理医生认为同性恋者咨询的目的是要求改变自己的性定向。同性恋者的心理压力可能主要是由社会和家庭以及同性恋者自身对同性恋的不理解、不接纳而产生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项调查中,关于“心理医生对同性恋是否医学化的看法”表明:认为同性恋是精神病的占 26.1%,不是疾病但不正常的占 56.5%,完全正常的占 17.4%。关于CCMD是否应列入或删除同性恋分类和诊断:认为是一种精神疾病,应该列入的占 48.6%;不是一种精神疾病,应该删除的占 51.4%。依据心理医生目前所从事主要职业的不同,将心理医生和心理学教师合为心理学组,以精神科医生作为精神医学组,进行分组比较,结果显示,精神科医生更倾向于将同性恋者当做是一种精神疾病(52.9%),并应在CCMD中作为疾病列入(68.8%),而心理专业工作者则更多地认为同性恋不是一种精神疾病(91.6%),应从CCMD中删除(66.7%)。

可见,同性恋者的心理问题主要是由外部压力与内在的同性恋消极信息交互作用产生的;而相关的专业人员对同性恋这一性倾向本身是否病理化意见不一,更何况这些人在接受调查时的看法并不一定是他们在实际工作时会遵循的理念,所以一些心理咨询师虽然表达了认为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但在实际接诊同性恋来访者时,还是有可能流露出对同性恋的歧视。

在CCMD-3将同性恋诊断标准移除之后,心理咨询师接诊同性恋来访者的情况如何,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专业研究。但同性恋去病理化并不意味着咨询师对同性恋的态度也实现了去病理化,更何况从上文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这样一本去病理化的诊断标准中还充斥着病理化的意味和异性恋主义偏见。所以相关的专业人员以这样一本诊断标准为参考的话,在接待同性恋来访者时,可能还是会认为同性恋性倾向是有病的或需要咨询的,并难免在实践中会以改变来访者的性倾向作为咨询目标,从而给来访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关于中国的心理咨询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同性恋来访者的咨询过程中,具体容易陷入了哪些误区,中国目前还没有人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不过,美国心理学会男女同性恋心理委员会于1986年成立的一个专门工作组进行了一项关于男女同性恋者心理咨询的调查,用于描述男女同性恋者当事人在心理咨询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为制定从业人员的指导原则和建议提供经验基础。这一调查结果报告中描述的心理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在接待同性恋来访者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值得中国的心理咨询师和其他相关的专业人员借鉴。这些带有偏见的咨询和咨询观点是(爱白文化教育中心,2007):

(1)同性恋本身就是一种心理疾病、发展停滞或其他心理障碍。

(2)咨询师想当然地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把其当事人的问题归因于她或他的性倾向。

(3)咨询师拒绝承认,来访者心理上的症状或压力会受到当事人自身有关同性恋的消极态度或观念的影响。

(4)咨询师想当然地假定所有的来访者是异性恋者或怀疑来访者作为男女同性恋者的自我认同。

(5)咨询师倾向于把性倾向作为咨询问题,即使是无关的时候。

(6)咨询师劝阻当事人不要有同性恋的倾向,把放弃同性恋作为咨询的条件,或者在当事人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寻求改变当事人的性倾向。

(7)咨询师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同性恋和男女同性恋者的性倾向或经验是无聊的或卑下的。

(8)一旦表露同性恋倾向,咨询师或粗暴地要求转变病人,而不向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指导,也不对和转变有关的情感困难提供支持。

(9)咨询师对男女同性恋者同一性的发展缺乏理解,比如,认为男女同性恋者的同一性只对于成年人是可能的,或者认为男女同性恋者的同一性只不过是性的行为,或者认为男女同性恋者当事人的同一性是一个将要渡过去的“阶段”。

(10)咨询师不能充分考虑当事人自身对同性恋的消极态度会使男女同性恋者同一性的发展复杂到什么程度。

(11)咨询师低估男女同性恋者当事人向其他人(比如亲友或同事)披露其同性恋身份可能的后果。

(12)咨询师低估亲密关系对男女同性恋者的重要性,比如不支持当事人保持或鼓励当事人中断这种关系,仅仅因为这是同性恋的关系;或者不提供、推荐配偶或家庭疗法,而也许这是最恰当的干预措施。

(13)咨询师对男女同性恋者关系的性质和多样化不敏感,并且不适当地运用异性恋模式作为参考。

(14)咨询师仅仅根据其男或女同性恋性倾向就假定当事人必然是一个可怜的或不称职的父母,比如简单地把孩子的问题归因于其父母是男或女同性恋者,而没有什么这样的证据,或者反对把孩子托付给这样的父母,认为他们的性倾向本身就不合适做这些事情。

(15)咨询师对偏见和歧视男女同性恋父母及其孩子的影响不敏感或会低估。

(16)咨询师缺乏知识和专长,或者过分依赖过去掌握的关于男女同性恋者问题的教育。

(17)在教育环境中,咨询师教授的关于男女同性恋者的信息是不准确的或有偏见的,或者就是对男女同性恋者学生或教工的激烈歧视。

中国的心理咨询师在接待同性恋来访者时,多数会出现以上这些问题。此外,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保守氛围的影响,中国的很多咨询师在接待来访者时,不愿意或不知道该如何与来访者谈性的问题,而探讨性问题是帮助咨询师意识到来访者性倾向的途径之一。鉴于性倾向是不容易直接通过表面看出来的,所以咨询师通过与来访者讨论性方面的话题,可以避免异性恋假设和偏见,保持对多元性倾向的敏感度。

总结和建议

总的来说,中国的心理咨询领域中,依然缺乏关于同性恋和双性恋的科学研究,还存在大量有偏见的、不当的或不良的咨询模式;向男女同性恋来访者提供敏感的心理咨询服务对很多心理咨询师来说仍然是一个需要面对的挑战,需要心理咨询师们逐渐转变思维模式,积极学习和了解有关多元性倾向的知识和信息,逐渐在自己的工作中真正转变对同性恋的态度,并通过社会呼吁人们尊重同性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权。

具体来说,未来中国的同性恋研究和同性恋心理咨询方面的研究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在中国,关于同性恋以及同性恋心理咨询的研究需要专家和学者在生活中尽可能多地与同志社区互动;同时,同志群体自身也应该保持开放的态度,接纳自我的同时接纳外界希望了解自己的愿望,男女同性恋者和双性恋者们可以主动参与研究人员的工作,帮助研究人员得到更加全面、准确的资料,从而用科学研究帮助公众和专家正确认识同性恋者和双性恋者;另外,同志的研究还需要同志自己来做,所以一些同性恋心理学家、心理咨询师等应该为中国的同性恋心理咨询做出更多的贡献。